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广播信号发送设备、广播信号接收设备、广播信号发送方法和广播信号接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20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1F284301
优先权日:2014-10-29;2014-11-12
申请(专利)号:201580003777.6
申请日:2015-10-27
复审请求人:LG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齐经纬
合议组组长:马桂丽
参审员:潘云
国际分类号:H04H20/72;H04H60/09;H04H60/8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对于该区别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3777.6,名称为“广播信号发送设备、广播信号接收设备、广播信号发送方法和广播信号接收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LG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7日,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7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07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9段(即第1-145页)、说明书附图第1-4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US2014090007A1,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7日;对比文件2:US2014059594A1,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7日;对比文件3:CN102970089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广播接收方法,包括:
接收包括至少一个服务的广播信号,
其中,所述广播信号进一步包括指示紧急报警信息是否被包括在所述广播信号中的信息;
基于订阅消息,响应于来自配套屏幕装置的订阅请求向所述配套屏幕装置发送订阅响应,所述订阅消息包括订阅持续时间信息;
生成对于媒体回放状态信息的订阅的通知消息;以及
将所述通知消息发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
其中,所述通知消息包括:
媒体回放状态元素,所述媒体回放状态元素用于媒体回放的状态,其中,所述状态是播放、暂停、停止或缓冲中的一个。
媒体回放速度元素,所述媒体回放速度元素用于相对于正常速度的媒体回放速度;
媒体标识元素,所述媒体标识元素用于媒体的标识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播接收方法,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生成紧急消息并将所述紧急消息递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指示当所述紧急消息被生成时的日期和时间的SentTimestamp属性和指示当所述紧急消息有效时的最后日期和时间的ExpiredTimestamp属性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广播接收方法,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EAMContent元素、ContentFormat属性以及EAMContentAccessibilityURL元素中的至少一个,所述EAMContent元素包括所述紧急消息的内容、所述ContentFormat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内容格式,所述EAMContentAccessibilityURL元素指示提供用于可达性的初始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广播接收方法,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种类的Categor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紧急性的Urgenc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严重性的Severit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可应用的地理位置的Geo-loc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是否是新消息的NewMsg属性以及指示是否所述紧急消息仅被发送一次的OneTimeMsg属性中的至少一个。
5. 一种广播接收设备,包括:
广播接口,所述广播接口接收包括至少一个服务的广播信号,其中所述广播信号进一步包括指示紧急报警信息是否被包括在所述广播信号中的信息;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基于订阅消息,响应于来自配套屏幕装置的订阅请求向所述配套屏幕装置发送订阅响应,所述订阅消息包括订阅持续时间信息,并且生成对于媒体回放状态信息的订阅的通知消息;并且
其中,所述控制器将所述通知消息发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
其中,所述通知消息包括:
媒体回放状态元素,所述媒体回放状态元素用于媒体回放的状态,其中,所述状态是播放、暂停、停止或缓冲中的一个。
媒体回放速度元素,所述媒体回放速度元素用于相对于正常速度的媒体回放速度;
媒体标识元素,所述媒体标识元素用于媒体的标识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广播接收设备,
其中,所述控制器进一步将紧急消息递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指示当所述紧急消息被生成时的日期和时间的SentTimestamp属性和指示当所述紧急消息有效时的最后日期和时间的ExpiredTimestamp属性中的至少一个。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播接收设备,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内容的EAMContent元素、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内容格式的ContentFormat属性,以及指示提供用于可达性的初始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EAMContentAccessibilityURL元素中的至少一个。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播接收设备,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种类的Categor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紧急性的Urgenc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严重性的Severit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可应用的地理位置的Geo-loc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是否是新消息的NewMsg属性以及指示是否所述紧急消息仅被发送一次的OneTimeMsg属性中的至少一个。 ”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播接收装置,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是本申请的广播信号进一步包括指示紧急报警信息是否被包括在所述广播信号中的信息,控制器,控制器基于订阅消息,响应于来自配套屏幕装置的订阅请求向所述配套屏幕装置发送订阅响应,所述订阅消息包括订阅持续时间信息,并且生成对于媒体回放状态信息的订阅的通知消息;并且其中,所述控制器将所述通知消息发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以及媒体回放状态元素还包括缓冲。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是与权利要求5-8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分别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的两处用词“其中”,并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的特征“基于订阅消息,响应于来自配套屏幕装置的订阅请求向所述配套屏幕装置发送订阅响应”和“将所述通知消息发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分别修改为“基于订阅消息通过订阅端点,响应于来自配套屏幕装置的订阅请求向所述配套屏幕装置发送订阅响应”和“基于所述订阅持续时间消息的订阅连接,将所述通知消息发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具有提出在PD和CD之间播放媒体的信息的特征,特别是,PD和CD之间的连接可以基于使用端点的特定时段订阅建立。它们在PD和CD之间进行异步通信,以便于CD在活动期间获取媒体播放信息,而无需重新访问PD。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与程序数据或内容数据相关的开始时间和时间戳。这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订阅连接的协议不同,其目的和效果也不同。(2)对比文件2描述服务可以订阅客户端,但鉴于效果和用途,这与权利要求1有所不同。根据对比文件2,当新生成紧急信息时,服务将紧急信息发送到客户端设备。紧急信息是指需要通知设备的紧急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的订阅与权利要求1的订阅的含义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CD建立订阅连接,以便于在订阅器件接收媒体播放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建议或启示使用订阅端点和订阅持续时间信息的订阅连接。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广播接收方法,包括:
接收包括至少一个服务的广播信号,
所述广播信号进一步包括指示紧急报警信息是否被包括在所述广播信号中的信息;
基于订阅消息通过订阅端点,响应于来自配套屏幕装置的订阅请求向所述配套屏幕装置发送订阅响应,所述订阅消息包括订阅持续时间信息;
生成对于媒体回放状态信息的订阅的通知消息;以及
基于所述订阅持续时间信息的订阅连接,将所述通知消息发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
所述通知消息包括:
媒体回放状态元素,所述媒体回放状态元素用于媒体回放的状态,其中,所述状态是播放、暂停、停止或缓冲中的一个。
媒体回放速度元素,所述媒体回放速度元素用于相对于正常速度的媒体回放速度;
媒体标识元素,所述媒体标识元素用于媒体的标识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播接收方法,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生成紧急消息并将所述紧急消息递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指示当所述紧急消息被生成时的日期和时间的SentTimestamp属性和指示当所述紧急消息有效时的最后日期和时间的ExpiredTimestamp属性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广播接收方法,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EAMContent元素、ContentFormat属性以及EAMContentAccessibilityURL元素中的至少一个,所述EAMContent元素包括所述紧急消息的内容、所述ContentFormat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内容格式,所述EAMContentAccessibilityURL元 素指示提供用于可达性的初始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广播接收方法,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种类的Categor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紧急性的Urgenc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严重性的Severit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可应用的地理位置的Geo-loc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是否是新消息的NewMsg属性以及指示是否所述紧急消息仅被发送一次的OneTimeMsg属性中的至少一个。
5. 一种广播接收设备,包括:
广播接口,所述广播接口接收包括至少一个服务的广播信号,所述广播信号进一步包括指示紧急报警信息是否被包括在所述广播信号中的信息;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基于订阅消息通过订阅端点,响应于来自配套屏幕装置的订阅请求向所述配套屏幕装置发送订阅响应,所述订阅消息包括订阅持续时间信息,并且生成对于媒体回放状态信息的订阅的通知消息,并且
基于用于订阅持续时间信息的订阅连接,将所述通知消息发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
所述通知消息包括:
媒体回放状态元素,所述媒体回放状态元素用于媒体回放的状态,其中,所述状态是播放、暂停、停止或缓冲中的一个。
媒体回放速度元素,所述媒体回放速度元素用于相对于正常速度的媒体回放速度;
媒体标识元素,所述媒体标识元素用于媒体的标识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广播接收设备,
其中,所述控制器进一步将紧急消息递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指示当所述紧急消息被生成时的日期和时间的SentTimestamp属性和指示当所述紧急消息有效时的最后日期 和时间的ExpiredTimestamp属性中的至少一个。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播接收设备,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内容的EAMContent元素、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内容格式的ContentFormat属性,以及指示提供用于可达性的初始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EAMContentAccessibilityURL元素中的至少一个。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播接收设备,
其中,所述紧急消息包括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种类的Categor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紧急性的Urgenc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的严重性的Severity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可应用的地理位置的Geo-loc属性、指示所述紧急消息是否是新消息的NewMsg属性以及指示是否所述紧急消息仅被发送一次的OneTimeMsg属性中的至少一个。”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有广播接收装置将媒体回放状态信息的通知消息发送给用户设备,使得用户可以回看媒体的基础上,为提高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客户端设备对服务进行订阅,服务器基于客户端设备的订阅请求来向客户端设备发送订阅响应应用其中,得到用户设备可以对媒体回放进行订阅,使得服务端根据用户的订阅请求来发送订阅响应,并生成对于媒体回放状态信息的订阅的通知消息;在现有技术中,用户经常根据实际需要从开发商或者服务商预订一段时间的报纸、杂志、音乐等,使得用户可以选择在不同的时间段或持续接收响应的消息,因此,为提高用户体验,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用户设备可以对媒体回放进行订阅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进行媒体回放订阅时添加订阅持续时间的订阅持续时间信息,以在订阅持续时间内接受媒体回放状态信息的通知消息。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07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5页、说明书附图第1-4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4090007A1,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7日;
对比文件2:US2014059594A1,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02970089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广播接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播接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3]-[0151]段及图3):一种广播通信系统,包括广播广播内容项的广播站101、电视104、分发通信内容项的服务器102、因特网连接103、移动设备106和家庭网络105。TV104包括根据实施例1的广播接收设备10A和显示器。广播接收装置10A包括:广播接收和再现单元11,用于接收和回放广播内容项(相当于接收包括至少一个服务的广播信号),并且在TV104的显示器上显示广播视频;控制单元,用于执行控制功能;AV再现库,用来实现AV再现功能,AV回放功能的示例包括处理,例如开始回放、停止回放、暂停、取消暂停、取消静止图像功能、以当前值指示的快速回放、以当前值指示的速度回放、选择声音、选择子图像和选择角度;第一信息获取单元12,其获取用于回放通过广播以外的通信分发的通信内容项的同步信息20,与广播内容项同步;信息通知单元13,其通知同步信息20的再现装置30;接收和回放广播内容项的广播接收和再现单元11。TV104和移动设备106经由家庭网络105通信。移动设备106可以是智能手机,并且包括再现设备30和显示器。再现装置30包括第二信息获取单元31,该第二信息获取单元31获取用于与待广播的广播内容项的再现同步地回放通信内容项的同步信息20;以及接收和回放通信单元32。在接收到同步信息20后,再现装置30经由因特网连接103从服务器102接收要分发的通信内容项并回放该通信内容项,并且在移动设备106的显示器上显示通信视频。通过上述方式,TV104和移动设备106中的每一个彼此同步地回放广播内容项和通信内容项。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所述广播信号进一步包括指示紧急报警信息是否被包括在所述广播信号中的信息;(2)基于订阅消息通过订阅端点,响应于来自配套屏幕装置的订阅请求向所述配套屏幕装置发送订阅响应,所述订阅消息包括订阅持续时间信息;生成对于媒体回放状态信息的订阅的通知消息;以及基于所述订阅持续时间信息的订阅连接,将所述通知消息发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所述通知消息包括:媒体回放状态元素,所述媒体回放状态元素用于媒体回放的状态,其中,所述状态是播放、暂停、停止或缓冲中的一个;媒体回放速度元素,所述媒体回放速度元素用于相对于正常速度的媒体回放速度;媒体标识元素,所述媒体标识元素用于媒体的标识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紧急报警功能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快捷获取用户感兴趣的媒体内容。
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则是通过用户订阅相应的内容来实现内容的通知和推送,在这种模式中,用户仅仅在首次需要进行一定的操作,来订阅相应的内容。而在后续日常观看中,由于用户订阅了相应的服务,也就不需要每次都进行节目的选取操作,而是自动获得相应的推送内容,此外,推送的信息中还包括指示紧急报警信息的内容。而在对比文件1中,当用户观看媒体节目时,实际要通过控制单元控制相关单元从广播或网络等渠道主动获得相应的媒体内容,并且每次观看的媒体内容均依赖于用户的操作,无法实现媒体内容的自动推送,也无法基于推送的通知消息来对媒体进行相应的操作。并且用户可以获取的内容仅限于广播内容或者与广播内容相关的通信内容,通信内容可以是附加角度图像、第二声音频道、字幕等内容,通信内容项补充了不能由广播内容项单独表示的元素,从而向观看者传达更大的现实感。可以说,通信内容是对广播内容进行补充和扩展的内容。而紧急报警信息一般来说是独立于广播内容的内容。也就是说,通信内容中并不会包括紧急报警信息。即,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此外,其次,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情况下,并不能够将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而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接收紧急警报消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4]-[0159]段及图1-5):在示例网络1中,紧急警报系统(EAS)消息的源可以连接到服务提供商4;EAS源的示例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气象局、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运输安全局(TSA)、国家海洋和大气局(NOAA)等。EAS源2可以是通过任何适当的传输介质连接到服务提供商4;EAS源2和服务提供商4之间的这种连接可以使得EAS消息可以从EAS源2发送到服务提供商4;服务提供商4的示例包括数字无线电提供商、模拟无线电提供商、数字电视提供商、模拟电视提供商、有线电视提供商、卫星电视提供商、因特网协议电视提供商等。服务提供商4可以通过任何适当的传输连接到服务器6。服务器6可被配置成处理其从服务提供商4接收的部分或全部信息,示例服务器6包括个人计算机平台或家庭通信终端(例如机顶盒、路由器等),服务器6可以通过任何适当的传输介质(例如有线或无线通信链路,例如Wi-Fi)连接到多个客户端设备10中的每一个。与EAS消息相关的数字数据对象可以是由服务器6提供和/或存储在服务器6上。该特征在下文中称为“EAS特征广告”。客户端或发送订阅服务的请求,请求服务器6接收到的新eas消息后通知客户端设备10。此请求以下简称为“EAS订阅请求”,该服务将服务器6接收到的新EAS消息通知该客户端设备10。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家庭网络上分发紧急警报系统消息的方法,用户可以订阅相应的服务,而服务器可以将收到的新EAS消息通知给客户端。其中虽然涉及到了订阅服务,但其订阅的内容与本申请中不同,在对比文件2中只是订阅EAS消息,并未涉及订阅持续时间信息,并且订阅内容并不包括媒体内容。而由于对比文件2中订阅的内容本身就是EAS消息,因此其推送的消息中必然会包括紧急报警信息,也就不会包含指示是否包括紧急报警信息的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2)。同时,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订阅服务达到自动推送EAS消息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则是通过订阅服务来向用户发送包含媒体内容的通知内容,从而达到让用户快速获取偏好媒体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让用户订阅自己所喜好的媒体节目,从而达到让用户快速确认是否收到报警信息以及快速获取偏好媒体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此外,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紧急广播系统及其联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2]-[0124]段):紧急广播系统接收来自应急部门的紧急广播信息,经处理后生成紧急广播消息发布到广播电视信号播出前端和发射台站,在广播电视信号中增加紧急广播消息供广播电视终端接收播放,使广大用户在第一时间了解紧急广播信息的内容。紧急广播信息选择性地符合以下内容格式:上传节点身份信息、来源单位、覆盖行政区域编码、紧急事件类型、紧急级别、发布时间、失效时间、发布频次、发布语言、消息内容、是否附属节目包、附属节目包格式、附属节目包个数、附属节目包长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对比文件3中是通过将紧急广播消息发布到广播电视信号播出前端和发射台站,从而在广播电视信号中增加紧急广播消息,以达到让群众获知紧急广播消息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则是通过订阅服务来向用户发送包含媒体内容的通知内容,从而达到让用户快速获取偏好媒体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因而,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让用户订阅自己所喜好的媒体节目,从而达到让用户快速获取偏好媒体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广播接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播接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3]-[0151]段及图3):一种广播通信系统,包括广播广播内容项的广播站101、电视104、分发通信内容项的服务器102、因特网连接103、移动设备106和家庭网络105。TV104包括根据实施例1的广播接收设备10A和显示器。广播接收装置10A包括:广播接收和再现单元11,用于接收和回放广播内容项(相当于广播接口,所述广播接口接收包括至少一个服务的广播信号),并且在TV104的显示器上显示广播视频;控制单元,用于执行控制功能;AV再现库,用来实现AV再现功能,AV回放功能的示例包括处理,例如开始回放、停止回放、暂停、取消暂停、取消静止图像功能、以当前值指示的快速回放、以当前值指示的速度回放、选择声音、选择子图像和选择角度;第一信息获取单元12,其获取用于回放通过广播以外的通信分发的通信内容项的同步信息20,与广播内容项同步;信息通知单元13,其通知同步信息20的再现装置30;接收和回放广播内容项的广播接收和再现单元11。TV104和移动设备106经由家庭网络105通信。移动设备106可以是智能手机,并且包括再现设备30和显示器。再现装置30包括第二信息获取单元31,该第二信息获取单元31获取用于与待广播的广播内容项的再现同步地回放通信内容项的同步信息20;以及接收和回放通信单元32。在接收到同步信息20后,再现装置30经由因特网连接103从服务器102接收要分发的通信内容项并回放该通信内容项,并且在移动设备106的显示器上显示通信视频。通过上述方式,TV104和移动设备106中的每一个彼此同步地回放广播内容项和通信内容项。
因此,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所述广播信号进一步包括指示紧急报警信息是否被包括在所述广播信号中的信息;(2)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基于订阅消息通过订阅端点,响应于来自配套屏幕装置的订阅请求向所述配套屏幕装置发送订阅响应,所述订阅消息包括订阅持续时间信息,并且生成对于媒体回放状态信息的订阅的通知消息,并且基于用于订阅持续时间信息的订阅连接,将所述通知消息发送给所述配套屏幕装置,所述通知消息包括:媒体回放状态元素,所述媒体回放状态元素用于媒体回放的状态,其中,所述状态是播放、暂停、停止或缓冲中的一个;媒体回放速度元素,所述媒体回放速度元素用于相对于正常速度的媒体回放速度; 媒体标识元素,所述媒体标识元素用于媒体的标识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紧急报警功能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快捷获取用户感兴趣的媒体内容。
在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中,则是通过用户订阅相应的内容来实现内容的通知和推送,在这种模式中,用户仅仅在首次需要进行一定的操作,来订阅相应的内容。而在后续日常观看中,由于用户订阅了相应的服务,也就不需要每次都进行节目的选取操作,而是自动获得相应的推送内容,此外,推送的信息中还包括指示紧急报警信息的内容。而在对比文件1中,当用户观看媒体节目时,实际要通过控制单元控制相关单元从广播或网络等渠道主动获得相应的媒体内容,并且每次观看的媒体内容均依赖于用户的操作,无法实现媒体内容的自动推送,也无法基于推送的通知消息来对媒体进行相应的操作。并且用户可以获取的内容仅限于广播内容或者与广播内容相关的通信内容,通信内容可以是附加角度图像、第二声音频道、字幕等内容,通信内容项补充了不能由广播内容项单独表示的元素,从而向观看者传达更大的现实感。可以说,通信内容是对广播内容进行补充和扩展的内容。而紧急报警信息一般来说是独立于广播内容的内容。也就是说,通信内容中并不会包括紧急报警信息。即,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5所采用的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此外,其次,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情况下,并不能够将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而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接收紧急警报消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4]-[0159]段以及图1-5):在示例网络1中,紧急警报系统(EAS)消息的源可以连接到服务提供商4;EAS源的示例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气象局、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运输安全局(TSA)、国家海洋和大气局(NOAA)等。EAS源2可以是通过任何适当的传输介质连接到服务提供商4;EAS源2和服务提供商4之间的这种连接可以使得EAS消息可以从EAS源2发送到服务提供商4;服务提供商4的示例包括数字无线电提供商、模拟无线电提供商、数字电视提供商、模拟电视提供商、有线电视提供商、卫星电视提供商、因特网协议电视提供商等。服务提供商4可以通过任何适当的传输连接到服务器6。服务器6可被配置成处理其从服务提供商4接收的部分或全部信息,示例服务器6包括个人计算机平台或家庭通信终端(例如机顶盒、路由器等),服务器6可以通过任何适当的传输介质(例如有线或无线通信链路,例如Wi-Fi)连接到多个客户端设备10中的每一个。与EAS消息相关的数字数据对象可以是由服务器6提供和/或存储在服务器6上。该特征在下文中称为“EAS特征广告”。客户端或发送订阅服务的请求,请求服务器6接收到的新eas消息后通知客户端设备10。此请求以下简称为“EAS订阅请求”,该服务将服务器6接收到的新EAS消息通知该客户端设备10。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家庭网络上分发紧急警报系统消息的方法,用户可以订阅相应的服务,而服务器可以将收到的新EAS消息通知给客户端。其中虽然涉及到了订阅服务,但其订阅的内容与本申请中不同,在对比文件2中只是订阅EAS消息,并未涉及订阅持续时间信息,并且订阅内容并不包括媒体内容。而由于对比文件2中订阅的内容本身就是EAS消息,因此其推送的消息中必然会包括紧急报警信息,也就不会包含指示是否包括紧急报警信息的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2)。同时,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订阅服务达到自动推送EAS消息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权利要求5则是通过订阅服务来向用户发送包含媒体内容的通知内容,从而达到让用户快速获取偏好媒体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能够让用户订阅自己所喜好的媒体节目,从而达到让用户快速确认是否收到报警信息以及快速获取偏好媒体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此外,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紧急广播系统及其联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2]-[0124]段):紧急广播系统接收来自应急部门的紧急广播信息,经处理后生成紧急广播消息发布到广播电视信号播出前端和发射台站,在广播电视信号中增加紧急广播消息供广播电视终端接收播放,使广大用户在第一时间了解紧急广播信息的内容。紧急广播信息选择性地符合以下内容格式:上传节点身份信息、来源单位、覆盖行政区域编码、紧急事件类型、紧急级别、发布时间、失效时间、发布频次、发布语言、消息内容、是否附属节目包、附属节目包格式、附属节目包个数、附属节目包长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对比文件3中是通过将紧急广播消息发布到广播电视信号播出前端和发射台站,从而在广播电视信号中增加紧急广播消息,以达到让群众获知紧急广播消息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权利要求5则是通过订阅服务来向用户发送包含媒体内容的通知内容,从而达到让用户快速获取偏好媒体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因而,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能够让用户订阅自己所喜好的媒体节目,从而达到让用户快速获取偏好媒体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6-8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6-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7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7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0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7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7月0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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