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00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652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09846.5
申请日:2016-04-05
复审请求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琼
合议组组长:王治华
参审员:刘雪
国际分类号:G09B2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中一部分特征已经在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其他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9846.5,名称为“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990882U,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0日;
对比文件2:CN 2408535Y,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9日;
对比文件3:CN 203083561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5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其特征在于:包括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磁轨、第一支撑腿、第二支撑腿、横向调平横梁、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第一光电门、第二光电门、实验滑块、传动滑轮和砝码盘;所述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插在磁轨左端;第一支撑腿和第二支撑腿分别套在横向调平横梁两端;所述横向调平横梁两端位于磁轨左侧底部;在磁轨右侧底部设有两支架形成的轨道;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上部设有转动轮,转动轮与两支架形成的轨道配合;两支架上设有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转动轮的轮轴连接有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与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两者配合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紧转动手握柄锁紧;第一光电门和第二光电门分别固定在磁轨的侧棱上;滑轮架设于磁轨末端,实验滑块放在磁轨上并通过线绳绕过传动滑轮与砝码盘相连;所述磁轨以及实验滑块的截面均为等腰三角形状并相互配合;所述磁轨以及实验滑块相接触面内侧均设有同性长方形薄磁钢;
磁悬浮导轨与滑块均采用三角形结构,其夹层采用长方形薄磁钢,且实验滑块与导轨相邻面极性相同,而且相接触面均采用光滑不锈钢薄片;
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插在磁轨左端,第一支撑腿和第二支撑腿分别套在横向调平横梁前后端;
通过第一支撑腿、第二支撑腿对磁轨横向调水平,调磁轨纵向水平,再向下调节调平调磁轨倾斜螺旋,调平调磁轨倾斜转轮在调平调倾斜转轮轨道上转动,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在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滑动,当磁轨倾斜至特定角度时,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定螺丝对调平调磁轨倾斜螺旋锁定,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紧转动手握柄对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与磁轨锁定成一体;通过调节磁轨倾斜来测量重力加速度,实验滑块的下滑力mg sinα;则mg sinα-f=ma,由于实验滑块悬浮在磁轨上,在运动过程中所受到空气阻力很小而忽略不计,故重力加速度为:g=a/sinα;
在采用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相互垂直转过90°分别对磁轨纵横向调平,以及纵向调磁轨倾斜角进行测量重力加速度过程中,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与副尺相连指针的指示精度均达到1′。”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所述磁轨以及实验滑块的截面均为等腰三角形状并相互配合;所述磁轨以及实验滑块相接触面内侧均设有同性长方形薄磁钢;磁悬浮导轨与滑块均采用三角形结构,其夹层采用长方形薄磁钢,且实验滑块与导轨相邻面极性相同,而且相接触面均采用光滑不锈钢薄片;通过调节磁轨倾斜来测量重力加速度,实验滑块的下滑力mg sinα;则mg sinα-f=ma,由于实验滑块悬浮在磁轨上,在运动过程中所受到空气阻力很小而忽略不计,故重力加速度为:g=a/sinα;(2)还包括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磁轨、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插在磁轨左端,在磁轨右侧底部设有两支架形成的轨道;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上部的转动轮与两支架形成的轨道配合;两支架上设有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转动轮的轮轴连接有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帽杆与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配合锁紧;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插在磁轨左端;通过第一支撑腿、第二支撑腿对磁轨横向调水平,调磁轨纵向水平,再向下调节调平调磁轨倾斜螺旋,调平调磁轨倾斜转轮在调平调倾斜转轮轨道上转动,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在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滑动,当磁轨倾斜至特定角度时,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定螺丝对调平调磁轨倾斜螺旋锁定,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紧转动手握柄对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与磁轨锁定成一体;在采用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相互垂直转过90°分别对磁轨纵横向调平,以及纵向调磁轨倾斜角进行测量重力加速度过程中,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与副尺相连指针的指示精度均达到1′。其中区别(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将与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以及如何调平调倾斜测重力加速度等相关的特征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删除,并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其特征在于:包括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主尺、副尺(游标尺)、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插孔、横向调平横梁、磁轨道、光滑不锈钢薄片、平面长方形磁钢、不锈钢片、第一调平支腿、第二调平支腿、磁轨支撑架、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调平调倾斜转轮轨道、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调平调倾斜转轮、调平调磁轨倾斜转轮轴、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调平调磁轨倾斜螺旋、调平调磁轨倾斜锁定螺丝、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帽、调平调磁轨倾斜锁紧转动手握柄、光电门固定边、第一光电门、第二光电门、实验滑块、滑轮架、牵引线、牵引线孔和砝码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调平横梁两端位于磁轨左侧底部,第一调平支腿和第二调平支腿分别套在横向调平横梁前后两端,磁轨可沿磁轨上滑块运动方向纵向围绕前后支撑腿轴转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磁轨前侧设置有侧棱,第一光电门和第二光电门分别固定在磁轨道的侧棱上,第一光电门和第二光电门间距可以调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轨以及实验滑块的截面均为等腰三角形状并相互配合;磁悬浮导轨与实验滑块相接触面均采用光滑不锈钢薄片,磁轨光滑不锈钢薄片下层与实验滑块光滑不锈钢薄片上层均设置有同性长方形薄磁钢,磁轨长方形薄磁钢与实验滑块长方形薄磁钢极性完全相同,磁轨最下层与实验滑块最上层均也设置不锈钢薄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轨右侧底部设置有两支架形成的轨道;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上部设有转动轮,转动轮与两支架形成的轨道配合;两支架上设有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转动轮的轮轴连接有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与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配合锁紧。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调平支腿、第二调平支腿对磁轨横向调水平,通过调节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调磁轨纵向水平,再向下调节调平调磁轨倾斜螺旋,调平调磁轨倾斜转轮在调平调倾斜转轮轨道上转动,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在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内滑动,当磁轨倾斜角度为α时,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定螺丝对调平调磁轨倾斜螺旋锁定,再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紧转动手握柄对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与磁轨锁定成一体;通过调节磁轨倾斜来测量重力加速度,实验滑块的下滑力mgsinα;则mgsinα-f=ma,由于实验滑块悬浮在磁轨上,在运动过程中所受到空气阻力很小而忽略不计,故重力加速度为:g=a/sinα。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的主尺、副尺(游标尺)所在平面分别转至与横向调平横梁或磁轨(即磁滑块运动方向)平行,分别对磁轨横向或磁轨纵向调平,以及磁轨纵向调倾斜角来测量重力加速度时,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中与副尺相连的指针指示精度均可达到1′。”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支架既不能上下调节,气垫导轨也不能围绕两支架转动。对比文件1中的小型手摇螺旋升降器在气垫导轨右下方,文字记载仅仅只能进行对气垫导轨调平,而且文字与附图均没有显示详细结构,且结构与本申请的“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6”完全不同。本申请的“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6”由转动轮、轨道、固定螺杆、固定螺杆活动滑槽和锁紧转动手握柄等相应组件构成,可很好的实现调平和调斜。(2)对比文件2的永磁橡胶条与本申请的长方形薄磁钢结构和制作工艺完全不同,从而造成构成结构和制作工艺截然不同。(3)对比文件3的简易精确调平测角仪,具有底座,没有配备直立插杆,以及气垫导轨左侧的配套插孔从而无法与本申请的实验仪配合使用。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2018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扩大了保护范围,而且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7。因此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2)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修改为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该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第一支撑腿和第二支撑腿分别套在横向调平横梁前后端,通过第一支撑腿、第二支撑腿对磁轨横向调水平;(2)本申请采用磁轨,该磁轨以及实验滑块的截面均为等腰三角形状并相互配合;磁轨以及实验滑块相接触面内侧均设有同性长方形薄磁钢;磁悬浮导轨与滑块均采用三角形结构,其夹层采用长方形薄磁钢,且实验滑块与导轨相邻面极性相同,而且相接触面均采用光滑不锈钢薄片;(3)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在磁轨右侧底部设有两支架形成的轨道;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上部设有转动轮,转动轮与两支架形成的轨道配合;两支架上设有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转动轮的轮轴连接有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与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两者配合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紧转动手握柄锁紧;调磁轨纵向水平,再向下调节调平调磁轨倾斜螺旋,调平调磁轨倾斜转轮在调平调倾斜转轮轨道上转动,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在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滑动,当磁轨倾斜至特定角度时,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定螺丝对调平调磁轨倾斜螺旋锁定,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紧转动手握柄对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与磁轨锁定成一体;通过调节磁轨倾斜来测量重力加速度,实验滑块的下滑力mgsinα;则mgsinα-f=ma,由于实验滑块悬浮在磁轨上,在运动过程中所受到空气阻力很小而忽略不计,故重力加速度为:g=a/sinα;插在磁轨左端的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在采用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相互垂直转过90°分别对磁轨纵横向调平,以及纵向调磁轨倾斜角进行测量重力加速度过程中,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与副尺相连指针的指示精度均达到1′。其中区别(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区别(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表示“同意按照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复审答辩”。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气垫导轨将滑行器悬浮在导轨上导致实验精度低,通过手摇螺旋升降器不一定能够精确调平,气垫导轨无法通过调节手摇螺旋升降器围绕其左端的横向支撑杆转动也无法改变气垫导轨倾角从而不能用来测量重力加速度,手摇螺旋升降器仅只能进行微调水平,无法在竖直方向的较大幅度上下调节。且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想到采用对导轨大角度调节来测量重力加速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支架10的第一支撑腿和第二支撑腿与横向调平横梁设为可活动的套设连接。(2)对比文件2采用永磁橡胶条无法悬浮质量较大的滑块,且与本申请的长方形薄磁钢结构和制作工艺完全不同。(3)对比文件3的简易精确调平测角仪,具有底座,没有配备直立插杆,以及气垫导轨左侧的配套插孔,无法与本申请的实验仪配合使用,且对比文件3也是本发明人发明的,且已经放弃。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声明“以本申请于2018年09月19日做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复审请求的基础文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6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表示“同意按照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复审答辩”,接着,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声明“以本申请于2018年09月19日做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复审请求的基础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申请日2016年04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52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中一部分特征已经在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其他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方位可调式简易磁浮式力学实验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垫导轨调平改进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2段,附图1):一种气垫导轨调平改进装置,包括气垫导轨2、支架10,结合附图1可知,支架10包括第一支撑腿、第二支撑腿和横向调平横梁,该装置还包括光电门一7、光电门二8、滑行器3、定滑轮5、钩码6、手摇螺旋升降器11;结合附图1可知,第一支撑腿和第二支撑腿分别设在横向调平横梁前后两端,横向调平横梁两端位于气垫导轨2左侧底部,光电门一7、光电门二8分别固定在气垫导轨2的侧棱上,如图1所示,定滑轮5的滑轮架固定在气垫导轨2的末端,滑行器3放在气垫导轨2上,并通过线绳绕过定滑轮5与钩码6相连;
在使用时,首先根据基准线14的高度读数通过转动小型手摇螺旋升降器11将气垫导轨大致调到水平位置,然后又进行静态粗调和动态细调,轻微转动小型手摇螺旋升降器11,直至气垫导轨达到水平。
经分析可知,光电门一7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光电门, 光电门二8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光电门,滑行器3相当于本申请的实验滑块,定滑轮5相当于本申请的传动滑轮,钩码6相当于本申请的砝码盘。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第一支撑腿和第二支撑腿分别套在横向调平横梁前后端,通过第一支撑腿、第二支撑腿对磁轨横向调水平;
(2)本申请采用磁轨,该磁轨以及实验滑块的截面均为等腰三角形状并相互配合;磁轨以及实验滑块相接触面内侧均设有同性长方形薄磁钢;磁悬浮导轨与滑块均采用三角形结构,其夹层采用长方形薄磁钢,且实验滑块与导轨相邻面极性相同,而且相接触面均采用光滑不锈钢薄片;
(3)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在磁轨右侧底部设有两支架形成的轨道;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上部设有转动轮,转动轮与两支架形成的轨道配合;两支架上设有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转动轮的轮轴连接有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与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两者配合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紧转动手握柄锁紧;调磁轨纵向水平,再向下调节调平调磁轨倾斜螺旋,调平调磁轨倾斜转轮在调平调倾斜转轮轨道上转动,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在调平调磁轨倾斜固定螺杆活动滑槽滑动,当磁轨倾斜至特定角度时,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定螺丝对调平调磁轨倾斜螺旋锁定,采用调平调磁轨倾斜锁紧转动手握柄对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与磁轨锁定成一体;通过调节磁轨倾斜来测量重力加速度,实验滑块的下滑力mgsinα;则mgsinα-f=ma,由于实验滑块悬浮在磁轨上,在运动过程中所受到空气阻力很小而忽略不计,故重力加速度为:g=a/sinα;插在磁轨左端的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在采用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相互垂直转过90°分别对磁轨纵横向调平,以及纵向调磁轨倾斜角进行测量重力加速度过程中,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与副尺相连指针的指示精度均达到1′。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精准的调平;使滑块更稳定的运动以及测量重力加速度。
对于区别(1),为了更精准的调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支架10的第一支撑腿和第二支撑腿与横向调平横梁设为可活动的套设连接,从而导轨可沿滑块运动方向纵向围绕前后第一和第二支撑腿轴转动,以调节磁轨3水平。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磁悬浮导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附图3):一种磁悬浮导轨,包括装有磁性体的导轨3(相当于磁轨),该导轨3和滑块10的截面均为等腰三角形并相互配合,在导轨3和滑块10上分别装有磁性体,所述的磁性体是长条形的永磁橡胶条12、13,永磁橡胶条13、12 分别装在导轨3和滑块10相互配合的对应表面上,且对应表面上的永磁橡胶条12、13的极性相同,产生相互排斥的作用力,使滑块10稳定的悬浮在导轨3的上方,作无接触运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2)的大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滑块更稳定的运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是永磁橡胶条,但是同性长方形薄磁钢与永磁橡胶条均是本领域较为常见的磁性材料,可为磁悬浮实验提供磁性实现悬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至于将磁性材料作为夹层,使得相接触面均采用光滑不锈钢薄片也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固定磁性材料而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中学物理教学中,加速度的理论计算与实验验证是一个重要的教学内容,根据重物在不同倾斜角度的斜面上下滑的加速度的不同,与理论的加速度进行对比,可以提升学生对加速度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实验能力和动手能力。因此,为了便于学生进行在不同倾斜斜面上加速度的实验验证,通常使用能够便捷调整斜面倾斜角度实验滑轨,从而根据滑轨倾斜角度计算出理论加速度值,进行实验验证。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通过转动轮调整导轨高度的手摇螺旋升降器11。在此基础上,为了测量加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中的手摇螺旋升降器11 调整导轨高度从而使得导轨倾斜不同角度。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手摇螺旋升降器11 调整导轨高度从而使得导轨倾斜,但是本申请的由转动轮、轨道、固定螺杆、固定螺杆活动滑槽和锁紧转动手握柄等相应组件构成的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调平调倾斜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上述结构的调平调磁轨倾斜支撑腿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手摇螺旋升降器11以实现调平和调倾斜。
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简易精确调平测角仪,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27段、附图1-6):一种简易精确调平测角仪(相当于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将A′B′弧分成30格(30′),与主尺上的0.5°(30′)相对应,即将主尺上的0.5°(30′)平均分配到了游标尺A′B′弧长上,即游标尺上的每格代表1′(相当于调平调倾斜角度指示仪与副尺相连指针的指示精度均达到1′)。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3)中的调平调倾斜角指示仪,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调试并确定倾斜角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为了确定倾斜角度以测量加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调平测角仪插在对比文件1的导轨左端从而便于实验仪的调平及导轨倾斜角度的确定。而确定倾斜角度后,结合物理力学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确定实验滑块的下滑力mgsinα;则mgsinα-f=ma,由于实验滑块悬浮在磁轨上,在运动过程中所受到空气阻力很小而忽略不计,故重力加速度为:g=a/sinα。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磁轨相关特征已被列为其与本申请的区别(2)进行了评述;其次,由于小型手摇螺旋升降器可对导轨进行升降,因此通过调节导轨的一侧高度,必然能够使得导轨倾斜,可见该小型手摇螺旋升降器可实现对导轨的调斜,从而测量重力加速度;最后,即使对比文件1的气垫导轨装置并没有声称用于测量重力加速度,但利用气垫导轨装置测量重力加速度早已是本领域公知公用的技术,例如教科书:《大学物理实验》(2014. 孙丽媛,郇维亮,徐志洁主编)、《大学物理实验》(2013. 邓玲娜编)都公开了利用倾斜的气垫导轨装置测量重力加速度验证牛顿第二定律。因此,当面临测量重力加速度从而需要导轨多角度倾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该小型手摇螺旋升降器实现导轨的多角度倾斜。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小型手摇螺旋升降器的结构,但是本申请的这种通过转动轮控制升降部件进行升降后并锁止的这种调磁轨倾斜支撑腿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调平调倾斜结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容易做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不论是永磁橡胶条、极靴还是磁钢都是本领域常规的磁性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相应的结构和制作工艺以及其优选点,例如永磁橡胶条能悬浮的滑块质量相对较小,极靴结构相对复杂,磁钢易碎且易退磁,但不论各材料缺点如何,其最终都能实现对滑块的悬浮,因此,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悬浮滑块质量大小的不同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的方案设计中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本申请长方形薄磁钢与对比文件2的永磁橡胶条相比不构成显著性的区别,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如前所述,为了测量加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中的手摇螺旋升降器11 调整导轨高度从而使得导轨倾斜不同角度,为了确定倾斜角度的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在该领域中的相关文献中寻求解决该问题的相应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3中恰恰给出了利用调平测角仪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这一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而将其插在对比文件1的导轨左端是容易想到的,因为需要将其放置在便于测量和读取的位置上,至于将对比文件3的调平测角仪去除底座,配备直立插杆,以及在气垫导轨左侧设置配套插孔都是为了便于其插放而进行的适应性设置,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对比文件3的发明人是谁以及是否放弃与对比文件3是否给出结合启示并无关系。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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