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通信装置、信息处理装置、通信系统、通信质量计算方法和程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49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1F279648
优先权日:2012-07-20
申请(专利)号:201380037429.1
申请日:2013-04-16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燕
合议组组长:吕鹤
参审员:蒋玲
国际分类号:H04W36/30;H04W88/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7429.1,名称为“无线通信装置、信息处理装置、通信系统、通信质量计算方法和程序”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20日,于2015年01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13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第1-290段(即第1-31页);2015年01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包括:
特定信号强度获取单元,被配置成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
接收信号强度获取单元,被配置成获取在载波频带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以及
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关于所述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
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
信噪比获取单元,被配置成获取所述特定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噪声分量之间的比率;以及
最大通信速率计算单元,被配置成使用所述比率来计算所述基站提供的通信服务的最大通信速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通信速率计算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所计算的最大通信速率和所计算的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来计算有效通信速率,所述有效通信速率是在所述基站提供的通信服务中有效的通信速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显示单元,被配置成显示所计算的最大通信速率、所计算的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以及所计算的有效通信速率中的至少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
位置信息获取单元,被配置成获取用于标识所述无线通信装置所处的位置的位置信息;以及
控制单元,被配置成执行控制以将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所述比率、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和所述最大通信速率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获取的位置信息相关联,并且将与所述位置信息相关联的至少一条信息传送到所述信息处理装置,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对与无线通信有 关的信息进行管理。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
确定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所述比率、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所述最大通信速率和所述有效通信速率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通信质量;以及
切换控制单元,被配置成基于所述确定单元做出的确定的结果,切换所述无线通信装置通过使用无线通信连接到基站的连接权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中,所述切换控制单元根据连接权利切换,对关于无线通信单元处的载波频率和无线通信方法的设置中的至少一个进行改变,所述无线通信单元与所述基站进行无线通信。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中,所述特定信号是从所述基站传送到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以执行信道的通信质量估计、小区选择、小区重选和越区切换确定中的至少一个的信号,所述特定信号是信标信号、导频信号和参考信号中的一个。
9.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获取单元,被配置成从无线通信装置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和在载波频带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所述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以及
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关于所述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连接到所述基站,
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
10. 一种通信系统,包括:
无线通信装置,包括: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在载波频带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和关于所述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所述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以及控制单元,被配置成执行控制以将通信质量信息传送到信息处理装置,在所述通信质量信息中,用于标识所述无线通信装置所处的位置的位置信息与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中的至少一个相关联;以及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被配置成对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传送的通信质量信息进行管理,并且根据来自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的请求而提供所述通信质量信息,
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
11. 一种通信质量计算方法,包括:
特定信号强度获取过程,用于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
接收信号强度获取过程,用于获取在载波频带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以及
拥塞程度计算过程,用于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关于所述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
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
12.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有用于使得计算机执行以下过程的程序:
特定信号强度获取过程,用于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
接收信号强度获取过程,用于获取在载波频带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以及
拥塞程度计算过程,用于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关于所述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
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 2012096299A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9日;
对比文件2:CN 102300262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8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9-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9-12。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增加的特征“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平均值是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的,以及其中,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是在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处于待机状态时计算的”,可以获取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来减轻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无线通信装置的负荷,然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或教导上述技术特征,相应地也无法实现上述技术效果。而且,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9-12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包括:
特定信号强度获取单元,被配置成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
接收信号强度获取单元,被配置成获取在载波频带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以及
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关于所述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
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平均值是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的,以及
其中,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是在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处于待机状态时计算的。”
“9.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获取单元,被配置成从无线通信装置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和在载波频带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所述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以及
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关于所述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连接到所述基站,
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平均值是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的,以及
其中,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是在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处于待机状态时计算的。
10. 一种通信系统,包括:
无线通信装置,包括: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在载波频带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和关于所述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所述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以及控制单元,被配置成执行控制以将通信质量信息传送到信息处理装置,在所述通信质量信息中,用于标识所述无线通信装置所处的位置的位置信息与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中的至少一个相关联;以及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被配置成对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传送的通信质量信息进行管理,并且根据来自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的请求而提供所述通信质量信息,
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平均值是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的,以及
其中,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是在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处于待机状态时计算的。
11. 一种通信质量计算方法,包括:
特定信号强度获取过程,用于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
接收信号强度获取过程,用于获取在载波频带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以及
拥塞程度计算过程,用于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关于所述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
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平均值是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的,以及
其中,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是在无线通信装置处于待机状态时计算的。
12.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有用于使得计算机执行以下过程的程序:
特定信号强度获取过程,用于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 度,所述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
接收信号强度获取过程,用于获取在载波频带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以及
拥塞程度计算过程,用于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关于所述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
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平均值是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的,以及
其中,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是在无线通信装置处于待机状态时计算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1月13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第1-31页;2015年01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9-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特征“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平均值是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特征“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是在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处于待机状态时计算的”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2]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1)“特定信号强度获取单元,被配置成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其中,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平均值是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的”;(2)“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关于所述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对于区别特征(1),通过对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特定信号的强度进行平均,能够考虑到正在与基站通信并且会影响基站的拥堵程度的其他无线通信设备。因此,在本申请中,获得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不仅能够以一般方式获得益处,并且特别有益于随后确定基站的拥塞程度,因为随后的确定过程中将会采用能够表示与基站通信并影响基站的拥塞程度的其他无线通信设备的因素来确定基站的拥塞程度。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表达式3与本申请的说明书的数学式1“RSRQ = N?(RSRP / RSSI)”非常相似,唯独没有涉及RSSI测量频带内的资源块的数量,即,不涉及如本申请的数学式1中的因素N。此外,对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也完全没有涉及RSSI测量频带内的资源块的数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前次复审通知书的审查文本相同,为:2015年01月13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第1-31页;2015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 2012096299A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9日;
对比文件2:CN 102300262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8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户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至第[0014]段、第[0110]段至第[0122]段):RSRP测定部109测定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并将所测定的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发送给RSRQ计算部111,基于服务小区的RSRP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进行了切换(相当于特定信号强度获取单元,被配置成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强度,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RSSI接收部107将测定到的RSSI发送给RSRQ计算部111,在应用干扰协调时的RSRQ的测定中,将1个子帧中的所有的OFDM码元决定为用于测定RSSI的OFDM码元(相当于接收信号强度获取单元,被配置成获取在载波频带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RSRQ计算部111从RSSI接收部107接受RSSI,并从RSRP测定部109 接受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RSRQ计算部111基于式3,算出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Q ;RSRQ=RSRP/RSSI(式3),RSRQ是参考信号接收质量;RSSI是来自服务小区的期望信号、来自相邻小区的干扰信号、热噪声引起的噪声信号等所有的信号的接收功率的合计、即总接收功率(RSRQ计算部相当于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特定信号的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SI以及RSRQ测定的测定方法,也可以应用于用户装置10处于空闲状态时的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测定(相当于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是在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处于待机状态时计算的)。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平均值是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的;(2)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计算基站的拥塞程度时还使用关于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提高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和避免测量时信号波动对测量值的影响。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实质上进一步限定了通过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特定信号的强度进行平均,进而提升计算结果的可靠性。而在本领域,为了使得测量值接近真实值,通常会获得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参考信号进行平均,例如信号强度进行平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站通常设置信息处理装置对从无线通信装置传送的通信指令信息进行管理,并且通过管理和协调实现对无线通信装置的控制,并减少无线通信装置的计算压力,平均值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而为了提高无线终端测量特定信号强度的准确性,而设置获取从终端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RSRQ计算中通常需要考虑其测量频带内的载波带宽信息,选择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例如选择RSSI测量频带内的资源块的数量来计算基站的拥塞程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107]-[0115]段):最大通信速率估算单元根据最大通信速率随着信号质量单元获取的信号质量SIR来估算最大通信速率;有效速率估算单元根据计算的最大通信速率和拥塞程度来计算有效通信速率。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给用户提供真实的有效通信速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67]段):输出装置210包括诸如LCD装置、OLED装置或灯的显示装置;输出装置210输出例如再现的内容。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给用户提供显示信息;而为了使得用户获得基站当前的拥塞程度,设置显示数据为所计算的最大通信速率、所计算的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以及所计算的有效通信速率中的至少一个,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为了使得各信号强度检测单元的输出结果与位置信息相关联,从而使得基站可以获知是哪个无线通信装置的信号指令信息,进而可以在基站侧进行相应的计算,减轻无线通信装置的计算压力,并且使得基站可以获得各位置处的信号质量信息可以在小区内进行资源分配和调整减少相应位置的数据传输压力,而设置相应的位置信息获取单元,获取位置信息,控制单元将位置信息与信号的强度信息的各个具体指标相关联,并将所述信息传送到信息处理装置,信息处理装置对无线通信有关的信息进行管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54]段、第[0155]段):当把核心网设计成在切换控制时使用移动终端20中估算的有效通信速率时,移动终端20可以传输分别包括由信号质量获取单元228 获取的接收质量和有效通信速率信息的测量报告;为了实现无线通信业务之间的切换,期望预留用于使不同无线通信业务的核心网彼此通信的通信路径。例如,假定图1中示出的第一核心网40从移动终端20接收第二无线通信业务和第一无线通信业务的测量报告,以及确定应当把移动终端20切换到第二无线通信业务。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根据信号指令切换无线通信装置。关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为了根据方法实现产品,而设置具体的确定单元和切换控制单元实现方法步骤所实现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段):RSRQ为参考信号接收质量。而关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为了能够实现对无线通信装置的无线信道的估计,而设置特定信号是从基站传送到无线通信装置以执行信道的通信指令估计、小区选择、小区重选和越区切换确定中的至少一个的信号,特定信号是信标信号、导频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户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至第[0014]段、第[0110]段至第[0122]段):RSRP测定部109测定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并将所测定的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发送给RSRQ计算部111,基于服务小区的RSRP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进行了切换(相当于获取单元,被配置成获取从无线通信装置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强度,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RSSI接收部107将测定到的RSSI发送给RSRQ计算部111,在应用干扰协调时的RSRQ的测定中,将1个子帧中的所有的OFDM码元决定为用于测定RSSI的OFDM码元;RSRQ计算部111从RSSI接收部107接受RSSI,并从RSRP测定部109 接受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RSRQ计算部111基于以下的式3,算出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Q ;RSRQ=RSRP/RSSI(式3),RSRQ是参考信号接收质量;RSSI是来自服务小区的期望信号、来自相邻小区的干扰信号、热噪声引起的噪声信号等所有的信号的接收功率的合计、即总接收功率(RSRQ计算部相当于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SI以及RSRQ测定的测定方法,也可以应用于用户装置10处于空闲状态时的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测定(相当于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是在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处于待机状态时计算的)。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平均值是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的;(2)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计算基站的拥塞程度时还使用关于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3)获取单元,被配置从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和在载波内从所述基站传送的接收信号的强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提高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和避免测量时信号波动对测量值的影响。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1)和(2)的评述可知,所述区别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为了在基站侧获得小区内多个无线通信装置的多个质量信息进而实现对小区内多个无线通信装置的控制,而设置信息处理装置的获取单元,并在信息处理装置中配置从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特定信号和接收信号的相关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通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户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至第[0014]段、第[0110]段至第[0122]段): RSRP测定部109测定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并将所测定的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发送给RSRQ计算部111,基于服务小区的RSRP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进行了切换(相当于获取单元,被配置成获取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强度,特定信号在进行基站选择时被参考);RSSI接收部107将测定到的RSSI发送给RSRQ计算部111,在应用干扰协调时的RSRQ的测定中,将1个子帧中的所有的OFDM码元决定为用于测定RSSI的OFDM码元;RSRQ计算部111从RSSI接收部107接受RSSI,并从RSRP测定部109 接受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P;RSRQ计算部111基于以下的式3,算出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RQ ;RSRQ=RSRP/RSSI(式3),RSRQ是参考信号接收质量;RSSI是来自服务小区的期望信号、来自相邻小区的干扰信号、热噪声引起的噪声信号等所有的信号的接收功率的合计、即总接收功率(RSRQ计算部相当于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通过使用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RSSI以及RSRQ测定的测定方法,也可以应用于用户装置10处于空闲状态时的服务小区以及相邻小区的测定(相当于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是在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处于待机状态时计算的)。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从基站传送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是信息处理装置从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所述特定信号的强度的平均值,并且所述平均值是由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计算并管理的;(2)无线通信装置的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使用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和通过使用关于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3)无线通信装置的控制单元,被配置成执行控制以将通信质量信息传送到信息处理装置,在所述通信质量信息中,用于标识所述无线通信装置所处的位置的位置信息与所述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所述接收信号的强度和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中的至少一个相关联;(4)信息处理装置,被配置成对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传送的通信质量信息进行管理,并且根据来自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的请求而提供所述通信质量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提高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和避免测量时信号波动对测量值的影响。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特征(1)的评述可知,所述区别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为了提高无线终端获得特定信号强度的准确性以及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并且在RSRQ计算中通常需要考虑其测量频带内的载波带宽信息,因此,设置无线通信装置的拥塞程度计算单元,被配置成使用从基站传送的特定信号的平均强度和通过使用关于载波频带的带宽的信息来计算所述基站的拥塞程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为了使得各信号强度检测单元的输出结果与位置信息相关联,从而使得基站可以获知是哪个无线通信装置的信号质量信息,从而可以在基站侧进行相应的计算,减轻无线通信装置的计算压力,而设置无线通信装置的控制单元,被配置将通信质量信息传送到信息处理装置,并且通信质量信息中包括用于标识无线通信装置所处的位置的位置信息与通信质量信息相关联,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为了减少无线通信装置侧的计算压力,并且使得基站能够对无线通信装置进行控制,而设置信息处理装置,并将其配置成对从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传送的通信质量信息进行管理,并且根据来自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的请求而提供通信质量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是与产品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相应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有用于使得计算机执行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的相对应程序;基于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相应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且计算机通过执行特定程序的方式实现已知方法以及并将程序存储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回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特征与合议组认定的区别特征并无本质区别:
1、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1),其实质是进一步限定了通过多个无线通信装置获取的特定信号的强度进行平均,进而提高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使用平均值会反映出多个无线装置的信号对基站的拥塞程度的影响,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测量准确性,能够使用对多个无线通信装置的参考信号进行平均的技术手段。此外,在基站设置信息处理装置并由信息处理装置计算、管理多个无线通信装置的参数值,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在RSRQ计算中通常需要考虑其测量频带内的载波带宽信息,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资源块的数量影响着载波带宽信息,通常测量频带内的载波带宽中被占用的资源块越多,可用的资源块越少,说明拥塞程度越大,因此,为了计算基站的拥塞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载波频带的带宽信息,尤其是选择RSSI测量频带内的资源块的数量来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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