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制备食品级低聚木糖的电渗析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34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403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22093.1
申请日:2014-11-07
复审请求人:宜宾雅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文英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韩世炜
国际分类号:C12P19/14,C07H3/06,C07H3/04,C07H1/06,C08B3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简单变换或重新组合即可获得的,且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22093.1,名称为“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制备食品级低聚木糖的电渗析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宜宾雅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19日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1段,2017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制备食品级低聚木糖的电渗析工艺,其特征在于:具体工艺步骤如下:
A、膜浓缩
粘胶纤维生产的压榨液先经预过滤除去大颗粒杂质,透过液经纳滤膜循环浓缩2-4次,将最后一次的浓缩液送入电渗析膜堆,回收阳极室的碱液,即为压榨液的浓缩液;所述的纳滤膜循环浓缩2-4次,在每次过滤前,料液都经加水稀释后进入纳滤膜;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200-400;每次纳滤膜过滤前,加水稀释的量为原料液体积的1倍,过滤得到的浓缩液体积与原料液体积相同;所述的透过液含碱200-300g/l,含半纤40-80 g/l;所述阳极室的碱液中含碱2-4g/l,含半纤40-80 g/l;所述的A步骤,纳滤膜处理的温度为40-60℃,电渗析的温度为15-45℃;纳滤膜的过膜压差为3-4bar,电渗析的过膜压差为0.3-0.8bar;料液在纳滤膜中的流量为25-40m3/h,在电渗析过程中的流量为5m3/h;电渗析外加直流电压,电压值为220V,电流值为10A;
B、提取半纤
将压榨碱液的浓缩液浓缩液加酸中和,指的是加入盐酸中和,使pH值为4-5,得到半纤液体;
C、酶解
在半纤液体中加入复合酶,发生酶解反应得到酶解液;复合酶为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比例为3:2:1;所述酶解反应的酶解时间为0.5-2h,温度为50-60℃,酶解反应的pH值为 4-5;所述酶解反应的加酶量为0.5-1.5%;
D、提纯
酶解液经陶瓷膜过滤,透过液进入纳滤膜脱盐,陶瓷膜的截留分子量为800-1500,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00-200,所述纳滤膜的过膜压差为3-4bar,温度为30-40℃,单支过滤面积是26.8 m2,纳滤膜浓缩前的料液体积为浓缩液体积的10-15倍,所得浓缩液调整pH值为4-5,加入活性炭,在50-60℃下吸附0.5-1h,所述的活性炭为LY-T-ac活性炭,用量为3-5%,浓缩液先通过阳柱,再通过阴柱交换吸附掉带电杂质,树脂离子交换后得到低聚木糖的纯化液,再经蒸发、烘干得到食品级低聚木糖。”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 102452898A,公开日2012年05月16日)公开了运用膜技术和间接电还原生产结晶木糖醇的方法,包括碱超声萃取、过滤MF-UF、电渗析ED1、酸水解、过滤、NF、水解液电渗析脱酸(参见说明书第15-41段,图1-2)。其中,“粘胶纤维”的用途限定并未使对比文件1中的碱萃取液与权利要求1中的“压榨碱液”在结构和/或组成上有所不同,故推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粘胶纤维压榨碱液”。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通过复合酶解获得终产品为食品级的低聚木糖,而不是酸解获得木糖溶液并进一步得到木糖醇;(2)提取半纤、膜浓缩、提纯、酶解的具体步骤与条件有所差异。基于上述区别分析,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粘胶纤维压榨碱液原料的另一种木糖类期望产物的具体制备工艺。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复合酶解蔗渣木聚糖制备低聚木糖的研究”,何亮亮,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I辑,第02期,2013年02月15日)给出了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复合酶解代替酸水解用于蔗渣木聚糖制备低聚木糖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制备工艺进行改进,以具备多种活性的低聚木糖作为期望产物,并相应将缺点较多的酸水解法替换为更适合获得常规的食品级低聚木糖的复合酶解法,不同的酶具有不同的最适pH值,根据复合酶固有的特性在酶解前采用酸中和呈碱性的浓缩液,以适应酶解pH值要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盐酸是常见的中和剂,产生的盐分子量小,有利于后续脱盐分离,pH值可根据酶的最适温度确定。对于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超滤膜、纳滤膜、陶瓷膜的特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现代分离方法与技术”,丁明玉等编著,第186-187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8月31日)。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通过预过滤、MF-UF组合膜过滤获得浓缩液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原料组成的特点对膜的类型及循环次数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好的浓缩效果,料液加水稀释后再进行循环过滤属于常规实验手段;当所期望产物为食品级低聚木糖时也可常规增加对酶解液以陶瓷膜过滤除杂、活性炭脱色、树脂离子交换的纯化步骤,蒸发、烘干可使终产品更易于保存,属于该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见;其他步骤及相应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可以选择或确定,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提交了实验数据,用于证明浓缩液中碱含量达到2-4g/l能够提高木糖纯度和木糖得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原申请文件中未记载任何有关木糖纯度或得率的相关实验数据,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碱的含量高即酶解系统中杂质高,可能会影响后续半纤酶解反应,但考虑到不同酶的特性、最适环境等因素,对于木糖纯度和得率产生何种趋势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故无法认可复审请求人欲证明的技术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此数据不能作为创造性评判的事实基础,并指出本申请与申请号为201410622287.1、201410622029.3等申请存在实验数据相同的情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通过复合酶解获得终产品为食品级的低聚木糖,而不是酸解获得木糖溶液并进一步得到木糖醇;(2)提取半纤、膜浓缩、提纯、酶解的具体步骤与条件有所差异。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低聚木糖的替代方法。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给出了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复合酶解代替酸水解用于蔗渣木聚糖制备低聚木糖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制备工艺进行改进,以具备多种活性的低聚木糖作为期望产物,并相应将缺点较多的酸水解法替换为更适合获得常规的食品级低聚木糖的复合酶解法,不同的酶具有不同的最适pH值,根据复合酶固有的特性在酶解前采用酸中和呈碱性的浓缩液,以适应酶解pH值要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盐酸是常见的中和剂,产生的盐分子量小,有利于后续脱盐分离,pH值可根据酶的最适温度确定。对于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超滤膜、纳滤膜、陶瓷膜的特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通过预过滤、MF-UF组合膜过滤获得浓缩液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原料组成的特点对膜的类型及循环次数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好的浓缩效果,料液加水稀释后再进行循环过滤属于常规实验手段;当所期望产物为食品级低聚木糖时也可常规增加对酶解液以陶瓷膜过滤除杂、活性炭脱色、树脂离子交换的纯化步骤,蒸发、烘干可使终产品更易于保存也属于该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见;对于其他步骤及相应的参数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可以选择或确定,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仅提交了实验数据,从内容上看,缺少实验人、实验机构、实验来源、步骤、条件、操作方法等信息,从证据形式看,该数据也并不满足实验证据的形式要求,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和验证其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其次,此系列的多个申请涉及的实验采用的是不同的实验方法和条件,体现在目标产物、膜浓缩和提纯步骤均有所不同,但在不同申请中所补交的实验数据竟然完全相同,上述违背本领域常识的实验结果也会更加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对补交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对于上述数据所欲证明的技术效果,即“浓缩液中碱含量达到2-4g/l能够提高木糖纯度和木糖得率”,上述系列申请仅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主张了“最终浓缩液中含碱2-4g/l,含半纤40-80g/l,实现了低碱浓,高半纤”,但未公开任何相关的具体内容,在实施例中也从未记载过与木糖得率等有关的任何数据以及给出体现碱含量与木糖纯度和得率的关系的相关证据,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申请日时的申请文件,根据上述系列申请公开的信息以及现有技术,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具有浓缩液中碱含量达到2-4g/l能够提高木糖纯度和木糖得率的技术效果,因此,即便在后提交了这样的数据,但合议组对该数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复审请求人据此主张的技术效果也不能作为本系列申请技术方案创造性审查的事实依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附件1(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川经信鉴字【2018】034号,2018年08月31日鉴定,复印件共8页)。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涉及的数值范围都修改为单一的数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制备食品级低聚木糖的电渗析工艺,其特征在于:具体工艺步骤如下:
A、膜浓缩
粘胶纤维生产的压榨液先经预过滤除去大颗粒杂质,透过液经纳滤膜循环浓缩2次,将最后一次的浓缩液送入电渗析膜堆,回收阳极室的碱液,即为压榨液的浓缩液;所述的纳滤膜循环浓缩2次,在每次过滤前,料液都经加水稀释后进入纳滤膜;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250;每次纳滤膜过滤前,加水稀释的量为原料液体积的1倍,过滤得到的浓缩液体积与原料液体积相同;所述的透过液含碱220g/l,含半纤60g/l;所述阳极室的碱液中含碱3g/l,含半纤60g/l;所述的A步骤,纳滤膜处理的温度为55℃,电渗析的温度为30℃;纳滤膜的过膜压差为3.6bar,电渗析的过膜压差为0.5bar;料液在纳滤膜中的流量为40m3/h,在电渗析过程中的流量为5m3/h;电渗析外加直流电压,电压值为220V,电流值为10A;
B、提取半纤
将压榨碱液的浓缩液浓缩液加酸中和,指的是加入盐酸中和,使pH值为5,得到半纤液体;
C、酶解
在半纤液体中加入复合酶,发生酶解反应得到酶解液;复合酶为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比例为3:2:1;所述酶解反应的酶解时间为2h,温度为56℃,酶解反应的pH值为 5;所述酶解反应的加酶量为1.2%;
D、提纯
酶解液经陶瓷膜过滤,透过液进入纳滤膜脱盐,陶瓷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200,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80,所述纳滤膜的过膜压差为3.6bar,温度为35℃,单支过滤面积是26.8 m2,纳滤膜浓缩前的料液体积为浓缩液体积的12倍,所得浓缩液调整pH值为5,加入活性炭,在60℃下吸附0.5h,所述的活性炭为LY-T-ac活性炭,用量为3%,浓缩液先通过阳柱,再通过阴柱交换吸附掉带电杂质,树脂离子交换后得到低聚木糖的纯化液,再经蒸发、烘干得到食品级低聚木糖。”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工艺过程和达到的技术效果都不同;对比文件2唯一给出的启示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尝试复合酶的组合,但要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方案,则需要结合酶的配比、工艺的参数等多方因素,并不是进行有限次实验就能得到的。(2)本申请公开了一种可生产满足企业标准的饲料级低聚木糖的方法,虽然本申请四个实施例的数据与其他申请的实施例的实验结果相同,正是证明其满足相应标准而提出的生产工艺,并不应该对其技术效果产生怀疑。(3)本申请及相关申请是基于企业自身发展及后续产品维权而进行专利布局后提出的系列申请,该申请涉及的项目不仅获得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且该申请涉及的电渗析工艺已经实现产业转化并实际投入运行和销售(参见附件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11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1段,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简单变换或重新组合即可获得的,且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制备食品级低聚木糖的电渗析工艺,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经过纳滤膜浓缩2次→电渗析→盐酸中和提半纤→复合酶酶解→陶瓷膜过滤纳滤膜脱盐→活性炭脱色和离子交换吸附获得食品级低聚木糖。
对比文件1公开了运用膜技术和间接电还原生产结晶木糖醇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选择的原料为蔗渣和玉米芯……
2、水预处理:……
3、碱(超声波辅助)萃取:经过水预处理的原料脱水后,在一个安装有超声波发生装置的大容器中,用碱萃取;……萃取时间以原料内半纤维素被基本溶出为准(相当于获得压榨碱液);
4、过滤:经过碱超声萃取的原料,通过压滤机压滤(滤布选择额定孔径为200~300目)(相当于预过滤出去大颗粒杂质)……
5、MF-UF:原料通过碱超声萃取,半纤维素被碱溶液溶解出来,同时木质素也伴随着半纤维素一起被溶解出来了,通过MF膜处理过程,大分子物质如萜类化合物、脂肪、腊、鞣质和果胶质等,被滤膜截留,绝大部分的碱、色素、小分子单糖和多糖、木质素和半纤维素通过滤膜被分离;MF的滤液通过UF装置,半纤维素和少量的碱、木质素被截留,绝大部分的色素、碱和小部分的木质素以及几乎全部的小分子单糖和多糖通过滤膜被分离(即过滤的目的是将碱滤除,留下低碱浓,高半纤溶液)。
6、电渗析ED1:UF过程被截留的半纤维素将因为碱溶液的减少从溶液状态变成了悬浊液状态,在半纤维素悬浊液中还含有约占总量10%左右的碱需要回收,才能确保酸水解过程中酸的有效利用。半纤维素悬浊液通过ED1设备,可以基本脱碱完全,更多的半纤维素呈絮状物状态,使悬浊液更加浑浊。本过程所使用的电渗析ED1设备,其结构及离子膜排列顺序如图2所示(可以确定阳极区产生了碱液)……
7、酸水解:经过ED1脱碱后的半纤维素净化液可以在直接加酸后,加热水解。半纤维素酸水解是本发明的主要化学反应之一,存在于半纤维素中的聚木糖,在加热条件下比较容易被无机酸所水解,水解产物为木糖……
8、过滤:由于半纤维素悬浊液中除了半纤维素以外,还含有相当比例的木质素,木质素不和盐酸发生反应,而且在酸性状态下,木质素是以团状物沉淀形态存在,因此,当酸水解完成后,必须通过过滤分离木质素和木糖水解液,从过滤的速度和滤饼的粘度可以判断水解反应完成的状况,水解越彻底,过滤越快,滤饼越没有粘性。
9、NF:经过过滤后的木糖水解液中还含有作为水解催化剂的酸和UF未能完全分离的色素等大分子有机物,通过NF装置后,色素等大分子物质基本被截留,酸和木糖可以通过滤膜,此时获得的木糖溶液颜色很浅。
10、水解液电渗析脱酸(ED1):……所得的木糖净化液净化度非常高,回收的酸非常的洁净,可以直接循环使用……(参见说明书第15-41段,图1-2)。
其中,“粘胶纤维”的用途限定并未使对比文件1中的碱萃取液与权利要求1中的“压榨碱液”在结构和/或组成上有所不同,故推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顺序经过预过滤、膜过滤、电渗析获得低碱浓、高半纤的浓缩液,再通过酸水解、提纯步骤获得木糖类产品的工艺。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通过复合酶解获得终产品为食品级的低聚木糖,而不是酸解获得木糖溶液并进一步得到木糖醇;(2)提取半纤、膜浓缩、提纯、酶解的具体步骤与条件有所差异。
如前所述,请求人补充的实验数据不能支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将申请文件及复审请求人所主张的这些技术效果认定为所述申请权利要求技术方案通过将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因此,按照创造性的审查基准,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低聚木糖的替代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碱法提取甘蔗渣中木聚糖,继而采用复合酶解蔗渣木聚糖制备低聚木糖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低聚木糖具有一些独特的生理功效,包括促进双歧杆菌增殖、钙吸收、抵抗龋齿、防便秘、降低血压、降低胆固醇含量等。低聚木糖最先是用化学降解的方法来生产的,如采用硫酸的稀酸部分水解木聚糖获得低聚木糖,然而酸水解法有其缺点,对于设备要求需要耐酸、耐热、耐压,且反应过程酸水解的速度较快,这就导致低聚木糖过度水解生成木糖。酶法则具有原料来源广泛、反应条件温和,得到低聚木糖产品生理活性相较一般低聚木糖高等特点。论文研究了复合酶解蔗渣木糖酶制备低聚木糖的工艺,由于蔗渣木聚糖原料的特殊化学结构及其纤维素与各种多糖之间的结合,单纯使用木聚糖酶降解会导致生物转化率偏低等问题。蔗渣中的主要多糖为纤维素、半纤维素及木质素,果胶类物质含量很低,通过混料试验设计发现在木聚糖酶中添加纤维素酶、果胶酶进行复配对于蔗糖木聚糖碱提液降解制备低聚木糖效果不显著,但木聚糖酶A、木聚糖酶B及α-L-阿拉伯糖苷酶的复合则可以增加低聚木糖得率(参见摘要,第1.1.3节,第四章),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制备工艺进行改进,以具备多种活性的低聚木糖作为期望产物,并相应将缺点较多的酸水解法替换为更适合获得常规的食品级低聚木糖的复合酶解法,不同的酶具有不同的最适pH值,根据复合酶固有的特性在酶解前采用酸中和呈碱性的浓缩液,以适应酶解pH值要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盐酸是常见的中和剂,产生的盐分子量小,有利于后续脱盐分离,pH值可根据酶的最适温度确定。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超滤膜、纳滤膜、陶瓷膜的特性,陶瓷膜具有耐高温、耐酸碱和耐生物腐蚀的性能,根据不同的孔径多用于超滤和微滤。超滤、纳滤均是以压力差为推动力的膜分离过程,溶剂和小于膜孔的低分子溶质透过膜,成为渗透液被收集,大于膜孔的高分子溶质则被膜截留而作为浓缩液被回收。超滤的孔径大于纳滤,纳滤除了截留筛分之外,由于纳滤膜的表面分离层由聚电解质构成,对离子有静电相互作用,因而对无机盐有一定截留率(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通过预过滤、MF-UF组合膜过滤获得浓缩液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原料组成的特点对膜的类型及循环次数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好的浓缩效果,料液加水稀释后再进行循环过滤属于常规实验手段;当所期望产物为食品级低聚木糖时也可常规增加对酶解液以陶瓷膜过滤除杂、活性炭脱色、树脂离子交换的纯化步骤,蒸发、烘干可使终产品更易于保存,属于该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见;对膜浓缩步骤中的膜截留分子量,加水方式,过滤、电渗析的温度、压差、流量、电压、电流及效果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上述工艺细节的调整均属于膜分离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可以根据每种膜的固有特性进行选择,参数亦在常规范围内;酶解条件的添加比例、添加量、酶解时间、温度和pH值可根据酶的底物构成及酶解效果以响应面试验进行确定;酶解液的膜过滤纯化工艺作了进一步限定,涉及的膜截留分子量、压差、温度、过滤面积、浓缩倍数的调整同样属于膜分离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可以根据每种膜的固有特性及期望产物的需求进行选择,参数亦在常规范围内;脱色的pH值、吸附温度、时间,活性炭种类、用量,离子交换的柱类型及顺序可以根据产物特性、吸附效果进行调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通过膜浓缩后均获得低碱浓,高半纤的浓缩液,其技术效果可以预见。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常规实验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木糖类产品的工艺,通过膜浓缩获得低碱浓度,高半纤的浓缩液,再通过酸水解、提纯步骤最终获得木糖产品,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通过膜浓缩后均获得低碱浓度,高半纤的浓缩液,对工艺参数进一步调整单纯获得更低碱含量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发明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合议组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还驳回了申请号为201410622980.7(下称807号申请)、201410622028.9(下称289号申请)、201410622262.1(下称621号申请)等涉及同一申请人/复审请求人的3件系列申请,同一申请人/复审请求人同日提交的另外2件申请(申请号分别为201410622134.7 和201410622190.0)以及同日由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11件申请(申请号分别为201410622100.8、201410622029.3、201410622287.1、201410622263.6、201410622170.3、201410622157.8、201410622092.7、201410622179.4、201410622058.X、201410622133.2和201410622094.6)的申请文件中主张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均为“得到的低聚木糖或木糖醇盐分低、纯度高,工艺运行效率高,适应于大规模生产”。所述17件申请在最后四个实施例中分别记载了得到的低聚木糖或木糖醇的电导率和灼烧残渣,用于证明所得产品盐分低、纯度高,但每一件申请的实验结果完全相同,均为电导率8500μs/cm,灼烧残渣4%;电导率9000μs/cm,灼烧残渣5%;电导率10000μs/cm,灼烧残渣6%;电导率8000μs/cm,灼烧残渣3%。然而,所述不同申请所对应的实施例采用的实验方法、实验条件并不相同,具体体现在目标产物、浓缩方式、提纯步骤和具体工艺参数等均有所不同。另外,所述相同的实验数据是具体的数值,即使是为了满足相应的企业标准,也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上述违背本领域常识的实验结果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对实验结果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3)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系列申请是基于企业自身发展及后续产品维权而进行专利布局后提出的,但所述系列申请必须满足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才能授予专利权,即必须具备创造性。创造性条款的审查需要客观衡量发明的技术贡献和创新程度。一项改进发明要想获得专利独占权必须具有足够的高度,对于通过“简单替换或拼凑”就同一主题撰写出的专利申请而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简单变换或重新组合即可实现,如若将这些专利申请授予权利,则无法真正实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另外,附件1是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书,其中并未记载具体的技术方案, 而且此类鉴定并非是依据专利法作出的结论,不能证明本发明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09 月1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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