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2-(杂芳基)芳基)芳基磺酰胺类和N-(2-(杂芳基)杂芳基)芳基磺酰胺类-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N-(2-(杂芳基)芳基)芳基磺酰胺类和N-(2-(杂芳基)杂芳基)芳基磺酰胺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48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540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4325.5
申请日:2008-06-18
复审请求人:坎莫森特里克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琳
合议组组长:徐赤
参审员:王俊
国际分类号:C07D471/04,C07D231/14,C07D231/12,C07D413/04,C07D249/06,C07D417/04,C07D413/14,C07D401/04,C07D213/76,C07D249/04,C07D231/56,C07C311/37,C07C303/38,C07D233/58,C07D209/08,C07D473/00,C07D249/18,C07D231/54,C07D401/14,A61K31/52,A61K31/404,A61K31/4164,A61K31/437,A61K31/415,A61K31/4152,A61K31/4155,A61K31/4192,A61K31/416,A61K31/5377,A61K31/4439,A61P1/00,A61P29/00,A61P37/00,A61P37/08,A61P37/02,A61P35/02,A61P35/00,A61P11/02,A61P17/06,A61P1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84325.5,名称为“N-(2-(杂芳基)芳基)芳基磺酰胺类和N-(2-(杂芳基)杂芳基)芳基磺酰胺类”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坎莫森特里克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6月18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06月22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式(I)化合物、盐或N-氧化物:

其中Ar1是取代或未取代的C6-10芳基或取代或未取代的5-10元杂芳基;每个带有0-5个取代基,其选自卤素、取代或未取代的C1-8烷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2-8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2-8炔基、-CN、-NO2、=O、-C(O)R3、-CO2R3、-C(O)NR3R4、-OR3、-OC(O)R3、-OC(O)NR3R4、-NR5C(O)R3、-NR5C(O)NR3R4、-NR3R4、-NR5CO2R3、-NR5S(O)2R3、-SR3、-S(O)R3、-S(O)2R3、-S(O)2NR3R4、取代或未取代的C6-10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5-10元杂芳基和取代或未取代的3-10元杂环基;
A是CR4;
X1---X2---X3是:N-N=N;
R1是氢或C1-8烷基;
如果存在,每个R2、R3、R4独立选自氢、卤素、取代或未取代的C1-8烷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2-8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2-8炔基、-CN、=O、-NO2、-OR’、-OC(O)R’、-CO2R’、-C(O)R’、-C(O)NR’’R’、-OC(O)NR’’R’、 -NR’”C(O)R’、-NR’’’C(O)NR’’R’、-NR’’R’、-NR’”CO2R’、-SR’、-S(O)R’、-S(O)2R’、-S(O)2NR’’R’、-NR’’S(O)2R’、取代或未取代的C6-10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5-10元杂芳基和取代或未取代的3-10元杂环基;条件是
R2和R3与它们取代的原子一起形成取代或未取代的5-、6-或7-元环;
每个R5独立选自氢、取代或未取代的C1-8烷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2-8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2-8炔基、-CO2R’、-C(O)R’、-C(O)NR’’R’、-S(O)R’、-S(O)2R’、-S(O)2NR’’R’、取代或未取代的C6-10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5-10元杂芳基和取代或未取代的3-10元杂环基;和
R’、R’’和R’’’各自独立地是氢或未取代的C1-4烷基;或R’和R’’与它们取代的原子一起形成取代或未取代的5-、6-或7-元环。
2.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或其盐。
3. 权利要求2的化合物,其是式(II)的化合物,或其盐:

其中R8、R9、R10、R11和R12各自独立选自氢、卤素、C1-8烷氧基、C1-8烷基、-CN或C1-8卤代烷基。
4. 权利要求3的化合物,其是式(III)的化合物,或其盐:
。
5. 权利要求3的化合物,其是式(V)的化合物,或其盐:
。
6. 权利要求3的化合物,其是式(VI)的化合物,或其盐:
。
7. 权利要求3的化合物,其是式(VII)的化合物,或其盐:
。
8. 权利要求3的化合物,其是式(VIII)的化合物,或其盐:
。
9. 权利要求8的化合物,或其盐,其中R8是-C(CH3)2OH。
10. 权利要求9的化合物,或其盐,其中R9是氢。
11. 权利要求10的化合物,或其盐,其中至少一个R4是氯。
12. 式(CI)化合物、盐或N-氧化物:

其中
R1是卤素、C1-8烷氧基、C1-8烷基、-CN或C1-8卤代烷基;
每个R2是氢;
R3是氢或C1-8烷基;
R4是氢、卤素或C1-8烷基;
R5是卤素;
R6和R7与它们取代的原子一起形成取代或未取代的5-、6-或7-元环;
X1是N;和
X2是N。
13. 权利要求12的化合物,或其盐。
14. 权利要求13的化合物,其是式(CII)的化合物,或其盐:
。
15. 权利要求13的化合物,其是式(CVI)的化合物,或其盐:
。
16. 权利要求15的化合物,其是式(CVII)的化合物,或其盐:
。
17. 权利要求16的化合物,或其盐,其中R1是-C(CH3)2OH。
18. 权利要求17的化合物,或其盐,其中R5是氯。
19.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选自: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5-氟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N-(2-(1H-苯并[d][1,2,3]三唑-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异丙氧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4-甲基四氢-2H-吡喃-4-基)苯磺酰胺; 和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叔戊基苯磺酰胺;
或其盐。
20.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选自:
4-叔丁基-N-(4-氯-2-(5-甲基-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N-(2-(5-氨基-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N-(2-(4-氨基-1H-[1,2,3]三唑并[4,5-c]吡啶-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吗啉代-1H-[1,2,3]三唑并[4,5-c]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吗啉代-2-(4-吗啉代-1H-[1,2,3]三唑并[4,5-c]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氰基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5-甲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2-甲氧基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甲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异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N-(2-(4-乙酰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甲基磺酰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和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3-氟-4-吗啉代苯磺酰胺;
或其盐。
21.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选自: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乙酰基苯磺酰胺; 和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1-(羟基亚氨基)乙基)苯磺酰胺;
或其盐。
22.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选自:
N-(4-氯-2 [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1-羟基-2-甲基丙-2-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异丙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氰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1-羟基乙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2-羟基丁-2-基)苯磺酰胺;和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碘苯磺酰胺;
或其盐。
23. 化合物,其选自:
N-(4-氯-2-[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3-氟-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钠盐;和
N-(4-氯-2-[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3-氟-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
24. 组合物,其含有可药用的载体和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
25. 权利要求1和19-23中任一项的化合物在制备用于在细胞中调节CCR9功能的药物中的用途,其包括使细胞与CCR9调节量的权利要求1和19-23中任一项的化合物接触。
26. 权利要求1和19-23中任一项的化合物或权利要求24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CCR9介导的症状或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其包括向个体给药有效量的权利要求1和19-23中任一项的化合物或权利要求24的组合物。
27. 权利要求26的用途,其中所述个体是人。
28. 权利要求27的用途,其中给药是口服、肠胃外、直肠、经皮、舌下、鼻或局部。
29. 权利要求27的用途,其中CCR9介导的疾病或症状是炎性肠病、过敏性疾病、牛皮癣、遗传性过敏皮炎、哮喘、纤维化疾病、移植排斥、免疫介导的食物过敏、自体免疫疾病、腹腔疾病、风湿性关节炎、胸腺瘤、胸腺癌、白血病、实体瘤或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0. 权利要求27的用途,其中CCR9介导的疾病或症状是炎性肠病,其选自局限性回肠炎或溃疡性结肠炎。
31. 权利要求27的用途,其中CCR9介导的疾病或症状是哮喘。
32. 权利要求27的用途,其还包括给药消炎或止痛药。
33.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是N-(4-氯-2-[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或其盐。
34.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是N-(4-氯-2-[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
35.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是N-(4-氯-2-[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钠盐。
36.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是N-(2-(1H-苯并[d][1,2,3]三唑-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或其盐。”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WO2005/113513A2,公开日为2005年12月01日)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193页表2)相比,区别是:权利要求1化合物的主体结构中与苯环上磺酰胺基相邻的是三唑基,并且该三唑基可以形成稠合环,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在相应位置为四唑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具有CCR9抑制作用的化合物。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式(III)的化合物及其药物可接受的盐和N-氧化物,并给出了取代基可选择的种类(参见对比文件1第16-21页),其中,Ar2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三唑基,对比文件1公开了Ar2可以是取代或未取代的5到10元杂芳基,并进一步公开了可以是基团(参见对比文件1第51-57页),该基团与主体结构中苯环相连的是三氮唑中的N原子,并且在三氮唑环上稠合有6元环,对于权利要求1通式(I)中的其他取代基,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可选择的范围,其中Y1、Y2、Y3、Y4对应苯环上的R4取代基,对比文件1公开了Y1、Y2、Y3、Y4分别选自H、卤素、取代或未取代的C1-4烷基,-CN等,Ar1对应权利要求1中Ar1,对比文件1公开了Ar1可以选自取代或未取代的C6-10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5-到10-元杂芳基,每个带0-5个取代基,选自:卤素、取代或未取代的C1-8烷基,取代或未取代C2-8烯基或炔基,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其他取代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取代基种类进行选择和替换使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操作方式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9-23、33-36要求保护具体化合物,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选自权利要求1通式化合物(I),而为了寻找一种或多种新的化合物,简单的进行官能团的替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的操作方式,并且,本申请中也没有具体实验数据来说明这些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具有何种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9-23、33-36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对CCR9抑制剂,治疗炎症和免疫疾病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制备成药物组合物用于治疗与CCR9相关的临床疾病是本领域的常用操作方式,而患者、给药方式、具体临床疾病、给药消炎或止痛药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操作方式,因此,在所述化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32也不具备创造性。(4)关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原审查部门进一步认为:就本申请权利要求1化合物的效果而言,本申请说明书表1中列出了本申请具体制备的化合物,并且指出所列化合物在趋化性试验中具有<1000nm的ic50,对于钙稳定化试验只有测试方法,此外再无其他相关的证据用以说明本申请化合物的效果。对比文件1中指出对比化合物在趋化试验和><><><>
申请人坎莫森特里克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复审决定第94530号,复印件1份共7页),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量通式和Ar2列出的大量选择中选择上述基团。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建议这种选择,也没有例示与之相关的实施例,更不用说效果实施例。另外,对比文件1对于Ar2所定义的取代基中,基团并非优选基团。
(2)本申请的化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具有更好的CCR9抑制活性,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趋化性试验中表2中的化合物的IC50值<2000nm,因此表2中的化合物至少有一部分的ic50值在1000nm和2000nm之间,而在该试验中表4的化合物的ic50值为2000nm-10000nm,其中表2和4的化合物涉及式(iii),可以看出大部分式(iii)的化合物都具有>1000nM的IC50值,而本申请化合物的IC50值均<1000nm;根据对比文件1表2和表4中公开的抑制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预期其中ar2为与5-、6-或7-元环稠合的n-连接的三唑基,例如基团的化合物的ic50值><><>
(3)将本申请在X1没有N-连接的化合物(即那些具有C-连接的化合物)与在X1具有氮原子的化合物在缓冲液IC50迁移试验中的活性进行比较可知,结果总结于下表中:
。
从上表可以看出N连接化合物的各个IC50值均显示出更好的活性,其中两个活性提高了100倍。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N连接化合物和C连接化合物只是作为取代基的并列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认为其具有类似的活性,而非本申请证明的N连接化合物具有明显更好的活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事先无法预期的,因此,本申请的化合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对比实验数据,该数据获自迁移试验,即趋化试验。本申请说明书已经公开了趋化试验的具体试验步骤,说明书进一步公开了表1中列出的所有化合物(包括化合物1、14、16、25、117和118)均具有<>
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说明书第1页第[0001]段、第191页第[00473]段,第193页表2)所公开的具体化合物(即对比化合物)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化合物的主体结构中与苯环上磺酰胺基相邻的是三唑基(其中X1---X2---X3是N-N=N,R2和R3与它们取代的原子一起形成取代或未取代的5-、6-或7-元环),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中相应位置处的基团为四唑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化合物调节趋化因子活性从而治疗与其相关的疾病。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在主结构中磺酰胺的邻位上可以是基团(例如,三唑并吡啶环/三唑并苯环)或与其类似的基团(例如,三唑并四氢吡啶环),其与主结构中的苯环相连的是三唑中的N原子(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式(I)化合物相应位置的连接方式相同),并且,这些化合物具有CCR9抑制活性,能够调节趋化因子活性从而治疗与其相关的疾病(参见对比文件1第20-21页第[0061]段、第18页第[0058]段、第50页第[00148]段、第56-57页第[00178]段以及第40页第[0077]-[0078]段)。在此教导下,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另外,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一些其他取代情况,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相应的教导(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17页第[0056]段、第18页第[0057]段)。此外,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这些多种类型的取代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在保持化合物主结构的基础上,对这些取代位上的取代基进行适当的变化不会导致其调节趋化因子活性的功能丧失,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用本领域惯用的其他取代基来替换这些取代基,从而获得更多具有类似生物活性的化合物,进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前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式(CI)化合物、盐或N-氧化物是落在权利要求1的式(I)化合物、盐或N-氧化物的范围内的。对于权利要求12所具体限定的式(CI),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式(IV) 的化合物,及其药物可接受的盐和N-氧化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1页第[0062]段),基于与意见1中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13-17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9-23、33-36从属于权利要求1,分别要求保护落入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数个或一个具体化合物或其盐。权利要求18从属于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落入权利要求17范围内的一个具体化合物或其盐。基于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这些具体化合物在趋化性实验中具有<><1000nm的ic50值的化合物调节趋化因子活性从而治疗与其相关的疾病。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通式范围内的数个具体化合物在趋化试验和><><2000nm,>500nM且2000nM且<10000nm(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91-197页表1-4),并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在趋化试验和><><1000nm的ic50值的化合物从而调节趋化因子活性,进而治疗与其相关的疾病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能力以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通式中取代基的定义和><1000nm,进而获得权利要求18-23、33-3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化合物的药物可接受的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可显而易见地想到钠盐;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ar1为取代或未取代的c6-10芳基,具有0-5个选自下组的取代基:卤素、取代或未取代的c1-8烷基(所述取代基可以是卤素、-oh、-oc(o)r3、-or3、-co2r3、-nr3r4、-nr4co2r3、取代或未取代的杂环基等)、-cn、-c(o)r3、-or3、取代或未取代的3-10元杂环基(所述取代基可以是c1-8烷基等)等,r3、r4可以是氢、c1-8烷基、c2-8烯基等,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中的该基团为4-叔丁基苯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和>
(4)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包含该发明的化合物和药物可接受的载体或赋形剂的组合物、化合物的用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0016]、[0019]段,第147页第[00370]段第11行,第149页第[00376]段以及第148页第[00373]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19-23的化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32也不具备创造性。
(5)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进一步认为:①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到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通式范围内的所有化合物都具有CCR9抑制活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式(I)化合物、盐或N-氧化物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通式是重叠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申请说明书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难于预期到权利要求1-17范围内的所有化合物在趋化性实验中都会获得<><><><500nm,而也有一些化合物的活性一般,ic50值在500-5000nm。对比文件1对式(iii)上的取代基定义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基团,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表2和表4的17个具体化合物并不能预期到式(iii)范围内的所有化合物的活性都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ic50值>1000nM,也可能是<><><1000nm,也可能在1000nm和2000nm之间,并不能直接确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的ic50值就必然是在1000nm和2000nm之间(即,必然>1000nM),在此情况下,即使本申请化合物的IC50值均<><><>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2((2017)京行终180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共53页)和附件3(第383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1份共17页),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16项)。相对于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18,并相应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化合物,其选自: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5-氟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N-(2-(1H-苯并[d][1,2,3]三唑-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异丙氧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4-甲基四氢-2H-吡喃-4-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叔戊基苯磺酰胺;
N-(4-氯-2-[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
或其盐。
2. 化合物,其选自:
4-叔丁基-N-(4-氯-2-(5-甲基-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N-(2-(5-氨基-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N-(2-(4-氨基-1H-[1,2,3]三唑并[4,5-c]吡啶-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吗啉代-1H-[1,2,3]三唑并[4,5-c]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吗啉代-2-(4-吗啉代-1H-[1,2,3]三唑并[4,5-c]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氰基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5-甲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2-甲氧基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甲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异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N-(2-(4-乙酰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
4-叔丁基-N-(4-氯-2-(4-(甲基磺酰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3-氟-4-吗啉代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乙酰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1-(羟基亚氨基)乙基)苯磺酰胺;
N-(4-氯-2 [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1-羟基-2-甲基丙-2-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异丙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氰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1-羟基乙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2-羟基丁-2-基)苯磺酰胺;
N-(2-(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氯苯基)-4-碘苯磺酰胺;
N-(4-氯-2-[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3-氟-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
及其盐。
3. 权利要求2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为:
N-(4-氯-2-[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3-氟-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钠盐。
4. 组合物,其含有可药用的载体和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
5. 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化合物在制备用于在细胞中调节CCR9功能的药物中的用途,其包括使细胞与CCR9调节量的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化合物接触。
6. 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化合物或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CCR9介导的病况或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其包括向个体给药有效量的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化合物或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
7. 权利要求6的用途,其中所述个体是人。
8. 权利要求7的用途,其中给药是口服、肠胃外、直肠、经皮、舌下、鼻或局部。
9. 权利要求7的用途,其中CCR9介导的疾病或病况是炎性肠病、过敏性疾病、牛皮癣、遗传性过敏皮炎、哮喘、纤维化疾病、移植排斥、免疫介导的食物过敏、自体免疫疾病、腹腔疾病、风湿性关节炎、胸腺瘤、胸腺癌、白血病、实体瘤或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10. 权利要求7的用途,其中CCR9介导的疾病或病况是炎性肠病,其选自局限性回肠炎或溃疡性结肠炎。
11. 权利要求7的用途,其中CCR9介导的疾病或病况是哮喘。
12. 权利要求7的用途,其还包括给药消炎或止痛药。
13.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是N-(4-氯-2-[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或其盐。
14.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是N-(4-氯-2-[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
15.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是N-(4-氯-2-[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苯基)-4-(1-羟基-1-甲基-乙基)-苯磺酰胺钠盐。
16.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是N-(2-(1H-苯并[d][1,2,3]三唑-1-基)-4-氯苯基)-4-叔丁基苯磺酰胺,或其盐。”
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补充实验数据,复审请求人补充的所述化合物的确切IC50值并未改变所有这些化合物具有小于1000 nM的IC50的事实,关于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可以调节趋化因子活性并因此可用于治疗与其相关的疾病的预期也不会改变,这些实验数据仅用于与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进行比较。此外,附件2指出如果补充实验数据中的技术效果是说明书中明确指出的技术效果,能够客观反映本专利的技术贡献,所述实验数据仅用于与具体对比文件进行比较,并且接受补充实验数据不会损害公众利益,则该补充实验数据应该被接受。因此,显示在X1处具有N-连接的化合物的改善的药理学特征的比较试验数据可以作为判断本申请的创造性的基础。此外,关于N-连接化合物25和C-连接化合物1,在血清EC50迁移试验中,N-连接化合物的抑制活性显著高于C-连接化合物(32 vs. 1559),如下所示:
。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事先预期在X1处具有N-键的化合物比在X1处不具有N-键的化合物具有改善的活性。因此,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的核心结构是式(CI) (其中X1为N且X2为N,并且R6和R7与和他们连接的原子一起形成吡啶或苯环),而对比文件1中最接近的化合物为。本领域公知三唑并吡啶或苯并三唑基和未取代的四唑基无论在电子排布和空间构型,还是在化学性质上通常都有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认为二者属于接近的结构,且合议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就抑制CCR9活性而言,本申请的三唑并吡啶或苯并三唑基团在结构上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四唑基团在本领域中被认为是接近的结构。因此,可以看出这两种化合物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核心结构,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化合物“在结构上不相似”。同时,本申请已经证明了化合物在趋化性测定中具有小于1000nM的IC50,基于附件3的决定要点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6.1节的规定,应认为这些化合物具有创造性。
(3)如合议组所承认的,对比文件1的这些具体化合物不能代表通式中的全部化合物。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建议哪种类型的化合物具有更好的活性,例如IC50<500nm,或哪种类型的化合物具有较低的活性,例如ic50>2000nM,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哪些或哪类化合物在趋化性测定中的IC50会小于1000nM。因此,当需要寻找在趋化性测定中IC50<><><500nm的化合物类别中选择对比化合物作为先导化合物。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所述化合物作为先导化合物,也不知道应该修饰>
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16项)。经审查,所述修改(具体参见案由部分)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2分别要求保护数个具体化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CCR9抑制活性的芳基磺酰胺化合物,其可用于治疗炎性和免疫失调症状和疾病,并公开了具体化合物(下称“对比化合物”),该具体化合物在趋化试验和/或钙稳定试验中的活性为IC50值<>
将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具体化合物分别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相比,它们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具体化合物的主体结构中与苯环上磺酰胺基相邻的杂环是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即[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1H-苯并[d][1,2,3]三唑-1-基、5-甲基-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5-氨基-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氨基-1H-[1,2,3]三唑并[4,5-c]吡啶-1-基、4-吗啉代-1H-[1,2,3]三唑并[4,5-c]吡啶-1-基、5-甲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2-甲氧基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甲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异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乙酰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甲基磺酰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等,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中相应位置处的基团为四唑基;(2)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部分具体化合物中与-NH-相连的苯环上带有4-氯-5-氟、4-吗啉代、4-氰基等取代基,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中相应位置处的基团为4-氯;(3)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部分具体化合物中与-S(O)2-相连的苯环上带有4-异丙氧基、4-(4-甲基四氢-2H-吡喃-4-基)、4-叔戊基、4-(1-羟基-1-甲基-乙基)、3-氟-4-吗啉代、4-乙酰基、4-(1-(羟基亚氨基)乙基)、4-(1-羟基-2-甲基丙-2-基)、4-异丙基、4-氰基、4-(1-羟基乙基)、4-(2-羟基丁-2-基)、4-碘、3-氟-4-(1-羟基-1-甲基-乙基)等取代基,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中相应位置处的基团为4-叔丁基。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用于调节趋化因子活性的化合物和其可药用的盐、组合物和方法,所述化合物和其盐、组合物和方法用于治疗或预防趋化因子传递的症状或疾病,包括某些炎性和免疫调节症状和疾病(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0-12行)。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中具体制备了163个化合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化合物4、16、25、37-39、126及其盐,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是化合物45、47、55、58、59、61-69、75、119、120、126、131、133-135、137、140、159及其盐。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第43-97页表1及第42页末段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具体化合物在趋化性实验中具有<><>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式(III)的化合物,及其药物可接受的盐和N-氧化物(参见对比文件1第20-21页第[0061]段)。对于式(III)中的Ar2,对比文件1中定义其可以为取代或未取代的5-10元杂芳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页第[0058]段);对比文件1在对优选技术方案的描述中还指出:在式(I-XIII)的任一个实施方案中,Ar2为取代或未取代的三唑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0页第[00148]段),在式(I-XIII和XX-CXXXVI)各自的其它实施方案中,Ar2可以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6-57页第[00178]段),其中A各自独立地为CZ1、N或N -O-,E可以为N,Z1为式(III)中定义的Ar2的取代基,可以是取代或未取代的C1-8烷基(所述取代基可以是-OR3,R3可以是C1-8烷基)、-NR8R9(R8、R9可以是氢)、-C(O)R3(R7可以是C1-8烷基)、-S(O)2R3(R7可以是C1-8烷基)、取代或未取代的3-10元杂环基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0页第[0077]-[0078]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在主结构中磺酰胺的邻位上可以是基团(例如,未取代或取代的三唑并吡啶环/三唑并苯环),其与主结构中的苯环相连的是三唑中的N原子(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2化合物相应位置的连接方式相同)。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这些多种类型的取代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意识到在保持化合物主结构的基础上,对这些取代基进行适当的变化不会导致其调节趋化因子活性的功能丧失,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在主结构中磺酰胺的邻位上可以是与基团类似的基团(例如,未取代或取代的三唑并四氢吡啶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和/或结合本领域惯用的结构修饰手段可显而易见地尝试用未取代的或被甲基、氨基、吗啉基取代的三唑并吡啶环、三唑并苯环、未取代的或被甲基、2-甲氧基乙基、乙基、异丙基、乙酰基、甲基磺酰基取代的三唑并四氢吡啶环来替换对比文件1对比化合物中的四唑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地选择用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即[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1H-苯并[d][1,2,3]三唑-1-基、5-甲基-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5-氨基-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氨基-1H-[1,2,3]三唑并[4,5-c]吡啶-1-基、4-吗啉代-1H-[1,2,3]三唑并[4,5-c]吡啶-1-基、5-甲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2-甲氧基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甲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异丙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乙酰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4-(甲基磺酰基)-4,5,6,7-四氢-1H-[1,2,3]三唑并[4,5-b]吡啶-1-基等来替换对比文件1对比化合物中的四唑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Y1、Y2、Y3和Y4各自独立地选自卤素(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中的该基团为氯)、取代或未取代的C1-4烷基、-CN、-C(O)R6、- S(O)2R6等,且定义取代的C1-4烷基上的取代基为卤素、-OH、-C(O)R6、-NR13S(O)2R6等多种类型的取代基,其中R6、R13可以是C1-8烷基、C6-10芳基、5-10元杂芳基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页第[0057]段),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这些多种类型的取代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在保持化合物主结构的基础上,对这些取代位上的取代基进行适当的变化不会导致其调节趋化因子活性的功能丧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的结构修饰手段可显而易见地尝试用4-氯-5-氟、4-吗啉代、4-氰基等取代基来替换与-NH-相连的苯环上的4-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Ar1为取代或未取代的C6-10芳基,具有0-5个选自下组的取代基:卤素、取代或未取代的C1-8烷基(所述取代基可以是卤素、-OH、-OC(O)R3、-OR3、-CO2R3、-NR3R4、-NR4CO2R3、取代或未取代的杂环基等)、-CN、-C(O)R3、-OR3、取代或未取代的3-10元杂环基(所述取代基可以是C1-8烷基等)等,R3、R4可以是氢、C1-8烷基、C2-8烯基等,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中的该基团为4-叔丁基苯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和/或结合本领域惯用的结构修饰手段还可显而易见地尝试用4-异丙氧基、4-(4-甲基四氢-2H-吡喃-4-基)、4-叔戊基、4-(1-羟基-1-甲基-乙基)、3-氟-4-吗啉代、4-乙酰基、4-(1-(羟基亚氨基)乙基)、4-(1-羟基-2-甲基丙-2-基)、4-异丙基、4-氰基、4-(1-羟基乙基)、4-(2-羟基丁-2-基)、4-碘、3-氟-4-(1-羟基-1-甲基-乙基)等取代基取代的苯基来替换与-S(O)2-相连的4-叔丁基苯基。
对于活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通式范围内的数个具体化合物在趋化试验和/或钙稳定试验中的活性为IC50值范围在<><2000nm,>500nM且2000nM且<10000nm(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91-197页表1-4),并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在趋化试验和><><><>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前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其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钠盐。权利要求15从属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其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钠盐。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公开化合物的药物可接受的盐,而本领域公知钠盐是本领域常见的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可显而易见地想到钠盐,结合意见1中评述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3、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14和16从属于权利要求1,分别要求保护其中一个具体化合物或其盐,基于意见1中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3、14和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组合物,其含有可药用的载体和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包含该发明的化合物和药物可接受的载体或赋形剂的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0016]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3任一项化合物在制备用于在细胞中调节CCR9功能的药物中的用途,其包括使细胞与CCR9调节量的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化合物接触。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3任一项化合物或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CCR9介导的症状或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其包括向个体给药有效量的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化合物或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使用该发明的化合物治疗CCR9-介导的症状或疾病的方法,包括向患者给药安全和有效量的该发明的化合物或组合物,因而公开了所述化合物在制备治疗CCR9-介导的症状或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0019]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3的化合物和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将患者限定为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7页第[00370]段第11行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给药方式,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9页第[00376]段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疾病或症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8页第[00373]段公开了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还包括给药消炎或止痛药”,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医药领域的惯用手段即可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关于补充实验数据,基于先申请原则,补充提交的实验证据不能改变由原始申请文件在申请日时所确定的事实。尽管本申请说明书已经公开了趋化试验的具体试验步骤,说明书进一步公开了表1中列出的所有化合物(包括化合物1、14、16、25、117和118)均具有<><1000nm的范围内,某个具体化合物的活性是处于活性较高的低ic50值处,还是处于接近1000nm的高ic50值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原始说明书尚无法明确的。而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涉及测试所述化合物得到了确切的ic50值,其涉及的事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原始说明书无法明确的。基于上述分析,复审请求人补充提交的实验证据改变了上述由原始申请文件在申请日时所确定的事实,违背了先申请原则。对于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2,其涉及的名称为“核苷酸类似物”的第97197460. 8号的发明专利中记载了所述大部分化合物的确切的ic50和cc50的值(参见第97197460.="">
(2)如复审请求人所提交附件3的决定要点中所述,两种化合物结构上是否接近,应当结合其技术领域进行判断。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具有CCR9抑制活性的芳基磺酰胺化合物,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具有共同的主结构,它们均属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式(III)的化合物,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属于结构相似的化合物。尤其是,如评述权利要求1-2中所述,虽然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比化合物中对应于式(III)中的-Ar2是四唑基,但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Ar2可以是未取代或取代的三唑并吡啶环、三唑并苯环、未取代或取代的三唑并四氢吡啶环的技术启示。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除了记载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在趋化性实验中具有<1000nm的ic50值之外,并没有提供任何一个具体化合物确切的ic50值,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在趋化试验和><><><>
(3)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通式范围内的数个具体化合物在趋化试验和/或钙稳定试验中的活性为IC50值范围在<><2000nm,>500nM且2000nM且<><><><>500nM且<><500nm的化合物类别中选择,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比化合物在趋化试验和><><><>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03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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