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链路用于链接现场装置的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IO链路用于链接现场装置的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69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4035
优先权日:2012-05-29
申请(专利)号:201380032743.0
申请日:2013-05-16
复审请求人:巴鲁夫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芳
合议组组长:王敏
参审员:许凌云
国际分类号:G05B19/0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备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2743.0,名称为“IO链路用于链接现场装置的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巴鲁夫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引用了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2161638B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
对比文件2:EP2187278A1,公开日为2010年05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1124530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4:CN101826966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IO链路用于链接供电单元(500)到主总成的用途,其中在所述供电单元(500)与主总成(100)之间发生安全协议的双向传输,
其中所述IO链路遵循标准IEC 61131-9中的国际公开标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IO链路的用途,其中通过所述IO链路传输到达或来自所述供电单元(500)的至少一比特的处理数据和/或至少一项诊断信息和/或至少一个参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IO链路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到达或来自所述供电单元(500)的至少一比特的处理数据形成用于切断输出电压的信号,特别是用于所述供电单元(500)的单个或多个输出电压的安全相关切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IO链路的用途,其中通过IO链路数据位传输所述安全协议,以使得所述IO链路连接充当活门信道。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IO链路的用途,其中通过所述IO链路进行能量供应。
6. 一种供电单元(500),所述供电单元用作现场装置并且包含IO链路接口或IO链路适配器(510),
其中所述IO链路遵循标准IEC 61131-9中的国际公开标准。”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供电单元与主总成之间发生安全协议的双向传输。(2)IO链路遵循标准IEC61131-9中的国际公开标准。而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4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 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 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IO链路遵循标准IEC61131-9中国际公开标准;还可将IO链路接口替换为IO链路适配器。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巴鲁夫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特征“其中在所述供电单元与主总成之间发生安全协议的双向传输,其中所述IO链路遵循标准IEC 61131-9中的国际公开标准”;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6中特征“其中所述IO链路遵循标准IEC 61131-9中的国际公开标准”。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将IO链路用于链接供电单元(500)到主总成的用途,其中通过所述IO链路传输到达或来自所述供电单元(500)的至少一比特的处理数据和/或至少一项诊断信息和/或至少一个参数。
5. 一种供电单元(500),所述供电单元用作现场装置并且包含IO链路接口或IO链路适配器(510)。”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教导任何供电单元。用于切断输出电压的信号以及用于对单个或多个输出电压的安全相关‘切断’的信号是从主总成100经由10链路接口510传输至供电单元500。对比文件2中的安全开关装置9和控制器10都与权利要求1中的供电单元作用不同。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电源应当在电负载的上游连接至电负载的电源线12。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IO链路用于链接供电单元(500)到主总成的用途”。审查意见中对比文件2建议了安全开关装置(9)有效地控制与其相连的装置并且还可以开启或关闭供电单元,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内容与2018年10月26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一致。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传输的数据还包括至少一比特的处理数据。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对供电单元的控制。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供电单元包含IO链路接口或IO链路适配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5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链接至IO链路。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供电单元(500)用作现场装置并且通过所述IO链路向所述主总成供应能量”;在权利要求5中增加了特征“能量通过所述IO链路接口或IO链路适配器(510)供应至主总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将IO链路用于链接供电单元(500)到主总成的用途,其中所述供电单元(500)用作现场装置并且通过所述IO链路向所述主总成供应能量,以及其中通过所述IO链路传输到达或来自所述供电单元(500)的至少一比特的处理数据和/或至少一项诊断信息和/或至少一个参数。
5. 一种供电单元(500),所述供电单元用作现场装置并且包含IO链路接口或IO链路适配器(510),能量通过所述IO链路接口或IO链路适配器(510)供应至主总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发明中,供电单元500被设置为现场装置。而对比文件2根本没有提到现场装置的概念,而且在逻辑上,对比文件2中的安全开关装置9、开关装置4和电源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组合的,都不是现场装置。(2)在本发明中,能量从供电单元500供应到主总成100。相反,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单独的供电线路7实现对传统的安全开关装置2的能量供应。在对比文件2中,安全开关装置的能量供应通过IO链路11实现,具体地是从控制器10到安全开关装置9。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6日以及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为基础作出。
(一)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备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将IO链路用于链接供电单元到主总成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安全开关装置数据连接到控制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6,35-40段及附图2):本发明涉及一种被提供用于安全地切断电负载,一个控制器,用于安全的数据连接的方法和装置的开关设备(第1段)。本发明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用于安全关闭电气负载的安全开关装置实现,该安全开关装置可以通过IO链路与控制器链接(第6段)。由安全开关装置和相关控制器形成指定的IO链路通信接口,通过在安全开关装置中实现IO链路通信接口,可以通过标准化的IO链路程序进行通信和供电(第11段)。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供能,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设备状态,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使能信号,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参数,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诊断信息(第11-26段)。
安全开关装置9通过IO链路11与控制器10连接。电负载(例如,机器或机器)的供电线12包括多个开关装置4。这些开关装置4可以中断电负载的供电线12的电源电路。开关装置4连接到安全开关装置9。操作元件3,例如紧急停止按钮,连接到安全开关装置9。安全开关装置9有效地实现对装置3和4的控制。例如,如果紧急停止按钮3被启动时,安全开关装置9必须确保开关装置4在相应的位置切断电负载的供电线12。设备状态,使能信号,诊断信息,参数从安全开关装置9传送到控制器10可以通过安全开关装置9和控制器10之间的IO链路11点对点的实现。安全开关装置9的电源也可以通过IO链路11完成。因而,通信和对安全开关装置9的供电均可以通过安全开关装置9和控制器10之间的IO链路11点对点的实现。
经对比可知,控制器10相当于本申请的“主总成”;由于电负载由供电线12提供电力,能够毫无疑义地得出其具有电源连接至供电线给电负载供电,安全开关装置9,开关装置4控制该电源的通断,因而,安全开关装置9,开关装置4以及该电源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供电单元”,安全开关装置链接于IO链路,能够发送并接收数据,相当于本申请中“供电单元用作现场装置”;安全开关装置9通过IO链路11与控制器10连接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将IO链路用于链接供电单元到主总成”。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供能,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设备状态,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使能信号,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参数,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诊断信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通过所述IO链路传输到达或来自所述供电单元的至少一项诊断信息和/或至少一个参数”。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通过所述IO链路向所述主总成供应能量;传输的数据还包括至少一比特的处理数据。
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对供电单元的控制。
对于上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安全开关装置9链接于IO链路,能够发送并接收数据,也用作现场装置,因此,特征“供电单元500被设置为现场装置”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2)对比文件2又公开了:安全开关装置9的电源也可以通过IO链路11完成,通信和对安全开关装置9的供电均可以通过安全开关装置9和控制器10之间的IO链路11点对点的实现,在此基础上,由于作为主总成的控制器显然也是需要被提供能量的,IO链路11也能够进行能量的传递,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对比文件2公开的作为“供电单元”一部分的电源能够通过所述IO链路向所述主总成供应能量,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比文件2公开了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使能信号,而参数、诊断信息与处理数据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通讯数据,因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本领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传输处理数据,且只要发送和/或接收数据,其数据至少一比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传输的数据还包括至少一比特的处理数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到达或来自所述供电单元的至少一比特的处理数据形成用于切断输出电压的信号,特别是用于所述供电单元的单个或多个输出电压的安全相关切断”。参见第1项,对比文件2公开了: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使能信号,如果紧急停止按钮3被启动时,安全开关装置9必须确保开关装置4在相应的位置切断电负载的供电线12。因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安全开关装置能够发送和/或接收使能信号,且安全开关装置能够接收外部信号切断电源输出电压,安全关闭电器负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IO链路传输的至少一比特的处理数据形成用于切断输出电压的信号,来控制安全开关装置切断相应电压输出,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通过IO链路数据位传输所述安全协议,以使得所述IO链路连接充当活门信道”。参见第1项,对比文件2公开了: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供能,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设备状态,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使能信号,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参数,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发送和/或接收诊断信息。在此基础上,使通过IO链路数据位传输所述安全协议,使得所述IO链路连接充当活门信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通过所述IO链路进行能量供应”。参见第1项,对比文件2公开了:安全开关装置9的电源也可以通过IO链路11完成,安全开关装置能够经由IO链路连接供能(即通过所述IO链路进行能量供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供电单元,基于前面针对权利要求1评述时对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描述及特征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安全开关装置9,开关装置4以及为电负载供电的电源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供电单元”,安全开关装置链接于IO链路,能够发送并接收数据,相当于本申请中“供电单元用作现场装置”,相应地,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供电单元包含IO链路接口或IO链路适配器;能量通过所述IO链路接口或IO链路适配器供应至主总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5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链接至IO链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作为“供电单元”一部分的安全开关装置链接于IO链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其包含IO链路接口或IO链路适配器来链接至IO链路。对比文件2公开的作为“供电单元”一部分的电源能够为负载提供能量,IO链路11也能够进行能量的传递,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使能量通过所述IO链路接口或IO链路适配器供应至主总成,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