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风装置及具有其的空调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导风装置及具有其的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05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769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2167.1
申请日:2016-01-2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征文
合议组组长:秦奋
参审员:王继龙
国际分类号:F24F1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创造性时,与区别技术特征相似的技术手段若在另一个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则该技术方案不存在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2167.1、名称为“导风装置及具有其的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请求保护的导风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792435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13日)、对比文件2(CN104422096A,公开日为2015年3月18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1(引用上述导风装置的空调器)相应地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6年1月26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风装置,其包括导风板组件,所述导风板组件包括导风板,相邻的导风板之间形成导风通道,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导风通道两侧的导风板布置成不平行,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导风通道的宽度沿通流方向变大,并且使得所有的导风通道的宽度之和沿通流方向变大,其中,导风通道的宽度为两侧的导风板之间的距离;所述导风板组件还包括底板,所述导风板固定在所述底板上;所述导风板的底部包括枢轴和凸耳,所述枢轴与所述凸耳沿所述导风板的长度方向间隔开;所述底板上设有与所述枢轴配合的枢轴孔以及与所述凸耳相对应的螺纹孔;所述凸耳上设有圆弧形通槽,所述圆弧的圆心与所述枢轴的中心重合;通过将所述枢轴配合地插入所述枢轴孔中,并利用螺纹紧固件穿过所述凸耳而拧入所述螺纹孔中,实现所述导风板的可拆式安装固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风通道包括预先确定的基准导风通道,其余的导风通道位于所述基准导风通道的两侧或一侧,其中,其余的导风通道的宽度均沿通流方向变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准导风通道的宽度保持不变或沿通流方向变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风板一体地形成在所述底板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风板可拆地安装在所述底板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风板组件包括相互独立的第一导风板组件和第二导风板组件,所述第一导风板组件的内侧端与所述第二导风板组件的内侧端相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位于所述第一导风板组件的内侧端的导风板与位于所述第二导风板组件的内侧端的导风板相互平行;和/或,所述第一导风板组件上的各导风通道的宽度均沿通流方向变大;和/或,所述第二导风板组件上的各导风通道的宽度均沿通流方向变大。
8. 根据权利要求1-7之一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装支架,所述导风板组件安装在所述安装支架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支架上设有卡扣,所述导风板组件上设有槽口,所述卡扣与所述槽口卡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包括第一卡扣,所述槽口包括第一槽口,其中,所述安装支架包括下沉部,所述第一卡扣设置在所述下沉部中,所述导风板组件包括与所述下沉部配合的下凸部,所述第一槽口设置在所述下凸部中;和/或,所述卡扣包括第二卡扣,所述槽口包括第二槽口,其中,所述第二卡扣位于所述安装支架的上表面上,所述第二槽口位于所述导风板组件的底面上。
11.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0之一所述的导风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所有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了补正书,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风装置,其包括导风板组件,所述导风板组件包括导风板,相邻的导风板之间形成导风通道,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导风通道两侧的导风板布置成不平行,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导风通道的宽度沿通流方向变大,并且使得所有的导风通道的宽度之和沿通流方向变大,其中,导风通道的宽度为两侧的导风板之间的距离;所述导风板组件还包括底板,所述导风板固定在所述底板上;所述导风板的底部包括枢轴和凸耳,所述枢轴与所述凸耳沿所述导风板的长度方向间隔开;所述底板上设有与所述枢轴配合的枢轴孔以及与所述凸耳相对应的螺纹孔;所述凸耳上设有圆弧形通槽,所述圆弧的圆心与所述枢轴的中心重合;通过将所述枢轴配合地插入所述枢轴孔中,并利用螺纹紧固件穿过所述凸耳而拧入所述螺纹孔中,实现所述导风板的可拆式安装固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风通道包括预先确定的基准导风通道,其余的导风通道位于所述基准导风通道的两侧或一侧,其中,其余的导风通道的宽度均沿通流方向变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准导风通道的宽度保持不变或沿通流方向变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风板组件包括相互独立的第一导风板组件和第二导风板组件,所述第一导风板组件的内侧端与所述第二导风板组件的内侧端相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位于所述第一导风板组件的内侧端的导风板与位于所述第二导风板组件的内侧端的导风板相互平行;和/或,所述第一导风板组件上的各导风通道的宽度均沿通流方向变大;和/或,所述第二导风板组件上的各导风通道的宽度均沿通流方向变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装支架,所述导风板组件安装在所述安装支架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支架上设有卡扣,所述导风板组件上设有槽口,所述卡扣与所述槽口卡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包括第一卡扣,所述槽口包括第一槽口,其中,所述安装支架包括下沉部,所述第一卡扣设置在所述下沉部中,所述导风板组件包括与所述下沉部配合的下凸部,所述第一槽口设置在所述下凸部中;和/或,所述卡扣包括第二卡扣,所述槽口包括第二槽口,其中,所述第二卡扣位于所述安装支架的上表面上,所述第二槽口位于所述导风板组件的底面上。
9.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导风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6年1月26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创造性时,与区别技术特征相似的技术手段若在另一个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则该技术方案不存在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
本审查决定继续沿用驳回决定中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792435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4422096A,公开日为2015年3月18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风件及具有其的用于空调的出风口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7-67段、说明书附图1-11):导风件100包括连杆1和多个导风板2,多个相邻导风板2之间形成导风通道(参见附图1),导风板一部分沿前后方向设置,导风板2的另一部分可以是向左倾斜以向左导风,也可以是向右倾斜以向右导风,也可以是既有向左倾斜也有向右倾斜的导风板2以分别向左和向右导风,从而提高了空调器左右方向上的送风范围,至少一个导风通道的宽度沿通流方向变大(可参见附图3、4或图9),因此所有的导风通道的宽度之和沿通流方向变大,导风通道的宽度为两侧的导风板之间的距离;导风板2设在连杆1上。
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包括以下区别特征:导风板的底部包括枢轴和凸耳,二者沿导风板的长度方向间隔开;底板上设有与枢轴配合的枢轴孔以及与凸耳相对应的螺纹孔,凸耳上设有圆弧形通槽,圆弧的圆心与枢轴的中心重合;通过将枢轴配合地插入枢轴孔中,并利用螺纹紧固件穿过所述凸耳而拧入所述螺纹孔中,实现导风板的可拆卸式安装固定。
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风道摆动型双出风口空气调节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5段、说明书附图13-14):机身10正面出风口11和顶部出风口12处都设置叶片组13,并分别安装在各自的叶片框架14上,所述两叶片组13的各叶片相互平行,且两端部均安装有转动轴131和摆动轴132,对应地,所述叶片框架14上设置轴孔141和弧形槽142,各叶片13的摆动轴132分别穿越叶片框架14上的弧形槽142后,又继续穿入连杆15竖直段上的一列孔151,叶片电机16旋转带动所述偏心轮17转动,使连杆15往返运动,继而带动叶片13的摆动轴132在弧形槽142内往返摆动,并使各叶片13绕其自身的转动轴131转动。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以叶片端部的转动轴作为枢轴,由穿过其端部的叶片框架上弧形槽的摆动轴来带动叶片转动的空调叶片调节方式。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为实现送风范围的扩大而将导风装置中的导风板布置成不平行,使得导风通道的宽度沿流通方向变大,其基本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导风装置的相应结构驱使导风板摆动,以调节导风板倾斜程度。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导风板端部设置枢轴和穿过弧形槽的摆动轴来实现叶片转动且弧形槽的圆心与枢轴中心重合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叶片框架14的弧形槽142处具体以凸耳的形式设置于导风板的底部,也即在导风板底部设置具有圆弧形通槽的凸耳,令枢轴与凸耳沿导风板长度方向隔开,并在底板上设置与凸耳相对应的螺纹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导风板的具体结构形式能够调整得出的,进而也容易得出具体将枢轴配合插入轴孔中,并将螺纹紧固件穿过凸耳而拧入螺纹孔中等的可拆安装固定过程。对比文件2因此能够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同时,不设电机及驱动连杆的手动调节方式,以及通过螺纹连接紧固等,也是本领域常规的导风板调节形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手段可以方便地调整导风板的导风角度,例如可根据空调器的摆放位置和导风角度的需要现场设定导风板的导风角度,从而具有灵活调节角度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导风板(例如导风板21、22、32)与底板(即连杆1)是一体形成的,其上不具有本申请枢轴和凸耳的类似调节结构,因此无法调节导风板与底板之间的位置从而无法调节导风板的导风角度。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送风叶片(对应于本申请的导风板)和与之配合的叶片框架(对应于本申请的底板)上也设置有转动轴131、摆动轴132、轴孔141和弧形槽142等结构,但其与本申请中枢轴与凸耳相关结构所起的作用不同,技术效果也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对比文件2的上述结构与电机驱动机构共同构成了自动扫风装置,是在由电机驱动送风叶片不断转动的工作状态下发挥作用的,而且各叶片之间是平行设置并实现同步转动,叶片之间的相对角度不变,而本申请是为了调整导风板的导风角度,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调整导风通道沿通流方向宽度的变化,即达到根据现场情况确定需要的送风范围,而且导风板在送风工作状态下是不转动的,因而无需配置电机驱动机构便能实现导风板的相对角度变化。此外,本申请采用螺纹孔与弧形槽的配合是为了实现导风板的可拆卸固定安装,而对比文件2叶片上的枢轴与侧边框架上的弧形槽的配合是为了实现叶片转动期间实现不同角度送风的作用,前者是对导风板工作前的送风角度也即送风范围的预先设置,送风期间导风板是静止的,后者是在叶片转动过程中实现送风角度的变化,送风期间叶片是运动的,显然二者所起的作用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由此可见,本申请的导风板角度调节结构的作用与工作方式均不同于对比文件2,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能够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
另外,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采用凸耳和枢轴结合方式来调整导风板的导风角度这种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这种方式可以达到根据空调器的摆放位置和导风角度的需要现场设定导风板的导风角度从而具有灵活调节空调送风范围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也非预料得到的。
综上所述,基于当前证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在此情形下,关于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上述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