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操纵移动驱动单元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操纵移动驱动单元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76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64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31823.4
申请日:2013-04-29
复审请求人:亚马逊科技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跃文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赵玉霞
国际分类号:B60P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1823.4,名称为“用于操纵移动驱动单元的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亚马逊科技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3段(即第1-88页)、说明书附图图1-22(即第1-2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8/0051985A1,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运输库存支架的移动驱动单元,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可操作来:
与所述库存支架对接;
确定沿指定路径旋转是否为必需的,所述旋转包括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和所述库存支架中的任一者或两者的旋转;
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在开始沿所述路径的移动之前或者在沿所述路径的任一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所述空间是从沿所述路径的多个可能的空间中选出的,并且所述空间包括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
在预留成功后,沿所述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所述库存支架;
一旦到达所述空间,即使用所述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执行旋转操纵;以及
继续沿所述路径移动所述库存支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驱动单元,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在于第二旋转方向上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时在第一旋转方向上旋转。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驱动单元,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在以第二移动速率在第二旋转方向上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时以第一移动速率在第一旋转方向上旋转,其中所述第一移动速率和所述第二移动速率为不同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驱动单元,其中所述库存支架包括第一面,所述第一面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并且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
在继续平移移动时,在所述库存支架的所述第一面保持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时旋转至第二平移方向。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驱动单元,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
接收请求以将所述库存支架的所选择的面呈现给库存站;以及
在移动时,选择性地使所述库存支架旋转经计算以将所述所选择的面呈现给所述库存站的量。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驱动单元,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包括对接头;以及
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通过独立地旋转所述对接头来在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时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所述对接头将所述库存支架联接至所述移动驱动单元。
7. 一种用于操纵移动驱动单元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移动驱动单元与库存支架对接;
确定沿指定路径旋转是否为必需的,所述旋转包括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和所述库存支架中的任一者或两者的旋转;
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在开始沿所述路径移动之前或者在沿所述路径的任意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所述空间是从沿所述路径的多个可能的空间中选出的,并且所述空间包括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
在预留成功后,由所述移动驱动单元沿所述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所述库存支架;
一旦到达所述空间,即由所述移动驱动单元使用所述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执行旋转操纵;以及
由所述移动驱动单元继续沿所述路径移动所述库存支架。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以第二移动速率在第二旋转方向上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时以第一移动速率在第一旋转方向上旋转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其中所述第一移动速率和所述第二移动速率为不同的。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库存支架包括第一面,所述第一面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继续平移移动时,在所述库存支架的所述第一面保持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时使所述移动驱动单元旋转至第二平移方向。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移动穿过所述所预留的用于旋转的空间时,在继续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时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请求以将所述库存支架的所选择的面呈现给库存站;以及
在移动时,选择性地使所述库存支架旋转经计算以将所述所选择的面呈现给所述库存站的量。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移动驱动单元移动至所述库存支架的位置;
在所述位置处将所述移动驱动单元与所述库存支架对接;
将所述库存支架移动至目的地;
在所述目的地处使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自所述库存支架脱离;以及
使所述移动驱动单元移动离开所述库存支架。
13.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包括对接头,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独立地旋转所述对接头来在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时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所述对接头将所述库存支架联接至所述移动驱动单元。”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在开始沿所述路径的移动之前或者在沿所述路径的任一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在预留成功后,移动库存支架,多个单元格为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然而,为了节约空间,将旋转空间设置为按照需求预留的旋转空间,这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在此指引下,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和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9-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8-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分别向独立权利要求1和7增加了以下特征:(1)“利用对接头”使移动驱动单元与库存支架对接;以及(2)“其中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可操作来通过改变自身的车轮的旋转速率来进行旋转,并且通过旋转所述对接头来旋转所述库存支架,并且其中所述车轮的旋转与所述对接头的旋转是相互独立的”。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在沿所述路径的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所述空间是从沿所述路径的多个可能的空间中选出的,并且所述空间包括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可操作来通过改变自身的车轮的旋转速率来进行旋转,并且通过旋转所述对接头来旋转所述库存支架,并且其中所述车轮的旋转与所述对接头的旋转是相互独立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运输库存支架的移动驱动单元,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可操作来:
利用对接头与所述库存支架对接;
确定沿指定路径旋转是否为必需的,所述旋转包括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和所述库存支架中的任一者或两者的旋转,其中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可操作来通过改变自身的车轮的旋转速率来进行旋转,并且通过旋转所述对接头来旋转所述库存支架,并且其中所述车轮的旋转与所述对接头的旋转是相互独立的;
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在沿所述路径的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所述空间是从沿所述路径的多个可能的空间中选出的,并且所述空间包括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
在预留成功后,沿所述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所述库存支架;
一旦到达所述空间,即使用所述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执行旋转操纵;以及
继续沿所述路径移动所述库存支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驱动单元,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在于第二旋转方向上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时在第一旋转方向上旋转。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驱动单元,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在以第二移动速率在第二旋转方向上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时以第一移动速率在第一旋转方向上旋转,其中所述第一移动速 率和所述第二移动速率为不同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驱动单元,其中所述库存支架包括第一面,所述第一面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并且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
在继续平移移动时,在所述库存支架的所述第一面保持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时旋转至第二平移方向。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驱动单元,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
接收请求以将所述库存支架的所选择的面呈现给库存站;以及
在移动时,选择性地使所述库存支架旋转经计算以将所述所选择的面呈现给所述库存站的量。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驱动单元,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包括对接头;以及
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通过独立地旋转所述对接头来在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时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所述对接头将所述库存支架联接至所述移动驱动单元。
7. 一种用于操纵移动驱动单元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对接头将移动驱动单元与库存支架对接;
确定沿指定路径旋转是否为必需的,所述旋转包括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和所述库存支架中的任一者或两者的旋转,其中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可操作来通过改变自身的车轮的旋转速率来进行旋转,并且通过旋转所述对接头来旋转所述库存支架,并且其中所述车轮的旋转与所述对接头的旋转是相互独立的;
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在沿所述路径的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所述空间是从沿所述路径的多个可能的空间中选出的,并且所述空间包括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
在预留成功后,由所述移动驱动单元沿所述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所述库存支架;
一旦到达所述空间,即由所述移动驱动单元使用所述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执行旋转操纵;以及
由所述移动驱动单元继续沿所述路径移动所述库存支架。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以第二移动速率在第二旋转方向上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时以第一移动速率在第一旋转方向上旋转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其中所述第一移动速率和所述第二移动速率为不同的。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库存支架包括第一面,所述第一面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继续平移移动时,在所述库存支架的所述第一面保持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时使所述移动驱动单元旋转至第二平移方向。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移动穿过所述所预留的用于旋转的空间时,在继续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时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请求以将所述库存支架的所选择的面呈现给库存站;以及
在移动时,选择性地使所述库存支架旋转经计算以将所述所选择的面呈现给所述库存站的量。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移动驱动单元移动至所述库存支架的位置;
在所述位置处将所述移动驱动单元与所述库存支架对接;
将所述库存支架移动至目的地;
在所述目的地处使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自所述库存支架脱离;以及
使所述移动驱动单元移动离开所述库存支架。
13.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包括对接头,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独立地旋转所述对接头来在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时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所述对接头将所述库存支架联接至所述移动驱动单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虽未公开“在开始沿所述路径的移动之前或者在沿所述路径的任一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段预留模块96接收移动驱动单元20的预留请求,适当环境下扩大、平移和/或另外修改所请求分段即在开始沿所述路径的移动之前或者在沿所述路径的任一点处请求预留”,将上述预留方式用于旋转空间的预留,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库存支架30的大小和形状以及由移动驱动单元20来选择特定旋转区域892中的单元格14的数目和布置,可利用具有大于单独单元格14的大小的任何合适的大小的旋转区域892,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按照需求设置旋转区域的技术启示;为了提高操作的灵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的用于旋转的空间”。(3)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驱动单元20利用对接头110与库存支架30对接,移动驱动单元20的剩余部分独立于对接头110而旋转;而移动单元通过车轮速率的变化实现自身旋转,这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1)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在沿所述路径的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2)在预留成功后,沿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库存支架;(3)使用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执行旋转操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在工作空间870内的任何适当位置中设置任何数目的旋转区域892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在此基础上,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在作为工作空间一部分的路径上,为了简化路径规划和提高操作效率,在沿路径的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这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来说,在完成路径规划后,沿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库存支架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段;而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在工作空间中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均可设置为旋转空间的技术启示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执行旋转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和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9-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8-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在工作空间870内的任何适当位置中设置任何数目的旋转区域892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以及所述空间是从沿所述路径的多个可能的空间中选出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7段),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给出了在工作空间中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均可设置为旋转空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在作为工作空间一部分的路径上,为了简化路径规划和提高操作效率,在沿路径的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以及多个单元格为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这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6、251段已明确公开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可操作来通过改变自身的车轮的旋转速率来进行旋转,并且通过旋转所述对接头来旋转所述库存支架,并且其中所述车轮的旋转与所述对接头的旋转是相互独立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请求的预留请求仅是在移动驱动单元20尝试/开始沿路径移动之前做出的,而不是在沿路径的任意点处都可做出预留请求,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在沿所述路径的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想到在移动驱动单元沿路径移动时在沿路径的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旋转的空间。(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用于旋转库存支架30的装置,因此没有公开特征“通过旋转所述对接头来旋转所述库存支架,并且其中所述车轮的旋转与所述对接头的旋转是相互独立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页,说明书附图第1-2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运输库存支架的移动驱动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运输库存支架的移动驱动单元,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9-252段、图1-20F):移动驱动单元20可操作来:利用对接头110与所述库存支架30对接;分段预留模块96自尝试沿由路线规划模块94生成的路径移动的移动驱动单元20接收预留请求,这些预留请求请求工作空间70的特定部分的使用,分段预留模块96可在适当环境下扩大、平移和/或另外修改所请求分段以生成更适合于由请求移动驱动单元20使用的修改分段,即在开始沿所述路径的移动之前或者在沿所述路径的任一点处请求预留;确定沿指定路径旋转是否为必需的,旋转包括移动驱动单元20和库存支架30中的任一者或两者的旋转(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6,247段);其中所述移动驱动单元20可操作来通过改变自身的车轮124的旋转速率来进行旋转,并且通过旋转所述对接头110来旋转所述库存支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6段),并且其中所述车轮124的旋转与所述对接头110的旋转是相互独立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51段);如果确定沿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选择进入用于旋转的空间,空间是从沿所述路径的多个可能的空间892中选出的,并且所述空间892包括多个单元格14,基于库存支架30的大小和形状以及由移动驱动单元20支持的旋转移动的类型来选择特定旋转区域 892中的单元格14的数目和布置;沿所述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所述库存支架;一旦到达所述空间,即使用多个单元格执行旋转操纵;以及继续沿所述路径移动所述库存支架。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在沿所述路径的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2)在预留成功后,沿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库存支架;(3)使用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执行旋转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路径规划活动并且可实现更高的操作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在工作空间870内的任何适当位置中设置任何数目的旋转区域892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7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给出了在工作空间中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均可设置为旋转空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在作为工作空间一部分的路径上,为了简化路径规划和提高操作效率,在沿路径的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这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特征(2)和(3)来说,在完成路径规划后,沿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库存支架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段;而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在工作空间中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均可设置为旋转空间的技术启示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执行旋转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4-244段,图19A-19D):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在于第二旋转方向上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图19A-19D沿弧线方向的旋转)时在第一旋转方向上旋转,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然而,为了实现两连接部件不同的旋转角度,将二者的旋转速率设置为不同,以使二者的相对旋转速度出现差异,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在以第二移动速率在第二旋转方向上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时以第一移动速率在第一旋转方向上旋转,其中所述第一移动速率和所述第二移动速率为不同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4-251段,图19A-20F):其中所述库存支架包括第一面920a,所述第一面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并且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还可操作来:在继续平移移动时,在所述库存支架的所述第一面保持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时旋转至第二平移方向;接收请求以将所述库存支架的所选择的面呈现给库存站;以及在移动时,选择性地使所述库存支架旋转经计算以将所述所选择的面呈现给所述库存站的量;移动驱动单元包括对接头110;以及移动驱动单元20还可操作来通过独立地旋转所述对接头来在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时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所述对接头将所述库存支架联接至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操纵移动驱动单元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操纵移动驱动单元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9、109-120、225-252段,图6、18-20F):所述方法包括:利用对接头110将移动驱动单元20与库存支架30对接;分段预留模块96自尝试沿由路线规划模块94生成的路径移动的移动驱动单元20接收预留请求,这些预留请求请求工作空间70的特定部分的使用,分段预留模块96可在适当环境下扩大、平移和/或另外修改所请求分段以生成更适合于由请求移动驱动单元20使用的修改分段,即在开始沿所述路径的移动之前或者在沿所述路径的任一点处请求预留;确定沿指定路径旋转是否为必需的,旋转包括移动驱动单元20和库存支架30中的任一者或两者的旋转(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26、247段);其中所述移动驱动单元20可操作来通过改变自身的车轮124的旋转速率来进行旋转,并且通过旋转所述对接头110来旋转所述库存支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6段),并且其中所述车轮124的旋转与所述对接头110的旋转是相互独立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51段),如果确定沿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选择进入用于旋转的空间,空间是从沿所述路径的多个可能的空间892中选出的,并且所述空间892包括多个单元格14,基于库存支架30的大小和形状以及由移动驱动单元20支持的旋转移动的类型来选择特定旋转区域 892中的单元格14的数目和布置;沿所述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所述库存支架;一旦到达所述空间,即使用多个单元格执行旋转操纵;以及继续沿所述路径移动所述库存支架。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在沿所述路径的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2)在预留成功后,沿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库存支架;(3)多使用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执行旋转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路径规划活动并且可实现更高的操作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在工作空间870内的任何适当位置中设置任何数目的旋转区域892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7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给出了在工作空间中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均可设置为旋转空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在作为工作空间一部分的路径上,为了简化路径规划和提高操作效率,在沿路径的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这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来说,在完成路径规划后,沿路径在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库存支架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段;而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在工作空间中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均可设置为旋转空间的技术启示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多个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格执行旋转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然而,为了实现两连接部件不同的旋转角度,将二者的旋转速率设置为不同,以使二者的相对旋转速度出现差异从而实现旋转部件的旋转角度的不同,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操纵方法还包括在以第二移动速率在第二旋转方向上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时以第一移动速率在第一旋转方向上旋转,其中所述第一移动速率和所述第二移动速率为不同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1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4-251段,图19A-20F):其中所述库存支架包括第一面920a,所述第一面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在继续平移移动时,在所述库存支架的所述第一面保持正交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时旋转至第二平移方向;所述方法还包括在移动穿过所述所预留的用于旋转的空间892时,在继续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时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30(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的图19A-19D沿弧线方向的旋转);所述方法还包括接收请求以将所述库存支架的所选择的面呈现给库存站;以及在移动时,选择性地使所述库存支架旋转经计算以将所述所选择的面呈现给所述库存站的量;将所述移动驱动单元20移动至所述库存支架30的位置;在所述位置处将所述移动驱动单元与所述库存支架对接;将所述库存支架移动至目的地;在所述目的地处使所述移动驱动单元自所述库存支架脱离;以及使所述移动驱动单元移动离开所述库存支架;移动驱动单元包括对接头110;以及移动驱动单元20还可操作来通过独立地旋转所述对接头来在于所述第一平移方向上移动时选择性地旋转所述库存支架,所述对接头将所述库存支架联接至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请求的预留请求仅是在移动驱动单元20尝试/开始沿路径移动之前做出的,而不是在沿路径的任意点处都可做出预留请求,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则在沿所述路径的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想到在移动驱动单元沿路径移动时在沿路径的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旋转的空间。
(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用于旋转库存支架30的装置,因此没有公开特征“通过旋转所述对接头来旋转所述库存支架,并且其中所述车轮的旋转与所述对接头的旋转是相互独立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在工作空间870内的任何适当位置中设置任何数目的旋转区域892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以及所述空间是从沿所述路径的多个可能的空间中选出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7段),并且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7、178段中也已经明确指出移动驱动单元20的预留请求是在沿预留路径运动的过程中向预留模块96提出的,在此基础上,如果确定沿所述路径旋转为必需的,在作为工作空间一部分的路径上,为了简化路径规划和提高操作效率,在沿路径的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任意适当点)处请求预留用于所述旋转的空间,以及多个单元格为可单独预留的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这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基于上述内容,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给出了在工作空间中任何适合满足旋转要求的位置均可设置为旋转空间的技术启示。
(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6段已明确公开所述移动驱动单元可操作来通过改变自身的车轮的旋转速率来进行旋转,而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0段中也明确公开了使用对接头110与库存支架对接,并通过旋转所述对接头来旋转移动所述库存支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51段中也明确公开了所述车轮的旋转与所述对接头的旋转是相互独立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的主张不成立,合议组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4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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