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媒体跟踪码阻碍未授权的内容复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媒体跟踪码阻碍未授权的内容复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33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60936
优先权日:2011-07-01
申请(专利)号:201280033039.2
申请日:2012-06-29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冰青
合议组组长:丰学民
参审员:齐经纬
国际分类号:H04N21/266;H04N21/8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33039.2,名称为“使用媒体跟踪码阻碍未授权的内容复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6月2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1年07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发出了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驳回决定中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US2011055090A1,公开日为2011年03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834973A,公开日为2006年09月20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0,15-3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3项,2013年12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4段(即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计算设备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来创建媒体跟踪码;
由所述计算设备加密所述媒体跟踪码;
由所述计算设备将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包含入所述媒体中;以及
由所述计算设备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用于再现,其中所述客户端设备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媒体跟踪码,以及使用所述媒体跟踪码来生成视觉水印并将所述视觉水印插入再现的媒体中以阻碍所再现的媒体的未授权复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媒体跟踪码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
其中加密还包括加密所述跟踪模式;
其中包含还包括将所加密的跟踪模式包含入媒体中;
其中提供包括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和所加密的跟踪模式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以及
其中所述客户端设备还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跟踪模式,以及使用所述跟踪模式来将视觉和/或音频水印插入所述再现的媒体中以进一步阻碍所述再现的媒体的未授权复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包含还包括将指导所述客户端设备将所述视觉和/或音频水印插入所述再现的媒体中的一个或更多规则包含在所述媒体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创建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媒体的身份创建所述媒体跟踪码。
5.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布置,配置成运行操作系统,以及在所述操作系统控制下运行媒体应用,其中所述处理器布置包含配置成为所述媒体应用再现媒体的媒体引擎;以及
管理引擎,与所述处理器布置耦合,并配置成独立于所述操作系统而管理所述装置,其中所述管理引擎还配置成对于媒体的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生成跟踪模式以用于在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装置后并且在由所述媒体引擎再现所述媒体期间插入所述媒体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管理引擎配置成生成一个或更多视觉跟踪模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媒体引擎配置成将所述一个或更多视觉跟踪模式以相似于多个像素位置的颜色的颜色插入所述多个像素位置中。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管理引擎还配置成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将所述一个或更多视觉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不同帧中的不同二维位置中。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管理引擎配置成生成一个或更多音频跟踪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管理引擎配置成有条件地只为具有高于阈值的采样率的媒体中的音频生成音频跟踪模式。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管理引擎配置成在人类听觉实质可辨别的频率范围之外生成所述一个或更多音频跟踪模式。
12. 根据权利要求5-1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管理引擎还配置成解密所述媒体中含有的一个或更多内容规则,所述内容规则指定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
13. 根据权利要求5-1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管理引擎还配置成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将对于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所生成的跟踪模式插入被再现的所述媒体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管理引擎还配置成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将对于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所生成的跟踪模式插入一个或更多的,但不是所有的被再现的所述媒体的帧中。
15.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计算设备上的管理引擎中生成表示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以用于插入所述媒体中,所述媒体由所述计算设备的处理器布置的媒体引擎再现,为由所述处理器布置在操作系统控制下运行的媒体应用再现所述媒体,其中所述管理引擎独立于所述操作系统而管理所述计算设备;以及
由所述管理引擎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在将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计算设备后并且在再现所述媒体期间将所生成的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包括生成视觉模式。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所述媒体引擎将所生成的视觉跟踪模式以相似于多个像素位置的颜色的颜色插入所述多个像素位置中。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指导图形引擎包括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将所述视觉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的一个或更多相应帧的不同相应部分中。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包括生成音频模式。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生成音频跟踪模式包括在实质上位于人类听觉范围之外的范围中生成音频模式。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生成音频跟踪模式包括只有当视频内容的音频信息具有高于预定阈值的采样率时,才生成音频跟踪模式。
22. 根据权利要求15-2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指导图形引擎包括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在媒体中含有的少于全部的帧中包含所述跟踪模式。
23. 根据权利要求15-2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指导图形引擎包括指导所述媒体引擎以实质上随机的方式在所述媒体中包含所述跟踪模式。
24. 根据权利要求15-2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由所述管理引擎解码编码在所述媒体中的一个或更多规则,所述规则指导所述管理引擎生成所述跟踪模式以用于包含在所再现的媒体中。
25.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媒体设备在捕捉或再现媒体时,检测所述媒体中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其中所述跟踪码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以及
响应于检测到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实例,所述媒体设备进行与捕捉或再现所述媒体关联的安全动作。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解码所述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来恢复所述跟踪码以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媒体设备包括视频记录器;
检测包括检测一个或更多视频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实例;以及
所述安全动作包括中止所述媒体的捕捉。
28. 根据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媒体设备包括音频记录器;
检测包括检测一个或更多音频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实例;以及
所述安全动作包括中止所述媒体的捕捉。
29. 根据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设备连接到显示器以及所述安全动作包括停止在所述显示器上显示所述再现的媒体。
30.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布置;
媒体跟踪码生成模块,配置成由所述处理器布置运行来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来创建媒体跟踪码;以及
媒体供应逻辑,配置成由所述处理器布置运行来:
加密所述媒体跟踪码;
将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包含入媒体中;以及
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用于再现,其中所述客户端设备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媒体跟踪码,以及使用所述媒体跟踪码来生成视觉水印并将所述视觉水印插入再现的媒体中以阻碍所述再现的媒体的未授权复制。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装置,还包括模式生成模块,其配置成由所述处理器布置运行来基于所述媒体跟踪码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以及
其中:
所述媒体供应逻辑还配置成加密所述跟踪模式,并将所加密的跟踪模式包含入媒体中以及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和所加密的跟踪模式的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客户端设备;以及
所述客户端设备还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跟踪模式,以及使用所述跟踪模式来将视觉和/或音频水印插入所述再现的媒体中以进一步阻碍所述再现的媒体的未授权复制。
32.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计算处理器;以及
跟踪模式检测模块,配置成由所述计算处理器运行来:
在捕捉或再现媒体期间,检测所述媒体中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其中所述跟踪码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以及
响应于检测到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实例,进行与捕捉或再现所述媒体关联的安全动作。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装置包括视频记录器或者音频记录器;以及
所述跟踪模式检测模块配置成:
通过检测一个或更多视觉或音频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实例来检测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以及
通过中止所述媒体的捕捉来进行安全动作。
34.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在其上已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在被运行时使得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4以及15-29的任一项的方法。
35.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由计算设备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来创建媒体跟踪码的部件;
用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加密所述媒体跟踪码的部件;
用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将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包含入所述媒体中的部件;以及
用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用于再现的部件,其中所述客户端设备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媒体跟踪码,以及使用所述媒体跟踪码来生成视觉水印并将所述视觉水印插入再现的媒体中以阻碍所再现的媒体的未授权复制。
36.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媒体跟踪码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的部件;
其中加密还包括加密所述跟踪模式;
其中包含还包括将所加密的跟踪模式包含入媒体中;
其中提供包括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和所加密的跟踪模式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以及
其中所述客户端设备还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跟踪模式,以及使用所述跟踪模式来将视觉和/或音频水印插入所述再现的媒体中以进一步阻碍所述再现的媒体的未授权复制。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装置,其中包含还包括将指导所述客户端设备将所述视觉和/或音频水印插入所述再现的媒体中的一个或更多规则包含在所述媒体中。
38. 根据权利要求35-3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创建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媒体的身份创建所述媒体跟踪码。
39.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在计算设备上的管理引擎中生成表示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以用于插入所述媒体中的部件,所述媒体由所述计算设备的处理器布置的媒体引擎再现,为由所述处理器布置在操作系统控制下运行的媒体应用再现所述媒体,其中所述管理引擎独立于所述操作系统而管理所述计算设备;以及
用于由所述管理引擎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在将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计算设备后并且在再现所述媒体期间将所生成的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中的部件。
4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装置,其中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包括生成视觉模式。
41.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由所述媒体引擎将所生成的视觉跟踪模式以相似于多个像素位置的颜色的颜色插入所述多个像素位置中的部件。
42.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装置,其中指导图形引擎包括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将所述视觉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的一个或更多相应帧的不同相应部分中。
43.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装置,其中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包括生成音频模式。
44. 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装置,其中生成音频跟踪模式包括在实质上位于人类听觉范围之外的范围中生成音频模式。
45. 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装置,其中生成音频跟踪模式包括只有当视频内容的音频信息具有高于预定阈值的采样率时,才生成音频跟踪模式。
46. 根据权利要求39-4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指导图形引擎包括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在媒体中含有的少于全部的帧中包含所述跟踪模式。
47. 根据权利要求39-4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指导图形引擎包括指导所述媒体引擎以实质上随机的方式在所述媒体中包含所述跟踪模式。
48. 根据权利要求39-4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由所述管理引擎解码编码在所述媒体中的一个或更多规则的部件,所述规则指导所述管理引擎生成所述跟踪模式以用于包含在所再现的媒体中。
49.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由媒体设备在捕捉或再现媒体时,检测所述媒体中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的部件,其中所述跟踪码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以及
用于响应于检测到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实例,由所述媒体设备进行与捕捉或再现所述媒体关联的安全动作的部件。
50.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解码所述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来恢复所述跟踪码以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的部件。
51. 根据权利要求49或50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媒体设备包括视频记录器;
检测包括检测一个或更多视频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实例;以及
所述安全动作包括中止所述媒体的捕捉。
52. 根据权利要求49或50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媒体设备包括音频记录器;
检测包括检测一个或更多音频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实例;以及
所述安全动作包括中止所述媒体的捕捉。
53. 根据权利要求49或5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媒体设备连接到显示器以及所述安全动作包括停止在所述显示器上显示所述再现的媒体。”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所述计算设备加密所述MTC并将加密的跟踪码嵌入媒体中提供给客户端,所述客户端设备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媒体跟踪码,以及使用所述媒体跟踪码来生成视觉水印并将所述视觉水印插入再现的媒体中以阻碍所再现的媒体的未授权复制。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所述处理器布置包含配置成为所述媒体应用再现媒体的媒体引擎;(2)管理引擎,与所述处理器布置耦合,并配置成独立于所述操作系统而管理所述装置,所述管理引擎还配置成对于媒体的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生成跟踪模式以用于在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装置后并且在由所述媒体引擎再现所述媒体期间插入所述媒体中。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所述处理器布置包含配置成为所述媒体应用再现媒体的媒体引擎,由所述处理器布置在操作系统控制下运行的媒体应用再现所述媒体;(2)所述管理引擎独立于所述操作系统而管理所述计算机设备,所述管理引擎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在将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计算设备后并且在再现所述媒体期间将所声称的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中。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8、权利要求16-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2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9、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由媒体设备在捕捉或再现媒体时,响应于检测到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实例,所述媒体设备进行与捕捉或再现所述媒体关联的安全动作。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10、权利要求26-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2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11、权利要求30-32是与权利要求1、2、2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已知方法的基础上设计出相应的实现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0-3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12、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中跟踪码被刻录在或嵌入在形成可交付内容文件的内容项中;跟踪码对于拥有可交付内容文件的用户可能是可见的或可听到的;例如,当图7A中所示的内容项由用户许可时,使用上述技术生成跟踪码;跟踪码可在内容项上被刻录作为不可见和/或可见的水印(例如,数字水印),如图7B所示。可以看出,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跟踪码在形成可交付内容文件的内容项中作为水印,即对比文件1的跟踪码就是水印。而在本申请的方案中,客户端设备提取、解密并恢复媒体跟踪码,以及使用所述媒体跟踪码来生成视觉水印并将所述视觉水印插入再现的媒体中,即本申请的媒体跟踪码用于生成水印,但媒体跟踪码本身并不是水印。因此,对比文件1的跟踪码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媒体跟踪码。由于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在将内容项提供给客户端设备之前,已将跟踪码(即,水印)刻录在内容项之上,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使对比文件1的客户端设备再次将水印插入再现的媒体中。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客户端设备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媒体跟踪码,以及使用所述媒体跟踪码来生成视觉水印并将所述视觉水印插入再现的媒体中。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无法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对比文件2来得到。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对该复审请求进行了前置审查,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2。合议组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15-5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也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特征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25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30中,并对权利要求30中的其他特征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35中,并对权利要求35中的其他特征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50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49中;对独立权利要求5、15、32、39中的特征进行了修改;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跟踪码是被刻录在内容项上的水印。而本申请的媒体跟踪码可以跟踪模式一起被包含在媒体中,且跟踪模式被用于将水印插入再现的媒体中,表明媒体跟踪码本身并不是水印。本申请的媒体跟踪码在未被包含在媒体中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解码跟踪模式而被恢复;而对比文件1的跟踪码是始终包含在媒体中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跟踪码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媒体跟踪码。另外,本申请的媒体跟踪码可用于识别媒体订户账户,而对比文件1的跟踪码只能识别用户。此外,对比文件1是由服务器端,而不是客户端,将水印插入媒体中。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4、14、24、28、29、32、35、4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计算设备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来创建媒体跟踪码;
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媒体跟踪码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
由所述计算设备加密所述媒体跟踪码;
由所述计算设备将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包含入所述媒体中;以及
由所述计算设备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用于再现,其中所述客户端设备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媒体跟踪码以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
其中加密还包括加密所述跟踪模式;
其中包含还包括将所加密的跟踪模式包含入媒体中;
其中提供包括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和所加密的跟踪模式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以及
其中所述客户端设备还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跟踪模式,以及使用所述跟踪模式来将视觉和/或音频水印插入所述再现的媒体中以阻碍所述再现的媒体的未授权复制。”
“4.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布置,配置成运行操作系统,以及在所述操作系统控制下运行媒体应用,其中所述处理器布置包含配置成为所述媒体应用再现媒体的媒体引擎;以及
管理引擎,与所述处理器布置耦合,并配置成独立于所述操作系统而管理所述装置,其中所述管理引擎还配置成恢复媒体中的一个或更多媒体跟踪码以用于识别媒体订户账户,并且对于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生成跟踪模式以用于在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装置后并且在由所述媒体引擎再现所述媒体期间插入所述媒体中。”
“14.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计算设备上的管理引擎中对于媒体生成表示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以用于恢复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以识别媒体订户账户,并且用于插入所述媒体中,所述媒体由所述计算设备的处理器布置的媒体引擎再现,为由所述处理器布置在操作系统控制下运行的媒体应用再现所述媒体,其中所述管理引擎独立于所述操作系统而管理所述计算设备;以及
由所述管理引擎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在将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计算设备后并且在再现所述媒体期间将所生成的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中。”
“24.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媒体设备在捕捉或再现媒体时,检测所述媒体中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其中所述跟踪码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
响应于检测到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实例,所述媒体设备进行与捕捉或再现所述媒体关联的安全动作;以及
解码所述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来恢复所述跟踪码以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
“28.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布置;
媒体跟踪码生成模块,配置成由所述处理器布置运行来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来创建媒体跟踪码;
模式生成模块,配置成由所述处理器布置运行来基于所述媒体跟踪码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
媒体供应逻辑,配置成由所述处理器布置运行来:
加密所述媒体跟踪码;
将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包含入媒体中;以及
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用于再现,其中所述客户端设备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媒体跟踪码以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
其中:
所述媒体供应逻辑还配置成加密所述跟踪模式,并将所加密的跟踪模式包含入媒体中以及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和所加密的跟踪模式的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客户端设备;以及
所述客户端设备还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跟踪模式,以及使用所述跟踪模式来将视觉和/或音频水印插入所述再现的媒体中以阻碍所述再现的媒体的未授权复制。”
“29.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计算处理器;以及
跟踪模式检测模块,配置成由所述计算处理器运行来:
在捕捉或再现媒体期间,检测所述媒体中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其中所述跟踪码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
响应于检测到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实例,进行与捕捉或再现所述媒体关联的安全动作;以及
解码所述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来恢复所述跟踪码以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
“32.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由计算设备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来创建媒体跟踪码的部件;
用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加密所述媒体跟踪码的部件;
用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媒体跟踪码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的部件;
用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将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包含入所述媒体中的部件;以及
用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用于再现的部件,其中所述客户端设备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媒体跟踪码以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
其中加密还包括加密所述跟踪模式;
其中包含还包括将所加密的跟踪模式包含入媒体中;
其中提供包括将具有所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和所加密的跟踪模式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以及
其中所述客户端设备还配置成提取、解密并恢复所述跟踪模式,以及使用所述跟踪模式来将视觉和/或音频水印插入所述再现的媒体中以阻碍所述再现的媒体的未授权复制。”
“35.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在计算设备上的管理引擎中对于媒体生成表示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以用于恢复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以识别媒体订户账户,并且用于插入所述媒体中的部件,所述媒体由所述计算设备的处理器布置的媒体引擎再现,为由所述处理器布置在操作系统控制下运行的媒体应用再现所述媒体,其中所述管理引擎独立于所述操作系统而管理所述计算设备;以及
用于由所述管理引擎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在将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计算设备后并且在再现所述媒体期间将所生成的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中的部件。”
“45. 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由媒体设备在捕捉或再现媒体时,检测所述媒体中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的部件,其中所述跟踪码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
用于响应于检测到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实例,由所述媒体设备进行与捕捉或再现所述媒体关联的安全动作的部件;以及
用于解码所述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来恢复所述跟踪码以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的部件。”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8项;2013年12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2。合议组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9,14-4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也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在将媒体递送到客户端之前,跟踪码已经作为水印被插入在可递送的媒体中,因而客户端再现出来的媒体直接就是带有水印的媒体,客户端无需提取并恢复跟踪码或跟踪模式,也无需将视觉和/或音频水印再次插入再现的媒体中。其次,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跟踪码可用于识别用户,但不能表明对比文件1的跟踪码可用于识别用户的账户。因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使用跟踪码来识别媒体订户账户。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客户端设备提取并恢复跟踪码或跟踪模式以及使用媒体跟踪码来识别媒体订户账户。因此,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无法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及对比文件2来得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8项;2013年12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合议组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1055090A1,公开日为2011年03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834973A,公开日为2006年09月20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0005]段,[0007]段,[0008]段,[0028]段,[0029]段,[0040]-[0046]段,[0061]-[0066]段,[0077]段,附图1,7A,7B,11):包括内容服务器104,和客户端设备101,其可以是任何计算机系统或计算设备,用户可以购买数字版权内容项,并接受相关的条款,响应于对所述条款的接受,内容服务器104中的跟踪和发送管理器109生成跟踪码,并将跟踪码插入到内容项以生成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相当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将媒体跟踪码包含入所述媒体中),基于与内容项相关的内容ID和与客户端相关的用户ID等生成跟踪码(相当于由计算设备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来创建媒体跟踪码);将该可传送的内容文件发送给客户端的用户(相当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将具有媒体跟踪码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用户再现);在一种实施例中,跟踪码以视觉或听觉的形式写入到内容项中(相当于所述计算机设备基于所述媒体跟踪码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将跟踪模式包含入媒体中),从而任何一个用户可以识别出所述内容项是受制于用户或许可协议的;图7B显示了具有水印的内容项,跟踪码可以作为不可视和/或可视水印呈现给用户(相当于将具有跟踪模式的所述媒体提供给客户端设备;为了在客户端显示水印,客户端必定需要提取并恢复所述跟踪模式以显示水印,因此,隐含公开了所述客户端设备还配置成提取并恢复所述跟踪模式);在版权保护系统中应用水印可以防止和阻止数字媒体的未授权的复制,在进行复制之前,记录设备可以从信号中检索到所述水印,记录设备决定是否进行复制取决于水印的内容(相当于使用所述跟踪模式来将视觉和/或音频水印插入所述再现的媒体中以阻碍所述再现的媒体的未授权复制);所述跟踪码可以进一步识别用户(因为跟踪码是至少基于与客户端相关的用户ID生成的,而且可以基于跟踪码识别用户ID,因此,客户端必定需要提取并恢复所述跟踪码以获得用户ID,因此,隐含公开了所述客户端设备配置成提取并恢复所述媒体跟踪码以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加密所述媒体跟踪码;加密还包括加密所述跟踪模式;包含入所述媒体中的是加密的媒体跟踪码和加密的跟踪模式;以及客户端解密所述媒体跟踪码和所述跟踪模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全地传输数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防止媒体跟踪码和跟踪模式被提取和篡改,保证信息的安全性,而对媒体跟踪码和跟踪模式进行加密或者对包含媒体跟踪码的媒体进行加密,并进行相应地解密,这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客户端接收到加密的数据后,需要进行解密,为此,发送端将解密所需的规则,如解密密钥、令牌或其他解密信息包含在媒体中一起发送,以便于客户端进行解密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基于与所选择的数字内容项相关的内容ID(相当于所述媒体的身份)、许可ID和与客户端相关的用户ID等生成跟踪码(相当于创建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媒体的身份创建所述媒体跟踪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0005]段,[0007]段,[0008]段,[0028]段,[0029]段,[0040]-[0046]段,[0061]-[0066]段,[0077]段,附图1,7A,7B,11):所述系统包括内容服务器104和客户端设备101,所述系统可以通过计算机实现(计算机系统或计算设备必定包括处理器,因此,隐含公开了处理器布置),其部分地包括操作系统(相当于配置成运行操作系统)、应用或与其他应用进行集成,客户端设备101可以是任何计算机系统或计算设备,图1中的元件可以通过软件、固件、硬件或其组合来实施,包括内容项的可传送内容文件发送到客户端设备并进行显示(因为所述内容文件可以在客户端设备进行显示,且客户端设备中可以包含软件来实施相应的方法,因此,隐含公开了在所述操作系统控制下运行媒体应用),用户可以购买数字版权内容项,并接受相关的条款,响应于对所述条款的接受,内容服务器104中的跟踪和发送管理器109生成跟踪码,并将跟踪码插入到内容项以生成可传送的内容文件;在一种实施例中,跟踪码以视觉或听觉的形式写入到内容项中;将该可传送的内容文件发送给客户端的用户,图7B显示了具有水印的内容项,跟踪码可以作为不可视和/或可视水印呈现在内容项上(相当于对于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生成跟踪模式以用于在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装置后并且在再现所述媒体期间插入所述媒体中);所述跟踪码可以进一步识别用户(因为跟踪码是至少基于与客户端相关的用户ID生成的,而且可以基于跟踪码识别用户,因此,客户端必定需要提取并恢复所述跟踪码以获得用户ID,因此,隐含公开了恢复媒体中的一个或更多媒体跟踪码以用于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在版权保护系统中应用水印可以防止和阻止数字媒体的未授权的复制,在进行复制之前,记录设备可以从信号中检索到所述水印,记录设备决定是否进行复制取决于水印的内容。
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布置包含配置成为所述媒体应用再现媒体的媒体引擎;管理引擎,与所述处理器布置耦合,并配置成独立于所述操作系统而管理所述装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装置中实施相应的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公知的引擎是电子平台上开发程序或系统的核心组件,是一个程序或一套系统的支持部分;管理引擎介于固件和系统驱动之间,类似于一种接口,通过这个接口,系统可以和固件之间相互作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处理器中设置为媒体应用进行媒体再现的媒体引擎,以及设置管理引擎与所述处理器耦合,并独立于操作系统而管理相应的装置,这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段,第[0064]段):跟踪码以视觉和/音频的方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相当于生成一个或更多视觉跟踪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段,第[0064]段,图7A,图7B):跟踪码以可视的和/或不可视水印的形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当水印对用户来说是不可视的时候,水印的颜色必定与待插入的像素位置上的像素颜色相同或相似,因此,隐含公开了将所述一个或更多视觉跟踪模式以相似于多个像素位置的颜色的颜色插入所述多个像素位置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6]段):跟踪码还可以写入到其他位置,例如被许可文件的脚注和/或页眉处(相当于将所述一个或更多视觉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不同帧的不同二维位置中)。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配置管理引擎指导媒体引擎来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段,第[0064]段):跟踪码以视觉和/音频的方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相当于生成一个或更多音频跟踪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第[0065]段):在版权保护系统中应用水印可以防止和阻止数字媒体的未授权的复制。而本领域公知的音频采样率是指录音设备在一秒钟内对声音信号的采样次数,采样频率越高声音的还原就越真实越自然,采样率过低则会有失真。通常需要进行版权保护的多媒体文件都具有较高的质量,而质量较差的多媒体文件,其版权保护的需求也不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多媒体文件添加水印从而进行版权保护时,可以设置多媒体文件的音频采样率的阈值,从而只对具有高于阈值的采样率的音频添加水印,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CN101124624A)公开了一种在有用信号中嵌入数字水印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段,第[0012]段):“有用信号”应指表示预期最终由使用者特别是由人类用户接收的数据的指定信号,例如音频信号,在音频信号中嵌入水印时,水印不能被用户察觉,并且不显著修改原始数据,从而水印就不容易去除或修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音频信号中添加的水印可以不被用户察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在对比文件1中添加音频水印时,不被用户察觉。而人类的听觉是有一定范围的,因此,为了使用户察觉不到所添加的音频水印,而将所述音频水印的频率设置在人类听觉可辨别的频率范围之外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4-10中的任一项。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跟踪码在以水印形式进行显示时的数量、位置、时间等等都可以进行设定,因此,可以对跟踪码的显示等进行一些规定,从而将相关信息包含入媒体中一起发送,客户端根据需要对接收的所述相关信息进行解密并使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10中的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4-10中的任一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段,第[0064]段,图7A,图7B):跟踪码以可视和/或不可视水印的形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相当于将对于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所生成的跟踪模式插入被再现的所述媒体中)。而配置管理引擎指导媒体引擎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10中的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段,第[0064]段,图7A,图7B):跟踪码以可视和/或不可视水印的形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在版权保护系统中应用水印可以防止和阻止数字媒体的未授权的复制;数字信号可以是音频、图片或视频(相当于将对于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所生成的跟踪模式插入被再现的所述媒体中)。视频包括多个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生成的水印插入到视频中时,可以根据需要插入到视频中的所有帧中,或者插入到一部分帧中,以及配置管理引擎指导媒体引擎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中的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0004]段,[0007]段,[0008]段,[0028]段,[0029]段,[0040]-[0046]段,[0061]-[0066]段,[0077]段,附图1,7A,7B,11):所述系统包括内容服务器104和客户端设备101,所述系统可以通过计算机实现(相当于计算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设备必定包括处理器,因此,隐含公开了处理器),其部分包括操作系统(相当于操作系统)、应用或与其他应用进行集成,客户端设备101可以是任何计算机系统或计算设备,图1中的元件可以通过软件、固件、硬件或其组合来实施,包括内容项的可传送内容文件发送到客户端设备并进行显示(因为所述内容文件可以在客户端设备进行显示,且客户端设备中可以包含软件来实施相应的方法,因此,隐含公开了由所述处理器布置在在操作系统控制下运行的媒体应用再现所述媒体);用户可以购买数字版权内容项,并接受相关的条款,响应于对所述条款的接受,内容服务器104中的跟踪和发送管理器109生成跟踪码,并将跟踪码插入到内容项以生成可传送的内容文件;在一种实施例中,跟踪码以视觉或听觉的形式写入到内容项中(相当于对于媒体生成表示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用于插入所述媒体中),将该可传送的内容文件发送给客户端的用户,图7B显示了具有水印的内容项,跟踪码可以作为不可视和/或可视水印呈现在内容项上(相当于在将所述媒体提供给所述计算设备后并且在再现所述媒体期间将所生成的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中);所述跟踪码可以进一步识别用户(因为跟踪码是至少基于与客户端相关的用户ID生成的,而且可以基于跟踪码识别用户,因此,客户端必定需要恢复所述跟踪码以获得用户ID,因此,隐含公开了恢复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以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在版权保护系统中应用水印可以防止和阻止数字媒体的未授权的复制,在进行复制之前,记录设备可以从信号中检索到所述水印,记录设备决定是否进行复制取决于水印的内容。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媒体由所述计算设备的处理器布置的媒体引擎再现,由管理引擎指导所述媒体引擎将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中;管理引擎独立于所述操作系统而管理所述计算设备。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装置中实施相应的方法。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公知的引擎是电子平台上开发程序或系统的核心组件,是一个程序或一套系统的支持部分;管理引擎介于固件和系统驱动之间,类似于一种接口,通过这个接口,系统可以和固件之间相互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器中设置进行媒体再现的媒体引擎,以及设置管理引擎与媒体引擎协同执行相应的方法,并独立于操作系统而管理所述计算设备,这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段,第[0064]段):跟踪码以视觉和/音频的方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相当于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包括生成视觉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段,第[0064]段,图7A,图7B):跟踪码以可视的和/或不可视水印的形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当水印对用户来说是不可视的时候,水印的颜色必定与待插入的像素位置上的像素颜色相同或相似,因此,隐含公开了将所生成的视觉跟踪模式以相似于多个像素位置的颜色的颜色插入所述多个像素位置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6]段):跟踪码还可以写入到其他位置,例如被许可文件的脚注和/或页眉处(相当于将所述视觉跟踪模式插入所述媒体的一个或更多相应帧的不同相应部分中)。配置指导图形引擎指导媒体引擎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段,第[0064]段):跟踪码以视觉和/音频的方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相当于生成一个或更多跟踪模式包括生成音频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有用信号中嵌入数字水印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段,第[0012]段):“有用信号”应指表示预期最终由使用者特别是由人类用户接收的数据的指定信号,例如音频信号,在音频信号中嵌入水印时,水印不能被用户察觉,并且不显著修改原始数据,从而水印就不容易去除或修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音频信号中添加的水印可以不被用户察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在对比文件1中添加音频水印时,不被用户察觉。而人类的听觉是有一定范围的,因此,为了使用户察觉不到所添加的音频水印,而将所述音频水印的频率设置在人类听觉可辨别的频率范围之外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第[0065]段):在版权保护系统中应用水印可以防止和阻止数字媒体的未授权的复制。而本领域公知的音频采样率是指录音设备在一秒钟内对声音信号的采样次数,采样频率越高声音的还原就越真实越自然,采样率过低则会有失真。通常需要进行版权保护的多媒体文件都具有较高的质量,而质量较差的多媒体文件,其版权保护的需求也不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多媒体文件添加水印从而进行版权保护时,可以设置多媒体文件的音频采样率的阈值,从而只对具有高于阈值的采样率的音频添加水印,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4-20中的任一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段,第[0064]段,图7A,图7B):跟踪码以可视和/或不可视水印的形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在版权保护系统中应用水印可以防止和阻止数字媒体的未授权的复制;数字信号可以是音频、图片或视频(相当于在媒体中包含所述跟踪模式)。视频包括多个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生成的水印插入到视频中时,可以根据需要插入到视频中的所有帧中,或者插入到一部分帧中,以及配置指导图形引擎指导媒体引擎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20中的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4-20中的任一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段,第[0064]段,图7A,图7B):跟踪码以可视和/或不可视水印的形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在版权保护系统中应用水印可以防止和阻止数字媒体的未授权的复制;数字信号可以是音频、图片或视频(相当于在媒体中包含所述跟踪模式)。视频包括多个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生成的水印插入到视频中时,可以根据需要插入到视频中的所有帧中,或者插入到一部分帧中,在插入到一部分帧中时,按一定的规则选择相应的帧,或者随机选择帧进行插入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配置指导图形引擎指导媒体引擎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20中的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4-20中的任一项。针对其附加特征,跟踪码在以水印形式进行显示时的数量、位置、时间等等都可以进行设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跟踪码的显示等进行一些规定,从而将相关信息包含入媒体进行编码并发送,客户端根据需要对接收的所述相关信息进行解码并使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20中的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避免媒体的未授权复制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0005]段,[0007]段,[0008]段,[0028]段,[0029]段,[0040]-[0046]段,[0061]-[0066]段,[0077]段,附图1,7A,7B,11):包括内容服务器104,和客户端设备101(相当于媒体设备),其可以是任何计算机系统或计算设备,用户可以购买数字版权内容项,并接受相关的条款,响应于对所述条款的接受,内容服务器104中的跟踪和发送管理器109产生跟踪码,并将跟踪码插入到内容项以生成可传送的内容文件,基于与内容项相关的内容ID和用户ID等生成跟踪码(相当于所述跟踪码至少部分地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将该可传送的内容文件发送给客户端的用户,跟踪码以视觉和/音频的方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图7B显示了具有水印的内容项,跟踪码可以作为不可视和/或可视水印呈现(相当于媒体设备再现媒体);在版权保护系统中应用水印可以防止和阻止数字媒体的未授权的复制,在进行复制之前,记录设备可以从信号中检索到所述水印(相当于媒体设备在捕捉媒体时,检测所述媒体中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记录设备决定是否进行复制取决于水印的内容(相当于响应于检测到所述一个或更多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实例,所述媒体设备进行与捕捉所述媒体关联的安全动作);基于与内容项相关的内容ID和与客户端相关的用户ID等生成跟踪码;跟踪码可以进一步识别用户(相当于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内容项应该被使用的地理位置、和/或应该使用用于呈现内容项的特定类型的装置;在一种实施例中,跟踪码以视觉或听觉的形式(相当于跟踪模式)写入到内容项中;跟踪码可以视觉和/音频的方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相当于解码所述一个或更多编码的跟踪模式来恢复所述跟踪码以识别所述媒体订户账户)。
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媒体设备在再现媒体时,进行与再现所述媒体关联的安全动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授权媒体进行再现时的控制。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 [0005]段):内容所有者希望仅仅在规定数量的次数内,一定的时间,一定类型的机器上,使用一定类型的媒体播放器,一定类型的用户使用数字内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授权的内容在再现时的相关操作进行控制。因此,在内容进行再现时,为了对内容的再现进行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采取与对内容进行记录进行控制类似的方法,即根据水印的内容决定是否进行再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25和2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0065]段):跟踪码以视觉和/音频的方式呈现给获取所述可传送的内容文件的用户;加水印的数字信号可以是音频、图片或视频;在版权保护系统中应用水印可以防止和阻止数字媒体的未授权的复制,在进行复制之前,记录设备可以从信号中检索到所述水印(相当于检测一个或更多视频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示例;检测一个或更多音频跟踪码的一个或更多编码的示例),记录设备决定是否进行复制取决于水印的内容(也就是说根据水印的内容,进行复制,或者不进行复制,因此,相当于所述安全动作包括中止所述媒体的捕捉)。因为加水印的数字信号可以是视频或音频,因此,在进行记录时,采用视频记录器或音频记录器,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和2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 [0005]段,第[0065]段):内容所有者希望仅仅在规定数量的次数内,一定的时间,一定类型的机器上,使用一定类型的媒体播放器,一定类型的用户使用数字内容;在版权保护系统中应用水印可以防止和阻止数字媒体的未授权的复制,在进行复制之前,记录设备可以从信号中检索到所述水印,记录设备决定是否进行复制取决于水印的内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授权的内容在再现时的相关操作进行控制。因此,在内容进行再现时,为了对内容的再现进行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采取与对内容进行记录进行控制类似的方法,根据水印的内容决定是否进行再现,也就是进行再现或停止再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再现媒体时,将媒体设备连接到显示以在显示器上显示所述媒体,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28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在装置中设置执行相应功能的功能模块,并设置处理器布置对功能模块进行控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29是与权利要求2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在装置中设置执行相应功能的功能模块,并设置计算处理器对功能模块进行控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30是权利要求2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5和2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且在装置中设置执行相应功能的功能模块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考对权利要求25和26的审查意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0、权利要求31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在其上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在被运行时使得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3以及14-27的任一项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6]段):本发明实施例涉及的用于执行所述操作的装置可以包括计算机,其被配置有存储在其中的计算机程序,所述程序可以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中。因此,当权利要求1-3以及14-27的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1、权利要求32-34是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5-48是与权利要求14-27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在装置中设置执行相应方法步骤的功能部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3和14-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2-4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与内容项相关的内容ID和与客户端相关的用户ID等生成跟踪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和[0056]段),本申请也是基于媒体订户账户标识符创建媒体跟踪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跟踪码写入到数字内容项上以生成可传送内容文件,在一种实施例中,跟踪码以视觉或听觉的形式写入到内容项中(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5]段),可传送内容文件包括数字内容项,可传送内容文件通过网络传输给客户端,当所述数字内容项从可传送内容文件中被读取时,所述跟踪码是视觉的或音频的(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如图7B所示,跟踪码可在内容项上作为不可见和/或可见的水印写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在服务器端,将跟踪码和/或跟踪模式写入到数字内容项上以生成可传送内容文件,并发送给客户端,并在客户端接收并呈现所述数字内容项时,将跟踪码以视觉的或音频的水印的形式插入到数字内容项中并显示。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是直接把水印插入到可传送媒体中再进行传送。其次,因为,对比文件1中的跟踪码也是基于与客户端相关的用户ID生成的,即内容的购买者的ID,因此,必定可以根据所述跟踪码识别购买者的ID,也就是本申请中的媒体订户账户。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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