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注册多联系装置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88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824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37418.9
申请日:2006-05-02
复审请求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静微
合议组组长:陈昇
参审员:陈希元
国际分类号:H04W60/00(2009.01);H04L2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37418.9,名称为“注册多联系装置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为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680054433.9,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6年05月02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4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A Data Model for Presence draft-ietf-simple-presence-data-model-01”,J.Rosenberg,IETF,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5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用户装置能通过与所述装置的IMEI有关的装置ID唯一地识别;②权利要求1应用于在IMS已启用网络的S-CSCF中进行注册用户代理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未限定具体网络;权利要求1处理引导向所述用户装置的通信请求,所述处理包括识别适合终止向所述用户装置的所述通信请求的已注册联系的多个相同装置ID,以及根据与检测相同装置ID有关的预定处理方案来处置所述通信请求。上述区别①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网络中通过采用同一装置上的两个业务使用相同的装置ID的方式来避免将指向同一多联系用户装置的两个会话认定为指向两个不同的用户装置,而本申请也面对着在IMS已启用网络中避免将指向同一多联系用户装置的多个会话认定为指向不同的用户装置这一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能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方案具体应用到IMS已启用网络中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另外,“在IMS已启用网络的S-CSCF中进行注册用户代理、如果出现适合终止指向用户装置的通信请求的情况,则根据预定的处理方案来处置通信请求”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存储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程序运行时执行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设计存储介质存储程序、程序执行方法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在IMS已启用网络中控制对多联系用户装置(310,410)的通信请求的方法,所述用户装置(310,410)能通过与所述用户装置的IMEI有关的装置ID(310,410)唯一地识别,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IMS已启用网络的S-CSCF中为所述用户装置(310,410)注册多个用户代理(312,322,411),其中从每个用户代理提供包括所述装置ID(356,358)的联系信息;处理朝所述用户装置引导的通信请求,所述处理包括:识别适合将朝所述用户装置的所述通信请求终止的已注册联系的多个相同装置ID,以及根据与相同装置ID的检测有关的预定处理方案处置所述通信请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处理方案包括将所述通信请求只转发到包括相同装置ID的联系之一的指令。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处理方案包括不在包括相同装置ID的联系之间重定向“忙”通信的指令。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处理方案能由运营商和所述用户中至少之一配置。
5. 一种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程序当在一个或多个计算装置上运行时使所述一个或多个计算装置执行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6. 一种在IMS已启用网络中用于控制对多联系用户装置(310,410)的通信请求的服务节点(340,404),所述用户装置(310,410)能通过与所述用户装置的IMEI有关的装置ID唯一地识别,其中,所述服务节点适合在所述IMS已启用网络的S-CSCF中为所述用户装置注册多个用户代理(312,322,411),其中从每个用户代理提供包括所述装置ID(356,358)的联系信息;并且所述服务节点还适合处理朝所述用户装置引导的通信请求,所述处理包括:识别适合将朝所述用户装置的所述通信请求终止的已注册联系的多个相同装置ID,以及根据与相同装置ID的检测有关的预定处理方案处置所述通信请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PUA位于装置上,不能等同于本申请在网络侧尤其是在IMS已启用网络的S-CSCF中为用户装置注册的多个用户代理。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在所述IMS已启用网络的S-CSCF中为所述用户装置注册多个用户代理”。(2)对比文件1在技术教导上与处理朝用户装置引导的通信请求不相关,尤其是与识别适合将朝用户装置的通信请求终止的已注册联系的多个相同装置ID以及根据与相同装置ID检测有关的预定处理方案处置通信请求在技术上不相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处理朝所述用户装置引导的通信请求”、“识别适合将朝所述用户装置的所述通信请求终止的已注册联系的多个相同装置ID”和“根据与相同装置ID的检测有关的预定处理方案处置所述通信请求”。(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运行在同一装置上的任何业务可以等同于通信会话。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用户代理可以位于网络侧。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网络中通过采用同一装置上的两个业务使用相同的装置ID的方式来避免将指向同一多联系用户装置的两个会话认定为指向两个不同的用户装置,而本申请也面对着在IMS已启用网络中避免将指向同一多联系用户装置的多个会话认定为指向不同的用户装置这一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能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方案具体应用到IMS已启用网络的S-CSCF中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在多个用户代理属于同一用户装置的前提下,如果出现识别适合将朝所述用户装置的所述通信请求终止的已注册联系的多个相同装置ID,则根据与相同装置ID的检测有关的预定处理方案处置所述通信请求,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4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A Data Model for Presence draft-ietf-simple-presence-data-model-01”,J.Rosenberg,IETF,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IMS已启用网络中控制对多联系用户装置的通信请求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模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3页第1节,第7页第3.2节第1段到第8页最后一段,第11-12页第3.3节,第17-18页第6-6.1节,第9.3节):该模型将通信系统映射到呈现文件,包括用户、业务和装置。业务运行于装置上,业务的示例是电话,即按即说,即时消息,短消息服务,多媒体消息业务;每个装置由装置ID唯一地标识(相当于用户装置通过装置ID唯一地识别);装置ID是作为装置的全局和时间唯一标识符的URI;单个装置可以支持多种业务;发布被定义为事件公布代理EPA将事件状态推送到网络,EPA产生呈现文件并发布;报告是业务发布自身的过程,用于呈现的EPA也被称为呈现用户代理PUA(相当于用户代理),PUA是像业务一样存在的软件代理;PUA发布呈现文件,呈现文件包含装置ID(相当于从每个用户代理提供包括所述装置ID的联系信息);虽然该文档没有要求一个特定实施方式,但是当装置上的所有业务都有途径获取装置ID并且得到相同值时是非常有用的;对实施该说明书感兴趣的操作系统开发者被鼓励提供允许应用程序获取装置ID的API,缺少这样的API时,报告关于它们的装置的呈现信息的应用将生成它们自己的装置ID,导致应用可以选择不同的装置ID,最坏的情况下,这些意味着运行在同一装置上的两个业务看起来不像运行在同一装置上。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在IMS已启用网络中控制对多联系用户装置的通信请求,在所述IMS已启用网络的S-CSCF中为所述用户装置注册多个用户代理;(2)用户装置能通过与装置的IMEI有关的装置ID唯一地识别;(3)处理朝所述用户装置引导的通信请求,处理包括识别适合将朝向所述用户装置的所述通信请求终止的已注册联系的多个相同装置ID,以及根据与相同装置ID的检测有关的预定处理方案来处置所述通信请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存在与同一物理装置有关的多个用户代理时所导致的会话不合需要地分支到同一个物理装置的问题。
对于区别特征(1),多联系用户装置、IMS网络、S-CSCF以及在S-CSCF中注册多个用户代理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用户装置通过与IMEI有关的装置ID唯一地识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虽然装置上的业务对应了装置ID,但该装置ID的作用或目的是为了使观察者了解哪些业务运行在相同的装置上,哪些业务运行在不同的装置上,其解决的是呈现业务运行位置的问题。对比文件1不涉及处理朝用户装置引导的通信请求,也不涉及在收到通信请求时识别适合将朝向所述用户装置的所述通信请求终止的已注册联系的多个相同装置ID,以及根据与相同装置ID的检测有关的预定处理方案来处置所述通信请求。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在IMS域中存在与同一物理装置有关的多个注册的用户代理的情况下以明确的方式终止引导向用户装置的通信请求,实现了避免会话不合需要地分支到同一个物理装置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设计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计算机程序,程序在一个或多个装置上运行时使一个或多个计算装置执行方法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 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8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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