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声器模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扬声器模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14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809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05805.2
申请日:2016-09-06
复审请求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R9/06,H04R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现有技术给出相关技术启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05805.2,名称为“扬声器模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09849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对比文件2:CN102390843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8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模组壳体,所述模组壳体具有容纳腔;
扬声器组件,所述扬声器组件设置在所述容纳腔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将所述容纳腔分割为后声腔和前出声区;
具有多级孔道结构的非发泡吸音颗粒(1),非发泡吸音颗粒(1)具有微孔(21)、介孔(22)以及大孔三种不同孔径范围的孔道,所述微孔(21)的孔径范围为0.3-0.9纳米,所述介孔(22)的孔径范围为2-40纳米,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填充在所述后声腔中,非发泡吸音颗粒(1)由沸石原粉微粒(11)粘接构成,在周围气压发生变化时,非发泡吸音颗粒中的孔道结构能够吸附或脱附空气分子;
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中具有粘接剂,所述粘接剂在非发泡吸音颗粒(1)中所占质量比例为0.1-1%,粘接剂中掺入有效粘接元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接剂为有机粘接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效粘接元素为有效粘接官能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效粘接元素为掺杂元素。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接剂中掺有助剂,所述助剂中含有有效粘接元素。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助剂为有机助剂,助剂中掺入有效粘接官能团。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6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掺杂元素为硼、铁、钛、钾、钙、锡、铯、锗、镁、钠、钛中的至少一种。
8. 根据权利要求4或6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掺杂元素为稀土元素。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接剂包括有机硅类粘接剂、无机硅类粘接剂、丙烯酸类粘接剂、聚氨酯类粘接剂或环氧树脂类粘接剂中的至少一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呈球形或类球形结构,非发泡吸音颗粒(1)的长宽比小于1.5,粒径范围为0.15-0.45mm。”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2中沸石分子筛材料所要吸附的对象与本申请吸附的对象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对比文件2中的沸石分子筛和本申请中的非发泡吸音颗粒的孔道结构不同,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效果也与本申请不同。即使认为可以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转用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这种转用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并且,转用所利用的原理是不同的,带来的技术效果也不同。(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段公开了“相对于沸石材料的整体质量,粘接剂的质量分数在从1%到20%的范围内”,对比文件1中的粘接剂的用量远大于本申请所公开的粘接剂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权利要求1中粘接剂的比例以及粘接剂中掺入有效粘接元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扬声器模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声音改进的扬声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附图16):
在包括扬声器、壳体和谐振空间的扬声器装置中,气体吸收材料-在下文称为吸收器-例如,活性碳或沸石可以放置在其中以改善扬声器装置的声音产生。扬声器的谐振空间中的吸收器通过气体吸收和释放作用导致谐振空间的明显虚拟增大(公开了在周围气压发生变化时,非发泡吸音颗粒中的孔道结构能够吸附或脱附空气分子)。
EP2003924A1涉及一种扬声器系统,其中通过将粘合剂添加至包括多个颗粒的多孔材料以进行模制而获得的气体吸收器用来物理地吸收扬声器系统的封闭空间中的气体。多孔材料可以由从由活性碳、沸石、二氧化硅(SiO2)、氧化铝(Al2O3)、氧化锆(ZrO3)、氧化镁(MgO)、氧化铁黑(Fe3O4)、分子筛、球壳状碳分子和碳纳米管组成的组中选出的一种制成。粘合剂可以为粉状树脂材料和纤维状树脂材料中的一种。
根据本发明的第一方面,提供了一种扬声器装置,包括用于容纳扬声器的扬声器容器以及包括具有至少200的硅铝质量比的沸石粒子的沸石材料。根据实施例,沸石材料包括纯SiO2改性的沸石粒子。术语“至少200的硅铝质量比”包括更高的硅铝质量比,如,250或300,以及不含铝的沸石粒子。沸石为多微孔性矿物质,通常为铝硅酸盐矿物,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已知的。根据第一方面的实施例,沸石粒子中的至少一部分具有FER结构。根据另一实施例,沸石粒子中的至少一部分具有MFI结构。根据实施例,所有的沸石粒子都具有相同的结构,如,FER结构。根据其它实施例,沸石材料包括具有至少两种不同的结构的沸石粒子。例如,在实施例中,沸石材料包括具有FER结构的沸石粒子和具有MFI结构的沸石粒子。沸石材料还包括将单独的沸石粒子粘合在一起的粘合剂。这允许形成大于单个沸石粒子的沸石材料的颗粒。根据另一实施例,沸石粒子包括具有在第一直径范围内的直径的第一孔,沸石材料包括在不同的沸石粒子之间的第二孔。根据实施例,第二孔具有在第二直径范围内的直径,第二直径范围与第一直径范围隔开至少一个量级。例如,如果第一直径范围扩展至大约4纳米,根据实施例,第二孔的第二直径范围从约40纳米扩展至更大的直径。沸石材料包括具有采用所述粘合剂粘合在一起的多个所述沸石粒子的颗粒,该颗粒具有在0.2毫米和0.9毫米之间的范围内的平均颗粒尺寸。根据另一实施例,相对于沸石材料的整体质量,粘合剂的质量分数在从1%到20%的范围内。根据另一实施例,相对于沸石材料的整体质量,粘合剂的质量分数在从2%到10%的范围内。根据另一实施例,相对于沸石材料的整体质量,粘合剂的质量分数在从4%到6%的范围内。说明书第0087段还公开:根据另一实施例,吸收器材料包含少于1%的粘合剂。粘合剂将沸石初级粒子粘合在一起(公开了具有多级孔道结构的非发泡吸音颗粒,非发泡吸音颗粒由沸石原粉微粒粘接构成,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中具有粘接剂)。
扬声器装置200包括用于容纳扬声器3的扬声器容器202。扬声器装置200在暴露至由扬声器装置200的扬声器3产生的声音的区域204中,例如在谐振空间中,包括根据本文中公开的主题的方面和实施例的沸石材料100(公开了模组壳体,所述模组壳体具有容纳腔;扬声器组件,所述扬声器组件设置在所述容纳腔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将所述容纳腔分割为后声腔和前出声区,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填充在所述后声腔中)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非发泡吸音颗粒具有微孔、介孔以及大孔三种不同孔径范围的孔道,所述微孔的孔径范围为0.3-0.9纳米,所述介孔的孔径范围为2-40纳米;(2)所述粘接剂在非发泡吸音颗粒中所占质量比例为0.1-1%,粘接剂中掺入有效粘接元素。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多孔材料提高吸音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维连通多级孔道结构沸石分子筛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本发明属于介孔复合材料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沸石分子筛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为了充分利用沸石材料的良好吸附性能和催化活性,同时免受扩散局限,应该尽可能地缩短复合材料中沸石相孔道的长度,同时沸石孔道应该直接与周围的介孔相连通,即满足所谓的连续孔道概念。本发明主要介绍合成了一种新型复合两亲性嵌段共聚物,并以这类新型共聚物为模板剂,合成出了同时具有微孔、介孔和大孔的三维连通的多级孔道体系的新型沸石分子筛材料。其多级结构主要体现为:由沸石分子筛晶粒彼此堆叠所形成的大孔,孔径在100~1000nm之间;由结构导向剂在单晶颗粒内诱导形成的三维有序连通的微孔,孔径尺寸为0.2~2nm;由两亲性阴阳离子嵌段模板剂所诱导形成的介孔,孔径为2~30nm,有序或无序可控,并可呈现多种形态结构(管状孔道、球形孔道和蠕虫状介孔结构或者几种的混合结构)。三种孔道结构彼此连通。其比表面积为300~800 m2/g,孔容为0.2~0.7 cm3/g,在石油化工、重油催化裂解、生物分离、吸附等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公开了非发泡吸音颗粒具有微孔、介孔以及大孔三种不同孔径范围的孔道,所述介孔的孔径范围为2-40纳米)。
参见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使用沸石原粉微粒粘接构成的具有两种孔径的沸石材料用于扬声器装置中作为气体吸收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吸附性能更好的多级孔道结构沸石分子筛材料,为了获得更好的吸音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沸石材料用于对比文件1中作为气体吸收材料。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微孔孔径尺寸为0.2~2nm,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内通过有限次试验选择具体的孔径范围即微孔的孔径范围为0.3-0.9纳米,并且上述孔径范围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2),粘结剂的用量越少对颗粒中的微孔结构造成的阻塞就越小,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7段公开“吸收器材料包含少于1%的粘合剂”,而使用有效粘接元素可以提升粘接剂的粘接性能,可以减少粘接剂的用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粘接剂在非发泡吸音颗粒中所占质量比例为0.1-1%,粘接剂中掺入有效粘接元素。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4、5、9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从属权利要求7、8引用权利要求4或6,对粘接剂作了进一步限定。众所周知的是,有各种各样的粘接剂,因此粘接剂可以按照需要进行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所述粘接剂为有机粘接剂。所述有效粘接元素为有效粘接官能团。所述有效粘接元素为掺杂元素。所述粘接剂中掺有助剂,所述助剂中含有有效粘接元素。所述助剂为有机助剂,助剂中掺入有效粘接官能团。所述掺杂元素为硼、铁、钛、钾、钙、锡、铯、锗、镁、钠、钛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掺杂元素为稀土元素。所述粘接剂包括有机硅类粘接剂、无机硅类粘接剂、丙烯酸类粘接剂、聚氨酯类粘接剂或环氧树脂类粘接剂中的至少一种。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出处同上):“至少200的硅铝质量比”包括更高的硅铝质量比,如,250或300,以及不含铝的沸石粒子;沸石为多微孔性矿物质,通常为铝硅酸盐矿物。沸石粒子中的至少一部分具有MFI结构。沸石材料还包括将单独的沸石粒子粘合在一起的粘合剂。沸石粒子包括具有在第一直径范围内的直径的第一孔,沸石材料包括在不同的沸石粒子之间的第二孔;第一直径范围扩展至大约4纳米。根据另一实施例,沸石材料包括具有采用所述粘合剂粘合在一起的多个所述沸石粒子的颗粒,该颗粒具有在0.2毫米和0.9毫米之间的范围内的平均颗粒尺寸。根据一实施例,沸石粒子具有大于0.1微米的平均直径。根据另一实施例,沸石粒子具有大于0.3微米的平均直径(公开了粒径范围为0.15-0.45mm)。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呈球形或类球形结构,非发泡吸音颗粒的长宽比小于1.5。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具有多级孔道的非发泡吸音颗粒”,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具有多级孔道结构的非发泡吸音颗粒,非发泡吸音颗粒具有微孔、介孔以及大孔三种不同孔径范围的孔道,所述微孔的孔径范围为0.3-0.9纳米,所述介孔的孔径范围为2-40纳米,在周围气压发生变化时,非发泡吸音颗粒中的孔道结构能够吸附或脱附空气分子。2)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中具有粘接剂,所述粘接剂在非发泡吸音颗粒中所占质量比例为0.1-1%,粘接剂中掺入有效粘接元素。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不同,作用对象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沸石分子筛和本申请中的非发泡吸音颗粒的孔道结构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利用多孔结构的原理不同,达到的效果也不同,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任何可将对比文件2中的多级孔道结构的沸石分子筛用于气体吸附或脱附方面的教导或启示。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手段,本申请用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粘接剂掺入有效粘接元素”,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1)参见评述权利要求1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和第0011段)“EP2003924A1涉及一种扬声器系统,其中通过将粘合剂添加至包括多个颗粒的多孔材料以进行模制而获得的气体吸收器用来物理地吸收扬声器系统的封闭空间中的气体”,“沸石材料还包括将单独的沸石粒子粘合在一起的粘合剂。这允许形成大于单个沸石粒子的沸石材料的颗粒。根据另一实施例,沸石粒子包括具有在第一直径范围内的直径的第一孔,沸石材料包括在不同的沸石粒子之间的第二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多级孔道的非发泡吸音颗粒”。(2)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粘合剂添加至包括多个颗粒的多孔材料以进行模制而获得的气体吸收器用来物理地吸收扬声器系统的封闭空间中的气体”,多孔材料可以是沸石,同时还公开了使用沸石原粉微粒粘接构成的沸石材料用于扬声器装置中作为气体吸收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的沸石材料具有极高的工业运用价值,在吸附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19]段),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新型沸石分子筛材料,同时具有微孔、介孔和大孔的三维连通的多级孔道体系,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吸附性能更好的多级孔道结构沸石分子筛材料,为了获得更好的吸音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沸石材料用于对比文件1中作为气体吸收材料。此外,关于非发泡吸音颗粒的孔道结构的相关特征已经在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3)粘接剂的用量越少对颗粒中的微孔结构造成的阻塞就越少,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7段公开“吸收器材料包含少于1%的粘合剂”,而使用有效粘接元素可以提升粘接剂的粘接性能,可以减少粘接剂的用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有效粘接元素使得粘接剂在非发泡吸音颗粒中所占质量比例为0.1-1%,减少对对颗粒中的微孔结构造成的阻塞,提高吸音性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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