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滚筒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39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483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07305.6
申请日:2014-11-27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莹
合议组组长:曹东方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F23/00,D06F33/02,D06F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7305.6,发明名称为“滚筒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第1-9页、权利要求第1-10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滚筒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筒洗衣机包括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包括防皱键,所述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检测到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洗衣程序结束之后,检测所述防皱键是否被触发;
如果所述防皱键被触发,则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以及
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停止运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如果所述防皱键被触发,则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具体包括:
S10,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正转第二预设时间,停止第三预设时间;
S20,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反转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停止所述第三预设时间;以及
S30,重复步骤S10和S2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时,还包括:
检测所述防皱键是否被再次触发;
如果所述防皱键被再次触发,则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停止周期性运行。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面板还包括电源键,在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时,还包括:
检测所述电源键是否被触发;
如果所述电源键被触发,则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停止周期性运行。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面板还包括暂停键,在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时,还包括:
检测所述暂停键是否被触发;
如果所述暂停键被触发,则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暂停周期性运行。
6. 一种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包括防皱键;
内筒和电机;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在检测到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进一步检测所述防皱键是否被触发,并在所述防皱键被触发时,控制所述电机带动所述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以及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停止运行。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执行以下步骤:S10,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正转第二预设时间,停止第三预设时间;S20,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反转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停止所述第三预设时间;以及S30,重复步骤S10和S20。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控制所述电机带动所述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时,检测所述防皱键是否被再次触发,并在所述防皱键被再次触发,控制所述内筒停止周期性运行。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面板还包括:
电源键,所述控制器在控制所述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时,检测所述电源键是否被触发,并在所述电源键被触发时,控制所述内筒停止周期性运行。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面板还包括:
暂停键,所述控制器在控制所述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时,检测所述暂停键是否被触发,并在所述暂停键被触发时,控制所述内筒暂停周期性运行。”
驳回决定认为: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CN101200848A,公开日:2008年06月18日,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5行至第5页最后一行,附图1-4)公开了一种具备防皱功能的滚筒洗衣机及其防皱方法,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防皱方法为控制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控制滚筒洗衣机停止运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防皱。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CN101514524A,公开日:2009年08月26日,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2页倒数第3行,附图1)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控制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控制滚筒洗衣机停止运行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防皱方法为控制器控制电机带动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控制滚筒洗衣机停止运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防皱。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检测到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洗衣程序结束之后,检测所述防皱键是否被触发”,既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也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24行,图1-4)公开了一种具备防皱功能的滚筒洗衣机及其防皱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包括“在检测到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洗衣程序结束之后,检测所述防皱键是否被触发”的检测步骤,而对比文件1是在脱水结束后,手动按下防皱按钮71来开启防皱运行。(2)本申请的防皱运行为控制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以及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停止运行。而对比文件1只记载了内筒的转动,并未具体说明转动的方向如何设置。基于上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操作更加便捷、如何提高防皱效果以及节约能源。对于区别(1),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1(《洗衣机使用与维修技巧》,谷端赐等编著,农村读物出版社,2002年04月第1版,第205页)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采用本领域公知的触发防皱键的方式,即在洗涤结束前任意时段提前按下防皱键,并在洗涤结束后自动执行防皱操作。具体到如何实现上述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对洗衣机进行程序控制时,通过检测来判断是否存在提前下达的指令是常规的操作,并且由于防皱程序是在洗涤结束后进行,即判断是否运行防皱进程的节点在洗涤结束的时刻,因此在检测到洗涤进程结束后再检测是否提前触发防皱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设计思路。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内筒转动、停止来实现对洗涤物的去皱,但未具体记载转动的方向设置。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13行,图1)公开了通过滚筒交替正反转来进行衣物除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对比文件2获得启示,在对比文件1仅记载了通过滚筒转动来除皱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将转动细化为正反转交替进行,从而达到更好的除皱效果。而周期性的执行上述操作是可选择的常规操作。同时,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13行)还公开了滚筒正转、反转、停止的持续时间可设定,自动防皱程序运行时间一般预定为1-10分钟(相当于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防皱程序停止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能够获得启示,将除皱运行设定在一个预定时间内以节约能源。由于通常情况下,除皱运行结束后衣物即可取出,因此在结束除皱运行时可同时停止洗衣机运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操作,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性证据2,《洗衣机原理与检修》,侯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06月第2版,第359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包括“在检测到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进一步检测所述防皱键是否被触发”的检测步骤,而对比文件1是在脱水结束后,手动按下防皱按钮71来开启防皱运行。(2)本申请的防皱运行为控制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以及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停止运行。而对比文件1只记载了内筒的转动,并未具体说明转动的方向如何设置。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操作更加便捷、如何提高防皱效果以及节约能源。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从属权利要求7-10分别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0项),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即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其中,如果所述滚筒洗衣机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中出现掉电情况,则在上电之后,可以承接掉电时的程序点继续运行”,在权利要求6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控制器,还用于若所述滚筒洗衣机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中出现掉电情况,则在上电之后,可以承接掉电时的程序点继续运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滚筒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筒洗衣机包括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包括防皱键,所述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检测到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洗衣程序结束之后,检测所述防皱键是否被触发;
如果所述防皱键被触发,则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以及
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停止运行,其中,如果所述滚筒洗衣机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中出现掉电情况,则在上电之后,可以承接掉电时的程序点继续运行。
6. 一种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包括防皱键;
内筒和电机;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在检测到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进一步检测 所述防皱键是否被触发,并在所述防皱键被触发时,控制所述电机带动所述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以及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停止运行;
所述控制器,还用于若所述滚筒洗衣机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中出现掉电情况,则在上电之后,可以承接掉电时的程序点继续运行。”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于区别特征“在检测到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洗衣程序结束之后,检测所述防皱键是否被触发”和“如果所述滚筒洗衣机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中出现掉电情况,则在上电之后,可以承接掉电时的程序点继续运行”,对比文件1既未公开,也未给出启示,且其也并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洗衣机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出现断电的情况,通常的做法是洗衣机停止运行并锁定,当上电后,洗衣机继续保持锁定状态,回转至起始界面,等待用户操作处理,这与本申请的方案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0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 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第1-9页、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的控制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24行,图1-4)公开了一种具备防皱功能的滚筒洗衣机及其防皱方法,滚筒洗衣机包括控制板70,控制板70包括防皱按钮71,滚筒洗衣机的防皱方法包括结束脱水后洗涤物滚转的阶段S10,进行滚转的阶段是在结束脱水后使用者可选择性地按下防皱按钮71,通过手动进行。进行滚转的阶段S10包括反复进行把洗涤物进行滚转的阶段S11和终止滚转洗涤物的阶段S12。
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板70、防皱按钮71依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面板、防皱键。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按下防皱按钮71,进行洗涤物滚转的阶段S10,这相当于如果防皱键被触发,则控制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滚转阶段的运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包括“在检测到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洗衣程序结束之后,检测所述防皱键是否被触发”的检测步骤,而对比文件1是在脱水结束后,手动按下防皱按钮71来开启防皱运行。(2)本申请的防皱运行为控制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以及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停止运行,如果所述滚筒洗衣机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间中出现掉电情况,则在上电之后,可以承接掉电时的程序点继续运行。而对比文件1只记载了内筒的转动,并未具体说明转动的方向如何设置。
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脱水结束后使用者才能触发防皱按钮的技术方案,本申请通过检测步骤来自动监控防皱键是否被触发,则可以如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那样:“在滚筒洗衣机处于准备、运行或暂停状态时,用户均可以触发控制面板中的防皱键以在滚筒洗衣机完成洗衣过程之后,启动防皱程序”(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3段),这使得本申请的防皱键可在洗涤结束前的任意时段被触发,而不必如对比文件1那样,需要人工监控洗涤程序是否结束再触发防皱键,前者操作更加便捷。同时,本申请具体记载了防皱运行时内筒进行周期性的正转和反转,这种通过改变旋转方向来抖散衣物的方式,能够更好的去除褶皱。设置第一预设时间,能够根据需要控制除皱时间,避免不必要的延长除皱时间从而可节约能源。在第一预设时间中出现掉电情况,则在上电之后,承接掉电时的程序点继续运行,如此设置可在意外掉电后自动重启先前未完成的程序,无需人工干预,提高了自动化的程度。因此,基于上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操作更加便捷、如何提高防皱效果、自动化程度以及节约能源。
对于区别(1),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05页)中记载了新型洗衣机具有防皱功能,洗衣时只要提前按下防皱键,那么衣物经过洗涤、漂洗后会自动停止不再执行甩干脱水(即执行防皱操作)。可见,本领域公知的是,只要提前按下防皱键,则洗衣结束后会自动执行防皱操作。由此,为了操作便捷而无需人工时刻关注洗衣进程是否结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采用本领域公知的触发防皱键的方式,即在洗涤结束前任意时段提前按下防皱键,并在洗涤结束后自动执行防皱操作。具体到如何实现上述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对洗衣机进行程序控制时,通过检测来判断是否存在提前下达的指令是常规的操作,并且由于防皱程序是在洗涤结束后进行,即判断是否运行防皱进程的节点在洗涤结束的时刻,因此在检测到洗涤进程结束后再检测是否提前触发防皱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设计思路。
对于区别(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内筒转动、停止来实现对洗涤物的去皱,但未具体记载转动的方向设置。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13行,图1)公开了一种干衣机衣物防皱程序的方法,干衣机进入防皱程序后,滚筒交替地正转、停止、反转,使衣物在惯性的作用下从内桶壁上脱落下来、抖散,防止织物由于挤压而导致的折皱,从而达到防皱效果。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滚筒交替正反转来进行衣物除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对比文件2获得启示,在对比文件1仅记载了通过滚筒转动来除皱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将转动细化为正反转交替进行,从而达到更好的除皱效果。而周期性的执行上述操作是可选择的常规操作。同时,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13行)还公开了滚筒正转、反转、停止的持续时间可设定,自动防皱程序运行时间一般预定为1-10分钟(相当于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防皱程序停止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能够获得启示,将除皱运行设定在一个预定时间内以节约能源。由于通常情况下,除皱运行结束后衣物即可取出,因此在结束除皱运行时可同时停止洗衣机运行。另外,本领域公知的是,断电记忆功能是洗衣机电脑程控器所具备的常见功能,该功能具体为:“工作过程中,若洗衣机因故停电,在不改变程序设置的情况下,无论多久来电,洗衣机都将自动继续执行停电前的工作程序”。由此,为了提高洗衣机自动化程度,减少人工操作,使除皱程序具备断电记忆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定。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13行)公开了防皱程序包括滚筒交替地正转、停止、反转,其中滚筒正转、反转、停止的持续时间可设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此获得启示,对正转、停止、反转的时间进行预设,且在每次转动之间均设置停顿。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通过再次按下防皱键来停止内筒的周期性运行。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359页)记载了洗衣干衣机具有辅助功能设置按键,其作用之一为设置或取消防皱功能。也就是说,防皱功能的启动和关闭均通过该按键来执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能够获得启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将启动防皱操作的防皱按钮71同时作为关闭防皱程序的操作键,并通过再次按下防皱键来结束防皱运行。而通过检测按键是否被触发来决定是否执行按键发出的指令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
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了通过按下电源键或暂停键来停止内筒的周期性运行。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板70还包括电源键以及暂停键(参见图2)。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行至第2页第2行)在滚筒交替地左右旋转的过程中,只要操作者按下启动/暂停键,则退出防皱程序。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按下暂停键来停止防皱程序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能够获得启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将暂停键兼用为关闭防皱程序的操作键,并通过按下暂停键来结束防皱运行。另外,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将暂停键作为关闭除皱操作的按键可以获得启示,也可采用洗衣机已有的其他功能按键来兼用控制防皱操作的停止,而电源键是用来开启/关闭电力供应的按键,作为具有关闭属性的按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兼用为结束防皱运行的按键。而通过检测按键是否被触发来决定是否执行按键发出的指令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
因此,在权利要求2-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24行,图1-4)公开了一种具备防皱功能的滚筒洗衣机,该洗衣机包括滚筒9和电动机7,8,还公开了具体的防皱控制步骤,因此该洗衣机必然包括控制器。同时结合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时提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内容可知,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包括“在检测到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进一步检测所述防皱键是否被触发”的检测步骤,而对比文件1是在脱水结束后,手动按下防皱按钮71来开启防皱运行。(2)本申请的防皱运行为控制滚筒洗衣机的内筒进行周期性地正转和反转;以及在第一预设时间之后,控制所述滚筒洗衣机停止运行,控制器,还用于若滚筒洗衣机在第一预设时间中出现掉电情况,则在上电之后,可以承接掉电时的程序点继续运行。而对比文件1只记载了内筒的转动,并未具体说明转动的方向如何设置。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操作更加便捷、如何提高防皱效果、自动化程度以及节约能源。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7-10分别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检测防皱键是否被触发,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公知的防皱运行的触发方式获得启示,采用上述检测手段来决定是否启动防皱运行,具体的理由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2)对于意外掉电而后上电时承接掉电时的程序点继续运行,这是洗衣机领域所公知的断电记忆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自动化程度,能够将该功能应用于防皱程序中。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上电后等待用户操作处理的方式,这是另外一种应对意外断电的手段,但并非是唯一可用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需要选择采用哪一种处理掉电情况发生的程序运行方式。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申请求人如对本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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