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像采集的控制方法以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图像采集的控制方法以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45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767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8776.1
申请日:2015-08-3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晓宇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该区别被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公开,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8776.1,名称为“图像采集的控制方法以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1;2018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853088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1086598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2日;对比文件3,CN10302433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识别目标人体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即识别例如眼睛、鼻子、嘴、脸颊等面部中的部位,且通过每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距离数据确定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对比文件1是检测人脸的大小,即检测人的脸部这一个整体,对比文件3中是通过对比脸部的大小与脸上某一部位的大小来确定用户的距离,即人脸对比人脸的某一部位(整体对局部)。本申请方案发生在对焦之前,对比文件3的方案可发生在对焦完成之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申请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上存在本质的不同,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不能结合。本申请是在确定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后直接用表查找,对比文件3通过人脸部特征作为计算用的参数因子以获取用户的距离,必不可少的要经过计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对比文件1-3中均未公开特征“所述体貌特征数据还包括目标人体的躯体特征数据”;(2)本申请权利要求1识别目标人体面部的至少两个部位,而对比文件1是检测人脸这个整体,对比文件3是通过对比脸部大小与脸上某一部位大小来确定用户距离,其与本申请存在本质区别;其次,本申请发生于对焦之前,对比文件3可发生在对焦完成之后,二者作用时机不同;再次,本申请是用表查找,而非通过人脸特征计算,而对比文件3必不可少要经过计算。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体貌特征数据还包括目标人体的躯体特征数据”。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图像对焦的控制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图像采集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中,预先设置人体体貌特征数据与人体距电子设备的距离之间的映射关系表,所述映射关系表中包括至少一个人体体貌特征数据与距离的映射关系;
在所述图像采集装置进行图像采集时,获得当前预览画面;
对所述当前预览画面进行图像分析,得到分析结果;
在所述分析结果表明所述当前预览画面中存在人物时,识别所述当前预览画面中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
基于所识别出的所述至少两个部位,获得所述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所述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通过所述至少两个部位中每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距离数据确定;
基于所述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相对应的目标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目标人体距电子设备的目标距离;
基于所述目标距离,控制所述图像采集装置中的镜头移动至所述镜头的对焦移动区域中的子区域内;
利用所述镜头获得图像数据;
其中,所述体貌特征数据还包括目标人体的躯体特征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利用所述镜头获得图像数据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控制所述镜头在所述子区域内的各个位置点上移动,直到所述镜头处于所述子区域内的一个目标位置点上;
其中,所述镜头处于所述目标位置点时其获得到的图像数据的清晰度满足预设第一条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分析结果表明所述当前预览画面中不存在人物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控制所述镜头在其对焦移动区域内,从其起始位置点开始,依次移动到所述对焦移动区域内的各个位置点上,到达所述对焦移动区域内的结束位置点上,以确定出所述对焦移动区域内的对焦位置点;
控制所述镜头移动至所述对焦位置点上;
利用所述镜头获得图像数据;
其中,所述镜头处于所述对焦位置点时其获得到的图像数据的清晰度满足预设第二条件。
4. 一种图像对焦的控制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图像采集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映射预置单元,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中,预先设置人体体貌特征数据与人体距电子设备的距离之间的映射关系表,所述映射关系表中包括至少一个人体体貌特征数据与距离的映射关系;
预览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图像采集装置进行图像采集时,获得当前预览画面;
图像分析单元,用于对所述当前预览画面进行图像分析,得到分析结果,在所述分析结果表明所述当前预览画面中存在人物时,触发特征获取单元;
特征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识别所述当前预览画面中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
基于所识别出的所述至少两个部位,获得所述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所述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通过所述至少两个部位中每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距离数据确定;
基于所述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相对应的目标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目标人体距电子设备的目标距离;
距离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基于所述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相对应的目标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目标人体距电子设备的目标距离;
镜头控制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目标距离,控制所述图像采集装置中的镜头移动至所述镜头的对焦移动区域中的子区域中;
图像获取单元,用于利用所述镜头获得图像数据;
其中,所述体貌特征数据还包括目标人体的躯体特征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子区域对焦单元,在所述镜头控制单元控制所述图像采集装置中的镜头移动至所述镜头的对焦移动区域中的子区域中之后,在所述图像获取单元利用所述镜头获得图像数据之前,用于控制所述镜头在所述子区域内的各个位置点上移动,直到所述镜头处于所述子区域内的一个目标位置点上;
其中,所述图像获取单元利用所述镜头处于所述目标位置点时所获取到的图像数据的清晰度满足预设第一条件。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移动区域对焦单元,在所述图像分析单元所得到的分析结果表明所述当前预览画面中不存在人物时,用于控制所述镜头在其对焦移动区域内,从其起始位置点开始,依次移动到所述对焦移动区域内的各个位置点,到达所述对焦移动区域内的结束位置点上,以确定出所述对焦移动区域内的对焦位置点;
镜头对焦移动单元,用于控制所述镜头移动至所述对焦位置点上,以触发所述图像获取单元利用所述镜头获得图像数据;
其中,所述图像获取单元利用所述镜头处于所述对焦位置点时所获取到的图像数据的清晰度满足预设第二条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4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853088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1086598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2日;
对比文件3:CN10302433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对焦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拍照时快速对焦的方法及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1-0075段,图1-5):步骤S10,获取拍照预览框中用户的人脸大小与用户到移动终端的摄像头的距离的对应关系。在本发明实施例中,人的脸在距离移动终端的摄像头的不同距离时,在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拍照预览框中显示不同大小的图片,根据多组拍照预览框中用户的人脸大小与用户到移动终端的摄像头的距离,可以获取它们的对应关系(公开了在所述电子设备中,预先设置人体体貌特征数据与人体距电子设备的距离之间的映射关系表,所述映射关系表中包括至少一个人体体貌特征数据与距离的映射关系)。步骤S20,通过预设人脸识别技术检测取景区域是否包含人脸。在本发明实施例中,预设人脸识别技术为现有的人脸识别技术中的任一种,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判断移动终端进行拍照时取景区域是否包含人脸(公开了在所述图像采集装置进行图像采集时获得当前预览画面,对所述当前预览画面进行图像分析)。步骤S30,在该取景区域包含人脸时,检测该取景区域包含的人脸的大小。在本发明实施例中,当在取景区域检测到人脸时(公开了得到分析结果,所述分析结果表明当前预览画面中存在人物),启动快速对焦模式,开始检测取景区中的人脸在预览框中的大小。步骤S40,根据该取景区域的人脸的大小和该对应关系查询用户到该移动终端的摄像头的距离。因为拍照预览框中用户的人脸大小与用户到移动终端的摄像头的距离有一个对应关系,知道了取景区域中用户(在预览框中)脸的大小,在该对应关系中查询该取景区域的人脸的大小对应的距离,就可以查询到用户距离移动终端的摄像头的距离(公开了根据目标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目标人体距电子设备的目标距离)。步骤S50,根据该查询的距离对用户的人脸进行快速对焦。在本发明实施例,查询到了用户距离移动终端的摄像头的距离就可以快速对用户进行对焦拍照(公开了基于所述目标距离,控制所述图像采集装置中的镜头移动至所述镜头的对焦移动区域,利用所述镜头获得图像数据)。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识别所述当前预览画面中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基于所识别出的所述至少两个部位,获得所述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所述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通过所述至少两个部位中每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距离数据确定;且目标映射关系是与所述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相对应的;所述体貌特征数据还包括目标人体的躯体特征数据;(2)控制镜头移动至所述镜头的对焦移动区域中的子区域内。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拍摄时所需的人体形貌特征参数并调整镜头对焦位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图像捕获和分析模块的显示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253-0257段):显示器还能确定或检测用户到显示器的距离;用户的图像可使用相机取得,并且用户的距离可通过比较所检测的脸部的相对尺寸与脸上的所检测的特征(诸如眼睛、鼻子、嘴唇等)的尺寸来确定;在另一实施例中,脸上特征的相对空间可与脸部的所检测尺寸进行比较以确定用户与传感器的距离;一些实施例包括提取脸部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的特征,其经常是高度可检测的;此类对象可包括眼睛和嘴唇,或鼻子、眉毛、眼睑,眼睛的特征(诸如瞳孔、虹膜和/或巩膜)、头发、前额、下巴、耳朵等。两个眼睛和嘴唇的中心的组合,例如可创建三角形,该三角形可被检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检测脸上特征的尺寸、检测脸部至少两个特征组合成的三角形,以及通过脸上特征的相对空间位置与脸部检测尺寸的比较确定用户与电子设备的距离,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识别所述当前预览画面中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基于所识别出的所述至少两个部位,获得所述目标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丰富拍摄时所需的人体形貌特征参数以用于获取用户与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至少两个人脸部特征获得目标人体至电子设备的距离的技术启示。并且根据三角形的三个顶点之间的空间关系计算三角形的参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每两个脸部部位之间的空间距离数据来检测其组合成的三角形,也即获得人脸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计算方式。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人脸的大小的对应的映射关系确定人体距电子设备的距离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即根据脸部中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对应的目标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目标人体距电子设备的目标距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捕获图像时,常用人脸、躯体大小判断目标人体至电子设备的距离,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人脸判断确定所述目标人体距电子设备的目标距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人体躯干数据也作为判断目标人体距电子设备的距离的依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成像装置、成像装置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6、9、15-21页):本发明的实施例公开了允许快速、精确自动聚焦目标对象的配置;透镜操作范围计算部件,被配置用于基于关于在所述对象距离计算部件中计算的所述对象距离的信息估计聚焦位置,并设置短于聚焦透镜的整个操作范围的聚焦透镜操作范围,以及聚焦控制部件,被配置用于在所述透镜操作范围计算部件中设置的所述透镜操作范围内移动所述聚焦透镜,并决定设置所述聚焦透镜的位置。将描述计算到面部的距离和设置聚焦透镜的操作范围(Rf)的更加具体的方案。在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提出的基于面部的尺寸计算距离的方案中,进行了如此配置,其中确定的距离(如3B中所示的(Df))包括距离误差信息以设置聚焦透镜的操作范围(Rf)。当发现面部的实际尺寸(Wf)时,可以从透镜的基本物理原理确定到面部的距离,即,对象距离(Df)。在成像装置中,基于要获取的图像(连贯图片)应用上述等式(等式1.1)以计算对象距离(Df),并在计算的对象距离(Df)位于中心时,设置包括预先设置的误差范围的聚焦透镜的操作范围(Rf)。从对象图像的面部尺寸计算的对象距离(Df)不是单个点,它被设置为考虑例如模板匹配和人的误差的图像分析中的误差的范围;更加具体地,如图11中所示,它被设置为从Dfn到Dff的距离。对于对象距离(Dfn到Dff),设置包括预先计算的误差范围的聚焦透镜(Rf)的操作范围;计算聚焦透镜的操作范围(Rf),Rf=(Dfn-σn)到(Dff σf)。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面部尺寸设置对象距离(Dfn到Dff),基于该对象距离计算聚焦透镜的操作范围(Rf),(Rf)=(Dfn-σn)到(Dff σf)。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能基于目标距离调整镜头位置至一个小范围区域以实现最终的对焦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9、15-21页):本发明的实施例公开了允许快速、精确自动聚焦目标对象的配置;透镜操作范围计算部件,被配置用于基于关于在所述对象距离计算部件中计算的所述对象距离的信息估计聚焦位置,并设置短于聚焦透镜的整个操作范围的聚焦透镜操作范围,以及聚焦控制部件,被配置用于在所述透镜操作范围计算部件中设置的所述透镜操作范围内移动所述聚焦透镜,并决定设置所述聚焦透镜的位置。将描述计算到面部的距离和设置聚焦透镜的操作范围(Rf)的更加具体的方案。在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提出的基于面部的尺寸计算距离的方案中,进行了如此配置,其中确定的距离(如3B中所示的(Df))包括距离误差信息以设置聚焦透镜的操作范围(Rf)。当发现面部的实际尺寸(Wf)时,可以从透镜的基本物理原理确定到面部的距离,即,对象距离(Df)。在成像装置中,基于要获取的图像(连贯图片)应用上述等式(等式1.1)以计算对象距离(Df),并在计算的对象距离(Df)位于中心时,设置包括预先设置的误差范围的聚焦透镜的操作范围(Rf)。从对象图像的面部尺寸计算的对象距离(Df)不是单个点,它被设置为考虑例如模板匹配和人的误差的图像分析中的误差的范围;更加具体地,如图11中所示,它被设置为从Dfn到Dff的距离。对于对象距离(Dfn到Dff),设置包括预先计算的误差范围的聚焦透镜(Rf)的操作范围;计算聚焦透镜的操作范围(Rf),Rf=(Dfn-σn)到(Dff σf)。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面部尺寸设置对象距离(Dfn到Dff),基于该对象距离计算聚焦透镜的操作范围(Rf),(Rf)=(Dfn-σn)到(Dff σf)。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设置聚焦透镜(Rf)的操作范围,即子区域,显然聚焦透镜会在该范围内移动至最佳对焦位置。并且本领域公知的是,在镜头对焦时,当对焦效果最佳且获取到的图像清晰度也最好时也就是镜头处于最佳对焦位置点时,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图像数据的清晰度满足预设第一条件,使得镜头处于目标位置时获取到的图像的清晰度满足第一条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在该取景区域不包含人脸时,还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60,根据预设对焦方法对取景区域进行对焦。即公开了预览画面没有人物时也能对焦。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聚焦透镜(Rf)的操作范围,即子区域,显然聚焦透镜会在该范围内移动至最佳对焦位置(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并且本领域公知的是,在镜头对焦时,当对焦效果最佳且获取到的图像清晰度也最好时也就是镜头处于最佳对焦位置点时,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预览画面中没有人物时,也能设置图像数据的清晰度满足预设第二条件,使得镜头处于目标位置时获取到的图像的清晰度满足第二条件。此外,在镜头对焦时,使得镜头在对焦移动区域内从起始位置移动至结束位置以确定对焦位置为本领域镜头对焦的常见操作方式。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6是与权利要求1-3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方法步骤建立相应的功能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基于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公知的是,捕获图像时,常用人脸、躯体大小判断目标人体至电子设备的距离,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人脸的大小的对应的映射关系确定人体距电子设备的距离,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人体躯干数据也作为判断目标人体距电子设备的距离的依据。(2)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识别人体的面部中的至少两个部位,根据至少两个部位之间的空间相对位置特征数据相对应的目标映射关系确定目标距离,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人脸的大小的对应的映射关系确定人体距电子设备的距离,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根据人脸各部位的相对空间来确定用户到电子设备的距离,以及提取脸部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的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实现获取至少两个部位的相对空间位置与人体到电子设备距离的映射关系。而且,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至少两个人脸部特征获得目标人体至电子设备的距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对焦操作过程以提高对焦速度。此外,对比文件1也是用于拍照时快速对焦,对比文件2用于快速、精确自动聚焦目标对象,与本申请一样都是用于快速对焦,而且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至少两个人脸部特征获得目标人体至电子设备的距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3相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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