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激光快速成形连续供粉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激光快速成形连续供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14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665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4890.5
申请日:2016-07-06
复审请求人:中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丽娜
合议组组长:李晓丽
参审员:王京
国际分类号:B22F3/105(2006.01);B33630/00(2015.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4890.5,名称为“一种激光快速成形连续供粉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北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2-3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段(即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2页);以及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039970A,公开日:2015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5149577A,公开日:2015年12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激光快速成形连续供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成型腔,所述成型腔内设置供粉缸,所述供粉缸内设置有升降底板,所述升降底板的底部设置有升降油缸,所述成型腔的侧壁上设置有输料口,所述输料口外部设置有密封罩,所述密封罩上设置有进料口,进料口底部设置有集料箱,所述集料箱的底部设置有输料皮带,所述输料皮带的两侧传动辊分别固定在成型腔的内壁及密封罩的内壁上,所述密封罩外部设置有用于驱动皮带的驱动电机,所述升降油缸和驱动电机分别与主控系统连接控制;
所述供粉缸主要由围板围成,所述围板的连接处均设置有T型槽,两个T型槽内插装有H型连接件,所述围板为中空结构,所述围板内设置有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与主控系统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激光快速成形连续供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腔的侧壁上还设置有刮粉支架,所述刮粉支架安装在输料皮带的下料口下方,所述刮粉支架上设置有刮粉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激光快速成形连续供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罩的四周设置有翻边,所述翻边上设置有用于固定的定位孔。”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连续供粉装置,成型腔的侧壁上设有输料口,输料口外部设置有密封罩,密封罩上设置有进料口,进料口底部设置有集料箱,集料箱底部设置有输料皮带,皮带的两侧传动辊分别固定在成形腔的内壁和密封罩的内壁上,密封罩外部设有用于驱动皮带的电机,升降油缸和驱动电机分别与主控系统连接控制,供粉缸围板的连接处均设置有T型槽,两个T型槽内插装有H型连接件,围板内设置有加热装置,加热装置与主控系统相连接。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何避免供粉时粉末污染,使得3D打印的产品质量好的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下供粉方式是供粉缸放在下面,供粉缸顶部与成形基板齐平,成形时,铺粉装置将供粉缸中高出基板平面的粉末刮到成形基板上。对比文件2为上供粉方式,与本申请的下供粉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无法从外界添加粉末,不能连续供应。而本申请连续供粉装置安装在成形腔侧壁,实现成形腔与外界相连,成形过程中,粉末可从外界连续添加落到运输带,然后运输带将粉末运送到供粉缸,实现成形过程连续不断的将粉末从外界供应。本申请通过主控系统连接控制升降油缸、驱动电机,并非向供粉缸精确供粉,而是实现激光成形过程的连续供粉,对比文件1-2没有给出启示。本申请采用T型槽和H连接板的围板结构,有效避免漏粉,拆卸方便,可重复利用,非常规结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供粉方式与本申请相同,均为下供粉方式;对于连续供粉,本申请是通过密封罩上设置有进料口,进料口底部设置的集料箱8,集料箱8底部设置有输料皮带9进行实现的,而对比文件2中的储粉槽30相当于本申请中集料箱8,两者都是储存一定量的成形粉末,在需要气氛保护的成形中,本申请的密封罩与对比文件2的箱体60都需要密闭,当储存的粉末用完后,同样存在无法从外界添加的问题,都需要停机打开密闭箱体或密闭罩,也就是说,本申请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从外界向供粉缸的连续送粉,而是通过集料箱8将成形粉末落到输料皮带9上,进而由输料皮带9输送到供粉缸2,而采用输送带实现连续供粉,是本领域对于输料方式的常规选择,其效果是可预料的;(2)对比文件1公开的工作过程(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6段)中,控制预热温度、控制电机26使送粉缸23的活塞体68上升,可见其实际上具有控制系统,具体将控制系统与供粉缸的升降油缸、驱动电机连接,实现向成形缸精确连续供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适应性设置,其效果是可预料得到的;(3)对比文件1公开的送粉缸23也由围板组成,这些连接结构本身是本领域常见的拼接组装结构,其便于拆卸、重复利用、可组装不同尺寸的效果为本领域所公知,通过围板结构保证密闭、避免漏粉,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此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进行了主动补正,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输料皮带一端置于供粉缸上面,另外一端置于成型腔外侧,实现成型腔与外界相连;成型腔外侧安装有密封罩,对集料箱、输料皮带起保护作用,成型腔或做成密闭结构,里面填充保护气体,用于需要气氛保护的成形粉末。”。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激光快速成形连续供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成型腔,所述成型腔内设置供粉缸,所述供粉缸内设置有升降底板,所述升降底板的底部设置有升降油缸,所述成型腔的侧壁上设置有输料口,所述输料口外部设置有密封罩,所述密封罩上设置有进料口,进料口底部设置有集料箱,所述集料箱的底部设置有输料皮带,所述输料皮带的两侧传动辊分别固定在成型腔的内壁及密封罩的内壁上,所述密封罩外部设置有用于驱动皮带的驱动电机,所述升降油缸和驱动电机分别与主控系统连接控制;
输料皮带一端置于供粉缸上面,另外一端置于成型腔外侧,实现成型腔与外界相连;成型腔外侧安装有密封罩,对集料箱、输料皮带起保护作用,成型腔或做成密闭结构,里面填充保护气体,用于需要气氛保护的成形粉末;
所述供粉缸主要由围板围成,所述围板的连接处均设置有T型槽,两个T型槽内插装有H型连接件,所述围板为中空结构,所述围板内设置有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与主控系统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激光快速成形连续供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腔的侧壁上还设置有刮粉支架,所述刮粉支架安装在输料皮带的下料口下方,所述刮粉支架上设置有刮粉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激光快速成形连续供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罩的四周设置有翻边,所述翻边上设置有用于固定的定位孔。”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于2019年08月27日针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激光快速成型连续供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激光选区熔化成形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8-39、46段,图1-7):包括固定于工作台板11上表面的成形腔10,成形缸15、送粉缸23(即供粉缸)依次固定于工作台板11的下表面,送粉缸23及成形缸15内均设有可上下移动的基板43(即升降底板),送粉缸23及成形缸15的下端均设有缸体端盖51,所述基板43连接有用于推动基板43 上下移动的第一活塞系统,第一活塞系统中的电机26固定于缸体端盖51上,送粉缸23及成形缸15的缸体50的外壁上均自上到下依次套接有缸体加热圈 69及缸体隔热圈49;将金属粉末放置到送粉缸23中,向成形腔10内充入惰性气体,通过置换和纯化处理,使成形腔10内的水氧含量控制在100ppm以内(可见隐含公开了成形腔密闭设置);图1、4所示的送粉缸23主要由围板组成,且送粉缸23的缸体50的外壁上均自上到下依次套接有缸体加热圈 69(即加热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连续供粉装置,成型腔的侧壁上设有输料口,输料口外部设置有密封罩,密封罩上设置有进料口,进料口底部设置有集料箱,集料箱底部设置有输料皮带,皮带的两侧传动辊分别固定在成形腔的内壁和密封罩的内壁上,密封罩外部设有用于驱动皮带的电机,升降油缸和驱动电机分别与主控系统连接控制,输料皮带一端置于供粉缸上面,另外一端置于成型腔外侧,实现成型腔与外界相连;成型腔外侧安装有密封罩,对集料箱、输料皮带起保护作用,成型腔或做成密闭结构,里面填充保护气体,用于需要气氛保护的成形粉末;供粉缸围板的连接处均设置有T型槽,两个T型槽内插装有H型连接件,围板内设置有加热装置,加热装置与主控系统相连接。
基于该区别可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连续供粉,并避免粉末污染,以及实现对温度的监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在密封罩上设置进料口7,进料口底部设置集料箱8,成形粉末通过集料箱落到输料皮带上,输料皮带穿过成型腔侧壁上设置的输料口5后一端置于供粉缸上面,能够实现一定范围内连续不断地往供粉缸送粉。而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成形腔是密闭的,不包含密封罩,不涉及通过输料皮带向供粉缸连续供粉。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想到“在成形腔侧壁开设输料口,利用输料皮带向供粉缸连续供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连续供粉,在粉末不足时,无需打开成型腔添加粉末,减少了对成形粉末的污染,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真空密封式3D打印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9-36段,图1-3):包括平铺送粉装置,其包括平铺架20和储粉槽30,储粉槽30固定在平铺架20的上部,储粉槽30中设有输送辊31,输送辊31的外壁上均布齿形槽32,储粉槽30 的底部为下料长槽34,所述平铺架20上固定有送粉伺服电机22,送粉伺服电机22的输出轴带动输送辊31转动,所述平铺送粉装置在真空密封箱体60中。成形时粉末从储粉槽30(相当于供粉缸)掉落到打印支撑板76(相当于成形基板)的顶面上,通过平铺辊21压实打印支撑板76顶面的粉末,然后进行3D打印。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储粉槽30(相当于供粉缸)位于成形基板上面,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供粉缸均位于成形腔下面,对比文件2采用了不同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供粉方式,对比文件2也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使考虑对比文件1、2之间的结合,也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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