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潜水船装喷气发动机的防水倒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38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06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54328.1
申请日:2017-06-30
复审请求人:李新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炳萍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孙玉帅
国际分类号:B63G8/08(2006.01),B63G8/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使该技术是同一申请人的在先申请,只要其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其就属于现有技术。如果一项技术方案被现有技术全部公开,并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54328.1,名称为“潜水船装喷气发动机的防水倒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李新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44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6005339A,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潜水船装喷气发动机的防水倒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潜水船装喷气发动机的防水倒灌装置,由定盘(22)、转盘(26)、齿轮(28)、感应齿条(29)、弹簧(31)、限位盒(34)组成;
定盘(22)为圆形盘,盘面等分为n个扇形,在n/2个扇形上有定盘气孔(32),有所述定盘气孔(32)的扇形与没有所述定盘气孔(32)的扇形相邻,所述n为大于2的偶数;所述定盘(22)的盘面中心有定盘轴孔(23),所述定盘轴孔(23)的轴线与该定盘(22)的轴线重合;所述定盘(22)前盘面垂直地固紧连接一个伸向前的定位钉(24),所述定位钉(24)与所述定盘轴孔(23)的距离大于其与邻近的所述定盘(22)边缘的距离;所述定盘(22)的外周表面与相应位置的喷气发动机的喷管(15)的内表面固紧连接,其轴线与该喷管(15)的轴线重合;
转盘(26)为圆形盘,其盘面上均匀分布多个转盘气孔(33);所述转盘(26)上的转盘气孔(33)的数量、形状、面积、相对位置、分布规律与定盘(22)上的定盘气孔(32)的数量、形状、面积、相对位置、分布规律分别相同;转盘轴(27)垂直固紧连接在所述转盘(26)前盘面的中心,其轴线与所述转盘(26)的轴线重合,其外径等于所述定盘(22)上定盘轴孔(23)的内径;
转盘(26)上的转盘轴(27)从后向前穿过定盘(22)上的定盘轴孔(23)后与圆柱形齿轮(28)固紧连接,所述转盘(26)的前盘面与所述定盘(22)的后盘面紧密光滑活动接触,所述转盘(26)的外周表面与相应位置的喷管(15)的内表面光滑活动接触;
限位盒(34)由矩形限位盒盖板(34a)和两块分开的相互对置的矩形限位盒侧板(34b)围成,所述限位盒侧板(34b)的前端面与相应位置的所述限位盒盖板(34a)的后侧向面固紧连接,所述限位盒侧板(34b)的后端面与相应位置的定盘(22)的前盘面固紧连接,所述限位盒(34)内有一个两端敞开的方形空腔;
感应齿条(29)为长方体形,其后侧向面上有与其轴线平行的直形定位槽(25),所述定位槽(25)的宽度等于或大于定盘(22)上定位钉(24)的外径;所述感应齿条(29)穿过喷管(15)上的喷管方孔(30)和限位盒(34)内的方形空腔,其横断面的形状与所述限位盒(34)内空腔或所述喷管方孔(30)的横断面的形状相同且面积相等,其与所述喷管方孔(30)的孔壁或所述限位盒(34)内腔的腔壁之间光滑活动接触;所述感应齿条(29)位于所述喷管(15)内腔中的后侧向面,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22)的前盘面光滑活动接触,且接触处没有定盘气孔(32);所述定位钉(24)位于所述定位槽(25)中,所述定位槽(25)相对所述定位钉(24)滑动时,所述定位槽(25)不会进到所述喷管方孔(30)中;所述感应齿条(29)上的齿面与齿轮(28)接触且相互啮合,所述齿面只限于所述感应齿条(29)上的一小段且其不会进到所述喷管方孔(30)中;
弹簧(31)套在露出在喷管(15)外部的感应齿条(29)上,其外端与所述感应齿条(29)固紧连接且固紧连接处接近所述感应齿条(29)的外端,其里端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喷管(15)的外表面固紧连接;
喷管(15)内腔中的压强稍大于外部压强时,定盘(22)上的定位钉(24)与感应齿条 (29)上定位槽(25)的外端接触,弹簧(31)处于伸长状态,所述定盘(22)上的定盘气孔(32)与转盘(26)上的转盘气孔(33)不重叠,所述定盘气孔(32)被相应位置的所述转盘(26)上没有转盘气孔(33)的盘面严密封盖,阻止水倒灌进入所述喷管(15)内腔中;所述感应齿条(29)内外两端的压强差为Δp,压力差为ΔpS,方向向外,S为所述感应齿条(29)端部的横断面积;所述定位钉(24)对所述感应齿条(29)的压力为F,方向向外;所述弹簧(31)的劲度系数为k,伸长量为Δx,其对所述感应齿条(29)的拉力为kΔx,方向向内;上述各量的关系为
ΔPS F=kΔx
若喷管(15)内腔中的压强等于或小于外部压强,即Δp=0,或Δp为负值,与感应齿条(29)上定位槽(25)的外端接触的定盘(22)上的定位钉(24)阻止所述感应齿条(29)向所述喷管(15)内腔中移动,因而弹簧的伸长量Δx不变,但所述定位钉(24)对所述感应齿条(29)的压力F自动增大,所述定盘(22)上的定盘气孔(32)与转盘(26)上的转盘气孔(33)仍不重叠,所述定盘气孔(32)仍然被相应位置的所述转盘(26)上没有转盘气孔(33)的盘面严密封盖,仍然阻止水倒灌进入所述喷管(15)内腔中;
喷气发动机工作后,喷管(15)内外的压强差Δp增大,Δp足够大时,感应齿条(29)向外移动,定盘(22)上的定位钉(24)与所述感应齿条(29)上定位槽(25)的外端脱离接触,F=0;向外移动的所述感应齿条(29)带动齿轮(28)和转盘(26)相对所述定盘(22)同步转动,所述转盘(26)上的转盘气孔(33)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22)上的定盘气孔(32)开始部分重叠,所述喷管(15)内腔中的燃气通过该重叠孔向外喷射,此时外面的水无法倒灌进入所述喷管(15)内腔中;所述Δp越大,所述转盘气孔(33)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气孔(32)重叠的面积也相应增大,直到完全重叠;当所述转盘气孔(33)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气孔(32)完全重叠时,所述定位钉(24)与所述定位槽(25)的里端接触,且所述喷气发动机已达额定功率;即使所述喷气发动机的功率稍微超过额定功率,与所述定位槽(25)里端接触的所述定位钉(24)阻止所述感应齿条(29)向外移动,所述转盘气孔(33)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气孔(32)仍然完全重叠;
喷气发动机的功率从额定功率逐渐减小时,喷管(15)内外压强差Δp也随之逐渐减小,感应齿条(29)向喷管(15)内腔中移动,带动齿轮(28)和转盘(26)相对定盘(22)同步反向转动,所述转盘(26)上的转盘气孔(33)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22)上的定盘气孔(32)重叠的面积减小;当所述喷气发动机停止工作时,所述重叠的面积为零,所述定盘(22)上的定位钉(24)与所述感应齿条(29)上定位槽(25)的外端接触,所述定盘气孔(32)又被相应位置的所述转盘(26)上没有转盘气孔(33)的盘面严密封盖,阻止水倒灌进入所述喷管(15)内腔中。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潜水船装喷气发动机的防水倒灌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感应齿条(29)、限位盒(34)、所述喷管(15)的材料的膨胀系数相同。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潜水船装喷气发动机的防水倒灌装置,其特征在于:
定盘(22)后盘面没有定盘气孔(32)的盘面上固紧连接用耐高温弹性材料制作的垫片。”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专利法中规定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被公众所知的技术,同一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公开文件如果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也属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因此构成了本申请的现有技术;申请人撤回“第一次申请”,只是程序上的撤回,由于其构成了出版物公开,这不影响其成为现有技术而使本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次申请”已经失效,不能作为对比文件,用失效的“第一次申请”来否定“第二次申请”的新颖性,法律引用不正确;只在“驳回决定”中顺便一并答复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的意见,违背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决定”违背了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违反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一条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违反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自始未获得授权,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专利权”;专利申请因撤回或驳回而丧失后续程序中的权利、或授权专利因无效程序而丧失其“专利权”,均不影响其作为专利文献的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日期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内容完全公开了本申请内容,本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而不具备授权前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只要是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构成现有技术,“第一次申请”的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相对于本申请构成了现有技术;原审查部门在兼顾了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的基础上,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直接作出驳回决定,这并不违反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一件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所依据的是专利法,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或者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受《宪法》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下位法律的解释和指南的指导均不能与之抵触;2)本申请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申请是申请人独立完成的作品,“驳回决定”以缺乏新颖性为由否定本申请,剥夺了申请人的发表权和使用权,违背了《知识产权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44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潜水船喷气发动机的防水倒灌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安装在船上的喷气发动机的防水倒灌装置,船可以潜入水中航行,因此,相当于公开了一种潜水船喷气发动机的防水倒灌装置,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8-49段以及附图1-3):防水倒灌装置,由定盘22、转盘26、齿轮28、感应齿条29、弹簧31、限位盒34组成;
定盘22为圆形盘,盘面等分为n个扇形,在n/2个扇形上有定盘气孔32,有所述定盘气孔32的扇形与没有所述定盘气孔32的扇形相邻,所述n为大于2的偶数;所述定盘22的盘面中心有定盘轴孔23,所述定盘轴孔23的轴线与该定盘22的轴线重合;所述定盘22前盘面垂直地固紧连接一个伸向前的定位钉24,所述定位钉24与所述定盘轴孔23的距离大于其与邻近的所述定盘22边缘的距离;所述定盘22的外周表面与相应位置的喷气发动机的喷管15的内表面固紧连接,其轴线与该喷管15的轴线重合;
转盘26为圆形盘,其盘面上均匀分布多个转盘气孔33;所述转盘26上的转盘气孔33的数量、形状、面积、相对位置、分布规律与定盘22上的定盘气孔32的数量、形状、面积、相对位置、分布规律分别相同;转盘轴27垂直固紧连接在所述转盘26前盘面的中心,其轴线与所述转盘26的轴线重合,其外径等于所述定盘22上定盘轴孔23的内径;
转盘26上的转盘轴27从后向前穿过定盘22上的定盘轴孔23后与圆柱形齿轮28固紧连接,所述转盘26的前盘面与所述定盘22的后盘面紧密光滑活动接触,所述转盘26的外周表面与相应位置的喷管15的内表面光滑活动接触;
限位盒34由矩形限位盒盖板34a和两块分开的相互对置的矩形限位盒侧板34b围成,所述限位盒侧板34b的前端面与相应位置的所述限位盒盖板34a的后侧向面固紧连接,所述限位盒侧板34b的后端面与相应位置的定盘22的前盘面固紧连接,所述限位盒34内有一个两端敞开的方形空腔;
感应齿条29为长方体形,其后侧向面上有与其轴线平行的直形定位槽25,所述定位槽25的宽度等于或大于定盘22上定位钉24的外径;所述感应齿条29穿过喷管15上的喷管方孔30和限位盒34内的方形空腔,其横断面的形状与所述限位盒34内空腔或所述喷管方孔30的横断面的形状相同且面积相等,其与所述喷管方孔30的孔壁或所述限位盒34内腔的腔壁之间光滑活动接触;所述感应齿条29位于所述喷管15内腔中的后侧向面,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22的前盘面光滑活动接触,且接触处没有定盘气孔32;所述定位钉24位于所述定位槽25中,所述定位槽25相对所述定位钉24滑动时,所述定位槽25不会进到所述喷管方孔30中;所述感应齿条29上的齿面与齿轮28接触且相互啮合,所述齿面只限于所述感应齿条29上的一小段且其不会进到所述喷管方孔30中;
弹簧31套在露出在喷管15外部的感应齿条29上,其外端与所述感应齿条29固紧连接且固紧连接处接近所述感应齿条29的外端,其里端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喷管15的外表面固紧连接;
喷管15内腔中的压强稍大于外部压强时,定盘22上的定位钉24与感应齿条 29上定位槽25的外端接触,弹簧31处于伸长状态,所述定盘22上的定盘气孔32与转盘26上的转盘气孔33不重叠,所述定盘气孔32被相应位置的所述转盘26上没有转盘气孔33的盘面严密封盖,阻止水倒灌进入所述喷管15内腔中;所述感应齿条29内外两端的压强差为Δp,压力差为ΔpS,方向向外,S为所述感应齿条29端部的横断面积;所述定位钉24对所述感应齿条29的压力为F,方向向外;所述弹簧31的劲度系数为k,伸长量为Δx,其对所述感应齿条29的拉力为kΔx,方向向内;上述各量的关系为ΔPS F=kΔx,
若喷管15内腔中的压强等于或小于外部压强,即Δp=0,或Δp为负值,与感应齿条29上定位槽25的外端接触的定盘22上的定位钉24阻止所述感应齿条29向所述喷管15内腔中移动,因而弹簧的伸长量Δx不变,但所述定位钉24对所述感应齿条29的压力F自动增大,所述定盘22上的定盘气孔32与转盘26上的转盘气孔33仍不重叠,所述定盘气孔32仍然被相应位置的所述转盘26上没有转盘气孔33的盘面严密封盖,仍然阻止水倒灌进入所述喷管15内腔中;
喷气发动机工作后,喷管15内外的压强差Δp增大,Δp足够大时,感应齿条29向外移动,定盘22上的定位钉24与所述感应齿条29上定位槽25的外端脱离接触,F=0;向外移动的所述感应齿条29带动齿轮28和转盘26相对所述定盘22同步转动,所述转盘26上的转盘气孔33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22上的定盘气孔32开始部分重叠,所述喷管15内腔中的燃气通过该重叠孔向外喷射,此时外面的水无法倒灌进入所述喷管15内腔中;所述Δp越大,所述转盘气孔33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气孔32重叠的面积也相应增大,直到完全重叠;当所述转盘气孔33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气孔32完全重叠时,所述定位钉24与所述定位槽25的里端接触,且所述喷气发动机已达额定功率;即使所述喷气发动机的功率稍微超过额定功率,与所述定位槽25里端接触的所述定位钉24阻止所述感应齿条29向外移动,所述转盘气孔33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气孔32仍然完全重叠;
喷气发动机的功率从额定功率逐渐减小时,喷管15内外压强差Δp也随之逐渐减小,感应齿条29向喷管15内腔中移动,带动齿轮28和转盘26相对定盘22同步反向转动,所述转盘26上的转盘气孔33与相应位置的所述定盘22上的定盘气孔32重叠的面积减小;当所述喷气发动机停止工作时,所述重叠的面积为零,所述定盘22上的定位钉24与所述感应齿条29上定位槽25的外端接触,所述定盘气孔32又被相应位置的所述转盘26上没有转盘气孔33的盘面严密封盖,阻止水倒灌进入所述喷管15内腔中。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2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49段以及附图1-3):感应齿条29、限位盒34、喷管15的材料的膨胀系数相同;定盘22后盘面没有定盘气孔32的盘面上固紧连接用耐高温弹性材料制作的垫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经合议组合议,意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可见,专利法与宪法并不存在抵触;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这是著作权法中关于权利的保护期的规定,著作权和专利都属于知识产权,但其针对的对象不同,相应的有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判断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权,所依据的是专利法,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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