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轮询的飞行时间响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05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3705
优先权日:2013-01-23;2013-06-27
申请(专利)号:201480003640.6
申请日:2014-01-21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溥
合议组组长:彭予泓
参审员:史敏峰
国际分类号:G01S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3640.6,名称为“轮询的飞行时间响应”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23日和2013年06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6月23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1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6月2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023632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由响应通信站执行的用于飞行时间(ToF)测量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第一时间,从初始通信站接收ToF测量请求,所述ToF测量请求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
在第二时间,将所述ToF测量请求的确认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以及
在所述确认之后,将ToF测量响应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用于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是被接受还是没有被接受的请求状态字段,其中,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被接受时,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用于所述初始通信站向所述响应通信站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的时段的指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从所述初始通信站接收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包含对ToF结果的请求的指示;以及
将所述ToF结果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ToF测量包括到达时间(ToA)测量和离开时间(ToD)测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响应通信站缓存所述ToF结果的时间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响应在测量字段中包含零值。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初始通信站接收对所述ToF测量响应的确认。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初始通信站是移动无线通信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响应通信站为接入点。
9. 一种用于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初始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在第一时间向响应通信站发送ToF测量请求的单元,所述ToF测量请求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在第二时间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所述ToF测量请求的确认的单元;以及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在所述确认之后,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ToF测量响应的单元,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用于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是被接受还是没有被接受的请求状态字段,其中,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被接受时,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用于所述初始通信站向所述响应通信站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的时段的指示。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包括: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向所述响应通信站发送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的单元,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包含对ToF结果的请求的指示;和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所述ToF结果的单元。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包括: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基于所述ToF结果来确定与所述初始通信站的 位置对应的ToF计算的单元。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包括: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与多个响应通信站中的每一个响应通信站确定ToF计算的单元。
13. 如权利要求9-12所述的装置,包括天线。
14. 一种由移动无线通信站用于执行操作以使用飞行时间(ToF)结果确定相对于静止无线通信站的位置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使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发送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单元;
用于使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接收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确认的单元;
用于使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接收ToF响应的单元,所述ToF响应包含向所述静止无线通信站轮询ToF结果的时段的指示;以及
用于使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在所述时段期间,为所述ToF结果轮询所述静止无线通信站的单元。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包括:
用于将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配置为处理所述ToF结果以确定ToF计算的单元。
16. 一种被配置为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响应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在第一时间从初始通信站接收ToF测量请求的单元,所述ToF测量请求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
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在第二时间将所述ToF测量请求的确认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的单元;和
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在所述确认之后,将ToF测量响应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的单元,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用于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是被接受还是没有被接受的请求状态字段,其中,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被接受时,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用于所述初始通信站向所述响应通信站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的时段的指示。
17. 一种将由通信站执行的用于飞行时间(ToF)计算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将ToF测量请求发送至响应通信站;
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所述ToF测量请求的确认;
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ToF响应,所述ToF响应包含为ToF结果初始通信站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段的指示;以及
在所述时段期间为所述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ToF测量请求为第二测量请求,且先前的ToF结果是来自第一测量请求,所述第一测量请求发生在所述第二测量请求之前。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所述ToF结果;以及
响应于所述初始通信站与所述响应通信站在通信信道上的净时间,确定所述初始通信站和所述响应通信站之间的距离。”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所述响应请求执行测量且包含所述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修改为“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被接受时,所述响应包含用于所述初始通信站向所述响应通信站发送对ToF测量的请求的时段的指示”,而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 “所述响应包括执行所述测量的请求及为ToF结果所述初始通信站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所述ToF结果包含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发送所述轮询请求的时间阶段的指示”。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关于“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被接受时”和“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没有被接受时”的两种状态的任何记载,更没有记载两种状态下ToF测量响应分别包括哪些字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只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ToF测量响应212也可以包含“请求状态”字段,此字段可以指示测量的ToF请求是否能够被接受,或者是否由于响应器工作负荷而被延迟”,而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后续仅具有如申请人所述的两种状态及在哪种状态下执行何种处理方式、包含哪些相应的字段。上述改变后的内容既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权利要求9和16中存在类似的问题,权利要求9和1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英特尔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删除权利要求1、9、16中的技术特征“其中,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被接受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删除了权利要求1、9、16中的“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被接受时”的表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16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6月2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相比,将“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均修改为了“ToF测量请求”;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关于请求状态字段的记载,即增加了:“ToF测量响应包含用于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是被接受还是没有被接受的请求状态字段”;将权利要求1中的“为ToF结果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指示”修改为了“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的时段的指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6进行了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修改,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16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6月2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2相比,将权利要求2中的“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修改为了“ToF测量请求”;关于如何指示对ToF结果的请求,将“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测量轮询比特,测量轮询比特指示以轮询所述ToF结果”修改为了“后续的ToF测量请求包含对ToF结果的请求的指示”。修改后的权利要2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权利要求2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0进行了与权利要求2类似的修改,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响应在测量字段中包含零值”,该附加技术特征未对测量字段中包含零值的时机进行限定,包含了在任何测量阶段进行响应的技术方案。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既没有任何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2、9、10、16中的“ToF测量请求”修改为“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将权利要求1、9、16中的“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用于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是被接受还是没有被接受的请求状态字段,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用于所述初始通信站向所述响应通信站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的时段的指示”修改为“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所述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将权利要求2、10中的“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包含对ToF结果的请求的指示”修改为“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并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9,删除权利要求2、10;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由“所述响应在测量字段中包含零值”修改为“所述ToF测量响应含有为空的ToF结果字段”;在权利要求16中进一步增加技术特征“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从所述初始通信站接收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单元,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以及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将所述ToF结果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的单元”;并对各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主动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与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比,在权利要求4中增加技术特征“在初始请求的情况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由响应通信站执行的用于飞行时间(ToF)测量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第一时间,从初始通信站接收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
在第二时间,将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确认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
在所述确认之后,将ToF测量响应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所述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
从所述初始通信站接收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以及
将所述ToF结果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ToF测量包括到达时间(ToA)测量和离开时间(ToD)测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响应通信站缓存所述ToF结果的时间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初始请求的情况下,所述ToF测量响应含有为空的ToF结果字段。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初始通信站接收对所述ToF测量响应的确认。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初始通信站是移动无线通信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响应通信站为接入点。
8. 一种用于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初始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在第一时间向响应通信站发送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单元,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在第二时间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确认的单元;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在所述确认之后,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ToF测量响应的单元,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所述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向所述响应通信站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单元,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和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所述ToF结果的单元。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包括: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基于所述ToF结果来确定与所述初始通信站的位置对应的ToF计算的单元。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包括:
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与多个响应通信站中的每一个响应通信站确定 ToF计算的单元。
11. 如权利要求8-10所述的装置,包括天线。
12. 一种由移动无线通信站用于执行操作以使用飞行时间(ToF)结果确定相对于静止无线通信站的位置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使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发送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单元;
用于使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接收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确认的单元;
用于使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接收ToF响应的单元,所述ToF响应包含向所述静止无线通信站轮询ToF结果的时段的指示;以及
用于使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在所述时段期间,为所述ToF结果轮询所述静止无线通信站的单元。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包括:
用于将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配置为处理所述ToF结果以确定ToF计算的单元。
14. 一种被配置为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响应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在第一时间从初始通信站接收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单元,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
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在第二时间将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确认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的单元;
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在所述确认之后,将ToF测量响应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的单元,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所述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 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
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从所述初始通信站接收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单元,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以及
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将所述ToF结果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的单元。
15. 一种将由通信站执行的用于飞行时间(ToF)计算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将ToF测量请求发送至响应通信站;
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所述ToF测量请求的确认;
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ToF响应,所述ToF响应包含为ToF结果初始通信站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段的指示;以及
在所述时段期间为所述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ToF测量请求为第二测量请求,且先前的ToF结果是来自第一测量请求,所述第一测量请求发生在所述第二测量请求之前。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所述ToF结果;以及
响应于所述初始通信站与所述响应通信站在通信信道上的净时间,确定所述初始通信站和所述响应通信站之间的距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6月2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6月2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原权利要求2相比,进行了以下修改:
① 将主题名称由“一种由通信站执行的用于飞行时间(ToF)计算的方法”修改为了“一种将由响应通信站执行的用于飞行时间(ToF)计算的方法”,具体是将其中的“通信站”修改为“响应通信站”。对此,合议组认为,原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记载了:可以通过通信站(例如,初起器、初始通信站)将请求发送至用于ToF响应的另一通信站(例如,响应器、响应通信站)来完成ToF计算。并且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已经记载了“从初始通信站接收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因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主题名称中用于执行用于飞行时间(ToF)计算的方法的通信站为响应通信站。
②将“将对所述ToF 测量请求/ 轮询动作帧的响应发送”修改为“在所述确认之后,将ToF测量响应发送”,具体包含了两方面修改:一方面将“对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响应”修改为了“ToF测量响应”,另一方面在“将ToF测量响应发送”之前增加“在所述确认之后”。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ToF测量响应”,原说明书在第4页第4段记载了:响应器响应于ToF测量请求/轮询请求动作帧M1210而将ToF测量响应212发送至初始器。因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响应”就是“ToF测量响应”。关于“发送ToF测量响应”和“确认”的时间顺序,根据原说明书附图2所示,响应器201在发送了确认响应ACK 211之后,再发送ToF测量响应212;根据原说明书图3所示,响应器301在发送了确认响应ACK 311之后,再发送ToF测量响应312。且在该方法权利要求中,发送ToF测量响应的步骤记载在发送对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确认的步骤之后,因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是在所述确认之后,发送ToF测量响应。
③将“从所述初始通信站接收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所述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测量轮询比特,所述测量轮询比特指示以轮询所述ToF结果”中的“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修改为“后续的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对此,合议组认为,原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至第5页第4段记载了:来自初始器200的测量请求操作是由初始ToF测量请求/轮询请求动作帧开始的,轮询请求比特可设定为第二状态(例如逻辑0),轮询请求将不会返回任何有用的信息;在第二ToF测量请求操作中,初始器200将第二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M2214发送至响应器201,轮询请求比特可设定为第二状态(例如逻辑1),以向响应器201轮询先前ToF计算结果,响应器201将ToF测量响应216发送至初始器200,此响应含有ToF结果字段。根据原说明书的以上记载可知,“包含有测量轮询比特,且测量轮询比特指示以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是第二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第二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是在初始ToF测量请求/轮询请求动作帧之后发送的。因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从所述初始通信站接收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所述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测量轮询比特,所述测量轮询比特指示以轮询所述ToF结果”中的“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就是“后续的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
④将“响应发送至请求执行测量的所述初始通信站”修改为“响应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具体是删除了“所述初始通信站”前的限定特征“请求执行测量的”;将“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执行测量的测量请求比特”修改为“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具体是将“指示执行测量的的测量请求比特”修改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复审请求人对“响应发送至请求执行测量的所述初始通信站”中 “所述初始通信站”前的限定特征“请求执行测量的”进行了删除,但由于修改后的技术特征“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中限定了初始通信站的功能:“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可见,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整体而言仍然限定了“初始通信站请求执行测量”,实质上未改变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⑤ 将“包含测量轮询比特,所述测量轮询比特指示以轮询所述ToF结果”修改为“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对此,合议组认为,这一修改仅仅是对语序进行了调整,实质上未改变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如上所述,上述修改后的特征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都有记载,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也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在初始请求的情况下,所述ToF测量响应含有为空的ToF结果字段”。对此,合议组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但在原说明书第4页第4段记载了:ToF测量响应可含有可能为空,例如逻辑0的ToF结果字段,由于之前没有执行ToF计算,即此是初始请求,因此没有ToF计算结果需要报告。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也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权利要求4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初始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在第一时间向响应通信站发送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单元,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在第二时间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确认的单元;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在所述确认之后,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ToF测量响应的单元,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所述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向所述响应通信站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单元,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和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所述ToF结果的单元”。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其限定部分包含了与初始通信站所执行的多个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单元。对于初始通信站所执行的这些方法步骤,原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5页第4段中记载了:可以通过通信站(例如,初起器、初始通信站)将请求发送至用于ToF响应的另一通信站(例如,响应器、响应通信站)来完成ToF计算;参考附图2,来自初始器200的初始ToF测量请求操作是由初始ToF测量请求/轮询请求动作帧M1210开始,测量初始化请求比特可设定为第一状态(例如,逻辑1),以向响应器201指示初始器200正在请求初始化的ToF测量;响应器201将确认响应211(ACK)发送至初始器200,以向初始器200指示已收到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210;响应器201响应于ToF测量请求/轮询请求动作帧M1210而将ToF测量响应212发送至初始器200,ToF测量响应212可以包含“响应计算时间”字段,“响应计算时间”字段可指示响应器201用来执行任何ToF结果计算的最短时间阶段,还可以包含“响应缓存时间”字段,“响应缓存时间”字段可指示响应器201在被初始器200轮询之前可缓存当前初始化ToF结果的最长时间阶段,直至轮询的等待最小时间以及响应器201可缓存ToF结果的最长时间阶段可提供初始器200可轮询ToF结果的时间阶段指示;初始器200将第二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M2214发送至响应器201,轮询请求比特可设定为第二状态(例如,逻辑1),以向响应器201轮询先前ToF计算结果;响应器201还将ToF测量响应216发送至初始器200。由原说明书附图2可知,以上步骤是按照时间依次执行的。由此可见,初始通信站所执行的这些方法步骤在原说明书中均有记载。对于这些方法步骤的实现形式,原说明书中第2页倒数第5段,第8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7段还记载了:附图4示出了依据一些实施例的无线通信站的功能示意图,通信站400可适合于用作移动无线通信机100(图1)或接入点102-104中的任一个(图1),图1的移动无线通信机100可以是初始器,而接入点102-104可以是响应器,实施例可以实施为存储于计算机可读存储装置上指令,所述指令可由至少一个处理器读取且执行来执行本文所述的操作。由原说明书的这些记载可以确定,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初始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并且初始通信站所执行的方法是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的方法。对于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计算机程序流程步骤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实现各个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各个程序模块。因此,依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无线通信站用作初始通信站、初始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流程、流程中具体包含的各个步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一种用于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初始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装置”,其包含与流程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各个程序模块。如上所述,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权利要求8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与原权利要求2相比,在进行了与前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修改外,还进行了如下修改: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由“一种由通信站执行的用于飞行时间(ToF)计算的方法”修改为 “一种被配置为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响应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装置”,将各个方法步骤修改为了与方法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功能模块。对此,合议组认为,原说明书中第2页倒数第5段,第8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7段还记载了:附图4示出了依据一些实施例的无线通信站的功能示意图,通信站400可适合于用作移动无线通信机100(图1)或接入点102-104中的任一个(图1),图1的移动无线通信机100可以是初始器,而接入点102-104可以是响应器,实施例可以实施为存储于计算机可读存储装置上指令,所述指令可由至少一个处理器读取且执行来执行本文所述的操作。由原说明书的这些记载可以确定,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响应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并且响应通信站所执行的方法是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的方法。对于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计算机程序流程步骤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实现各个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各个程序模块。因此,依据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无线通信站用作响应通信站、响应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流程、流程中具体包含的各个步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一种被配置为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响应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装置”,其包含与流程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各个功能模块。如上所述,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权利要求14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驳回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所述响应请求执行测量且包含所述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修改为“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被接受时,所述响应包含用于所述初始通信站向所述响应通信站发送对ToF测量的请求的时段的指示”,然而原申请文件中没有关于“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被接受时”和“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没有被接受时”的两种状态的任何记载,更没有记载两种状态下ToF测量响应分别包括哪些字段;并且“ToF测量响应包含用于所述初始通信站向所述响应通信站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的时段的指示”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权利要求9和16中存在类似的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9、16对应于目前的权利要求1、8、14。目前的权利要求1、8、14中,已经删除了关于ToF测量响应中的请求状态字段的相关记载,删除了“当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被接受时”这一表述。同时,关于ToF测量响应中时间阶段的指示的相关记载也已经修改为“ToF测量响应包含所述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对于修改后的特征,原说明书第4页第5段记载了:ToF测量响应212可以包含“响应计算时间”字段,所述字段可指示响应器201用来执行任何ToF结果计算的最短时间阶段,ToF测量响应212还可以包含“响应缓存时间”字段,所述字段可指示响应器201在被初始器200轮询之前可缓存当前初始化ToF结果的最长时间阶段,直至轮询的等待最小时间以及响应器201可缓存ToF结果的最长时间阶段可提供初始器200可轮询ToF结果的时间阶段指示。可见上述修改后的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由上述修改后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克服了驳回以及前置意见中所指出的缺陷。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得该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将由响应通信站执行的用于飞行时间(ToF)测量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获得网络中节点间距离关系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图4):图4显示了包括节点A、B和C的网状网络,节点A包括充当网络协调器的设备1,以下用术语‘设备1’和‘网络协调器’指相同的设备,协调器(相当于初始通信站)在时间T1发送测距请求21给设备B(相当于响应通信站),协调器在它的随机存取存储器 6中存储发送时间(TOT)T1,节点B收到测距请求,记录测距请求的到达时间(TOA)T2,并且在时间T3发送包括T2和T3的值的测距响应22给协调器(相当于对测距请求21的确认),协调器在时间T4收到测距响应22并且在它的随机存取存储器6中记录T2、T3和T4,设备1可通过执行以下计算得到节点A和节点B的距离:
[(T2-T1) (T4-T3)]*c/2 (1)
其中c是光速,式(1)中的首项对应于测距请求从节点A传播到节点B需要花费的时间,第二项是响应从节点B传播到节点A需要花费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也进行飞行时间ToF测量)。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在第一时间,从初始通信站所接收的是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在确认之后,将ToF测量响应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所述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从所述初始通信站接收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以及将所述ToF结果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飞行时间(ToF)测量过程中初始通信站在请求的信道上的停留时间。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协调器在时间T1向节点B发送了测距请求21,并没有记载测距请求21中所包含的字段或者比特,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响应通信站从初始通信站所接收的是“是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该帧包含两方面信息:ToF测量请求和轮询动作。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测距请求21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是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节点B在接收到来自协调器的测距请求后,记录测距请求的到达时间T2,并在时间T3发送测距响应22给协调器,测距响应22中包括了T2和T3的值。协调器接收到测距响应22后,即可获得测距响应22中包括的时间参数T2和T3,并利用T2和T3完成ToF测量,不需要再为了ToF结果去轮询节点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设置协调器再为了ToF结果而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以及在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中包含测量轮询比特是为了用轮询比特指示对ToF结果的轮询。响应通信站定义了时间阶段,并在向初始通信站发送的ToF测量响应中包含时间阶段的是为了对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进行指示。而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协调器从测距响应22中获取了代表ToF结果的时间参数T2和T3后,无需再为了ToF结果而轮询节点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测距请求21的命令帧的格式和比特数据位进行设置,使其包含轮询比特并构成“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也没有动机设置节点B对初始通信站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进行指示,和将包含该时间阶段的指示的ToF测量响应发送至协调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初始通信站在指示了对执行测量的请求之后在等待来自响应通信站的ToF结果时,无需停留在请求的信道上,而是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用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中的测量轮询比特指示对ToF结果的请求,从而避免了初始通信站在请求信道上不必要的停留时间。进一步地,为了对轮询的时间进行指示,响应通信站还定义了时间阶段,并在向初始通信站发送的ToF测量响应中包含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从而使得初始通信站可在响应器报告的时间阶段期间简单地为获得ToF 计算结果而轮询响应通信站,取得了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初始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获得网络中节点间距离关系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图4):图4显示了包括节点A、B和C的网状网络,节点A包括充当网络协调器的设备1,以下用术语‘设备1’和‘网络协调器’指相同的设备,协调器(相当于初始通信站)在时间T1发送测距请求21给设备B(相当于响应通信站),协调器在它的随机存取存储器 6中存储发送时间(TOT)T1,节点B收到测距请求,记录测距请求的到达时间(TOA)T2,并且在时间T3发送包括T2和T3的值的测距响应22给协调器(相当于对测距请求21的确认),协调器在时间T4收到测距响应22并且在它的随机存取存储器6中记录T2、T3和T4,设备1可通过执行以下计算得到节点A和节点B的距离:
[(T2-T1) (T4-T3)]*c/2 (1)
其中c是光速,式(1)中的首项对应于测距请求从节点A传播到节点B需要花费的时间,第二项是响应从节点B传播到节点A需要花费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也进行飞行时间ToF测量)。
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初始通信站在第一时间向响应通信站发送的是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在所述确认之后,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ToF测量响应的单元,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所述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向所述响应通信站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单元,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和用于使所述初始通信站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所述ToF结果的单元。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飞行时间(ToF)测量过程中初始通信站在请求的信道上的停留时间。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协调器在时间T1向节点B发送了测距请求21,并没有记载测距请求21中所包含的字段或者比特,而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中,初始通信站向响应通信站发射的是“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该帧包含两方面信息:ToF测量请求和轮询动作。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测距请求21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8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节点B在接收到来自协调器的测距请求后,记录测距请求的到达时间T2,并在时间T3发送测距响应22给协调器,测距响应22中包括了T2和T3的值。协调器接收到测距响应22后,即可获得测距响应22中包括的时间参数T2和T3,并利用T2和T3完成ToF测量,不需要再为了ToF结果去轮询节点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设置协调器再为了ToF结果而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以及在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中,“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中包含测量轮询比特是为了用轮询比特指示对ToF结果的轮询。初始通信站从响应通信站接收的ToF测量响应中包含时间阶段是为了对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进行指示。而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协调器从测距响应22中获取了代表ToF结果的时间参数T2和T3后,无需再为了ToF结果而轮询节点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测距请求21的命令帧的格式和比特数据位进行设置,使其包含轮询比特并构成“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也没有动机设置节点B对初始通信站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进行指示,和将包含该时间阶段的指示的ToF测量响应发送至协调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初始通信站在指示了对执行测量的请求之后在等待来自响应通信站的ToF结果时,无需停留在请求的信道上,而是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用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中的测量轮询比特指示对ToF结果的请求,从而避免了初始通信站在请求信道上不必要的停留时间。进一步地,为了对轮询的时间进行指示,响应通信站还定义了时间阶段,并在向初始通信站发送的ToF测量响应中包含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从而使得初始通信站可在响应器报告的时间阶段期间简单地为获得ToF 计算结果而轮询响应通信站,取得了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9-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由移动无线通信站用于执行操作以使用飞行时间(ToF)结果确定相对于静止无线通信站的位置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获得网络中节点间距离关系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图4):图4显示了包括节点A、B和C的网状网络,节点A包括充当网络协调器的设备1,以下用术语‘设备1’和‘网络协调器’指相同的设备,协调器在时间T1发送测距请求21给设备B,协调器在它的随机存取存储器 6中存储发送时间(TOT)T1,节点B收到测距请求,记录测距请求的到达时间(TOA)T2,并且在时间T3发送包括T2和T3的值的测距响应22给协调器(相当于对测距请求21的确认),协调器在时间T4收到测距响应22并且在它的随机存取存储器6中记录T2、T3和T4,设备1可通过执行以下计算得到节点A和节点B的距离:
[(T2-T1) (T4-T3)]*c/2 (1)
其中c是光速,式(1)中的首项对应于测距请求从节点A传播到节点B需要花费的时间,第二项是响应从节点B传播到节点A需要花费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也进行飞行时间ToF测量)。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用于确定移动无线通信站相对于静止无线通信站的位置;(2)移动无线通信站发送的是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用于使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接收ToF响应的单元,所述ToF响应包含向所述静止无线通信站轮询ToF结果的时段的指示,用于使所述移动无线通信站在所述时段期间,为所述ToF结果轮询所述静止无线通信站的单元。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ToF测量用于什么目的,以及如何减少飞行时间(ToF)测量过程中移动无线通信站在请求的信道上的停留时间。
针对区别(1),基于测距来定位是本领域普遍采用的定位方法,因此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进行飞行时间ToF测量并获得距离的方法用于确定移动无线通信站相对于静止无线通信站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协调器在时间T1向节点B发送了测距请求21,并没有记载测距请求21中所包含的字段或者比特,而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中,移动无线通信站发送的是“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该帧包含两方面信息:ToF测量请求和轮询动作。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测距请求21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2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节点B在接收到来自协调器的测距请求后,记录测距请求的到达时间T2,并在时间T3发送测距响应22给协调器,测距响应22中包括了T2和T3的值。协调器接收到测距响应22后,即可获得测距响应22中包括的时间参数T2和T3,并利用T2和T3完成ToF测量,不需要再为了ToF结果去轮询节点B。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中,“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中包含的轮询动作是为了指示对ToF结果的轮询。移动无线通信站从静止无线通信站接收的ToF响应中包含时间阶段是为了对移动无线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静止无线通信站的时间阶段进行指示。而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协调器从测距响应22中获取了代表ToF结果的时间参数T2和T3后,无需再为了ToF结果而轮询节点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测距请求21的命令帧的格式和比特数据位进行设置,使其包含轮询动作并构成“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也没有动机设置节点B对初始通信站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进行指示,和将包含该时间阶段的指示的ToF响应发送至协调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既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使得移动无线通信站在指示了对执行测量的请求之后在等待来自静止无线通信站的ToF结果时,无需停留在请求的信道上,而是通过轮询静止无线通信站的方式获取ToF结果,从而避免了移动无线通信站在请求信道上不必要的停留时间。进一步地,为了对轮询的时间进行指示,静止无线通信站还定义了时间阶段,并在向移动无线通信站发送的ToF响应中包含移动无线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静止无线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从而使得移动无线通信站可在静止无线通信站报告的时间阶段期间简单地为获得ToF 计算结果而轮询静止无线通信站,取得了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为使无线通信站操作为响应通信站进行飞行时间(ToF)确定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获得网络中节点间距离关系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图4):图4显示了包括节点A、B和C的网状网络,节点A包括充当网络协调器的设备1,以下用术语‘设备1’和‘网络协调器’指相同的设备,协调器(相当于初始通信站)在时间T1发送测距请求21给设备B(相当于响应通信站),协调器在它的随机存取存储器 6中存储发送时间(TOT)T1,节点B收到测距请求,记录测距请求的到达时间(TOA)T2,并且在时间T3发送包括T2和T3的值的测距响应22给协调器(相当于对测距请求21的确认),协调器在时间T4收到测距响应22并且在它的随机存取存储器6中记录T2、T3和T4,设备1可通过执行以下计算得到节点A和节点B的距离:
[(T2-T1) (T4-T3)]*c/2 (1)
其中c是光速,式(1)中的首项对应于测距请求从节点A传播到节点B需要花费的时间,第二项是响应从节点B传播到节点A需要花费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也进行飞行时间ToF测量)。
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响应通信站在第一时间从初始通信站接收的是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所述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所述初始通信站对执行测量的请求的测量请求比特;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在所述确认之后,将ToF测量响应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的单元,所述ToF测量响应包含所述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从所述初始通信站接收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的单元,所述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以及用于使所述响应通信站将所述ToF结果发送至所述初始通信站的单元。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飞行时间(ToF)测量过程中初始器在请求的信道上的停留时间。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协调器在时间T1向节点B发送了测距请求21,并没有记载测距请求21中所包含的字段或者比特,而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中,响应通信站从初始通信站接收的是“是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该帧包含两方面信息:ToF测量请求和轮询动作。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测距请求21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4中的“是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节点B在接收到来自协调器的测距请求后,记录测距请求的到达时间T2,并在时间T3发送测距响应22给协调器,测距响应22中包括了T2和T3的值。协调器接收到测距响应22后,即可获得测距响应22中包括的时间参数T2和T3,并利用T2和T3完成ToF测量,不需要再为了ToF结果去轮询节点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设置协调器再为了ToF结果而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以及在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包含指示轮询所述ToF结果的测量轮询比特。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中,“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中包含测量轮询比特是为了用轮询比特指示对ToF结果的轮询。初始通信站从响应通信站接收的ToF测量响应中包含时间阶段是为了对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进行指示。而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协调器从测距响应22中获取了代表ToF结果的时间参数T2和T3后,无需再为了ToF结果而轮询节点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测距请求21的命令帧的格式和比特数据位进行设置,使其包含轮询比特并构成“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也没有动机设置节点B对初始通信站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进行指示,和将包含该时间阶段的指示的ToF测量响应发送至协调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初始通信站在指示了对执行测量的请求之后在等待来自响应通信站的ToF结果时,无需停留在请求的信道上,而是发送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用后续的ToF测量请求/轮询动作帧中的测量轮询比特指示对ToF结果的请求,从而避免了初始通信站在请求信道上不必要的停留时间。进一步地,为了对轮询的时间进行指示,响应通信站还定义了时间阶段,并在向初始通信站发送的ToF测量响应中包含初始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从而使得初始通信站可在响应器报告的时间阶段期间简单地为获得ToF 计算结果而轮询响应通信站,取得了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将由通信站执行的用于飞行时间(ToF)计算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获得网络中节点间距离关系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图4):图4显示了包括节点A、B和C的网状网络,节点A包括充当网络协调器的设备1,以下用术语‘设备1’和‘网络协调器’指相同的设备,协调器(相当于通信站)在时间T1发送测距请求21(相当于ToF测量请求)给设备B(相当于响应通信站),协调器在它的随机存取存储器 6中存储发送时间(TOT)T1,节点B收到测距请求,记录测距请求的到达时间(TOA)T2,并且在时间T3发送包括T2和T3的值的测距响应22给协调器(相当于对测距请求21的确认),协调器在时间T4收到测距响应22并且在它的随机存取存储器6中记录T2、T3和T4,设备1可通过执行以下计算得到节点A和节点B的距离:
[(T2-T1) (T4-T3)]*c/2 (1)
其中c是光速,式(1)中的首项对应于测距请求从节点A传播到节点B需要花费的时间,第二项是响应从节点B传播到节点A需要花费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也进行飞行时间ToF测量)。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内容相比,区别在于:从所述响应通信站接收ToF响应,所述ToF响应包含为ToF结果初始通信站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段的指示;以及在所述时段期间为所述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飞行时间(ToF)测量过程中通信站在请求的信道上的停留时间。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节点B在接收到来自协调器的测距请求后,记录测距请求的到达时间T2,并在时间T3发送测距响应22给协调器,测距响应22中包括了T2和T3的值。协调器接收到测距响应22后,即可获得测距响应22中包括的时间参数T2和T3,并利用T2和T3完成ToF测量,不需要再为了ToF结果去轮询节点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设置协调器再为了ToF结果而轮询节点B。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中,通信站从响应通信站接收的ToF响应中包含的时间阶段是为了对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进行指示,通信站在该时段期间轮询响应通信站。而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协调器从测距响应22中获取了代表ToF结果的时间参数T2和T3后,无需再为了ToF结果而轮询节点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没有动机设置节点B对轮询的时间阶段进行指示,和将包含该时间阶段的指示的ToF响应发送至协调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通信站在指示了对执行测量的请求之后在等待来自响应通信站的ToF结果时,无需停留在请求的信道上,而是通过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方式获得ToF结果,从而避免了通信站在请求信道上不必要的停留时间。进一步地,为了对轮询的时间进行指示,响应通信站还定义了时间阶段,并在向通信站发送的ToF响应中包含通信站为ToF结果轮询响应通信站的时间阶段的指示,从而使得通信站可在响应通信站报告的时间阶段期间简单地为获得ToF 计算结果而轮询响应通信站,取得了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16-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曾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命令帧的格式并在数据请求中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含义的比特数据位表示相应的测量请求,如在需要轮询结果时采用轮询动作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在一次ToF测量过程中,协调器仅需要向节点B发送一条消息,也仅从节点B接收一条消息,接收的消息中就包含了ToF结果T2和T3,不需要再为了ToF结果而轮询节点B。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并未在初始通信站发送了ToF请求之后,就直接将ToF结果包含在响应通信站发送的对测量请求的确认中,而是由初始通信站继续从响应通信站接收ToF测量响应,从ToF测量响应中获得时间阶段的指示,在所指示的时间阶段内向响应通信站轮询ToF结果,通过轮询获得ToF结果。在ToF测量响应中包含为ToF结果轮询所述通信站的时段的指示,以及初始通信站在所述时段期间为所述ToF结果轮询所述响应通信站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1中“测量请求/ 轮询动作帧包含测量轮询比特,所述测量轮询比特指示以轮询所述ToF 结果”也并非仅仅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命令帧的格式和比特数据位所表示的测量请求的常规设置。对轮询的相关设置使得初始通信站在发送了测量请求后,无需停留在请求信道上等待ToF结果,只需要在指示的时间阶段内简单地轮询响应通信站即可获得ToF结果,避免了初始通信站不必要的停留时间,使得初始通信站可以执行其他任务,取得了有益的效果。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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