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油性圆珠笔笔芯、油性圆珠笔及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53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2851
优先权日:2013-08-08
申请(专利)号:201480043891.7
申请日:2014-08-08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百乐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文静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裴少波
国际分类号:B43K7/02(2006.01);;B43K1/08(2006.01);;B43K7/12(2006.01);;C09D11/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的对比文件公开,其他的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关于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3891.7、名称为“油性圆珠笔笔芯、油性圆珠笔及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百乐,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8日和2014年03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2月03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2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2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223段(即第1-35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性圆珠笔笔芯,其特征在于,在墨液容纳筒的前端部直接或经由笔尖支架安装有圆珠笔笔尖,所述笔尖以笔珠自由旋转的方式抱持笔珠,在所述墨液容纳筒内容纳有含有着色剂、有机溶剂及树脂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所述笔珠的表面的算术平均粗糙度为0.1~15nm,所述着色剂仅由染料组成,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含有作为树脂的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且以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并且在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5000~50000mPa·s,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羟基量为25mol%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所述笔珠的轴向的移动量为5~20μ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每100m的墨液消耗量为30~80mg。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平均聚合度为200~2500。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羟基量为25~40mol%。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作为所述染料,含有偶氮骨架酸性染料与三芳基甲烷骨架碱性染料形成的成盐染料,作为所述有机溶剂,含有芳香族醇系溶剂。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还含有磷酸酯系表面活性剂。
8. 一种油性圆珠笔,其特征在于,在轴筒内配设有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
9. 一种油性圆珠笔,其特征在于,是出没式油性圆珠笔,所述出没式油性圆珠笔在轴筒内以笔芯自由滑动的方式配设有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所述圆珠笔笔尖的笔尖前端部能够从所述轴筒的前端部出没。
10. 一种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
偶氮骨架酸性染料与三芳基甲烷骨架碱性染料形成的成盐染料、
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以及
芳香族醇系溶剂,
以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并且在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5000~50000mPa·s,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羟基量为25mol%以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还含有芳香族二醇醚系溶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所述醇系溶剂的含量(A)及所述二醇醚系溶剂的含量(B)满足1≤A/B≤10。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羟基量为25~40mol%。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还含有拉丝性赋予树脂,相对于全部树脂的含量,该拉丝性赋予树脂的含量为0.1~20质量%。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15000~35000mPa·s。
16.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还含有磷酸酯系表面活性剂。
17.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还含有有机胺。”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13-28788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659246A,公开日为2005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3:CN201201428Y,公告日为2009年03月04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油性圆珠笔笔芯,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笔尖直接或经由笔尖支架安装在墨液容纳筒的前端部,笔珠的表面算术平均粗糙度为0.1-15nm,着色剂仅由染料组成;(2)以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3)在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5000-50000mPa?s。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要求保护一种油性圆珠笔,其限定的笔的结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盐染料为偶氮骨架酸性染料与三芳基甲烷骨架碱性染料形成的盐染料;(2)以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3)在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5000-50000mPa?s。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0,并删除了权利要求7、17。在复审请求中指出,(1)对比文件1、2没有给出“仅使用染料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比例超过90%以上,墨液组合物的性能会变差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仅使用染料作为着色剂的方案;(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在此基础上,该树脂的具体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油性圆珠笔笔芯,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笔尖直接或经由笔尖支架安装在墨液溶纳筒的前端,笔珠的表面算术平均粗糙度为0.1-15nm;(2)着色剂仅由染料组成,以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3)在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5000-50000mPa?s。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中,除具体的含量数值外,其余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具体的含量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实验即可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要求保护一种油性圆珠笔,其限定的笔的结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盐染料为偶氮骨架酸性染料与三芳基甲烷骨架碱性染料形成的盐染料;(2)以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3)在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5000-50000mPa?s。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实验即可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还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以2019年03月21日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权利要求2中新增特征“在将所述有机胺的总胺值记为X并将所述磷酸酯系表面活性剂的酸值记为Y的情况下,满足0.3≤Y/X≤1.0”;在权利要求3中新增特征“将油性圆珠笔笔芯每100m的墨液消耗量记为M、上述笔珠径记为R时,满足40≤M/R≤100,M的单位为mg,R的单位为mm”;在权利要求4中新增特征“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相对于墨液组合物总质量为12.0质量%~25.0质量%”。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认识不到“通过将墨液组合物中树脂的聚乙烯醇缩丁醛比例调节至90%以上能够进一步提高墨液漏泄性能和书写感”;(2)本申请是以仅使用染料作为着色剂为前提的,是在这一前提下来提高墨液的性能。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性圆珠笔笔芯,其特征在于,在墨液容纳筒的前端部直接或经由笔尖支架安装有圆珠笔笔尖,所述笔尖以笔珠自由旋转的方式抱持笔珠,在所述墨液容纳筒内容纳有含有着色剂、有机溶剂及树脂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所述笔珠的表面的算术平均粗糙度为0.1~15nm,所述着色剂仅由染料组成,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含有作为树脂的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且以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并且在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5000~50000mPa·s,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羟基量为25mol%以上,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还含有磷酸酯系表面活性剂和有机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所述笔珠的轴向的移动量为5~20μm,在将所述有机胺的总胺值记为X并将所述磷酸酯系表面活性剂的酸值记为Y的情况下,满足0.3≤Y/X≤1.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每100m的墨液消耗量为30~80mg,将油性圆珠笔笔芯每100m的墨液消耗量记为M、上述笔珠径记为R时,满足40≤M/R≤100,M的单位为mg,R的单位为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平均聚合度为200~2500,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相对于墨液组合物总质量为12.0质量%~25.0质量%。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羟基量为25~40mol%。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作为所述染料,含有偶氮骨架酸性染料与三芳基甲烷骨架碱性染料形成的成盐染料,作为所述有机溶剂,含有芳香族醇系溶剂。
7. 一种油性圆珠笔,其特征在于,在轴筒内配设有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
8. 一种油性圆珠笔,其特征在于,是出没式油性圆珠笔,所述出没式油性圆珠笔在轴筒内以笔芯自由滑动的方式配设有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笔芯,所述圆珠笔笔尖的笔尖前端部能够从所述轴筒的前端部出没。
9. 一种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
偶氮骨架酸性染料与三芳基甲烷骨架碱性染料形成的成盐染料、
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有机胺以及
芳香族醇系溶剂,
以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并且在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5000~50000mPa·s,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羟基量为25mol%以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还含有芳香族二醇醚系溶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所述醇系溶剂的含量(A)及所述二醇醚系溶剂的含量(B)满足1≤A/B≤10。
12.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所述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羟基量为25~40mol%。
13.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还含有拉丝性赋予树脂,相对于全部树脂的含量,该拉丝性赋予树脂的含量为0.1~10质量%。
14.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15000~35000mPa·s。
15.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所述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还含有磷酸酯系表面活性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过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6年02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油性圆珠笔笔芯,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以及一种油性圆珠笔笔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3]段-[0045]段,第[0051]段,图1-3):在墨液容纳筒22的前端部安装有圆珠笔笔尖1,笔尖1以笔珠9自由旋转的方式抱持笔珠9,在墨液容纳筒22内容纳有含有着色剂(对比文件1中的染料和颜料共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着色剂)、有机溶剂及树脂的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含有作为树脂的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段),且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羟基量为20-40mol%(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段,与本申请25mol%以上的范围有重叠),在20℃,剪切速度500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10-5000mPa?s;墨液组合物还含有磷酸酯系表面活性剂和有机胺。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着色剂仅由染料组成,以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2)笔尖直接或经由笔尖支架安装在墨液溶纳筒的前端,笔珠的表面算术平均粗糙度为0.1-15nm;(3)在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5000-50000mPa?s。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研究的对象是“仅由染料组成着色剂”的墨液组合物,而非既包括染料又包括颜料的墨液组合物,也即,本申请研究的基础与对比文件1的不相同。在本申请中,为获得浓的笔迹,通过提高墨液组合物的染料浓度来实现;而在对比文件1中,为获得浓的笔迹,通过并用颜料作为着色剂实现,可见,为了获得浓的笔迹,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手段不相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使用颜料作为着色剂是必要手段,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不使用颜料而仅使用染料作为着色剂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也使用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但没有给出通过增加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特别是以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时,可以提高墨液中的溶解稳定性和经时稳定性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加压圆珠笔用墨水组合物及加压圆珠笔,还公开了一种圆珠笔用墨水组合物,该组合物至少含有着色剂、溶剂和二氧化硅,在墨水组合物中使其形成至少含有二氧化硅的凝集体,以防止加压圆珠笔中的墨水泄漏而含有的物质。对着色剂没有特别限定,例如染料和颜料等。以墨水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62.5质量%(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17页最后一行,表1,说明书第9页第3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中,墨水组合物中虽然也含有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但为了防止墨水泄漏,是通过在墨水组合物中填加二氧化硅的凝集体实现的,与本申请为防止墨水泄漏而采用的“增加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不相同,也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通过增加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以改善墨水泄漏的启示,更没有给出“以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特征“以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可以提高仅使用染料作为着色剂的墨液组合物的抑制墨液泄漏和提高书写感的效果,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8要求保护一种油墨圆珠笔,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以及一种油性圆珠笔笔芯,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3]段-[0045]段,第[0051]段,图1-3):含有盐染料(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9]段)、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段)、有机胺以及苯甲醇(苯甲醇是本申请中的芳香族醇系溶剂的一种),且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羟基量为20-40mol%(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段,与本申请25mol%以上的范围有重叠),在20℃,剪切速度500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10-5000mPa?s。
权利要求9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以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2)盐染料为偶氮骨架酸性染料与三芳基甲烷骨架碱性染料形成的盐染料;(3)在20℃、剪切速度5sec-1下的墨液粘度为5000-50000mPa?s。
鉴于权利要求9的区别技术特征中也包括“以油性圆珠笔用墨液组合物中的全部树脂的总质量为基准,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的含量占90质量%以上”(参见权利要求9的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10-1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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