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注塑模具、包括该注塑模具的注塑模制工具、其使用方法和所获得的物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09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57082
优先权日:2013-11-04,2014-03-28
申请(专利)号:201480071040.3
申请日:2014-11-04
复审请求人:普莱斯提克斯恩邦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聪雨
合议组组长:靳艳英
参审员:曾秀妮
国际分类号:B29C45/7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均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目前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对其进行改进以获得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不能基于现有证据认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1040.3,名称为“注塑模具、包括该注塑模具的注塑模制工具、其使用方法和所获得的物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普莱斯提克斯恩邦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4日和2014年3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注塑模制机的注塑模制工具(54),所述注塑模制工具(54)具有注塑模具(1),所述注塑模具(1)包括:
-注塑器模具板(2),所述注塑器模具板具有第一注塑器模具板面(4)和相反的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5),
-顶出器模具板(3),所述顶出器模具板具有第一顶出器模具板面(6)和相反的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7),
-所述第一注塑器模具板面(4)面朝所述第一顶出器模具板面(6),
-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将所述注塑模具(1)的调温介质入口(23;25)连接到所述注塑模具(1)的调温介质出口(24;26),用于在所述注塑模制期间,轮流循环加热介质和冷却介质,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是由一系列急转弯形成的弯道,所述弯道横贯所述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5)和所述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7)中的至少一个的区域,并且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在相应的所述第二模具板面(5;7)中沿着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的至少一段长度限定自由开口(30;33),
-所述自由开口布置为在所述注塑模具配合在注塑模制机上时,所述自由开口被首先闭合,
其中所述注塑模制工具(54)具有
-第一密封板(17),所述第一密封板能够密封地固定到所述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5),和
-第二密封板(19),所述第二密封板能够密封地固定到所述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7),
-第一隔热板(18),所述第一隔热板面向所述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5)设置在所述第一密封板(17)上,和
-第二隔热板(20),所述第二隔热板面向所述第二顶出器模具板 面(7)设置在所述第二密封板(19)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54),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限定在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模具型腔(8a,8b,8c,8d)中的一个或更多个上方行进的流动路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54),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沿着整个长度具有自由开口(30;33)。
4. 根据先前权利要求1、2或3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54),其特征在于,所述弯道优选地是连续弯道,所述连续弯道限定用于所述调温介质横跨相应的所述模具板(2;3)循环的流动路径,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限定比如下特征长的流动路径:
-相应的所述注塑器模具板(2)或所述顶出器模具板(3)的宽度,和/或
-相应的所述注塑器模具板(2)或所述顶出器模具板(3)的高度,和/或
-相应的所述注塑器模具板(2)或所述顶出器模具板(3)的边缘之间或拐角之间的任何线。
5. 根据先前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54),其特征在于,
-所述注塑器模具板(2)的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5)具有包围至少一个第一调温介质通道(11)的第一外围区域(9),并且所述第一外围区域(9)可选地设有第一密封件(10),和/或
-所述顶出器模具板(3)的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7)具有包围至少一个第二调温介质通道(14)的第二外围区域(12),并且所述第二外围区域(12)可选地设有第二密封件(13)。
6. 根据先前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54),其特征在于,所述顶出器模具板(3)具有用于顶出销(88)的多个横贯通路(15),并且用于顶出销(88)的横贯通路(15)具有通路密封件(16)。
7. 根据先前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54),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通过机械加工实体注塑器模具板或实体顶出器模具板获得。
8. 根据先前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54),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是通过机械加工实体模具板(2;3)而获得时,所述模具板(2;3)的制品的、在型腔和调温介质通道之间的厚度小于20mm,可选地小于15mm,
或者
-当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是通过机械加工已经具有传统的直冷却孔的模具板或模具半部而获得时,所述厚度小于或等于相应的所述模具板的总厚度的95%,可选地是小于。
9. 根据先前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54),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密封板(17)是注塑模制机的固定台板(43),和/或所述第二密封板(19)是注塑模制机的可移动台板(44)。
10. 一种注塑模制机,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54),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塑模制机包括:
-至少一个调温介质源,和
-具有阀系统的循环布置,所述阀系统用于控制调温介质从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源经由温度调节系统通过所述注塑模具(1)的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的循环。
11. 一种对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注塑模制机改型的方法,所述改型通过插入根据先前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54)并且将所述注塑模具(1)连接到所述循环布置和所述调温介质源实现。”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TW350812B,公开日为1986年12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2971129A,公开日为2013年3月13日;
对比文件3:CN101698320A,公开日为2010年4月28日。
驳回决定认为: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用于注塑模制机的注塑模制工具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是由一系列急转弯形成的弯道,弯道横贯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和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中的至少一个的区域;(2)调温介质通道用于在注塑模制期间,轮流循环加热和冷却介质;(3)注塑模制工具还包括第一隔热板和第二隔热板,第一隔热板面向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设置在第一密封板上,第二隔热板面向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设置在第二密封板上。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具有随行冷却通道的模具的方法,并公开了模具上具有表面下的适形冷却通道10,冷却通道10沿着迂回路径从冷却剂入口15到冷却剂出口20通过半模5;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模具加热冷却棒及可实现急冷急热的模具,该加热冷却棒包括加热冷却棒本体7和冷却隔热孔9,在合模过程中,先由温度感应器测量模具的温度,如果模具的温度低于设定的温度,则控制单元控制加热冷却棒通电,利用加热冷却棒对模芯的成型面急速加热至等于或接近熔融材料的温度或设定温度,完成注射后,电动控制阀开启,冷却水进入冷却隔热孔9,进行冷却,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既可以实现对模具加热又可以对模具冷却的结构部件,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的调温介质通道作为同时实现加热和冷却的结构部件;对于区别(3),在注塑模具上设置隔热板以实现更好的控温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注塑模制工具的注塑模制机,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时所述的区别特征之外,区别特征还在于“还包括具有阀系统的循环布置,阀系统用于控制调温介质从至少一个调温介质源经由温度调节系统通过注塑模具的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的循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对权利要求10所述的注塑模制机改型的方法,其限定的通过插入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并将其连接到所述注塑模制机是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特征“所述第一注塑器模具板面(4)和所述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5)分别是所述注塑器模具板(2)的板前侧和板背侧”,“所述第一顶出器模具板面(6)和所述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7)分别是所述顶出器模具板(3)的板前侧和板背侧”,“以在注塑塑料材料期间当所述注塑器模具板(2)和所述顶出器模具板(3)处于密合接触时,界定一个或更多个模具型腔(8a,8b,8c,8d)”,“以在模制循环期间交替地加热和冷却所述注塑器模具板(2)和所述顶出器模具板(3)中的每一个或两者”和“其中所述调温介质沿所述调温介质通道的通路的分支循环,从而从入口到出口沿随后的通道分支交替地在相反方向上流动”。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冷却通道设置在与成型表面相反的表面上;(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自由开口布置为在所述注塑模具配合在注塑模制机上时,所述自由开口被首先闭合”,对比文件1教导了将空腔插入物和核心插入物以密封且牢固的方式组装到空腔模制板,形成副组件A和B,副组件A、B被进一步加工,然后安装到注塑模制机,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核心插入物和空腔插入物的调温通道被注塑模制机外的接收板封闭,因此在安装到注塑模制机之前或之后被处理以接受进一步的加工和配合;(3)对比文件3中的加热冷却棒与本申请中的调温介质通道不同。由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注塑模制机的注塑模制工具(54),所述注塑模制工具(54)具有注塑模具(1),所述注塑模具(1)包括:
-注塑器模具板(2),所述注塑器模具板具有第一注塑器模具板面(4)和相反的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5),所述第一注塑器模具板面(4)和所述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5)分别是所述注塑器模具板(2)的板前侧和板背侧,
-顶出器模具板(3),所述顶出器模具板具有第一顶出器模具板面(6)和相反的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7),所述第一顶出器模具板面(6)和所述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7)分别是所述顶出器模具板(3)的板前侧和板背侧,
-所述第一注塑器模具板面(4)面朝所述第一顶出器模具板面(6),以在注塑塑料材料期间当所述注塑器模具板(2)和所述顶出器模具板(3)处于密合接触时,界定一个或更多个模具型腔(8a,8b,8c,8d),
-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将所述注塑模具(1)的调温介质入口(23;25)连接到所述注塑模具(1)的调温介质出口(24;26),用于在所述注塑模制期间,轮流循环加热介质和冷却介质,以在模制循环期间交替地加热和冷却所述注塑器模具板(2)和所述顶出器模具板(3)中的每一个或两者,
-其中所述调温介质沿所述调温介质通道的通路的分支循环,从而从入口到出口沿随后的通道分支交替地在相反方向上流动,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是由一系列急转弯形成的弯道,所述弯道横贯所述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5)和所述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7)中的至少一个的区域,并且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在相应的所述第二模具板面(5;7)中沿着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的至少一段长度限定自由开口(30;33),
-所述自由开口布置为在所述注塑模具配合在注塑模制机上时, 所述自由开口被首先闭合,
其中所述注塑模制工具(54)具有
-第一密封板(17),所述第一密封板能够密封地固定到所述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5),和
-第二密封板(19),所述第二密封板能够密封地固定到所述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7),
-第一隔热板(18),所述第一隔热板面向所述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5)设置在所述第一密封板(17)上,和
-第二隔热板(20),所述第二隔热板面向所述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7)设置在所述第二密封板(19)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并无槽道25布置在成型表面上的直接文字记载,槽道被焊接材料填充之后,自然成了“位于成型表面下面(即与成型表面相反的表面)的敞开冷却剂通道”;(2)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自由开口布置为在所述注塑模具配合在注塑模制机上时,所述自由开口被首先闭合”,该限定意思即为在将注塑模具配合到注塑模制机的过程中,首先将自由开口闭合。在对比文件1中,如申请人所述,其调温通道首先被接收板封闭,然后接受进一步加工,安装到注塑模制机中,上述各步骤共同构成了将注塑模具配合到注塑模制机的过程,因此在该过程中,将调温通道的开口闭合也是其开始的第一步,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自由开口布置为在所述注塑模具配合在注塑模制机上时,所述自由开口被首先闭合”;(3)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注塑模具中采用同一结构部件实现加热和冷却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中均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目前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对其进行改进以获得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不能基于现有证据认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注塑模制机的注塑模制工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模造物品之装置,及产生核心插入物及/和空腔插入物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9页倒数第1段-22页第4段、附图1-4)核心插入物40(相当于本申请的“顶出器模具板”),邻接核心板110之上表面112,且操作地、密封地与之相连,核心插入物有一背侧130及一前侧14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顶出器模具板面和第一顶出器模具板面),密封圈120将核心插入物40之背侧130紧固于核心安装板110上(可见核心板110相当于第二密封板,所述第二密封板能够密封地固定的到所述第二顶出器模具面板),空腔插入物5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注塑器模具”)邻接核心插入物40之前侧140(即所述第一注塑器模具板面面朝所述第一顶出器模具板面),空腔插入物50具有一前侧150(即第一注塑器模具板面),有一背侧160(即相反的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背侧160界定一密封圈接受槽170,用以接受一密封圈180,空腔插入物之背侧160配合地衔接于空腔安装板200上(即公开了所述注塑模制工具具有第一密封板,第一密封板能够密封地固定到所述第二注塑器模具板面),核心插入物40之背侧130界定端壁42,44及侧壁43,壁42,43和44界定至少一互连开孔或室134以接收一冷却流体,核心插入物40有延伸经过核心插入物之各相对侧壁42及43之开孔144,开孔144与室134相通,空腔插入物50有一背侧160,其一般界定端壁52及53和侧壁54,壁52,53及54界定至少一互连之开孔或室164,用以接受冷却流体。空腔插入物50有开孔194,其延伸经过空腔插入物50之各侧壁52和53,开孔194与室164相通。另外,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的步骤8和9以及说明书第12页倒数第1段-第14页第3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空腔插入物和核心插入物都附着于安装板,空腔插入物被安装且被夹紧于一“A”模板,形成一防漏、中空的副组件,核心插入物被安装于一“B”模板,以形成一“B”副组件,之后,此B副组件最好从前侧被钻孔,穿过在推顶杆安置区域中之核心插入物及B模板,用以精确安置推顶杆。另一处理步骤包括:安装A副组件及B副组件于电子放电机器(EDM)中,使用各壳组件之平坦的、平行的后侧及燃烧此两平面使得一起形成一分模线或“kiss off”区,以供无毛刺的塑胶元件制造之用。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具有随形冷却通道的模具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2]段、图1)半模5具有适形冷却通道10,特定的冷却通道10沿着迂回路径从冷却剂入口15到冷却剂出口20通过半模5。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模具加热冷却棒,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2]-[0064]段、图1-4)该模具加热冷却棒包括加热冷却棒本体7和发热元件8,发热元件8为电发热元件,还具有冷却隔热孔。
可见,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在相应的所述第二模具板面(5;7)中沿着所述至少一个调温介质通道(11;14)的至少一段长度限定自由开口(30;33),所述自由开口布置为在所述注塑模具配合在注塑模制机上时,所述自由开口被首先闭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调温介质通道的加工,且方便检查调温介质通道是否存在缺陷。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核心插入物40的背侧130通过密封圈120密封地配合在核心邻接板110的上表面112上,空腔插入物50的背侧通过密封圈180密封地配合在空腔安装板上,因此可以确定一旦将注塑模具安装至注塑模制机上时,上述密封便会形成,位于核心插入物40背侧的具有自由开口的调温介质通道和空腔插入物50的背侧的具有开口的调温介质通道的自由开口就会被闭合,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特征;前置意见中进一步认为,对比文件1中将注塑模具配合到注塑模制机的过程包括,首先将空腔插入物和核心插入物组装到空腔模制板,在该过程中自由开口被首先闭合,形成副组件A和B,然后对A和B进行加工,这种加工也是为安装而进行的,因此也构成了设备的组合安装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对比文件1中在将注塑模具配合到注塑模制机的过程中,将调温通道的开口闭合也是其开始的第一步。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注塑模具配合到注塑模制机的过程中,其空腔插入物和核心插入物已经以密封且牢固的方式组装到了空腔模制板上,形成了副组件A和B ,且副组件A和B可经过进一步加工后再安装到注塑模制机上(参见附图1中的步骤8和9、说明书第12页倒数第1段-第14页第3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在形成副组件A和B的时候对自由开口进行闭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自由开口布置为在所述注塑模具配合在注塑模制机上时被首先闭合”不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中对自由开口进行闭合后一般情况下都在副组件内部,不能直接观察到自由开口的内部情况,而本申请中的自由开口在每次注塑模具配合在注塑模制机上时都是由打开到闭合,其内部情况可以很直观的看到。因此该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基于上述特征,本申请解决了调温介质通道易于加工以及可方便地对调温介质通道进行检查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而该特征并未被任何卷内证据所揭示的现有技术公开,且采用该技术手段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基于现有的理由和证据,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和1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的注塑模制机,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对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注塑模制机改型的方法,通过插入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塑模制工具实现。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和1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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