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柔性显示面板及其制造方法以及柔性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19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52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47294.0
申请日:2016-09-26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雪
合议组组长:杜江峰
参审员:刘宏磊
国际分类号:G09F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47294.0、名称为“柔性显示面板及其制造方法以及柔性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985321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柔性显示面板,包括:彼此层叠的至少两个功能层以及设置在所述至少两个功能层之间的粘合层,其中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具有平行于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表面的弯曲轴,其特征在于,
所述粘合层包括位于所述弯曲轴一侧的第一粘合部和位于所述弯曲轴另一侧的第二粘合部,其中,
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在垂直于所述弯曲轴的平面中的截面形状相对于通过所述弯曲轴的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垂直截面的取向被设定为:减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在沿所述弯曲轴弯曲时的弯曲应力,
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底端比其顶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并且所述粘合物的所述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以适合于向下的弯曲方向,或者,
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顶端比其底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并且所述粘合物的所述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以适合于向上的弯曲方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其中,所述第一粘合部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所述第二粘合物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延伸方向彼此平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其中,所述粘合物的延伸方向平行于所述弯曲轴的延伸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功能层包括:显示层和位于所述显示层之上的触控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其中,所述粘合层在所述显示层上的投影不与所述显示层的像素区重叠。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功能层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触控层之上的上保护层;以及
设置在所述显示层之下的下保护层,
其中,所述粘合层包括:
设置在所述显示层和所述触控层之间的第一粘合层
设置在所述显示层和所述下保护层之间的第二粘合层;以及
设置在所述触控层和所述上保护层之间的第三粘合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其中,所述下保护层包括下保护膜;
所述显示层包括:设置在所述下保护膜之上的柔性基板,设置在所述柔性基板上的衬底,设置在所述衬底上的发光层,设置在所述发光层上的封装层;
所述触控层包括:设置在所述封装层之上的触控面板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触控面板传感器上的偏振片;
所述上保护层包括上保护膜。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其中,所述第一粘合层、所述第二粘合层和所述第三粘合层的延伸方向彼此平行。
9. 一种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包括:形成至少两个层功能层;
形成粘合层;
通过所述粘合层将所述至少两个层功能层结合,其特征在于,形成所述粘合层包括将所述粘合层形成为包括位于平行于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表面的弯曲轴一侧的第一粘合部和位于所述弯曲轴另一侧的第二粘合部,其中,
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在垂直于所述弯曲轴的平面中的截面形状相对于通过所述弯曲轴的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垂直截面的取向被设定为:减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在沿所述弯曲轴弯曲时的弯曲应力,
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 粘合物的底端比其顶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并且所述粘合物的所述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以适合于向下的弯曲方向,或者,
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顶端比其底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并且所述粘合物的所述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以适合于向上的弯曲方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粘合部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所述第二粘合物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延伸方向彼此平行。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粘合物的延伸方向平行于所述弯曲轴的延伸方向,
并且其中,形成所述粘合层包是采用下列方法中的至少一种来形成的:压印和打印。
12. 一种柔性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粘合物的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粘合物的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上述区别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柔性显示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8保护的柔性显示面板不具备创造性,其保护的柔性显示装置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和9中分别增加了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0的部分特征“所述第一粘合部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所述第二粘合物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10中的相应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9-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柔性显示面板,包括:彼此层叠的至少两个功能层以及设置在所述至少两个功能层之间的粘合层,其中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具有平行于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表面的弯曲轴,其特征在于,
所述粘合层包括位于所述弯曲轴一侧的第一粘合部和位于所述弯曲轴另一侧的第二粘合部,所述第一粘合部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所述第二粘合物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其中,
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在垂直于所述弯曲轴的平面中的截面形状相对于通过所述弯曲轴的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垂直截面的取向被设定为:减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在沿所述弯曲轴弯曲时的弯曲应力,
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底端比其顶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并且所述粘合物的所述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以适合于向下的弯曲方向,或者,
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顶端比其底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并且所述粘合物的所述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以适合于向上的弯曲方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其中,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延伸方向彼此平行。
9. 一种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包括:形成至少两个层功能层;
形成粘合层;
通过所述粘合层将所述至少两个层功能层结合,其特征在于,形成所述粘合层包括将所述粘合层形成为包括位于平行于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表面的弯曲轴一侧的第一粘合部和位于所述弯曲轴另一侧的第二粘合部,所述第一粘合部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所述第二粘合物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其中,
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在垂直于所述弯曲轴的平面中的截面形状相对于通过所述弯曲轴的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垂直截面的取向被设定为:减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在沿所述弯曲轴弯曲时的弯曲应力,
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底端比其顶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并且所述粘合物的所述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以适合于向下的弯曲方向,或者,
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顶端比其底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并且所述粘合物的所述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以适合于向上的弯曲方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延伸方向彼此平行。”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部件截面形状为矩形,或者弹性部件为圆柱状或截顶圆锥体,其截面都不是邻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在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将弹性部件设置为截顶圆锥体以使柔性显示面板朝向小圆锥底面的一侧弯曲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会将弹性部件设置为截顶圆锥体而不会修改弹性部件的截面以获得本申请的方案;(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需要在粘合层之外额外设置弹性部件,至少能简化工艺、提高良品率和降低制造成本,还可以更容易释放特定方向上(向下或者向上)弯曲时产生的应力。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于粘合物的认定,本申请通过粘合层实现功能层的粘合,然后在弯曲轴两侧的粘合部中设置了适于弯曲的粘合物,这与对比文件1在胶层实现粘合功能,其中设置弹性部件适应弯曲的做法是一致。对于粘合物本身是否必须具有粘性,这在权利要求中甚至说明书中都没有明确,仅从粘合物本身可能的含义来说,也可以理解为粘合物是设置在粘合层中物体,属于粘合层中的被粘合物即可,因此对比文件1在胶层中设置的弹性部件同样是符合该含义。而且,根据常规的理解,胶层本身具有的粘性物质能够实现其基本的粘合功能,也可以混合入其他粘合物来附加地实现其他功能,而对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是加入了增加弹性、缓冲弯曲应力的弹性部件,因此弹性部件是粘合物的下位概念,也就是说,粘合物不一定是具有粘性的,只是粘合于粘合层/粘合部中。即使认为粘合物一定要起到粘合作用,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部件与上下层接触固定,起到了防止胶层剥离的作用,因此也构成了粘合物的一种。其次,对于粘合物平行四边形截面形状,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在弯曲轴的两侧设置倾斜的粘合物截面来缓冲弯曲轴两侧的易弯曲方向的启示,那么根据其给出的抗弯曲原理,选择粘合物的合适截面形状是能够想到的,梯形或者平行四边形都是常规的设计形状。因此权利要求1-12仍不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中弯曲轴两侧的胶层包括多个间隔开的弹性部件,而本申请第一粘合部和第二粘合部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本申请中的第一粘合部和第二粘合部在垂直于弯曲轴的平面中的截面形状相对粘合物的截面形状为通过所述弯曲轴的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垂直截面的取向被设定为:减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在沿所述弯曲轴弯曲时的弯曲应力,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底端比其顶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或在未弯曲的情况下,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顶端比其底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2)粘合物的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柔性显示装置,在权利要求1-8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要解决胶层3出现的剥离问题或者断裂问题,没有教导整层改变胶层的形状,更不可能教导将胶层改成间隔设置的粘合物。(2)对比文件1的减少弯曲应力的原理与本申请的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是靠着弹性部件34来缓冲弯曲应力,给出的教导是设置单独的弹性部件34,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去除弹性部件34,而仅设置粘合物。(3)粘结作用的弹性部件的材料很难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弹性部件改为弹性粘合部件。由于对比文件1教导了采用两种独立的部件(弹性部件34和胶层33)来分别实现释放应力和粘合的作用,弹性部件不能被考虑成粘合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无法想到采用具有上述特征的粘合部来实现减少弯曲应力。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教导了胶层33与该垂直截面有特定取向以减少弯曲应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对比文件1的弹性部件34与该垂直截面的特定取向关系或截面形状。(4)对比文件1的弹性部件33相对于该垂直截面的取向与本申请的粘合物与该垂直截面的取向不同。本申请的第一粘合部中的粘合物和第二粘合部中的粘合物的形状是不同的。而对比文件1的弹性部件34的形状都是相同的,并且弹性部件34的截面形状也非本申请“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同的教导。(5)对比文件1无法教导本申请的粘合部与所述垂直截面的特定取向或截面形状。对比文件1是靠着弹性部件34来缓冲弯曲应力,而非靠着胶层33来缓冲弯曲应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无法想到粘合层具有对比文件1教导的弹性部件的截面形状和取向。(6)权利要求1的方案能够提高面板的耐弯折性,提高面板的性能,并且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需要在粘合层之外额外设置弹性部件,至少能简化生产工艺、提高良品率和减低制造成本,还可以更容易地释放特定方向上(即,向下或者向上)弯曲时产生的应力。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6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柔性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柔性显示面板及其制作方法及柔性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0101]段、附图1-15):柔性显示面板包括:柔性基板31、透明柔性盖板32、胶层33以及多个弹性部件34。透明盖板与柔性基板相对设置,胶层33设置在边框区,用于粘结固定柔性基板21与透明盖板32。所述弹性部件34设置在所述胶层内,所述弹性部件34用于分散缓冲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弯曲时产生的应力,以提高胶层33的可弯曲性,进而提高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可弯曲性(说明书第[0044]-[0048]段)。柔性显示面板的弹性部件朝向所述柔性基板31的一端与柔性基板31接触固定,且朝向所述透明柔性盖板32的一端与透明柔性盖板32接触固定。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弹性部件34设置为截顶圆锥体,且设置截顶圆锥体半径较大的圆形底面的一端朝向柔性基板31。由于设置所述弹性部件34为截顶圆锥体,截顶圆锥体半径较小圆形底面的一端相对于半径较大圆形底面的一端更容易发生形变,故所述柔性显示面板更容易朝向具有半径较小圆形底面的一端弯曲。在图11所示实施方式中,所示柔性显示面板更容易朝向所述透明柔性盖板32的一侧弯曲。其他实施方式中也可以设置半径较大圆形底面的一端朝向透明柔性盖板32,使得柔性显示面板更容易朝向柔性基板31的一侧弯曲。可以通过设置所述截顶圆锥体的两个底面的位置,使得本实施例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可以更容易朝向透明柔性盖板32的一侧弯曲或是更容易朝向柔性基板31的一侧弯曲(说明书第[0061]-[0065]段)。
将二者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柔性基板31、透明柔性盖板32、胶层33分别对应本申请的彼此层叠的至少两个功能层以及设置在所述至少两个功能层之间的粘合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柔性显示面板可朝向柔性基板或柔性面板一侧弯曲,其弯曲时的轴线相当于本申请的弯曲轴,对比文件1中位于弯曲轴两侧的胶层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粘合部、第二粘合部;对比文件1附图11所示的实施例中,弹性部件34用于分散缓冲柔性显示面板时产生的应力,弹性部件为截顶圆锥体,截顶圆锥体半径较小圆形底面的一端相对于半径较大圆形底面的一端更容易发生形变,故所述柔性显示面板更容易朝向具有半径较小圆形底面的一端弯曲,也可以设置半径较大圆形底面的一端朝向透明柔性盖板32,使得柔性显示面板更容易朝向柔性基板31的一侧弯曲,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部件的截面形状在垂直于弯曲轴的平面中的截面形状相对于通过所述弯曲轴的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垂直截面的取向被设定为:减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在沿所述弯曲轴弯曲时的弯曲应力,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第一粘合部和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弹性部件的底端比其顶端更靠近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以适合于向下的弯曲方向,或者,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第一粘合部和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弹性部件的顶端比其底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以适合于向上的弯曲方向。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弯曲轴两侧的胶层(相当于第一粘合部和第二粘合部)包括多个间隔开的弹性部件,而本申请第一粘合部和第二粘合部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本申请中的第一粘合部和第二粘合部在垂直于弯曲轴的平面中的截面形状相对粘合物的截面形状为通过所述弯曲轴的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垂直截面的取向被设定为:减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在沿所述弯曲轴弯曲时的弯曲应力,在未弯曲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底端比其顶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或在未弯曲的情况下,第一粘合部和所述第二粘合部中的每一个粘合物的顶端比其底端更靠近所述柔性显示面板的所述垂直截面,粘合物的截面形状为相邻两边不垂直的平行四边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粘合部结构以提高面板的耐弯折性以及简化工艺。
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显示面板弯曲时,胶层与柔性基板或盖板发生剥离和胶层断裂,提高胶层的可弯曲性,所采用的手段是在胶层中间设置多个弹性部件,各个弹性部件作为节点可以有效分散与缓冲弯曲时产生的应力(参见说明书0023、0048、0052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部件设置在连续的胶层当中,用于分散弯曲时的应力,提高胶层的可弯曲性,因而无论是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还是采用的技术手段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不会想到将胶层改为间隔设置的粘合物。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第0002段中的记载“胶层3用于粘结规定柔性基板1以及透明柔性盖板2,且用于对所述柔性基板1上的显示器件进行密封保护”,以及说明书第0072段的记载“为了保证胶层33具有良好的气密性,防止显示区内显示器件受水汽影响,所述弹性部件与所述边框区内边缘的距离小于其与所述边框区外边缘的距离”,可见边框区域的胶层对显示器件具有密封保护作用,而间隔设置的粘合物显然不能实现良好的密封,因此考虑到密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中边框区域的胶层改为间隔设置的粘合物。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粘合物与弹性部件为两个独立的、不同功能的部件,胶层用于粘结固定基板和盖板,弹性部件用于分散缓冲面板弯曲时产生的应力,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将间隔的弹性部件设置为具有粘结作用的弹性部件而去掉胶层。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另外,目前的证据也不足以说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弹性部件是粘合物的下位概念,也就是说,粘合物不一定是具有粘性的,只是粘合于粘合层/粘合部中。即使认为粘合物一定要起到粘合作用,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部件与上下层接触固定,起到了防止胶层剥离的作用,因此也构成了粘合物的一种”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所说的粘合物,显然是其本身具有粘合作用的物质,才能称之为粘合物,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具体说明粘合物是否具有粘合作用,但其作为本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在本领域中具有通常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具有粘合作用的物质。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胶层用于粘结固定柔性基板与透明柔性盖板,弹性部件用于分散缓冲柔性面板弯曲时产生的应力。可见对比文件1通过胶层实现基板和盖板之间的粘结,弹性部件虽然位于胶层中,但并没有公开弹性部件为粘合性物质具有粘合作用。且对比文件1中的各个弹性部件作为节点通过分散并缓冲弯曲时产生的应力,从而起到防止胶层剥离的作用,而不是通过弹性部件的粘结作用防止胶层剥离,对比文件1的弹性部件不具有粘结作用,不能认为是粘合物的一种。针对“粘合物平行四边形的截面形状容易想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部件不是粘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截面为梯形的弹性部件更改为截面为平行四边形的粘合物。
综上,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通过设置包括间隔开的多个粘合物的第一和第二粘合部,并对粘合部的垂直截面取向进行限定,减少柔性显示面板弯曲时的弯曲应力,简化了生产工艺,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柔性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柔性显示装置,所述柔性显示面板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柔性显示面板,在前述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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