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于皮肤点刺实验时的滴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专用于皮肤点刺实验时的滴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00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466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02155.0
申请日:2015-03-09
复审请求人:浙江省苍南中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A61B1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其中某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本领域中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情况下,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目前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2155.0,名称为“专用于皮肤点刺实验时的滴管”的发明专利申请 (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省苍南中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9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CH114199的瑞士专利文件,其公开日为1926年03月16日;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EP2298393A1的欧洲专利文件,其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3日;
对比文件4:公告号为CN210765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2年06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11]-[0013]段、说明书附图1-4。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专用于皮肤点刺实验时的滴管,包括吸管(1)和吸囊(2),所述吸管(1)与吸囊(2)连接相贯通,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3),所述壳体(3)包括可拆卸连接的盖体(4)和本体(5),所述盖体(4)上设有盖体通孔(6),所述本体(5)上设有本体通孔(7),所述吸囊(2)设置在壳体(3)内,所述吸管(1)从本体通孔(7)中伸出,所述壳体(3)内设有压板(8)和压柱(9),所述压板(8)与压柱(9)相联动并且可在壳体(3)内转动和上下位移,所述压柱(9)的一端与压板(8)相连接,压柱(9)的另一端从盖体通孔(6)中伸出,所述压柱(9)上套设有按压弹簧(10),所述按压弹簧(10)的一端与盖体(4)的内壁相连接,按压弹簧(10)的另一端与压板(8)相连接,所述壳体(3)的内壁上设有多个从上至下排列的环形定位凹槽(11),所述压板(8)的侧部设有侧部安装孔(12),所述侧部安装孔(12)内设有定位柱(13)和定位弹簧(14),所述定位弹簧(14)的一端与定位柱(13)相抵接,定位弹簧(14)的另一端抵接在侧部安装孔(12)内,壳体(3)的内壁上设有一条可供定位柱(13)通过上移的贯穿环形定位凹槽(11)的竖直复位槽(15),所述压板(8)向下往吸囊(2)方向移动到达环形定位凹槽(11)时,定位柱(13)在压板(8)的带动下进入环形定位凹槽(11)中,限制压板(8)向上往远离吸囊(2)的方向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专用于皮肤点刺实验时的滴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弹簧(10)为拉伸弹簧,定位弹簧(14)为压缩弹簧。”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所述壳体(3)的内壁上设有多个从上至下排列的环形定位凹槽(11);所述压板(8)的侧部设有侧部安装孔(12),所述侧部安装孔(12)内设有定位柱(13)和定位弹簧(14),所述定位弹簧(14)的一端与定位柱(13)相抵触,定位弹簧(14)的另一端抵接在侧部安装孔(12)内,所述压板(8)向下往吸囊(2)方向移动到达环形定位凹槽(11)时,定位柱(13)在压板(8)的带动下进入环形凹槽(11)中,限制压板(8)向上往远离吸囊(2)的方向移动;B.所述按压弹簧(10)的一端与盖体(4)的内壁相连接,按压弹簧(10)的另一端与压板(8)相连接;C.对比文件1使用了包装药剂体而本申请使用了吸囊;本申请压板可在壳体(3)内转动;壳体(3)的内壁上设有一条可供定位柱(13)通过上移的贯穿环形定位凹槽(11)的竖直复位槽(15)。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部分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4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简单的变形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柱和定位弹簧;区别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C,本领域中的滴管通常具备吸囊,并且可以重复吸取药液,本领域中通常将卡块和缺口或槽配合使用以使卡块可以通过缺口或槽,基于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为了使被挤压的吸囊恢复原状,需要设置与压板上突出的定位柱相配合的缺口或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壳体(3)的内壁上设有一条可供定位柱(13)通过上移的贯穿环形定位凹槽(11)的竖直复位槽(15),同时为了使压板上定位柱可以对准复位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压板可在壳体内转动。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浙江省苍南中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4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壳体(3)的内壁上设有一条可供定位柱(13)通过上移的贯穿环形定位凹槽(11)的竖直复位槽(15)。该区别技术特征是与其他技术特征组合使用的,只有这么多技术特征组合实现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才使得只需多次按压压柱让定位柱经过多个环形定位凹槽即可,滴落的原药液正好是测试所需的容量,并且每次原药液滴落的容量相等,旋转压柱,压柱带动压板旋转,定位柱进入竖直复位槽定位柱离开环形凹槽并解除对压板的锁止,压板在按压弹簧的拉力作用下带动定位柱沿着竖直复位槽向上位移远离吸囊,吸囊恢复原状的过程中通过吸管将原药液吸入,可下次使用,实现单手操作,工作效率高,这些内容在说明书中也均有清楚的记载。对比文件1、2、4中均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只是现有技术和常规结构的简单组合叠加,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也是现有技术已经实现了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本次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而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11]-[0013]段、说明书附图1-4。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专用于皮肤点刺实验时的滴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包装药剂排空的装置(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栏第2段至第2页第1栏第2段,附图1,2),该装置包括:包装药剂体7,扩展管8(相当于本申请的吸管),中空圆柱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壳体的本体),盖体3,盖体3与中空圆柱体1螺纹连接(即可拆卸连接),包装药剂体7设置在中空圆柱体1中;从说明书附图1、2中可以确定盖体3上具有盖体通孔,扩展管8从中空圆柱体1下方的通孔(相当于本申请的本体通孔)伸出;该装置还包括导向活塞4(相当于本申请的压板),其上连接轴5(相当于本申请的压柱);从说明书附图1、2中可以确定连接轴5的一端与活塞4连接,另一端从盖体通孔中伸出,活塞和轴连接实现上下位移,轴5上设置有压紧弹簧;此外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为了使药剂排出,包装药剂体7和扩展管8必然连接相贯通。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A.专用于皮肤点刺实验时的滴管;
B.吸囊(2);所述壳体(3)的内壁上设有多个从上至下排列的环形定位凹槽(11);所述压板(8)的侧部设有侧部安装孔(12),所述侧部安装孔(12)内设有定位柱(13)和定位弹簧(14),所述定位弹簧(14)的一端与定位柱(13)相抵接,定位弹簧(14)的另一端抵接在侧部安装孔(12)内,所述压板(8)向下往吸囊(2)方向移动到达环形定位凹槽(11)时,定位柱(13)在压板(8)的带动下进入环形定位凹槽(11)中,限制压板(8)向上往远离吸囊(2)的方向移动;所述按压弹簧(10)的一端与盖体(4)的内壁相连接,按压弹簧(10)的另一端与压板(8)相连接;
C. 压板可在壳体(3)内转动;壳体(3)的内壁上设有一条可供定位柱(13)通过上移的贯穿环形定位凹槽(11)的竖直复位槽(15)。
基于上述区别A-C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皮肤点刺实验时准确控制滴出原药液,在原药液全部滴出后重复使用该滴管且能够避免交叉感染。
驳回决定中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4相应地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注射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5]-[0032]段,附图1-3):注射器100包括主体10,主体10包括具有圆形截面的圆柱形侧壁11,主体10中包括具有活塞头1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活塞4)的活塞14,圆柱形侧壁11上设有环形凹槽26;活塞头16包括环形突出部2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定位柱),环形突出部28由弹性材料形成;活塞头16首先位于第一位置并与第一凹槽26啮合,当活塞推进时,活塞头16前进至第二位置并与第二凹槽26啮合,这样预定体积的液体被注射出(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活塞4向下往包装药剂体7方向移动到达环形凹槽时,定位柱在活塞4的带动下进入环形凹槽中,限制活塞4向上往远离包装药剂体7的方向移动)。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微量定量连续加液(样)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附图1):本实用新型是装有刻度针管9和齿卡标尺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定位凹槽)进行两次定量,在刻度针管9的下端固定着平口针头10,其针管9的上端与固定板7紧固,在固定板7上装有齿卡标尺8和固定套6,将套有弹簧4的针芯3插入固定套6和刻度针管9的上段内,在针芯3的上端装有压柄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压板)和与齿卡标尺8衔接的活门2。从附图1可以看出,活门2安装在压柄1上,由柱和弹簧组成。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要实现定量加液必然是当压柄1向下运动达到齿卡标尺8时,活闩2在压柄1的带动下进入齿卡标尺8的凹槽,限制压柄1向上运动。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领域中通常将卡块和缺口或槽配合使用以使卡块可以通过缺口或槽。基于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为了使被挤压的吸囊恢复原状,需要设置与压板上突出的定位柱相配合的缺口或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壳体(3)的内壁上设有一条可供定位柱(13)通过上移的贯穿环形定位凹槽(11)的竖直复位槽(15);同时为了使压板上定位柱可以对准复位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压板可在壳体内转动。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采用“压板可在壳体(3)内转动;壳体(3)的内壁上设有一条可供定位柱(13)通过上移的贯穿环形定位凹槽(11)的竖直复位槽(15)”这样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在全部原药液都已滴出、吸囊已排空的情况下,将吸管放入原药液中旋转压板,将压板上的定位柱转到竖直复位槽中,定位柱离开环形定位凹槽并解除对压板的锁止,压板在按压弹簧的拉力作用下带动定位柱沿着竖直复位槽向上位移远离吸囊,吸囊恢复原状通过吸管将原药液吸入,从而使用同一滴管补充吸囊内的原药液以实现继续使用的技术效果。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并未被对比文件2、4相应地公开,并且对比文件2、4中也未对全部原药液均已排出后如何补充原药液给出相应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4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去按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那样去补充原药液,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
如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基于目前的证据组合方式,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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