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钽细丝拉拔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54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00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8611.0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素燕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杨颖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06、30/04、40/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8611.0,名称为“一种钽细丝拉拔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8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和2017年7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钽细丝拉拔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MVI 400基础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浸润剂 13%~20%,
增润剂 17%~23%,
油性剂 6%~8%,
抗磨剂 3%~5%,
抗泡剂 10ppm~50ppm,
抗氧剂 0.3%~0.5%;
浸润剂是乙醚;
增润剂是四氯化碳;
油性剂是硬脂酸;
抗磨剂是磷酸酯;
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
抗氧剂是2,6-二叔丁基混合酚。”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725378A,公开日为2014年4月16日)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剂用于拉拔钽细丝,且基础油、浸润剂、增润剂、油性剂、抗氧剂及其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含有极压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光亮剂、助剂。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润滑剂用于钽细丝的拉拔加工并进行性能测试,本申请不含有极压剂、金属减活剂等添加剂后,各自带来的功效也相应消失,且根据需要使用本申请中的基础油和部分添加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基础油及相应添加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在对比文件2(《金属加工用油产品与应用》,罗新民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328页)的教导下,为了提高润滑剂的浸润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浸润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中,且根据需要将乙醚作为浸润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石油化学》,C.C.纳缪特金著,科学出版社,1962年7月第二次印刷,第633-635页)的教导下,为了提高润滑剂的润滑性能,有动机将增润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中。而对于组分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公开的相应组分的基础上结合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和配伍效果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分属不同的金属加工工艺,基础油不同,添加剂配方不同;本申请不含有极压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光亮剂、助剂,含有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浸润剂和增润剂。(2)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浸润剂,但并未公开浸润剂是乙醚,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浸润剂用于高速铜大拉液,加工材质和加工工艺与本申请均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无法起到技术启示作用;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增润剂是四氯化碳,但添加量为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增润剂添加量17%~23%差异巨大;(3)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施例主要技术指标可以看出,二者性能存在差异,例如,本申请实施例3产品的主要理化指标:40?C的粘度在88.5mm2/s、闪点215?C、倾点-11?C、粘度指数86、最大无卡咬负荷(Pb)108 Kg,而对比文件1实施例2产品的主要理化指标:40?C的粘度在48.5mm2/s、闪点210?C、倾点-5 ?C、粘度指数110、最大无卡咬负荷(Pb)110Kg。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和2017年7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钽细丝拉拔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拉拔高光洁度铝及铝合金管的润滑剂(参见权利要求1-10),该润滑剂采用46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余量、油性剂油酸乙二酸酯3.0~5.0%、磷酸三甲酚酯抗磨剂5.0~6.0%(磷酸酯的下位概念,公开了本申请含量的右端点值)、极压剂3.0~5.0%、金属减活剂0.3~0.5%、抗氧剂质量比60%-50%的二壬基二苯胺与40%-50%的2,6-二叔丁基混合酯复合0.5~1.2%、二甲基硅油抗泡剂0.005~0.01%、摩擦改进剂5.0~8.0%、光亮剂0.5~1.0%、助剂3.0~5.0%。由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可知,磷酸三甲酚酯为磷酸酯的下位概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抗磨剂的种类。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剂用于钽细丝拉拔,且基础油、油性剂、抗氧剂的种类与对比文件1的相应组分种类不同,油性剂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进一步包括浸润剂乙醚和增润剂四氯化碳,不含有极压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光亮剂、助剂。
针对上述区别,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加工的金属材料不同、加工型材不同,因此对润滑剂性能要求不同,基础油不同,添加剂配方也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6个品种添加剂的总剂量是39.3001%-59.5005%,而对比文件1使用9类添加剂,总剂量却为20.35%-31.71%。应根据不同场合、不同工作条件、不同使用性能选择合适的润滑剂。(2)通过针对性实验对添加剂配方筛选可知,本申请润滑剂组合物各组分具有协同效应,其中实施例3的润滑剂组合物性能是对比文件1所不具有的性能。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8段)公开的润滑剂具有较强的粘附性,润滑膜强度大,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冷却性、清洗性和润滑性好,减少拉拔工具和拉模的磨损,有较小的流动剪切应力,提高金属的表面光洁度和规格精度,有一定的化学稳定性和减少出现油斑等特点。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组合物的性能与本申请润滑剂的性能比较接近,均需具有较好的粘附能、抗磨性、极压性、抗磨性、润滑性以及化学稳定性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用于润滑钽拉拔。鉴于细丝拉拔需要润滑油具有更好的浸润性、粘附性并减少细丝表面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润滑油中添加提高浸润性能的添加剂并适当提高润滑油的粘度。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润滑油中加入了某些活性物质后,增加它的润滑作用(油性)是由于敏感的活性分子的定向,使它们吸附在运转的表面上,而由这些分子形成一系列的平行膜,阻止着固体表面的直接接触和形成干摩擦,这种活性物质成为增润剂,具体的有机化合物增润剂包括醚和卤素衍生物,在卤素衍生物中,即使对润滑油加入1%的四氯化碳也有惊人的效果(参见第633页第3段、第634页第1-2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润滑油中添加诸如醚和四氯化碳等卤素衍生物能提高润滑性和浸润性的技术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3中得出同时添加醚和四氯化碳以提高润滑油润滑性和浸润性的技术启示。而乙醚是醚类物质中的常见种类。且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即使在润滑油中加入1%的四氯化碳也有惊人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四氯化碳和乙醚的使用量进行调整。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基础油为46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且本领域公知多种型号的全损耗系统用油可用作润滑油的基础油,46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主要包括经过一定精制工艺的矿物油,其在40?C的粘度较低,当实际情况需要较高的40?C粘度以提高细丝拉拔时的粘附性以及减少细丝表面缺陷并无需综合的防锈防老等综合性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尝试在现有矿物基础油分类中寻求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油,而本领域公知MVI 400基础油具有相应的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预期技术目的会尝试使用MVI 400基础油替换46号全损耗系统用油。
其次,极压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光亮剂、助剂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润滑油添加剂,不添加该添加剂后,其各自带来的功效也相应消失。
再者,就油性剂、抗氧剂的种类而言:具体到油性剂,脂肪酸和脂肪酸酯类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油性剂或摩擦改进剂,而脂肪酸包括硬脂酸,脂肪酸酯类包括油酸乙二酸酯(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应用指南》,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8月,第70-73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尝试用硬脂酸替换油酸乙二酸酯。具体到抗氧剂,酚类抗氧剂和胺类抗氧剂是本领域经常使用的两类抗氧剂,彼此各有优缺点,酚类抗氧剂相对于胺类抗氧剂,价格低,不易使油品变色,生成沉淀的危险性小。尽管二者复合使用在控制活塞沉积方面效果更优,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追求低成本以及油品稳定性时,容易想到仅使用酚类抗氧剂,而2,6—二叔丁基对甲酚则是应用最多的酚类抗氧剂(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应用指南》,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8月,第100-102页)。就油性剂的含量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组分的基础上结合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和配伍效果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到。
就添加剂的整体使用量而言,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润滑剂组合物的添加剂含量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中添加剂的含量不同,但由于二者所用添加剂的种类部分不相同,因此不同添加剂的使用量也可能不同或根据实际润滑需要也可能差距较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得到的。
此外,就技术效果而言,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改进粘附性、润滑性、浸润性以及细丝表面缺陷的目的,有动机采用具有更高40?C粘度以及中等粘度指数的基础油种类(MVI 400基础油)并使用浸润剂和增润剂添加剂,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其使用量。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施例的主要技术指标存在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尽管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到本申请润滑剂配方能够产生协同效应,但本申请说明书并未有相关记载,也没有实验数据加以证明,因此该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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