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墨烯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石墨烯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59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44893
优先权日:2011-11-14,2012-02-07,2012-02-08
申请(专利)号:201280066990.8
申请日:2012-11-14
复审请求人:沃尔贝克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玮
合议组组长:李小南
参审员:周洋
国际分类号:C01B3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6990.8,名称为“石墨烯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沃尔贝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1月14日,2012年2月7日,2012年2月8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认为:(1)在对比文件1(US2011/0186786A1,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4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US2005/0284336A1,公开日:2005年12月2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13和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3和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2和14-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6段、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石墨烯片和至少一种芳族化合物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芳族化合物为选自以下的一个或多个:羟基苯甲醛、甲酰苯甲酸、对苯二甲醛、间苯二甲醛、邻苯二甲醛、双酚A、4,4'-二羟基联苯、3,3'-二羟基联苯、2,2'-二羟基联苯、联苯和二羟基萘。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聚合物粘合剂。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催化剂。
4. 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物选自聚(乙烯醇缩丁醛)、聚(乙烯醇缩甲醛)和聚丙烯酸酯。
5. 权利要求3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催化剂为磺酸。
6. 权利要求3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催化剂为对甲苯磺酸。
7.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石墨烯片具有至少300m2/g的表面积。
8.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芳族化合物经官能化。
9.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芳族化合物为选自以下的一个或多个:4-羟基苯甲醛、4-甲酰苯甲酸、对苯二甲醛、双酚A、4,4'-二羟基联苯、联苯、2,2'-二羟基联苯、1,6-二羟基萘和2,3-二羟基萘。
10.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石墨烯片具有至少25:1的碳:氧摩尔比。
11.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石墨烯片具有至少75:1的碳:氧摩尔比。
1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石墨。
13. 一种油墨或涂料,其包含含有石墨烯片和至少一种芳族化合物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芳族化合物为选自以下的一个或多个:羟基苯甲醛、甲酰苯甲酸、对苯二甲醛、间苯二甲醛、邻苯二甲醛、双酚A、4,4'-二羟基联苯、3,3'-二羟基联苯、2,2'-二羟基联苯、联苯和二羟基萘。
14. 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聚合物粘合剂。
15. 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催化剂。
16. 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石墨。
17. 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其中所述芳族化合物为选自以下的一个或多个:4-羟基苯甲醛、4-甲酰苯甲酸、对苯二甲醛、双酚A、4,4'-二羟基联苯、联苯、2,2'-二羟基联苯、1,6-二羟基萘和2,3-二羟基萘。
18. 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其中所述石墨烯片具有至少25:1的碳:氧摩尔比。
19. 一种用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涂布的制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9。复审请求人认为:D1没有公开或教导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定的芳族化合物与石墨烯片组合使用。D2既不涉及石墨烯片,也不涉及可以为石墨烯组合物提供增强的导电性和机械性质的特定的芳族化合物。由本申请的其它实施例与对比例相比,本申请具有更好的导电性和粘附力。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9如下:“1. 包含石墨烯片和至少一种芳族化合物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芳族化合物为选自以下的一个或多个:羟基苯甲醛、甲酰苯甲酸、对苯二甲醛、间苯二甲醛、邻苯二甲醛、双酚A、4,4'-二羟基联苯、3,3'-二羟基联苯、2,2'-二羟基联苯、联苯和二羟基萘。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聚合物粘合剂。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催化剂。
4. 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物选自聚(乙烯醇缩丁醛)、聚(乙烯醇缩甲醛)和聚丙烯酸酯。
5. 权利要求3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催化剂为磺酸。
6. 权利要求3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催化剂为对甲苯磺酸。
7.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石墨烯片具有至少300m2/g的表面积。
8.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芳族化合物经官能化。
9.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芳族化合物为选自以下的一个或多个:4-羟基苯甲醛、4-甲酰苯甲酸、对苯二甲醛、双酚A、4,4'-二羟基联苯、联苯、2,2'-二羟基联苯、1,6-二羟基萘和2,3-二羟基萘。
10.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石墨烯片具有至少25:1的碳:氧摩尔比。
11.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石墨烯片具有至少75:1的碳:氧摩尔比。
1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石墨。
13. 一种油墨或涂料,其包含含有石墨烯片和至少一种芳族化合物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芳族化合物为选自以下的一个或多个:羟基苯甲醛、甲酰苯甲酸、对苯二甲醛、间苯二甲醛、邻苯二甲醛、双酚A、4,4'-二羟基联苯、3,3'-二羟基联苯、2,2'-二羟基联苯、联苯和二羟基萘。
14. 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聚合物粘合剂。
15. 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催化剂。
16. 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石墨。
17. 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其中所述芳族化合物为选自以下的一个或多个:4-羟基苯甲醛、4-甲酰苯甲酸、对苯二甲醛、双酚A、4,4'-二羟基联苯、联苯、2,2'-二羟基联苯、1,6-二羟基萘和2,3-二羟基萘。
18. 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其中所述石墨烯片具有至少25:1的碳:氧摩尔比。
19. 一种用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涂布的制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3月2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在对比文件1(US2011/0186786A1,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4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US2005/0284336A1,公开日:2005年12月2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13和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3和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2和14-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D1中具有式:R1R2R3R4N X?的铵盐在结构上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体物质完全不同;而D2既不涉及石墨烯片也不涉及芳族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19和D1、D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6段、说明书摘要和2018年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技术手段所产生的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对比文件1(US2011/0186786A1,公开日2011年8月4日)公开了一种石墨烯组合物,为了提高石墨烯的导电性,通过将石墨烯片与含有官能团的有机化合物混合,在交联剂的作用下([0048] 段)发生交联反应,从而提高石墨烯的导电性以及粘结性([0051]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0005]、[0029]-[0031]段):本发明公开包含有石墨烯和至少一种有机化合物的组合物,该有机化合物包含至少一种离子型官能团以及一种碳氢链。离子型官能团可以为铵盐、硫酸盐、磺酸盐、磷酸盐、碳酸盐等。铵盐可以为R1R2R3R4N X-,其中R1、R2、R3可为H、碳氢链、含芳基官能团、酯基、低聚物基团、高聚物基团等。该有机化合物还可包括其它官能团,如羟基、烯烃基、炔基、酮基、醛基、酰胺基等。碳氢链可为烷烃基、烯烃基、炔烃基或是上述提及的官能团取代之后的碳氢链。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记载了该组合物芳族化合物的具体种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石墨烯组合物的导电性及机械性能。
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有机化合物的离子型官能团可以是,而铵盐可以为R1R2R3R4N X-,其中R1、R2、R3可为含芳基官能团,在上述有机化合物的种类基础上,为了提高石墨烯组合物的导电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对比文件1中的离子型官能团为铵盐时,容易做出铵盐中的中间官能团中至少一个为含芳基官能团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有机化合物还可包括其它官能团,如羟基、烯烃基、炔基、酮基、醛基、酰胺基等。碳氢链可为烷烃基、烯烃基、炔烃基或是上述提及的官能团取代之后的碳氢链。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含芳基官能团以及羟基、烯烃基、炔基、酮基、醛基、酰胺基等的物质。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0017]、[0036]-[0076]、[0267]-[0269]以及[0272]-[0275]段):将碳微粒,如石墨微粒与至少包含-COO(CH2)2OCO-、-COOCH2CHOHCH2OCO-、-COOCH2CH(OCO-)CH2OH、-COOCH2CH(OCO-)CH2OCO-、-COOC6H4COO-、-SH、-OH、-OSO2CH3或-OSO2(C6H4)CH3、-CHO、-COOH、-COOR等官能团之一的有机物交联,优选为含有-COO-C6H4-COO-基团的有机物。即同样公开了使用含有官能团的有机物,通过官能团与石墨微粒发生交联反应,使石墨微粒之间的距离缩短,石墨密度增大从而提高电通路,增强电学性能和机械性能([0045]段)。在上述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芳族化合物为选自以下的一个或多个:羟基苯甲醛、甲酰苯甲酸、对苯二甲醛、间苯二甲醛、邻苯二甲醛、双酚A、4,4'-二羟基联苯、3,3'-二羟基联苯、2,2'-二羟基联苯、联苯和二羟基萘。根据这类芳族化合物具有的不同官能团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将含有官能团的芳族化合物与石墨烯混合交联后同样也具有增强石墨烯导电性和机械性能。
基于以上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9]段):优选的,组合物包含小于2%的聚合物粘合剂。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权利要求3、5和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5和6分别对权利要求1、3做了进一步的限定。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US2005/0284336A1,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9日)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0017]、[0036]-[0076]、[0267]-[0269]以及[0272]-[0275]段):将碳微粒与至少包含-COO(CH2)2OCO-、-COOCH2CHOHCH2OCO-、-COOCH2CH(OCO-)CH2OH、-COOCH2CH(OCO-)CH2OCO-、-COOC6H4COO-、-SH、-OH、-OSO2CH3或-OSO2(C6H4)CH3、-CHO、-COOH、-COOR等官能团之一的有机物交联。为了引入官能团-COOR,在酯化反应过程中可使用催化剂如硫酸、盐酸或甲苯磺酸(磺酸的下位概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引入官能团与石墨烯形成组合物时,有动机使该组合物中进一步包含催化剂如甲苯磺酸,以利于石墨烯与芳族化合物的功能基团交联形成组合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和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聚合物材料可以为苯乙烯/丁二烯橡胶、乙烯/丙烯共聚物、聚乙烯醇缩丁醛、聚乙烯醇缩甲醛、聚丙烯酸酯等。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石墨烯的表面积为100-2630m2/g(与权利要求7中石墨烯表面积数值范围部分重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考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所述芳族化合物为经官能化的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0017]、[0036]-[0076]、[0267]-[0269]以及[0272]-[0275]段):将碳微粒与至少包含-COO(CH2)2OCO-、-COOCH2CHOHCH2OCO-、-COOCH2CH(OCO-)CH2OH、-COOCH2CH(OCO-)CH2OCO-、-COOC6H4COO-、-SH、-OH、-OSO2CH3或-OSO2(C6H4)CH3、-CHO、-COOH、-COOR等官能团之一的有机物交联,优选为含有-COO-C6H4-COO-基团的有机物。在其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芳族化合物为选自以下的一个或多个:4-羟基苯甲醛、4-甲酰苯甲酸、对苯二甲醛、双酚A、4,4'-二羟基联苯、联苯、2,2'-二羟基联苯、1,6-二羟基萘和2,3-二羟基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关于权利要求10-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石墨烯片的碳氧摩尔比至少为50:1或75:1,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0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在一些实施例中,石墨烯片层除了包含完全剥离的石墨即石墨烯外,还包括只是部分剥离的石墨,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油墨或涂料。对比文件1已公开(参见第[0005]、[0029]-[0031]、以及[0059]段):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涂料,其包含由石墨烯和至少一种有机化合物组成的组合物。该有机化合物包含至少一种离子型官能团以及一种碳氢链。离子型官能团可以为铵盐、硫酸盐、磺酸盐、磷酸盐、碳酸盐等。铵盐可以为R1R2R3R4N X-,其中R1、R2、R3可为H、碳氢链、含芳基官能团、酯基、低聚物基团、高聚物基团等。该有机化合物还可包括其它官能团,如羟基、烯烃基、炔基、酮基、酯基、醛基、酰胺基等。碳氢链可为烷烃基、烯烃基、炔烃基或是上述提及的官能团取代之后的碳氢链。
可见,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明确该组合物芳族化合物的种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油墨或涂料的导电性及机械性能。
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机化合物的种类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对比文件1中的离子型官能团为铵盐。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含芳基官能团中的π键更容易与石墨烯片层的π键形成共轭的大π键,更加利于获得导电性能优异的组合物。因而,为了提高石墨烯组合物的导电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对比文件1中的离子型官能团为铵盐时,容易做出铵盐中的中间官能团中至少一个为含芳基官能团的选择。则此时该铵盐即是被两个或多个官能团取代的芳族化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0017]、[0036]-[0076]、[0267]-[0269]以及[0272]-[0275]段):将碳微粒与至少包含-COO(CH2)2OCO-、-COOCH2CHOHCH2OCO-、-COOCH2CH(OCO-)CH2OH、-COOCH2CH(OCO-)CH2OCO-、-COOC6H4COO-、-SH、-OH、-OSO2CH3或-OSO2(C6H4)CH3、-CHO、-COOH、-COOR等官能团之一的有机物交联,优选为含有-COO-C6H4-COO-基团的有机物。且公开了使用交联有机物可以提高电学性能。在其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芳族化合物为选自以下的一个或多个:羟基苯甲醛、甲酰苯甲酸、对苯二甲醛、间苯二甲醛、邻苯二甲醛、双酚A、4,4'-二羟基联苯、3,3'-二羟基联苯、2,2'-二羟基联苯、联苯和二羟基萘。
基于以上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 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优选的,组合物包含小于2%的聚合物粘合剂。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 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3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涂层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9]、[0212]-[0218]、[0267]-[0269]以及[0272]-[0275]段):将碳微粒与至少包含-COO(CH2)2OCO-、-COOCH2CHOHCH2OCO-、-COOCH2CH(OCO-)CH2OH、-COOCH2CH(OCO-)CH2OCO-、-COOC6H4COO-、-SH、-OH、-OSO2CH3或-OSO2(C6H4)CH3、-CHO、-COOH、-COOR等官能团之一的有机物交联,该组合物可作为涂层材料。为了引入官能团-COOR,在酯化反应过程中可使用催化剂如硫酸、盐酸或甲苯磺酸。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 关于权利要求16和1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和18对权利要求13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相应的评述亦可借鉴对权利要求10和11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 关于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3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相应的评述亦可借鉴对权利要求9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 关于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用权利要求13的油墨或涂料涂布的制品。参考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其保护的油墨或涂料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78]段):石墨烯组合物可用于制备抗紫外线辐射涂层、耐磨涂层、导电涂层、平板显示器、柔性显示器、手机、太阳能电池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13中的油墨或涂料涂布成制品。基于以上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复审请求人认为: D1中具有式:R1R2R3R4N X?的铵盐在结构上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体物质完全不同;而D2既不涉及石墨烯片也不涉及芳族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19和D1、D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增强石墨烯导电性中实质作用均是官能团的交联作用,通过交联反应导致交联结构的形成从而提高导电性和粘附力。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0048] 、[0051]段)石墨烯与含有官能团的有机化合物混合后,通过官能团与石墨烯发生交联反应,提高石墨烯的电学性能和机械性能。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有机化合物的多种技术方案,在已有的技术方案中选择出含有芳香官能团的铵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的,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有机化合物还可包括其它官能团,如羟基、烯烃基、炔基、酮基、醛基、酰胺基等。碳氢链可为烷烃基、烯烃基、炔烃基或是上述提及的官能团取代之后的碳氢链。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出含有芳香官能团和其他官能团的物质。此外,对比文件2中同样公开了使用含有官能团的有机物,通过官能团与石墨微粒发生交联反应,使石墨微粒之间的距离缩短,石墨密度增大从而提高电通路,增强电学性能和机械性能([0045]段)。虽然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石墨烯,但是石墨烯与碳微粒均是C,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2中的有机物进行参考。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含有-COO-C6H4-COO-基团的有机物,其中含有苯环。金刚石与石墨碳微粒结构相差甚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金刚石不能与石墨烯类比,来否定石墨碳与石墨烯的类比;本申请实施例与对比例相比取得了导电性以及粘附性优异的效果,然而对比例中并未含有任何芳族化合物,不足以说明本申请中记载的具体的芳族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中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其他的芳族化合物相比,在导电性及机械性能上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提高导电性主要是依靠官能团芳族化合物时,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物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芳族化合物的选择,此外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各种具体的芳族化合物属于常见的芳族化合物,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其与其他芳族化合物相比有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具体物质的选择是容易想到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1 月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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