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组合式种植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02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25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21800.6
申请日:2014-05-23
复审请求人:重庆润泽医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隽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刘惠萍
国际分类号:A61C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确定技术问题是判定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做出技术贡献、是否具备创造性高度的前提,既不能简单以区别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作用来认定技术问题,这是因为技术问题的解决是由技术方案整体而不是技术特征本身实现的,任何技术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技术特征,也不能不考虑区别技术特征而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所有技术效果认定技术问题,这是因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其是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特征基础上将区别特征的引入来解决的特定问题。因此,应当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出发,分析权利要求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后技术方案整体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21800.6,名称为“一种组合式种植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3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25日,申请人为重庆润泽医药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2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558181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25日;
对比文件2:CN202179601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3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组合式种植牙,由种植体(1)、基台(2)和螺钉(3)组成,所述螺钉(3)将所述基台(2)与所述种植体(1)连接固定在一起,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体(1)上部带有梯形螺纹,下部带有三角螺纹;所述种植体(1)上的梯形螺纹和三角螺纹的轴向长度比大于或等于1.4,小于或等于1.5;所述种植体(1)上端面开有阶梯孔(4),所述阶梯孔(4)下端连接有螺孔(5),所述基台(2)端面开有阶梯孔(6),所述基台(2)插入所述种植体(1)上的阶梯孔(4)中,所述螺钉(3)穿过所述基台(2)上的阶梯孔(6)后与所述种植体(1)上的螺孔(5)配合连接;所述种植体(1)的外径为4.5mm、长度为12mm;所述组合式种植牙的长度为18m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种植牙,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体(1)上部带有梯形螺纹,所述梯形螺纹的牙型角大于或等于90°,小于或等于135°。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种植牙,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体(1)下部的三角螺纹的牙型角大于或等于30°,小于或等于80°。”
申请人重庆润泽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在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
(1)驳回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同时提高种植体强度和可旋入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从权利要求完整技术方案整体出发确定技术问题而非从技术特征的功能作用来认定技术问题,由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定的技术问题“提高种植体强度的同时便于旋入”不正确,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提高牙种植体的种植成功率。(2)基于复审请求人以上技术问题认定的观点,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中种植体的目的不同,对于如何解决种植成功率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和2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本申请在于植入方便快捷的同时,保证良好的力学性能,提高了植入成功率,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2进一步简化了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即:
“1. 一种组合式种植牙,由种植体(1)、基台(2)和螺钉(3)组成,所述螺钉(3)将所述基台(2)与所述种植体(1)连接固定在一起,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体(1)上部带有梯形螺纹,下部带有三角螺纹;所述种植体(1)上的梯形螺纹和三角螺纹的轴向长度比大于或等于1.4,小于或等于1.5;所述种植体(1)上端面开有阶梯孔(4),所述阶梯孔(4)下端连接有螺孔(5),所述基台(2)端面开有阶梯孔(6),所述基台(2)插入所述种植体(1)上的阶梯孔(4)中,所述螺钉(3)穿过所述基台(2)上的阶梯孔(6)后与所述种植体(1)上的螺孔(5)配合连接;所述种植体(1)的外径为4.5mm、长度为12mm;所述组合式种植牙的长度为18mm;所述种植体(1)上部带有梯形螺纹,所述梯形螺纹的牙型角大于或等于90°,小于或等于135°;所述种植体(1)下部的三角螺纹的牙型角大于或等于30°,小于或等于80°。”
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若干参数和结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公开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依据和技术启示得出这些参数特征是有限次常规实验或者常规选择,复审请求人通过参数的设计解决了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在植入方便快捷的同时,保证良好的力学性能,提高了植入成功率,应当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经审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审查指南关于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审理的基础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式种植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口腔种植体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6-31段,图1、6-9):口腔种植体装置包括种植体1、基台20和紧固螺栓3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组合式种植牙由种植体、基台和螺钉组成),基台通过紧固螺栓与种植体连接(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螺钉将基台与种植体连接固定在一起)。如图6-9所示,与种植体1相连接的基台20内设置有阶梯孔2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基台端面开有阶梯孔),此孔内设有一哑铃型紧固螺栓30,此螺栓的中间细腰部分嵌入到基台阶梯孔的小孔里,螺栓的尾部螺纹部分33伸出基台之外与种植体内部空腔的螺纹孔8配合(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螺钉穿过基台上端阶梯孔后与种植体上的螺孔配合连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种植体上部带有梯形螺纹,下部带有三角螺纹;梯形螺纹和三角螺纹的轴向长度比大于或等于1.4,小于或等于1.5;(2)种植体上端面开有阶梯孔,阶梯孔下端连接有螺孔,基台插入种植体的阶梯孔中;(3)种植体的外径为4.5mm、长度为12mm,组合式种植体的长度为18mm;(4)所述种植体上部带有梯形螺纹,所述梯形螺纹的牙型角大于或等于90°,小于或等于135°,所述种植体下部的三角螺纹的牙型角大于或等于30°,小于或等于8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一种力学强度高、受力性能好、自攻性好、植入快捷方便、固位稳定、种植成功率高的种植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普及型人工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20段,图1、2):如图1、2所示,种植体1的本体部的上1/3处设置倒梯形螺纹3(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种植体上部带有梯形螺纹),种植后不易晃动,有锁结作用,初期稳定性好;中1/3处设置矩形螺纹4,提升力大;下1/3处设置三角形螺纹5,容易旋进(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下部带有三角螺纹),这种螺纹组合使得种植体有更好的抗旋转、抗拉、抗压、抗晃动的稳固性。种植体上端的正六角锥形插接腔9与基台的正外六角锥形插接头16、17相配合。由此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在种植体上部设置的梯形螺纹均能提高结构的整体强度,增强使用中的受力性能,种植体下部设置的三角螺纹均有利于植入时的旋入,自锁性能好,上述螺纹组合位置和形状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作用相同,尽管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省略了在种植体中部设置的矩形螺纹,但这种结构的简化也相应失去了矩形螺纹所带来的提升力大的技术效果,而且,结构简化也没有带来新的意料不到或显著的技术效果,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一种常规的结构省略,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种植体上部设有梯形螺纹,下部设有三角螺纹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如何设置梯形螺纹和三角螺纹的轴向长度比能够获得最佳的旋进、力学性能及稳定效果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种植体上端面开有锥形孔,锥形孔下端连接有螺孔,基台插入种植体的锥形孔中。然而,通过阶梯孔的方式使种植体与基台相接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种植体设置方式,即“种植体上端面开有阶梯孔,阶梯孔下端连接有螺孔,基台插入种植体的阶梯孔中”是本领域常规设计方式。例如,CN2011719396U、CN201558181U、CN2257178Y、CN103550003A、CN103550001A、CN103550002A、CN203555848U等众多现有技术中均披露了种植体和基台通过阶梯孔相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种植体外径、长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目标牙齿位置的不同而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例如对比文件2中针对中切牙选取种植体直径3.2-4.2mm,长度12-16mm。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种植体上同时设置矩形螺纹、梯形螺纹和三角形螺纹以提高种植体强度和可旋入性,上述螺纹的牙型角等具体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最佳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参数范围,上述压型角等参数的选择也并未带来创造性的技术贡献,例如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未解决所属领域长期欲解决而未解决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惯用技术手段或常规有限次实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驳回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同时提高种植体强度和可旋入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从权利要求完整技术方案整体出发确定技术问题而非从技术特征的功能作用来认定技术问题,由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定的技术问题“提高种植体强度的同时便于旋入”不正确,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提高牙种植体的种植成功率。(2)基于复审请求人以上技术问题认定的观点,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中种植体的目的不同,对于如何解决种植成功率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和2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本申请在于植入方便快捷的同时,保证良好的力学性能,提高了植入成功率,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2进一步简化了设计。(3)没有依据和技术启示得出本申请组合式种植牙的参数特征是有限次常规实验或者常规选择,复审请求人通过参数的设计解决了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六章第6.3节规定: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确定技术问题是判定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做出技术贡献、是否具备创造性高度的前提,既不能简单以区别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作用来认定技术问题,这是因为技术问题的解决是由技术方案整体而不是技术特征本身实现的,任何技术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技术特征,也不能不考虑区别技术特征而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所有技术效果认定技术问题,这是因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其是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特征基础上将区别特征的引入来解决的特定问题。因此,应当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出发,分析权利要求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后技术方案整体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对比分析可知,其存在螺纹组合的位置、形状、尺寸,种植体与基台连接特征以及种植体尺寸等3组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引入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解决对比文件1存在的技术缺陷和问题,以便达到设计一种力学强度高、受力性能好、自攻性好、植入快捷方便、固位稳定、种植成功率高的种植牙的技术效果,这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中种植体的目的不同,对于如何解决种植成功率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和2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实际上,由于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均在种植体上部设置梯形螺纹,下部设置三角螺纹,在种植牙领域中,种植体上设置同样的螺纹形状好位置结构必然带来相同的功能作用和技术效果,这是螺纹固有性质决定的,尽管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省略了在种植体中部设置的矩形螺纹,但这种结构的简化也相应失去了矩形螺纹所带来的提升力大的技术效果,而且,结构简化也没有带来新的意料不到或显著的技术效果,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一种常规的结构省略,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对比文件2中的螺纹设置给出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设计一种力学强度高、受力性能好、自攻性好、植入快捷方便、固位稳定、种植成功率高的种植牙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引入对比文件2公开的梯形螺纹和三角螺纹组合结构不仅提高了种植体强度的同时便于旋入,这种力学性能的优化也必然最终提高了植入成功率,针对本申请引入螺纹组合结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和最终解决的技术问题上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对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式种植牙作出改进。
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存在一些种植牙结构形状参数区别特征,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现有技术的种植牙设计工作必然要考虑对种植牙的形状结构参数进行设计,只有参数设计带来创造性贡献并将这些技术贡献充分公开的包含参数权利要求才能予以专利权的保护,而这些创造性贡献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例如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解决所属领域长期欲解决而未解决的技术问题、克服了技术偏见等。如果发明是从范围有限的可能性中通过一般的反复试验或设计程序选择特定的参数,则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的能力。显然,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参数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最佳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参数范围,复审请求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参数选择带来创造性的技术贡献,例如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解决所属领域长期欲解决而未解决的技术问,克服技术偏见等。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201410221800.6号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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