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45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900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98859.7
申请日:2016-04-01
复审请求人:大唐宝鸡热电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萍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赵鹏
国际分类号:B65G45/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8859.7,名称为“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大唐宝鸡热电厂,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139967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2410444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控系统、供气站、供水站、水气驱动箱、水气分配箱、喷雾总成和挡雾装置,所述供气站和供水站分别与水气分配箱相连接,水气驱动箱一端与水气分配箱相连接、另一端与喷雾总成相连接,所述挡尘装置设置在喷雾总成侧面,挡尘装置由挡尘帘和升降底座组成,所述挡尘帘固定在升降底座上表面,所述电控系统分别与供水站、水气驱动箱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气站包括空压机与储气罐,空压机通过排气管与储气罐相连接,所述排气管上安装有单向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水站包括过滤器、水箱和水泵,所述过滤器上连接有进水管一,水箱与过滤器间连接有进水管二,水箱底部设有出水管一,所述水泵安装在出水管一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器底部设有排污管,排污管上安装有排污电磁阀,所述出水管一上安装有供水电磁阀,所述水箱内设有液位传感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气分配箱由分配器和分配管一组成,所述分配管上设有球阀。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气分配箱与喷雾总成间连接有分配管二,所述分配管二包括出气管一和出水管二。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气分配箱包括电磁阀一、电磁阀二、减压阀一和减压阀二,所述电磁阀一和减压阀一安装在出气管一上,电磁阀二和减压阀二安装在出水管二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总成包括抑尘箱和超声波喷嘴,所述超声波喷嘴固定设置在抑尘箱内壁。”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装置包括电控系统、供气站、供水站、水气驱动箱、水气分配箱,所述供气站和供水站分别与水气分配箱相连接,水气驱动箱一端与水气分配箱相连接、另一端与喷雾总成相连接;挡尘装置包括升降底座,挡尘帘固定在升降底座上表面,电控系统分别与供水站、水气驱动箱电连接。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部分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电控系统采用PLC控制系统,所述PLC控制系统与除空压机外的所有电磁阀和水泵电连接”。复审请求人认为:1、挡尘帘固定在升降底座上表面,实现了挡尘的可调可控性,从而能根据现场环境调节挡尘装置提高挡尘效果,调整挡尘帘高度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技术手段,用一个技术手段的另一种说法来评述这个技术手段当然能够想到,但这是明显事后诸葛亮的评述方式。2、本申请的结构都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控性,从而成为一套结构合理可控性高的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此喷雾抑尘操作由远在控制室的操作台完成。这个远程操作台可以选择“手动”或“自动”操作模式。在自动操作模式时,喷雾操作由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自动控制,可见本申请的结构可以实现远程自动和手动双操作模式,可控性高,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未考虑过也无法实现该功能。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控系统、供气站、供水站、水气驱动箱、水气分配箱、喷雾总成和挡雾装置,所述供气站和供水站分别与水气分配箱相连接,水气驱动箱一端与水气分配箱相连接、另一端与喷雾总成相连接,所述挡尘装置设置在喷雾总成侧面,挡尘装置由挡尘帘和升降底座组成,所述挡尘帘固定在升降底座上表面,所述电控系统分别与供水站、水气驱动箱电连接;
供气站包括空压机与储气罐,空压机通过排气管与储气罐相连接,所述排气管上安装有单向阀;
所述供水站包括过滤器、水箱和水泵,所述过滤器上连接有进水管一,水箱与过滤器间连接有进水管二,水箱底部设有出水管一,所述水泵安装在出水管一上;
所述过滤器底部设有排污管,排污管上安装有排污电磁阀,所述出水管一上安装有供水电磁阀,所述水箱内设有液位传感器;
所述水气分配箱由分配器和分配管一组成,所述分配管上设有球阀,所述水气分配箱与喷雾总成间连接有分配管二,所述分配管二包括出气管一和出水管二;
所述水气分配箱包括电磁阀一、电磁阀二、减压阀一和减压阀二,所述电磁阀一和减压阀一安装在出气管一上,电磁阀二和减压阀二安装在出水管二上,所述喷雾总成包括抑尘箱和超声波喷嘴,所述超声波喷嘴固定设置在抑尘箱内壁,所述电控系统采用PLC控制系统,所述PLC控制系统与除空压机外的所有电磁阀和水泵电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阻尘装置80设置在第二干雾抑尘装置90侧面,阻尘装置80为挡尘帘(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且升降式挡尘帘是本领域挡尘帘的常规结构,其具有适应不同物料高度、改变仓体密封性等技术效果,因此设置可调可控的挡尘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阻尘效果的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而设置升降底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安装升降挡尘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2、PLC控制系统是本领域常规的控制系统,是工业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常用控制系统,因此采用PLC控制系统与除空压机外的所有电磁阀和水泵电连接以实现远程自动和手动控制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装置还包含挡雾装置,挡尘装置设置在喷雾总成侧面,挡尘装置包含升降底座,所述挡尘帘固定在升降底座上表面。2、该装置还包括水气驱动箱、水气分配箱,供气站和供水站分别与水气分配箱相连接,水气驱动箱一端与水气分配箱相连接、另一端与喷雾总成相连接;电控系统分别与供水站、水气驱动箱电连接;供气站的排气管上安装的为单向阀;供水站还包括水箱,过滤器上连接有进水管一,水箱与过滤器间连接有进水管二,水箱底部设有出水管一,水泵安装在出水管一上;过滤器底部设有排污管,排污管上安装有排污电磁阀,出水管一上安装有供水电磁阀,水箱内设有液位传感器;水气分配箱由分配器和分配管一组成,分配管上设有球阀,水气分配箱与喷雾总成间连接有分配管二,分配管二包括出气管一和出水管二;水气分配箱包括电磁阀一、电磁阀二、减压阀一和减压阀二,电磁阀一和减压阀一安装在出气管一上,电磁阀二和减压阀二安装在出水管二上,喷雾总成包括抑尘箱和超声波喷嘴,超声波喷嘴固定设置在抑尘箱内壁,电控系统采用PLC控制系统,PLC控制系统与除空压机外的所有电磁阀和水泵电连接。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部分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未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权利,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陈述意见与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所陈述意见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9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指出该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同意恢复权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对比文件2(CN202410444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05日)公开了一种干雾抑尘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9]-[0050]段及附图1):干雾抑尘装置能将水破碎成1-10?m的雾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包括电控箱3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控系统)、供气单元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供气站)、供水单元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供水站)和喷雾箱(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喷雾总成),供气单元10和供水单元20分别与喷雾箱40相连接;电控箱30分别与供气单元10、供水单元20电连接;供气单元10包括空压机11与储气罐15,空压机11通过气管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排气管)与储气罐15相连接,气管道上安装有第一手动阀16;供水单元20包括过滤器26、增压泵(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水泵),过滤器26上连接有进水管2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进水管一),增压泵安装在水管道22上;第二排水管221一端接通在水管道22且位于第六手动阀224和过滤器26之间,第二排水管221设第三手动阀222;水管道22上安装有第五手动阀223;第一排水管21上设第三电磁阀25;每个喷雾箱40都设至少一个喷嘴,每个喷雾箱40和气管道12末端连接处设一第三气调节阀19; 每个喷雾箱40和水管道22末端连接处设一第三水调节阀226。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装置还包含挡雾装置,挡尘装置设置在喷雾总成侧面,挡尘装置包含升降底座,所述挡尘帘固定在升降底座上表面。2、该装置还包括水气驱动箱、水气分配箱,供气站和供水站分别与水气分配箱相连接,水气驱动箱一端与水气分配箱相连接、另一端与喷雾总成相连接;电控系统分别与供水站、水气驱动箱电连接;供气站的排气管上安装的为单向阀;供水站还包括水箱,过滤器上连接有进水管一,水箱与过滤器间连接有进水管二,水箱底部设有出水管一,水泵安装在出水管一上;过滤器底部设有排污管,排污管上安装有排污电磁阀,出水管一上安装有供水电磁阀,水箱内设有液位传感器;水气分配箱由分配器和分配管一组成,分配管上设有球阀,水气分配箱与喷雾总成间连接有分配管二,分配管二包括出气管一和出水管二;水气分配箱包括电磁阀一、电磁阀二、减压阀一和减压阀二,电磁阀一和减压阀一安装在出气管一上,电磁阀二和减压阀二安装在出水管二上,喷雾总成包括抑尘箱和超声波喷嘴,超声波喷嘴固定设置在抑尘箱内壁,电控系统采用PLC控制系统,PLC控制系统与除空压机外的所有电磁阀和水泵电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实际应用时抑制煤仓溢出的粉尘。如何设置干雾抑尘装置的具体组成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CN104139967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2日)公开了一种散装物料输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9]段及附图1-2)如下技术特征:散装物料输送系统包括设置在输料通道上的第二干雾抑尘装置90和阻尘装置8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挡尘装置),阻尘装置80设置在第二干雾抑尘装置90侧面,阻尘装置80由挡尘帘组成;从附图1以及说明书中相应说明可知:第二干雾抑尘装置90包括喷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抑制粉尘的溢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能更好地抑制粉尘的溢出,根据实际物料传输时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采用调节挡尘帘的高度来更好地阻挡粉尘,而升降底座是本领域中用于调节其上装置高度的常规技术手段,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水气驱动箱、水气分配箱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保证供水量设置水箱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超声波喷嘴以及液位传感器也是本领域中用于喷出水雾以及检测液位的常规技术手段。PLC控制系统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控制系统,也是工业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常用控制系统,因此采用PLC控制系统与除空压机外的所有电磁阀和水泵电连接以实现远程自动和手动控制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在干雾抑尘装置中设置上述各部件。对比文件2中的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装置具有如下优点:结构简单,可靠性好,占地空间少,利用水雾直接将粉尘抑制在产尘点,抑制效率高等(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6]段及附图1),其实际结构中采用多个水管、管道、阀门、电磁阀等将各部件连接在一起,在上述技术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连接方式连接干雾抑尘装置中的各部件,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1、挡尘帘固定在升降底座上表面,实现了挡尘的可调可控性,从而能根据现场环境调节挡尘装置提高挡尘效果,调整挡尘帘高度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技术手段,用一个技术手段的另一种说法来评述这个技术手段当然能够想到,但这是明显事后诸葛亮的评述方式。2、本申请的结构都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控性,从而成为一套结构合理可控性高的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此喷雾抑尘操作由远在控制室的操作台完成。这个远程操作台可以选择“手动”或“自动”操作模式。在自动操作模式时,喷雾操作由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自动控制,可见本申请的结构可以实现远程自动和手动双操作模式,可控性极高,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未考虑过也无法实现该功能 。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阻尘装置80设置在第二干雾抑尘装置90侧面,阻尘装置80为挡尘帘(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而基于实际溢出粉尘的高度,为了保证抑制粉尘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需要设置可以调节高度的挡尘帘来适应不同高度的溢出粉尘,升降式底座是本领域中比较常规的调节其上部件高度的设置,其技术效果显而易见。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微米级抑尘装置装置采用了电磁阀、调节阀、进水管、出水管、进气管等部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基于实际需要具体设置这些部件与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此外,PLC控制系统是本领域常规的控制系统,也是工业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常用控制系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实际需要选择采用PLC控制系统与除空压机外的所有电磁阀和水泵电连接以实现远程自动和手动控制,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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