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方法和发送装置、以及接收方法和接收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送方法和发送装置、以及接收方法和接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61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75992
优先权日:2013-06-14,2013-06-20,2013-06-24,2013-07-31,2014-05-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25008.1
申请日:2014-06-11
复审请求人:太阳专利托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华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H20/59,H04H60/42,H04H60/51,H04L27/00,H04L2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为了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如出于优先、更高效、更安全的考虑,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能够采用惯用的技术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况且上述技术手段的运用也未能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认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5008.1,名称为“发送方法和发送装置、以及接收方法和接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太阳专利托管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1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7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引用的对比文件1是:CN102884806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1月16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以及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6,基于实施方式II和实施方式JJ的记载以及图105、图107,将“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包含用于生成上述接收方法对其他设备发送的信号的信息”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7(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对应性地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包含用于生成上述接收方法对其他设备发送的信号的信息”这样的技术特征,从而能够确保用户的安全性的可能性变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相同,详细论述了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本案合议组认为:为保证用户安全性,为用户提供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在发送端发送紧急广播时通常将如何应对紧急情况的措施连同紧急广播消息一起发送给接收端以通知终端用户。在紧急情况下对危险设备进行断电处理操作以提高用户的安全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随着局域网、微微网、智能家居控制网络的广泛应用,在终端能够与其他设备进行通信或有关联控制的前提下,为避免在震区造成二次危害,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能够想到经由紧急报警消息触发终端对关联设备的控制,例如关闭电源。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紧急报警消息中添加用于生成对其他设备发送信号的信息。况且上述技术特征的运用也未能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在检测为没有的情况下,判定为全部地域或符合紧急报警的对象”,权利要求5作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图17只不过公开了“接收机仅在与对象地区模式相符时起动来进行接收”,并没有公开“判定接收到上述紧急警报的地域是否符合由上述关干地域的信息表示的地域;在判定为符合的情况下,将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解码”。根据对比文件1,在广播区域内存在地震动警报的对象区域的情况下,对广播区域内的地震动警报对象区域以及非地震动警报对象区域都进行地震动警报内容的解码及广播。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仅在接收到紧急警报的地域符合由关于地域的信息表示的地域的情况下,将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解码。此外,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始终判断接收到紧急警报的地域是否符合紧急警报的对象区域。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接收方法,是包含控制信息的紧急警报信号的接收方法,上述控制信息包含表示有无关于地域的信息的标志、和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在上述标志表示有的情况下上述控制信息还包含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在上述标志表示无的情况下上述控制信息不包含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该接收方法的特征在于,
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对作为上述紧急警报信号的对象的地域进行指定;
上述控制信息保存在上述紧急警报信号内的一连续区域,上述紧急警报的内容保存在接续于上述一连续区域的区域;
在上述接收方法中,
检测上述表示有无关于地域的信息的标志表示有还是没有;
在检测为有的情况下,判定接收到上述紧急警报的地域是否符合由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表示的地域;
在检测为没有的情况下,判定为全部地域符合紧急警报的对象;
在判定为符合的情况下,将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解码;
上述地域是紧急警报的信息的发送对象;
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包含用于生成上述接收方法对其他设备发送的信号的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收方法,其特征在于,
根据用户预先设定的信息来切换解码后的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的显示方法。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收方法,其特征在于,
上述控制信息包含在上述紧急警报信号的TMCC信息即传输和复用配置控制信息中;
上述检测通过提取TMCC信息中包含的上述控制信息、从提取出的控制信息中提取上述标志而进行。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收方法,其特征在于,
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同时指定多个地域。
5. 一种接收装置,是包含控制信息的紧急警报信号的接收装置,上述控制信息包含表示有无关于地域的信息的标志、和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在上述标志表示有的情况下上述控制信息包含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在上述标志表示无的情况下上述控制信息不包含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该接收装置的特征在于,
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对作为上述紧急警报信号的对象的地域进行指定;
上述控制信息保存在上述紧急警报信号内的一连续区域,上述紧急警报的内容保存在接续于上述一连续区域的区域;
上述接收装置具备:
检测部,检测上述表示有无关于地域的信息的标志表示有还是没有;
判定部,在上述检测部检测为有的情况下,判定接收到上述紧急警报的地域是否符合由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表示的地域,在上述检测部检测为没有的情况下,判定为全部地域符合紧急警报的对象;以及
解码部,在判定为符合的情况下,将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解码;
上述地域是紧急警报的信息的发送对象;
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包含用于生成上述接收装置对其他设备发送的信号的信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
根据用户预先设定的信息来切换解码后的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的显示方法。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控制信息包含在上述紧急警报信号的TMCC信息即传输和复用配 置控制信息中;
由上述检测部进行的上述检测通过提取TMCC信息中包含的上述控制信息、从提取出的控制信息中提取上述标志而进行。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同时指定多个地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1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7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相同,即对比文件1。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接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广播接收装置和数字广播接收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8段-276段,335段,图1-21):控制部118,当输入了来自TMCC解码部113的紧急警报广播用起动标志信息和来自地震动警报信息接收部120的地震动警报信息(公开了将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解码),要发出地震动警报时,控制切换部114和115,将地震动警报的影像信号输出至影像输出部109,将地震动警报的声音信号输出至声音输出部110;由AC信号结构部216构成,地震动警报信息接收部120接收的地震动警报信息的结构,发送装置将分段No.0中配置的AC信号的204比特数据发送给接收装置。B17~B18的2比特为地震动警报信息的开始/结束标志。图6表示地震动警报信息的开始/结束标志的含义,‘00’表示有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11’表示无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B21~B23的3比特是信号识别。图9表示信号识别的含义。如图9所示,发送的紧急警报信号中的B21~B23用于发送关于地震动警报的地区信息(广播区域内是否存在地震动警报的对象区域),B24~B111的88比特用于发送的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发送装置发送的紧急警报信号中的控制信息包含有关于地域的信息和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对应的,接收时也包含上述信息,公开了控制信息包含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和关于地域的信息);图11表示页面种类是‘0’的情况下的地震动信息。页面种类为 ‘0’的情况下,为表示地震动警报的对象地区的信息,图11表示对象地区的比特分配。对包括地震动警报的对象地区的地区分配的比特为‘0’,对不包括地震动警报的对象地区的地区分配的比特为‘1’(公开了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对作为上述紧急警报信号的对象的地域进行指定);控制部118根据来自判别部117的判别信息,当识别信号为“地震动报警详细信息(存在符合地区)”的情况,是成为待机状态的广播接收部119从待机状态变为通常状态。如图17所示,接收机只接收符合对象地区模式的紧急警报广播,即当接收到发送装置发送的紧急警报信号时,会判断紧急警报信号中的地区信息是否与接收机所处的地区信息是否符合,符合时,将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解码(公开了判定接收到上述紧急警报的地域是否符合由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表示的地域;在判定为符合的情况下,将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解码)。判别部117确认图5所示的信号识别,判别是图9中所示的哪一种含义,当识别信号为“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存在符合地区)”的情况下通过蜂鸣音或声音等进行警告,或通过光的闪烁和显示器显示进行警告显示;在AC解码部116中检测到从“无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切换为“有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的状态,对控制部118传达“有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即发报了地震动警报内容信息。处理部2509将时刻信息、都道府县信息和震源地信息等地震动详细信息存储至数据判断存储部2506,同时进行影像信号输出2510的输出准备、声音信号输出2511的输出准备。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控制信息包含表示有无关于地域的信息的标志,在该标志表示有的情况下上述控制信息还包含关于地域的信息,在上述标志表示无的情况下上述控制信息不包含关于地域的信息,对应的,接收端检测上述表示有无关于地域的信息的标志表示有还是没有;在检测为有的情况下,判定接收到上述紧急警报的地域是否符合由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表示的地域;在检测为没有的情况下,判定为全部地域或符合紧急报警的对象;2)控制信息保存在上述紧急警报信号内的一连续区域,上述紧急警报的内容保存在接续于上述一连续区域的区域;3)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包含用于生成上述接收方法对其他设备发送的信号的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高效地传送紧急报警信息,提高用户的安全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信息中包括地域信息、利用B1~B3来标识广播信号中是否含有紧急警报信号。标识或标志位在本领域中有广泛的应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控制信息中的地域信息来准确发送地震警报消息的基础上,为提高广播效率,通过添加标志位来快速识别是否存在地域消息,在该标志位表示有地域信息的情况下,控制信息中包含关于地域的信息,在表示无的情况下控制信息不包含关于地域的信息,对应的,接收端在接收信号时,先检测是否包含有上述地域信息的标志符或标志位,在有的情况下才判断接收到的地域信息是否与接收端的地域信息相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特别地,在没有检测到表示有无地域信息的标志位时,即紧急警报信息发送方在其能够覆盖的地域范围内不对区域进行具体限定,接收端直接判定能够接收到的紧急报警信号的接收装置或终端均是符合紧急报警的对象,属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定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有控制部118根据来自判别部117的判别信息,当识别信号为“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存在符合地区)”的情况下,使成为待机状态的广播接收部119从待机状态变为通常状态,此外,控制切换部114、115 选择来自判别部117的信号。来自判别部117的表示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的影像信号、声音信号分别被输出至影像输出部109、声音输出部110,进行地震动警报,如图5所示,控制信息中的识别信息B21-23位于地震情报B55-B111之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有控制信息保存于紧急警报的内容信息之前,并基于识别出的地域信息是否符合从而显示紧急警报内容。控制识别信息以及用于判断终端是否满足接收条件的信息通常也是在消息内容之前发送接收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控制信息设置为保存在紧急警报信号内的一连续区域,将紧急警报的内容设置为保存在接续于上述一连续区域的区域,以使得广播接收方基于先接收到的地域信息来判断是否广播后续的紧急警报。
对于区别特征3),为保证用户安全性,为向用户提供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在发送端发送紧急广播时通常将如何应对紧急情况的措施连同紧急广播消息一起发送给接收端以通知终端用户。在紧急情况下对危险设备进行断电处理操作以提高用户的安全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随着局域网、微微网、智能家居控制网络的广泛应用,在终端能够与其他设备进行通信或有关联控制的前提下,为避免在震区造成二次危害,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能够想到经由紧急报警消息触发终端对关联设备的控制,例如关闭电源。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紧急报警消息中添加用于生成对其他设备发送信号的信息。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况且上述区别特征的运用也未能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8段-276段,图1-21):当识别信号为“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存在符合地区)”的情况下通过蜂鸣音或声音等进行警告,或通过光的闪烁和显示器显示进行警告显示(公开了通过不同方式显示解码后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为提高用户体验效果,符合用户使用习惯或需求,用户可以预先设定警报内容的显示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8段-276段,图1-21):本数字广播方式中,是附加了对系统识别、传输参数切换指标、紧急警报广播用起动标志、各层的传输参数等用于顺利地进行接收机的解调动作的控制信息进行传输的TMCC(Transmission and Multiplexing Configuration Control)信号(公开了控制信息包含在紧急警报信号的TMCC信息即传输和复用配置控制信息中);
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AC信号中包含有地震动警报信息的开始/结束标志表示紧急广播信息的有无,包含地域信息表示地域条件是否符合。根据系统设置,可以选择在TMCC信号中添加上述信息。标识或标志位在本领域中有广泛的应用。为提高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能够想到添加标志位用来表示控制信息中是否包含地域信息,在该标志位表示有地域信息的情况下,控制信息中进一步包含相关的地域信息,对应的,接收端在接收信息时通过提取TMCC信号中的控制信息、从提取出的控制信息中提取上述标志而进行检测。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8段-276段,图1-21):页面种类为 ‘0’的情况下,为表示地震动警报的对象地区的信息,图11表示对象地区的比特分配。对包括地震动警报的对象地区的地区分配的比特为‘0’,对不包括地震动警报的对象地区的地区分配的比特为‘1’(如图11所示,其包括多个对象地区,公开了关于地域的信息同时指定多个地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接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体技术以及相关评述参见第1条审查意见。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控制信息包含表示有无关于地域的信息的标志,在该标志表示有的情况下上述控制信息还包含关于地域的信息,在上述标志表示无的情况下上述控制信息不包含关于地域的信息,对应的,接收端检测上述表示有无关于地域的信息的标志表示有还是没有;在检测为有的情况下,判定接收到上述紧急警报的地域是否符合由上述关于地域的信息表示的地域;在检测为没有的情况下,判定为全部地域或符合紧急报警的对象;此外,通过设置检测部实现上述检测功能。2)控制信息保存在上述紧急警报信号内的一连续区域,上述紧急警报的内容保存在接续于上述一连续区域的区域。3)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包含用于生成上述接收方法对其他设备发送的信号的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高效地传送紧急报警信息,提高用户的安全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信息中包括地域信息、利用B1~B3来标识广播信号中是否含有紧急警报信号。标识或标志位在本领域中有广泛的应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控制信息中的地域信息来准确发送地震警报消息的基础上,为提高广播效率,通过添加标志位来快速识别是否存在地域消息,在该标志位表示有地域信息的情况下,控制信息中包含关于地域的信息,在表示无的情况下控制信息不包含关于地域的信息,对应的,接收端在接收信号时,先检测是否包含有上述地域信息的标志符或标志位,在有的情况下才判断接收到的地域信息是否与接收端的地域信息相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特别地,在没有检测到表示有无地域信息的标志位时,即紧急警报信息发送方在其能够覆盖的地域范围内不对区域进行具体限定,接收端直接判定能够接收到的紧急报警信号的接收装置或终端均是符合紧急报警的对象,属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定的。对比文件1中也是通过设置控制部,判别部实现相应的功能。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检测部来实现上述检测功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有控制部118根据来自判别部117的判别信息,当识别信号为“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存在符合地区)”的情况下,使成为待机状态的广播接收部119从待机状态变为通常状态,此外,控制切换部114、115 选择来自判别部117的信号。来自判别部117的表示地震动警报详细信息的影像信号、声音信号分别被输出至影像输出部109、声音输出部110,进行地震动警报,如图5所示,控制信息中的识别信息B21-23位于地震情报B55-B111之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有控制信息保存于紧急警报的内容信息之前,并基于识别出的地域信息是否符合以显示紧急警报内容。控制识别信息以及用于判断终端是否满足接收条件的信息通常也是在消息内容之前发送接收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控制信息设置为保存在紧急警报信号内的一连续区域,将紧急警报的内容设置为保存在接续于上述一连续区域的区域,以使得广播接收方基于先接收到的地域信息来判断是否广播后续的紧急警报。
对于区别特征3),为保证用户安全性,为向用户提供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在发送端发送紧急广播时通常将如何应对紧急情况的措施连同紧急广播消息一起发送给接收端以通知终端用户。在紧急情况下对危险设备进行断电处理操作以提高用户的安全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随着局域网、微微网、智能家居控制网络的广泛应用,在终端能够与其他设备进行通信或有关联控制的前提下,为避免在震区造成二次危害,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能够想到经由紧急报警消息触发终端对关联设备的控制,例如关闭电源。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紧急报警消息中添加用于生成对其他设备发送信号的信息。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况且上述区别特征的运用也未能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8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的对应。详细评述参见上述第2-4条审查意见。基于相同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本案合议组认为:
如对比文件1图17所示,接收机只接收符合对象地区模式的紧急警报广播,即当接收到发送装置发送的紧急警报信号时,会判断紧急警报信号中的地区信息是否与接收机所处的地区信息是否符合,符合时,将上述关于紧急警报的内容的信息解码。即使信息发送方覆盖的广播范围广,包含有地震报警对象区域以及非地震报警对象区域,接收端对接收到的消息是否解码是有具体限定的,即在与对象地区模式相符时才启动接收解码。
在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控制信息中的地域信息来准确发送地震警报消息的基础上,为提高广播效率,通过添加标志位来快速识别是否存在地域消息,在该标志位表示有地域信息的情况下,控制信息中包含关于地域的信息,在表示无的情况下控制信息不包含关于地域的信息,对应的,接收端在接收信号时,先检测是否包含有上述地域信息的标志符或标志位,在有的情况下才判断接收到的地域信息是否与接收端的地域信息相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特别地,在没有检测到表示有无地域信息的标志位时,即紧急警报信息发送方在其能够覆盖的地域范围内不对区域进行具体限定,接收端直接判定能够接收到的紧急报警信号的接收装置或终端均是符合紧急报警的对象,属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定的。况且上述技术手段的运用也未能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案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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