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波移相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载波移相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66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793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9832.3
申请日:2016-07-05
复审请求人:北京千驷驭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交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坤鹏
合议组组长:刘秀艳
参审员:曹阳
国际分类号:H02J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9832.3,名称为“载波移相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千驷驭电气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载波移相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电网的电压特征点;
当检测到所述电压特征点时,调整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中各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为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
所述电压特征点为电网电压过零点;
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和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的误差值,调整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频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控制系统通过检测在线运行的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数量,确定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之间所需移相的角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在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组中的顺序,确定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
4. 一种载波移相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和电网,所述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分别与所述电网连接;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分别检测所述电网的电压特征点;
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网的电压特征点时,调整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为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
所述电压特征点为电网电压过零点;
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还用于根据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和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的误差值,调整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频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控制系统,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控制系统与所述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连接,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控制系统通过检测在线运行的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数量,确定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之间所需移相的角度。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还用于根据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在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组中的顺序,确定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新型能量回馈牵引整流系统的研究”,郭宗志,《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公开日为2010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4716851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载波移相方法,其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检测到所述电压特征点实现对载波相位的调节,所述电压特征点为电网电压过零点;根据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和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的误差值,调整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频率。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同步信号以进行载波相移以及如何调整载波相位。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检测到电压特征点时,调整各变流器的载波的相位值为变流器对应的相位值,且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是在对变流器控制时,根据电网电压过零点获得载波移相同步信号,而为了使三角载波相对于网压过零点相位差保持稳定,根据载波相位值和相位预设值之间的误差值,调整载波频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提及了佐证文件(“可配置多模式卫星定位信号处理技术研究”),其公开了“载波相位的调节是通过载波频率调节间接进行的,决定载波频率调节幅度的依据就是参考信号与输入信号的载波相位差”,以证明通过调整载波频率间接实现载波相位调整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其中,对权利要求的具体修改为:将说明书第5页第22行至第26行记载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并相对应修改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4。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载波移相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电网的电压特征点;
当检测到所述电压特征点时,调整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中各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为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
所述电压特征点为电网电压过零点;
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和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的误差值,调整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频率;
其中,所述当检测到所述电压特征点时,调整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中各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为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包括:
各个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分别根据电网的网压的波形产生与所述电网的网压同相位同频率的方波信号;
采用数字信号处理DSP捕获所述方波信号的上升沿或下降沿,并产生中断信号作为移相的同步信号;
分别根据所述同步信号将各个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调整为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控制系统通过检测在线运行的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数量,确定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之间所需移相的角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在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组中的顺序,确定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
4. 一种载波移相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和电网,所述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分别与所述电网连接;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分别检测所述电网的电压特 征点;
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网的电压特征点时,调整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为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
所述电压特征点为电网电压过零点;
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还用于根据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和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的误差值,调整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频率;
其中,所述当检测到所述电压特征点时,调整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中各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为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包括:
各个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分别根据电网的网压的波形产生与所述电网的网压同相位同频率的方波信号;
采用数字信号处理DSP捕获所述方波信号的上升沿或下降沿,并产生中断信号作为移相的同步信号;
分别根据所述同步信号将各个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调整为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控制系统,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控制系统与所述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连接,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控制系统通过检测在线运行的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数量,确定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之间所需移相的角度。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还用于根据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在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组中的顺序,确定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增加的特征,对比文件2未公开电压特征点的相关信息,也没有公开当电网电压到达电压特征点时对同步信号进行检测,对比文件3首先确定各网侧变流器的载波角,然后各网侧变流器根据载波角和基准点信息,生成各自三角载波,并未公开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同步信号,且如何确定同步信号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根据载波相位值和对应的相位预设值的误差值,调整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频率,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佐证文件和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不能说明上述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上述特征,调整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频率,能够进一步提高载波移相的准确度,获得了特定的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构思相同,均是通过依据电网电压特征点实现载波同步调节,对于新加入的技术特征,在所属技术领域,通过产生与网压同相位、同频率的方波信号,进而根据上升沿或者下降沿获取同步信号,如过零点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现有技术(CN101902047A)。在所属技术领域,采用调频式载波移相控制技术,通过微调各变流器的载波频率实现对载波相位差的控制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载波相位调整的常规方式,例如现有技术(CN105656338A)。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的阅卷并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新型能量回馈牵引整流系统的研究”,郭宗志,《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公开日为2010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4716851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载波移相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多重化变流器系统应用较多的载波相移SPWM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8-19、61页):提供一种新型能量回馈牵引整流系统,通过将各变流器单元三角载波相位相互错开载波周期的1/4,最终输出为四个波形叠加,对输出谐波进行有效抑制(相当于调整至少两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中各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为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基于检测到所述电压特征点实现对载波相位的调节,所述电压特征点为电网电压过零点;(2)各个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分别根据电网的网压的波形产生与所述电网的网压同相位同频率的方波信号;采用数字信号处理DSP捕获所述方波信号的上升沿或下降沿,并产生中断信号作为移相的同步信号;分别根据所述同步信号将各个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调整为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3)根据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和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的误差值,调整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频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同步信号以及如何调整载波相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变流器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其通过设置电压基准点实现载波相位调节,且基准点可以为电网电压上升过零点。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对变流器控制时,根据电网电压的过零点获得载波移相同步信号,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信号同步领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进行电网电压同步的控制过程中,当需要确定电网电压相位时,就需要对电网电压的相位进行过零检测,通过检测电网电压过零点,产生一个与电网电压波形同步、同频率的方波信号是过零检测的常规方式,方波信号与电网电压波形同步即其上升沿或下降沿对应于电网信号正向过零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方波信号的上升沿或下降沿作为同步中断信号输出至DSP,作为移相控制信号对各个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进行调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公开了各网侧变流器收到整车控制装置发来的各自的载波角后,根据基准点(相当于电网的电压特征点)的信息,生成各自的三角载波,假设各三角载波相对于基准点延迟,则生成的各三角载波相对于基准点依次延迟0°、36°、72°、108°、144°(相当于当检测到电压特征点时,调整各变流器的载波的相位值为变流器对应的相位预设值),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电压过零点调整各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相位值为对应的相位预设值,从而使得在有一个或多个网侧变流器故障时,各网侧变流器的载波角能及时调整,以尽量使各网侧变流器产生的次谐波互相抵消,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根据载波的相位值和对应的相位预设值的误差值,调整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频率,也没有给出通过微调各变流器的载波频率实现对载波相位差的调节的启示。此外,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使得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提高载波移相控制准确度的有益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相似,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公知常识,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个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审查员提出的佐证文件(博士论文“可配置多模式卫星定位信号处理技术研究”)不是教科书、技术词典或技术手册等工具书,不能作为公知常识类证据使用,且该佐证文件与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不同,无法证明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前置意见中提及的专利文献(CN105656338A)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表明“其根据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相位值和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对应的相位预设值的误差值,调整所述能馈式牵引供电装置的载波的频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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