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画面控制方法及用户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19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877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38448.8
申请日:2015-10-31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G06F3/0487,G06F3/0488,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它现有技术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其他明确的技术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动机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38448.8,名称为“一种显示画面控制方法及用户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项;申请日2015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7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182045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对比文件2:CN1397870A,公开日为2003年02月19日;和对比文件4:CN101408906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5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画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记录在显示屏上输入的连续轨迹的起点、终点以及所述连续轨迹的平均压力值;
确定连接所述起点与所述终点的直线段;
按照最小旋转角度的方式确定所述直线段的中垂线以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与X轴或Y轴平行时的旋转方向;
根据所述按照最小旋转角度的方式确定出的所述直线段的中垂线以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与X轴或Y轴平行时的旋转方向与所述平均压力值调整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的大小,其中,所述按照最小旋转角度的方式确定出的所述直线段的中垂线以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与X轴或Y轴平行时的旋转方向用于确定显示画面的大小的调整方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按照最小旋转角度的方式确定出的所述直线段的中垂线以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与X轴或Y轴平行时的旋转方向与所述平均压力值调整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的大小包括:
识别所述旋转方向的类型;
若所述旋转方向的类型为顺时针方向,生成放大操作指令;
响应所述放大操作指令,获取所述平均压力值所属的压力值范围绑定的预设系数作为放大系数;其中,所述预设系数为大于0且小于1的自然数;
按照所述放大系数,对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的大小进行放大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旋转方向的类型为逆时针方向,生成缩小操作指令;
响应所述缩小操作指令,获取所述平均压力值所属的压力值范围绑定的预设系数作为缩小系数;
按照所述缩小系数,对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的大小进行缩小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记录在显示屏上输入的连续轨迹的起点、终点以及所述连续轨迹的平均压力值之后,以 及所述确定连接所述起点与所述终点的直线段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起点的触及压力和所述终点的触及压力是否均大于预设阈值,如果均大于所述阈值,检测所述显示屏是否发生指定姿态变换事件,如果所述显示屏发生所述指定姿态变换事件,检测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是否为空白画面,如果所述显示画面不是所述空白画面,执行所述确定连接所述起点与所述终点的直线段的步骤。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所述显示屏是否发生指定姿态变换事件,包括:
检测所述显示屏所处的姿态是否由垂直于水平面姿态变换到平行于水平面姿态,如果所述显示屏所处的姿态由垂直于水平面姿态变换到平行于水平面姿态,确定所述显示屏发生指定姿态变换事件;
或者,检测所述显示屏所处的姿态是否由平行于水平面姿态变换到垂直于水平面姿态,如果所述显示屏所处的姿态由平行于水平面姿态变换到垂直于水平面姿态,确定所述显示屏发生指定姿态变换事件。
6. 一种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记录单元,用于记录在显示屏上输入的连续轨迹的起点、终点以及所述连续轨迹的平均压力值;
直线确定单元,用于确定连接所述起点与所述终点的直线段;
方向确定单元,用于按照最小旋转角度的方式确定所述直线段的中垂线以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与X轴或Y轴平行时的旋转方向;
调整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按照最小旋转角度的方式确定出的所述直线段的中垂线以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与X轴或Y轴平行时的旋转方向与所述平均压力值调整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的大小,其中,所述按照最小旋转角度的方式确定出的所述直线段的中垂线以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与X轴或Y轴平行时的旋转方向用于确定显示画面的大小的调整方向。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包括:
识别模块,用于识别所述旋转方向的类型;
生成模块,用于在所述识别模块识别出所述旋转方向的类型为顺时针方向时,生成放大操作指令;
获取模块,用于响应所述放大操作指令,获取所述平均压力值所属的压力值范围绑定的预设系数作为放大系数;其中,所述预设系数为大于0且小于1的自然数;
处理模块,用于按照所述放大系数,对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的大小进行放大处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生成模块,还用于在所述识别模块识别出所述旋转方向的类型为逆时针方向时,生成缩小操作指令;
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取所述平均压力值所属的压力值范围绑定的预设系数作为缩小系数;
所述处理模块,还用于按照所述缩小系数,对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的大小进行缩小处理。
9. 根据权利要求6~8任一项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在所述记录单元记录在显示屏上输入的连续轨迹的起点、终点以及所述连续轨迹的平均压力值之后,检测所述起点的触及压力和所述终点的触及压力是否均大于预设阈值,如果均大于所述阈值,检测所述显示屏是否发生指定姿态变换事件,如果所述显示屏发生所述指定姿态变换事件,检测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是否为空白画面;
所述直线确定单元,具体用于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不是空白画面时,确定连接所述起点与所述终点的直线段。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检测所述显示屏是否发生指定姿态变换事件的方式具体为:
所述检测单元检测所述显示屏所处的姿态是否由垂直于水平面姿态变换到平行于水平面姿态,如果所述显示屏所处的姿态由垂直于水平面姿态变换到平行于水平面姿态,确定所述显示屏发生指定姿态变换事件;
或者,所述检测单元检测所述显示屏所处的姿态是否由平行于水平面姿态变换到垂直于水平面姿态,如果所述显示屏所处的姿态由平行于水平面姿态变换到垂直于水平面姿态,确定所述显示屏发生指定姿态变换事件。
11.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程序指令,所述程序指令用于供计算机调用后执行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显示画面控制方法。”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6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5和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6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和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显示画面大小的方式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公开;(2)权利要求1的确定旋转方向的方式并未被对比文件4公开,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项;申请日2015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7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4182045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397870A,公开日为2003年02月19日;
对比文件4:CN101408906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5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显示画面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显示画面调整方法(相当于一种显示画面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0077】段,附图1-2):S101、检测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幕上输入连续的半圆形轨迹时,记录半圆形轨迹的起点和终点(相当于记录在显示屏上输入的连续轨迹的起点、终点)。S102、判断半圆形轨迹的输入方向。具体而言,检测到半圆形轨迹后,判断其输入方向(相当于确定旋转方向),通过输入方向来区分放大和缩小的功能(相当于所述旋转方向用于确定显示画面的大小的调整方向)。当半圆形轨迹的输入方向为顺时针时表示放大显示画面,生成放大操作指令;当半圆形轨迹的输入方向为逆时针时表示缩小显示画面,生成缩小操作指令。当然也可以反过来,当半圆形轨迹的输入方向为顺时针时表示缩小显示画面,生成缩小操作指令;当半圆形轨迹的输入方向为逆时针时表示放大显示画面,生成放大操作指令。S103、计算半圆形轨迹的终点与起点之间的垂直距离(相当于确定连接所述起点与终点的直线段),将垂直距离代入预设的系数计算公式中,计算得到放大系数或者缩小系数。S104、根据半圆形轨迹的输入方向以及垂直距离相应调整移动终端的显示画面的大小(相当于根据所述旋转方向调整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的大小)。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记录所述连续轨迹的平均压力值,所述平均压力值作为调整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的大小,而对比文件1是记录的连续轨迹终点与起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作为调整显示画面大小;(2)权利要求1中画面大小的调整方向是通过“确定连接所述起点与所述终点的直线段,按照最小旋转角度的方式确定所述直线段的中垂线以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与X轴或Y轴平行时的旋转方向”来确定的,根据该旋转方向确定画面大小的调整方向,而对比文件1是根据半圆形轨迹的输入方向确定旋转方向,并根据该旋转方向确定画面大小的调整方向。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画面的缩放量以及画面大小的调整方向。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用压力来控制放大率的触碰式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6页,附图1-9):压力检测器108电连接于感测板102,用来检测感测板102所感测到的该外力的压力大小及位置,并产生相对应的压力信号及位置信号。触碰式显示器100的显示控制器106依据一线性转换模式,将该触碰式显示器所产生的压力信号转换成该放大率,触碰式显示器100的显示控制器106会依据一全画面放大及缩小(zoom in/zoom out) 的模式,将与该触碰式感侧器所产生的位置信号相对应的图像画面部分依据该放大率予以全画面放大及缩小(相当于记录压力值,根据所述压力值调整所述显示屏的显示画面大小的缩放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选取操作压力作为缩放调整的控制因素,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切边零件自动生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3页,附图4):所述计算模块16用于当所选取的导引边倾斜时,根据模具图档的坐标系计算所选取导引边的摆正角度和摆正中心。所述摆正角度为导引边在模具图档坐标系中小于45度的角。在如图4所示,导引边L与X轴的夹角a为20度,与Y轴的夹角b为70度,则夹角a为该外轮廓线的摆正角。所述计算模块16还用于根据上述计算出的摆正角度和摆正中心计算该切边零件外轮廓线摆正的旋转方向。所述旋转方向是指将切边零件的外轮廓线旋转摆正角度后,该切边零件外轮廓线的导引边平行于X轴或Y轴的方向(图4中根据直线导引边L以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与X轴平行确定旋转方向为逆时针,相当于按照最小旋转角度的方式确定所述直线段以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与X轴或Y轴平行时的旋转方向)。如图4所示,摆正角a为20度,则以该切边零件外轮廓线的摆正中心为原点,按照将该切边零件旋转20度后和X轴平行的方向旋转。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是工业自动化领域的切边零件自动生成系统,根据零件直线边L与X轴或Y轴的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X轴或Y轴,对比文件4中需要旋转方向的是工业领域中的零件实体,确定旋转方向后将该零件实体旋转至确定的方向即可;对比文件4中不存在起点与终点,从而也不需要确定连接所述起点与所述终点的直线段以及确定所述直线段的中垂线,对比文件4中确定了旋转方向后并未将其用于其他的进一步的零件控制或处理。即对比文件4未公开确定连接所述起点与所述终点的直线段,确定所述直线段的中垂线和以最小旋转角度旋转到与X轴或Y轴平行时的旋转方向,根据该旋转方向确定画面大小的调整方向。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同时没有证据表明根据直线段中垂线到X轴或Y轴的最小旋转角度的旋转方向确定画面大小调整方向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用于显示画面控制,用户只需要一根手指在显示屏上输入连续轨迹,用户终端便可以实现放大或缩小显示屏的显示画面大小,从而简化了调整画面大小的操作复杂度,提高了用户体验,能够获得有益的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用户终端,包括的各功能单元和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1-5的步骤一一对应;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程序指令,所述程序指令用于供计算机调用后执行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显示画面控制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5评述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5具备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11也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7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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