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辐射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59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756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36172.X
申请日:2016-11-22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军
合议组组长:杨祥钧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36172.X,名称为“辐射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2日,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5987485A,公开日为2016年10月5日)、对比文件2(CN104364590A,公开日为2015年2月1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5段、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辐射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辐射空调系统运行在制冷模式下,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
在检测出所述环境湿度大于所述预设湿度的情况下,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
如果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则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所述辐射末端的所述表面温度升高;
其中,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包括:在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判断所述差值是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
如果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预设范围,则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包括:如果所述差值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
其中,所述辐射空调系统包括多个支路,如果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则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包括:
在检测出所述多个支路中第一支路的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时,关闭所述多个支路中除所述第一支路以外的其他支路;
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第一支路中的给水进行加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进行加热,在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
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判断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 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
如果判断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退出所述制热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小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时,保持所述制热模式;或者
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并且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的时长小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保持所述制热模式。
4. 一种辐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温湿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用于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和环境湿度;
控制器,用于在辐射空调系统运行在制冷模式下,所述环境湿度大于预设湿度,并且所述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时,控制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
热泵机组,在所述制热模式下,所述的热泵机组出水端向所述辐射末端输出热水;
其中,所述温湿度传感器,还用于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包括:在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判断所述差值是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
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如果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预设范围,则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包括:如果所述差值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
其中,所述辐射空调系统包括多个支路,如果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则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包括:
在检测出所述多个支路中第一支路的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时,关闭所述多个支路中除所述第一支路以外的其他支路;
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第一支路中的给水进行加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给水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热泵机组的出水端或者所述辐射末端的进水端,用于检测给水温度。
6. 一种辐射空调系统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检测单元,用于在辐射空调系统运行在制冷模式下,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
第二检测单元,用于在检测出所述环境湿度大于所述预设湿度的情况下,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
切换单元,用于在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时,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所述辐射末端的所述表面温度升高;
其中,所述第一检测单元包括:判断模块,用于在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判断所述差值是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
所述第二检测单元包括:第一切换模块,用于在所述差值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时,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
其中,所述辐射空调系统包括多个支路,所述切换单元包括:
关闭模块,用于在检测出所述多个支路中第一支路的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时,关闭所述多个支路中除所述第一支路以外的其他支路;
第二切换模块,用于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第一支路中的给水进行加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辐射末端 的给水进行加热,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检测单元,用于在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之后,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
判断单元,用于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时,判断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
退出单元,用于在判断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退出所述制热模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保持单元,用于在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之后,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小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时,保持所述制热模式;或者
第二保持单元,用于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并且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的时长小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保持所述制热模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在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判断所述差值是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如果所述差值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在检测出所述多个支路中第一支路的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时,关闭所述多个支路中除所述第一支路以外的其他支路;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第一支路中的给水进行加热”。(3)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在检测辐射末端之前,先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4)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辐射空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本技术领域,蒸发器表面温度小于等于露点温度是常规判断结露的条件(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属于本领域常规判断结露的条件)(参见公知证据《制冷与低温技术原理》,吴业正等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1版,第251页,公开了“当湿空气流过表面式蒸发器时,如翅片表面温度低于空气的露点温度,空气中含有的水蒸气将在翅片表面上凝结,一般称为结露”),进一步,将结露的判断条件再加上一个时间条件,即所述差值持续第一预设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误判断而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再者,对比文件2中的防结露手段,即将通过该使用侧单元(相当于第一支路)的热介质由冷水切换为热水,与权利要求1中的防结露手段,即将辐射空调系统由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完全相同的,由于这两种技术手段均是本领域常采用的,因而它们之间的相互替换不具备创造性。(2)为了节约能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中的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相当于第一支路)防结露运行的同时,关闭其他使用侧单元(相当于其他支路)。而对比文件2中的将通过该使用侧单元的热介质由冷水切换为热水与权利要求1中的空调由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的技术效果相同,属于具有相同功能的已知技术手段的等效替换。(3)众所周知结露现象与空气的湿度密切相关,湿空气比干空气更容易结露,因而在判断是否结露之前,先通过湿度传感器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轻易就能够想到的。(4)权利要求1中的辐射空调属于现有技术中的一种空调,这种空调的辐射末端与对比文件2中的空调调节装置的使用侧单元一样,都是采用冷水供冷,因此两者均存在蒸发器表面低于露点时易结露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采用供热水防结露的技术手段转用于权利要求1中的辐射空调。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同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申请文件的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4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3,并删除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6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5,并删除权利要求7;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的调整。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一种辐射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辐射空调系统运行在制冷模式下,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
在检测出所述环境湿度大于所述预设湿度的情况下,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
如果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则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所述辐射末端的所述表面温度升高;
其中,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包括:在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判断所述差值是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
如果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预设范围,则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包括:如果所述差值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
其中,所述辐射空调系统包括多个支路,如果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则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包括:
在检测出所述多个支路中第一支路的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时,关闭所述多个支路中除所述第一支路以外的其他支路;
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第一支路中的给水进行加热;
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进行加热,在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之后,包括:
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
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判断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
如果判断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退出所述制热模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
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小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时,保持所述制热模式;或者
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并且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的时长小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保持所述制热模式。
3.一种辐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温湿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用于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和环境湿度;
控制器,用于在辐射空调系统运行在制冷模式下,所述环境湿度大于预设湿度,并且所述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时,控制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
热泵机组,在所述制热模式下,所述的热泵机组出水端向所述辐射末端输出热水;
其中,所述温湿度传感器,还用于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包括:在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判断所述差值是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
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如果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预设范围,则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包括:如果所述差值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
其中,所述辐射空调系统包括多个支路,如果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则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包括:
在检测出所述多个支路中第一支路的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时,关闭所述多个支路中除所述第一支路以外的其他支路;
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第一支路中的给水进行加热;
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进行加热,在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之后,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
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判断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
如果判断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退出所述制热模式。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给水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热泵机组的出水端或者所述辐射末端的进水端,用于检测给水温度。
5.一种辐射空调系统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检测单元,用于在辐射空调系统运行在制冷模式下,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
第二检测单元,用于在检测出所述环境湿度大于所述预设湿度的情况下,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
切换单元,用于在检测出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时,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所述辐射末端的所述表面温度升高;
其中,所述第一检测单元包括:判断模块,用于在检测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判断所述差值是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
所述第二检测单元包括:第一切换模块,用于在所述差值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时,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
其中,所述辐射空调系统包括多个支路,所述切换单元包括:
关闭模块,用于在检测出所述多个支路中第一支路的所述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时,关闭所述多个支路中除所述第一支路以外的其他支路;
第二切换模块,用于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其中,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第一支路中的给水进行加热;
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进行加热,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检测单元,用于在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之后,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
判断单元,用于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时,判断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
退出单元,用于在判断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退出所述制热模式。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保持单元,用于在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之后,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小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时,保持所述制热模式;或者
第二保持单元,用于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并且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的时长小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保持所述制热模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5段、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辐射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气调节装置100的结露抑制控制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判定结露现象必然出现在空调调节装置100运行在制冷模式下)(参见说明书第[0097]-[0137]段及附图1-5),包括:检测吸入温度(即环境温度)和吸入湿度(即环境湿度)并据此计算出各使用侧单元的露点温度,判断各使用侧单元中的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是否满足结露条件,当满足结露条件时,将通过该使用侧单元(相当于第一支路)的热介质由冷水切换为热水,而其他使用侧单元(相当于其他支路)的热介质仍然为冷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判断结露的条件为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在检测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判断所述差值是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如果所述差值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2)第一支路防结露运行时,关闭第一支路以外的其他支路;空调由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3)在检测辐射末端是否结露之前,先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4)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辐射空调;(5)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进行加热,在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判断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如果判断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退出所述制热模式。
针对区别(1):在本技术领域,蒸发器表面温度小于等于露点温度是常规判断结露的条件(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属于本领域常规判断结露的条件),进一步,将结露的判断条件再加上一个时间条件,即所述差值持续第一预设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误判断而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再者,对比文件2中的防结露手段,即将通过该使用侧单元(相当于第一支路)的热介质由冷水切换为热水,与权利要求1中的防结露手段,即将辐射空调系统由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完全相同的,由于这两种技术手段均是本领域常采用的,因而它们之间的相互替换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区别(2):为了节约能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中的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防结露运行的同时,关闭其他使用侧单元。参见对于区别(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将通过该使用侧单元(相当于第一支路)的热介质由冷水切换为热水与权利要求1中的空调由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的技术效果相同,属于具有相同功能的已知技术手段的等效替换。
针对区别(3):众所周知,湿空气比干空气更容易结露,因而在判断是否结露之前,先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轻易就能够想到。
针对区别(4):权利要求1中的辐射空调的辐射末端与对比文件2中的空调调节装置的使用侧单元一样,都是采用冷水供冷的,因此两者均存在蒸发器表面低于露点时易结露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采用供热水防结露的技术手段转用于权利要求1中的辐射空调。
针对区别(5):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9]-[0131]段及附图1-5)还公开了:防结露运行时,设定供给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的热水温度大于等于最大露点温度(相当于公开了检测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空气露点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在此内容基础上,为了保证对比文件2中的空调系统防结露运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满足该温度条件的热水持续供应第二预设时间以上,才结束热水供应(相当于退出制热模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9]-[0131]段及附图1-5)还公开了:防结露运行时,设定供给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的热水温度大于等于最大露点温度(相当于公开了检测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空气露点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在此内容基础上,为了保证对比文件2中的空调系统防结露运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满足该温度条件的热水持续供应第二预设时间以上,才结束热水供应(相当于退出制热模式),而在热水温度不满足加热条件时或者热水温度满足条件但是持续加热时间没有达到第二预设时间仍然保持热水供应(相当于保持热热模式)。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辐射空调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气调节装置100(参见说明书第[0097]-[0137]段及附图1-5),包括吸入温度传感器32和吸入湿度传感器33,设置在使用侧单元(相当于辐射末端),用于检测使用侧单元的吸入温度和吸入湿度(即环境湿度)。制冷模式下,使用侧单元控制机构52接收由吸入温度传感器32检测出的吸入温度信息,和由吸入湿度传感器33检测出的吸入湿度信息,根据上述信息计算出各使用侧单元(相当于多个支路)的露点温度,判断各使用侧单元中的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是否满足结露条件,当满足结露条件时,将通过该使用侧单元(相当于第一支路)的热介质由冷水切换为热水,而其他使用侧单元(相当于其他支路)的热介质仍然为冷水。空调调节装置100为热泵装置。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检测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判断结露的条件为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在检测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判断所述差值是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如果所述差值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2)第一支路防结露运行时,关闭第一支路以外的其他支路;空调由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3)在检测辐射末端是否结露之前,先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4)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是辐射空调;(5)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进行加热,在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之后,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判断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如果判断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退出所述制热模式。
针对区别(1):在本技术领域,检测蒸发器表面温度(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并且蒸发器表面温度小于等于露点温度是常规判断结露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权利要求3中所述的检测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属于本领域常规判断结露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将结露的判断条件再加上一个时间条件,即所述差值持续第一预设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误判断而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再者,对比文件2中的防结露手段,即将通过该使用侧单元(相当于第一支路)的热介质由冷水切换为热水,与权利要求3中的防结露手段,即将辐射空调系统由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完全相同的,由于这两种技术手段均是本领域常采用的,因而它们之间的相互替换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区别(2):为了节约能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中的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防结露运行的同时,关闭其他使用侧单元。参见对于区别(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将通过该使用侧单元(相当于第一支路)的热介质由冷水切换为热水与权利要求3中的空调由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的技术效果相同,属于具有相同功能的已知技术手段的等效替换。
针对区别(3):众所周知,湿空气比干空气更容易结露,因而在判断是否结露之前,先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轻易就能够想到的检测措施。
针对区别(4):权利要求3中的辐射空调的辐射末端与对比文件2中的空调调节装置的使用侧单元一样,都是采用冷水供冷的,因此两者均存在蒸发器表面低于露点时易结露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采用供热水防结露的技术手段转用于权利要求3中的辐射空调。
针对区别(5):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9]-[0131]段及附图1-5)还公开了:防结露运行时,设定供给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的热水温度大于等于最大露点温度(相当于公开了检测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空气露点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在此内容基础上,为了保证对比文件2中的空调系统防结露运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满足该温度条件的热水持续供应第二预设时间以上,才结束热水供应(相当于退出制热模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检测供应给使用侧单元的冷水温度和热水温度,隐含公开了其具有给水温度传感器,结合图1可知,该温度传感器设置在热泵机组的出水端,用于检测给水温度。同时在本领域中,给水温度传感器设置在热泵机组出水侧或用户端进水侧均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因此,将该给水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权利要求4所述的辐射末端的进水端检测给水温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辐射空调系统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气调节装置100的使用侧单元控制机构52(相当于控制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97]-[0137]段及附图1-5),包括:检测吸入温度(即环境温度)和吸入湿度(即环境湿度)并据此计算出各使用侧单元的露点温度,判断各使用侧单元中的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是否满足结露条件,当满足结露条件时,将通过该使用侧单元(相当于第一支路)的热介质由冷水切换为热水,而其他使用侧单元(相当于其他支路)的热介质仍然为冷水。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判断结露的条件为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第二检测单元在检测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判断模块判断所述差值是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如果所述差值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切换单元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以使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升高;(2)第一支路防结露运行时,关闭模块关闭第一支路以外的其他支路;空调由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3)在检测辐射末端是否结露之前,第一检测单元先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4)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是辐射空调;(5)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进行加热,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三检测单元,用于在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之后,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判断单元,用于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时,判断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退出单元,用于在判断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退出所述制热模式。
针对区别(1):在本技术领域,蒸发器表面温度小于等于露点温度是常规判断结露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权利要求5中第二检测单元的功能属于本领域常规判断结露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将结露的判断条件再加上一个时间条件,即所述差值持续第一预设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误判断而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可见,判断模块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再者,对比文件2中的防结露手段,即将通过该使用侧单元(相当于第一支路)的热介质由冷水切换为热水,与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切换模块的功能,即切换模块将辐射空调系统由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以使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升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完全相同的,由于这两种技术手段均是本领域常采用的,因而它们之间的相互替换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区别(2):为了节约能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中的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防结露运行的同时,关闭其他使用侧单元(也就是说,关闭模块和第二切换模块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参见对于区别(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将通过该使用侧单元(相当于第一支路)的热介质由冷水切换为热水与权利要求5中的空调由制冷模式切换到所述制热模式的技术效果相同,属于具有相同功能的已知技术手段的等效替换。
针对区别(3):众所周知,湿空气比干空气更容易结露,因而在判断是否结露之前,先检测环境湿度是否大于预设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轻易就能够想到(也就是说,第一检测单元的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4):权利要求5中的辐射空调的辐射末端与对比文件2中的空调调节装置的使用侧单元一样,都是采用冷水供冷的,因此两者均存在蒸发器表面低于露点时易结露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采用供热水防结露的技术手段转用于权利要求5中的辐射空调。
针对区别(5):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9]-[0131]段及附图1-5)还公开了:防结露运行时,设定供给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的热水温度大于等于最大露点温度(相当于公开了检测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空气露点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即第三检测单元的功能)。在此内容基础上,为了保证对比文件2中的空调系统防结露运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判断满足该温度差值条件的热水持续供应第二预设时间以上时,才结束热水供应(相当于判断单元和退出单元的功能)。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9]-[0131]段及附图1-5)还公开了:防结露运行时,设定供给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的热水温度大于等于最大露点温度。在此内容基础上,为了保证对比文件2中的空调系统防结露运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判断满足该温度差值条件的热水持续供应第二预设时间以上时,才结束热水供应,而在热水温度差值条件不满足加热条件时或者热水温度满足条件但是持续加热时间没有达到第二预设时间仍然保持热水供应(相当于第一保持单元和第二保持单元的功能)。因此,当权利要求6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制热模式下,对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进行加热,在将所述辐射空调系统由所述制冷模式切换到制热模式之后,包括:检测所述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在检测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判断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是否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如果判断出所述给水温度与所述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则退出所述制热模式。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公开了“防结露运行时,设定供给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的热水温度大于等于最大露点温度”,上述内容仅公开了防结露模式运行时,设置供给的使用侧单元的热水温度大于等于最大露点温度,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是公知常识,因为如果使用侧单元的热水温度小于最大露点温度,无法保证防止结露。而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中,如果给水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一定时长内均大于第二预设范围,此时表明给水的热量足够,为了节约能源,可以退出制热模式,即使退出制热模式也可以保证防结露。显然,在对比文件2的方案,没有检测条件以退出制热模式的方案,如果对比文件2的方案不做任何检测就退出制热模式,容易导致防结露失败,严重影响空调的使用效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在退出制热模式前对给水温度进行检测的技术启示。在本案申请日之前,在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知晓为防止结露,供给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的热水温度大于等于最大露点温度,而不会想到为节省资源,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退出制热模式,更不会想到在给水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持续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时,退出制热模式,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基于上述理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且,采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而实现了当辐射空调系统在制冷时,空气湿度增加不会导致辐射末端表面凝露的技术效果,进而解决了辐射空调系统制冷时空气湿度较大而导致辐射末端表面凝露的技术问题,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上文中已经进行了评述,以下进行进一步论述。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9]-[0131]段及附图1-5)还公开了:防结露运行时,设定供给具有最大露点温度的使用侧单元的热水温度大于等于最大露点温度(相当于公开了检测辐射末端的给水温度与空气露点的差值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范围)。在此内容基础上,为了保证防结露运行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满足该温度条件的热水持续供应第二预设时间以上,才结束热水供应(相当于退出制热模式)。具体理由如下:(1)在本技术领域,蒸发器表面温度小于等于露点温度是常规判断结露的条件(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辐射末端的表面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范围属于本领域常规判断结露的条件)(参见公知证据《制冷与低温技术原理》,吴业正等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1版,第251页,公开了“当湿空气流过表面式蒸发器时,如翅片表面温度低于空气的露点温度,空气中含有的水蒸气将在翅片表面上凝结,一般称为结露”)。(2)公知证据《现代制冷空调理论应用与新技术》,袁秀玲主编,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221页,公开了“最常用的除霜控制方法为时间-温度控制法”,“当换热器表面温度高于0℃以上某个温度时,或者除霜持续时间超过设定时间(如10min)时,终止除霜恢复制热”。在该公知常识的指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对比文件2中的空调系统防结露运行效果,有动机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退出防结露模式运行的判断条件再加上一个时间条件,即检测并判断出给水温度与空气露点温度的差值在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内并且持续大于等于所述第二预设范围时才退出所述制热模式。(3)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能够实现空气湿度增加不会导致辐射末端表面凝露的技术效果并且解决了辐射空调系统制冷时空气湿度较大而导致辐射末端表面凝露的技术问题均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8]-[0009]段公开了一种空气调节装置,该空调调节装置借助对象判断机构、温度检测机构和制冷剂回路控制机构,能够对多个使用侧单元中的有可能发生结露的使用侧单元单独地进行结露抑制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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