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合体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层合体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81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6750
优先权日:2009-03-30
申请(专利)号:201610094885.5
申请日:2010-02-04
复审请求人:日本戈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潇潇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27/06,B32B7/06,B32B33/00,B32B37/15,H01M8/0289,H01M8/1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94885.5,名称为“层合体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日本戈尔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2月4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3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24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15918.3,发明名称为“层合体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JP特开2008-251376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6日)与对比文件2(JP特开2006-257399A,公开日为2006年9月28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分案申请日(2016年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层合体,其包括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薄膜,和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的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所述层合体还包括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与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相反的一侧上的基底薄膜,所述基底薄膜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制成的薄膜,其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电极膜或膜电极组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高于或等于12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所述层合体还包括层合在所述基底薄膜与所述剥离薄膜相反的一侧上的另一剥离薄膜。
4. 一种层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层合在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薄膜的一侧,并将基底薄膜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的相反侧,所述方法包括将环烯烃共聚物熔融挤出成膜,以制得剥离薄膜,然后将所述剥离薄膜层合在所述基底薄膜上,其中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所述基底薄膜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制成的薄膜,其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电极膜或膜电极组件。
5. 一种层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层合在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薄膜的一侧,并将基底薄膜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的相反侧,所述方法包括制备环烯烃共聚物的溶液,并将所述溶液涂覆在所述基底薄膜上,其中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所述基底薄膜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制成的薄膜,其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电极膜或膜电极组件。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给出了剥离层不可以整面形成在基材片上的教导;②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不同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③对比文件1仅涉及使用转印片将催化剂层转印,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的剥离层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转印片,也会是催化剂层而不是电解质膜层与转印片的剥离层紧邻,从而不会得到本申请的层合体或方法。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层合体,其包括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薄膜,和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的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所述层合体还包括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与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相反的一侧上的基底薄膜,所述基底薄膜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制成的薄膜,其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高于或等于12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所述层合体还包括层合在所述基底薄膜与所述剥离薄膜相反的一侧上的另一剥离薄膜。
4. 一种层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层合在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薄膜的一侧,并将基底薄膜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的相反侧,所述方法包括将环烯烃共聚物熔融挤出成膜,以制得剥离薄膜,然后将所述剥离薄膜层合在所述基底薄膜上,其中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所述基底薄膜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制成的薄膜,其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
5. 一种层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层合在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薄膜的一侧,并将基底薄膜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的相反侧,所述方法包括制备环烯烃共聚物的溶液,并将所述溶液涂覆在所述基底薄膜上,其中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所述基底薄膜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制成的薄膜,其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4 月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还指出:①对比文件1中剥离层确实是仅设置在基材片的端部或以图案的形式设置,以减少剥离层与催化剂层的接触面积,提高剥离层对催化剂层的可剥离性,以防止剥离层附着在催化剂层上,则电子和离子传导被抑制,导致燃料电池的性能劣化。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该方案存在如下弊端:难以获得厚度均匀的催化剂层或需要通过切断催化剂层的端部位置以获得厚度均匀的催化剂层。为改善这一弊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催化剂层和剥离层的接触面积即将催化剂层整个层合在剥离层上,同时寻求对催化剂层具有更优剥离性的剥离层,以保证剥离层可顺利与催化剂层剥离。总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性能的需要,选择调整催化剂层和剥离层的接触面积;②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剥离膜,其公开的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用作剥离薄膜,是为了提高剥离性。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环烯烃共聚物形成剥离层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剥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作为剥离层用于对比文件1中。虽然对比文件2未具体公开将所述剥离膜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或电极膜领域,且剥离层的可剥离性与被粘附材料的性能有关,但其与被粘附材料(如本申请的电解质膜或电极膜)的可剥离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无需克服技术障碍;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电极膜(即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催化剂层)和电解质膜均是聚合物燃料电池中的常见组成部分,二者可同时或任选其一用于聚合物燃料电池,且二者的主要组成均为离子交换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用于催化剂层转印的转印片同样适用于电解质膜层的转印。由此,在需要对电解质膜层进行转印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转印片进行转印,即将电解质膜层层合在对比文件1的剥离层上,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进而,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可得到本申请的层合体或方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6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限定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高于或等于120℃,该玻璃化转变温度的范围有利于可能暴露在高于100?C的干燥温度下的电解质膜的剥离层,但不适合电极层的剥离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能预测对比文件2的剥离层对被粘附的材料的剥离性,特别是对于具有离子交换树脂的电解质膜的剥离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层合体,其包括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薄膜,和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的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所述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高于或等于120℃,所述层合体还包括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与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相反的一侧上的基底薄膜,所述基底薄膜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制成的薄膜,其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且具有电绝缘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所述层合体还包括层合在所述基底薄膜与所述剥离薄膜相反的一侧上的另一剥离薄膜。
3. 一种层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层合在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薄膜的一侧,并将基底薄膜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的相反侧,所述方法包括将环烯烃共聚物熔融挤出成膜,以制得剥离薄膜,然后将所述剥离薄膜层合在所述基底薄膜上,其中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所述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高于或等于120℃,所述基底薄膜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制成的薄膜,其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且具有电绝缘性。
4. 一种层合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层合在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薄膜的一侧,并将基底薄膜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的相反侧,所述方法包括制备环烯烃共聚物的溶液,并将所述溶液涂覆在所述基底薄膜上,其中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所述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高于或等于120℃,所述基底薄膜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制成的薄膜,其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且具有电绝缘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法律适用
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2019年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分案申请日(2016年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层合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极-电解质膜层合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1以及0030段):其包括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层,和层合在剥离层上的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所述剥离层与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相反的一侧上的基底薄膜,基底薄膜可以选自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2)权利要求1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且具有电绝缘性;(3) 基底薄膜还可以是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4)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高于或等于120℃。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可剥离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离型膜,并具体公开了剥离层由环烯烃共聚物例如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段)。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剥离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作为剥离层用于对比文件1中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层合在剥离层上的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而选择含离子交换树脂层完全层合在所述的剥离薄膜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剥离的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电极膜,电解质膜也是聚合物燃料电池中的常见组成部分,主要组成为离子交换树脂,这样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底薄膜可以选择PET,而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是和其性质相似的聚合物,而且也是常用的制膜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性质相似的聚合物来制膜;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底薄膜采用低成本获得的聚合物制得,那么采用低成本且易获得的聚丙烯(PP)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100℃以上,优选130℃以上,更优选170℃以上(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而等于12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和有限的试验能够获得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便于剥离,在基底薄膜与剥离薄膜相反的一侧上层合另一剥离薄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层合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1段)公开了一种电极-电解质膜层合体的制造方法,将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层合在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薄膜的一侧,并将基底薄膜层合在剥离薄膜的相反侧,采用适当溶剂溶解剥离层树脂制备环烯烃共聚物溶液,并将溶液涂覆在基底薄膜上,基底薄膜可以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3限定将环烯烃共聚物熔融挤出成膜,以制得剥离薄膜,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2)权利要求3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且具有电绝缘性;(3) 基底薄膜还可以是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4)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高于或等于120℃。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可剥离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环烯烃共聚物熔融挤出成膜,以制得剥离薄膜;剥离薄膜由环烯烃共聚物例如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段以及第0011-0012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环烯烃共聚物例如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熔融挤出成膜,以制得剥离薄膜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层合在剥离层上的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而选择含离子交换树脂层完全层合在所述的剥离薄膜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剥离的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电极膜,电解质膜也是聚合物燃料电池中的常见组成部分,主要组成为离子交换树脂,这样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底薄膜可以选择PET,而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是和其性质相似的聚合物,而且也是常用的制膜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性质相似的聚合物来制膜;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底薄膜采用低成本获得的聚合物制得,那么采用低成本且易获得的聚丙烯(PP)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100℃以上,优选130℃以上,更优选170℃以上(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而等于12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和有限的试验能够获得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层合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1段)公开了一种电极-电解质膜层合体的制造方法,将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层合在由环烯烃共聚物制成的剥离薄膜的一侧,并将基底薄膜层合在剥离薄膜的相反侧,采用适当溶剂溶解剥离层树脂制备环烯烃共聚物溶液,并将溶液涂覆在基底薄膜上,基底薄膜可以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4限定所述环烯烃共聚物是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2)权利要求4中整个所述含离子交换树脂层完全层合在所述剥离薄膜上,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是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且具有电绝缘性;(3) 基底薄膜还可以是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丙烯(PP);(4)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高于或等于120℃。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可剥离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环烯烃共聚物熔融挤出成膜,以制得剥离薄膜;剥离薄膜由环烯烃共聚物例如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段以及第0011-0012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环烯烃共聚物例如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熔融挤出成膜,以制得剥离薄膜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层合在剥离层上的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层,而选择含离子交换树脂层完全层合在所述的剥离薄膜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剥离的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电极膜,电解质膜也是聚合物燃料电池中的常见组成部分,主要组成为离子交换树脂,这样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底薄膜可以选择PET,而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是和其性质相似的聚合物,而且也是常用的制膜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性质相似的聚合物来制膜;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底薄膜采用低成本获得的聚合物制得,那么采用低成本且易获得的聚丙烯(PP)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环烯烃共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100℃以上,优选130℃以上,更优选170℃以上(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而等于12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和有限的试验能够获得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电极膜(即含离子交换树脂的催化剂层)和电解质膜均是聚合物燃料电池中的常见组成部分,二者可同时或任选其一用于聚合物燃料电池,且二者的主要组成均为离子交换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用于催化剂层转印的转印片同样适用于电解质膜层的转印。由此,在需要对电解质膜层进行转印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转印片进行转印,即将电解质膜层层合在对比文件1的剥离层上,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进而,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可得到本申请的层合体或方法;(2)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剥离膜,其公开的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用作剥离薄膜,是为了提高剥离性。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环烯烃共聚物形成剥离层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剥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乙烯和降冰片烯的共聚物作为剥离层用于对比文件1中。虽然对比文件2未具体公开将所述剥离膜用于聚合物电解质燃料电池的电解质膜或电极膜领域,且剥离层的可剥离性与被粘附材料的性能有关,但其与被粘附材料(如本申请的电解质膜或电极膜)的可剥离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无需克服技术障碍。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 月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