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缓存管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速缓存管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20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63769
优先权日:2012-04-05
申请(专利)号:201380018941.1
申请日:2013-04-03
复审请求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晓丽
合议组组长:田志刚
参审员:王楠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8941.1,名称为“高速缓存管理”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4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05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9日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067557A,公开日是2011年05月18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管理高速缓存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由所述客户机设备,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设备处启用了高速缓存。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并控制客户机设备处的高速缓存状态。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响应于基于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拒绝使用散列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2)响应于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确定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高速缓存;3)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因此,权利要求5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并控制客户机设备处的高速缓存状态及如何获取散列。但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响应于基于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拒绝使用散列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2)响应于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确定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高速缓存;3)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因此,权利要求8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并控制客户机设备处的高速缓存状态以及如何获取散列。但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日2014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管理高速缓存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执行用于以下的计算机实现的操作:
在客户机设备处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
由所述客户机设备,基于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设备处启用了高速缓存:
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
所述客户机设备具有高速缓存模式;以及
由所述客户机设备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所述散列与所述数据相对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确定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接收到了所述散列,所请求的散列中的每一个散列包括与所请求的数据相对应的唯一数据;
访问所述高速缓存,以及
搜索所述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
搜索所述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
响应于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没有存储所述散列,
生成对所述数据和对所述散列的请求,以及
将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
搜索所述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以及
响应于在所述高速缓存中标识出所述散列,从所述高速缓存中获取所述数据。
5. 一种客户机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
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
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
响应于基于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中的任一方拒绝使用散列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
响应于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具有高速缓存模式中的至少一项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
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所述散列与所述数据相对应,以及
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响应于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没有存储所述散列,
生成对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的请求,以及
将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在所述高速缓存中标识出所述散列,从所述高速缓存中获取所述数据。
8. 一种客户机计算机,包括:
处理器;以及
其上存储有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存储介质,所述指令在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执行时致使所述客户机计算机:
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所述数据包括与文件的一部分相对应的数据元素,
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
响应于基于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中的任一方拒绝使用散列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
响应于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具有高速缓存模式中的至少一项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
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所述散列与所请求的数据相对 应,以及
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客户机计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存储介质上还具有存储在其上的在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执行时使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执行以下动作的计算机可读指令:
生成对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的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数据,以及响应于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没有存储所述散列,将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高速缓存存储了所述散列,从所述高速缓存中获取所述数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客户机计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客户机对等体位于分支机构,其中所述服务器计算机位于所述分支机构的远程,并且其中从所述高速缓存中获取所述数据包括从所述客户机对等体中获取所述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1、5、8中增加了特征“在所述客户机设备处,基于对关联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的大小以及时间与关联于提供所述数据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而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并将权利要求5、8中记载的“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修改为“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接收的散列”。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针对客户机设备专门引入了高速缓存模块;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以服务器为主体进行客户机处于高速缓存状态的控制和判断。其次,对比文件1的客户机始终直接请求数据,而由数据中心处的服务器判断是否启用高速缓存模式,进而确定是否提供散列还是所请求的数据,并没有给出由客户机设备基于用户启动高速缓存模式来判断当前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并且基于确定启用了告诉缓存而由客户机向服务器请求散列而非数据的任何启示。最后,权利要求1的方案响应于来自客户端对散列的请求,向客户端发送散列还是数据是基于这两种方案哪种更高效来确定的,而与客户端设备显示地请求散列的事实无关,而是取决于对提供散列与提供数据相关联的大小和时间的比较,进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有助于实现带宽消耗的显著降低,并且可以提高整个系统的效率。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5、8如下:
“1. 一种用于管理高速缓存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执行用于以下的计算机实现的操作:
在客户机设备处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
由所述客户机设备,基于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设备处启用了高速缓存:
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
所述客户机设备具有高速缓存模式;
由所述客户机设备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所述散列与所述数据相对应;以及
在所述客户机设备处,基于对关联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的大小以及时间与关联于提供所述数据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而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
“5. 一种客户机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
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
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
响应于基于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中的任一方拒绝使用散列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
响应于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具有高速缓存模式中的至少一项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
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所述散列与所述数据相对应,
基于对关联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的大小以及时间与关联于提供所述数据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而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以及
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接收的散列。”
“8. 一种客户机计算机,包括:
处理器;以及
其上存储有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存储介质,所述指令在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执行时致使所述客户机计算机:
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所述数据包括与文件的一部分相对应的数据元素,
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
响应于基于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中的任一方拒绝使用 散列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
响应于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具有高速缓存模式中的至少一项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
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所述散列与所请求的数据相对应,
基于对关联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的大小以及时间与关联于提供所述数据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而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以及
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接收的散列,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服务器为判断主体进行客户机设备处高速缓存状态的控制和判断。通过在客户机侧实现部分功能以分担服务器集中处理负荷,同时减少带宽消耗,以及用户参与控制客户机状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响应可以包括客户机所请求的数据或对应于所请求的数据的散列集而非实际数据集也即对应于确定是否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接收到了所述散列。因此,给出了请求散列而非数据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8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在所述客户机设备处,基于对关联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的大小以及时间与关联于提供所述数据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而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节约程序,针对假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8进行了评述,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1、5、8中增加了特征“如果所述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服务器计算机返回了所述散列,由所述客户机设备检查高速缓存以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是否包括与所返回的所述散列相对应的所述数据,其中,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设备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以及如果所述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删除了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接收的散列”及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接收的散列,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客户机设备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所述散列与所述数据相对应”、“基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对关联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的大小以及时间与关联于提供所述数据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在所述客户机设备处,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如果所述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服务器计算机返回了所述散列,由所述客户机设备检查高速缓存以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是否包括与所返回的所述散列相对应的所述数据,其中,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设备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以及“如果所述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也不能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得到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在获取数据时使用在服务器计算机和客户机设备或客户机对等体中的一个或多个之间的更少的带宽或其他资源并用更少的等待时间实现增加的效率,从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应该被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0如下:
“1. 一种用于管理高速缓存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执行用于以下的计算机实现的操作:
在客户机设备处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
由所述客户机设备,基于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设备处启用了高速缓存:
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
所述客户机设备选择使用高速缓存模式;
由所述客户机设备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所述散列与所述数据相对应;
基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对关联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的大小以及时间与关联于提供所述数据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在所述客户机设备处,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
如果所述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服务器计算机返回了所述散列,由所述客户机设备检查高速缓存以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是否包括与所返回的所述散列相对应的所述数据,其中,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设备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以及
如果所述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确定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接收到了所述散列,所请求的散列中的每一个散列包括与所请求的数据相对应的唯一数据;
访问所述高速缓存,以及
搜索所述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
搜索所述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
响应于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没有存储所述散列,
生成对所述数据和对所述散列的请求,以及
将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
搜索所述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以及
响应于在所述高速缓存中标识出所述散列,从所述高速缓存中获取所述数据。
5. 一种客户机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
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
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
响应于基于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中的任一方拒绝使用散列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
响应于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所述客户机计算机选择使用高速缓存模式中的至少一项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
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所述散列与所述数据相对应,
基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对关联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的大小以及时间与关联于提供所述数据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而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
如果所述客户机计算机确定所述服务器计算机返回了所述散列,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检查高速缓存以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是否包括与所返回的所述散列相对应的所述数据,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以及
如果所述客户机计算机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响应于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没有存储所述散列,
生成对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的请求,以及
将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在所述高速缓存中标识出所述散列,从所述高速缓存中获取所述数据。
8. 一种客户机计算机,包括:
处理器;以及
其上存储有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存储介质,所述指令在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执行时致使所述客户机计算机:
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所述数据包括与文件的一部分相对应的数据元素,
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
响应于基于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中的任一方拒绝使用散列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
响应于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所述客户机计算机选择使用高速缓存模式中的至少一项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
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所述散列与所请求的数据相对应,
基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对关联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的大小以及时间与关联于提供所述数据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而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
如果所述客户机计算机确定所述服务器计算机返回了所述散列,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检查高速缓存以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是否包括与所返回的所述散列相对应的所述数据,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以及
如果所述客户机计算机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 速缓存中。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客户机计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存储介质上还具有存储在其上的在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执行时使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执行以下动作的计算机可读指令:
生成对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的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数据,以及响应于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没有存储所述散列,将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高速缓存存储了所述散列,从所述高速缓存中获取所述数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客户机计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客户机对等体位于分支机构,其中所述服务器计算机位于所述分支机构的远程,并且其中从所述高速缓存中获取所述数据包括从所述客户机对等体中获取所述数据。”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由客户机设备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客户机设备进入高速缓存模式来确定客户机设备处启用了高速缓存;而对比文件1则由应用服务器判断客户机是否支持托管高速缓存;2)基于服务器计算机将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与提供所述数据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客户机设备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3)由客户机设备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如果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是否启动了高速缓存以及提高数据传输效率。而区别1)-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确定客户机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处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且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客户机设备进入高速缓存模式来确定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基于客户机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的任一方拒绝使用散列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而对比文件1则由应用服务器判断客户机是否支持托管高速缓存;2)基于服务器计算机将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与提供所述数据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客户机计算机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3)请求来自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如果所述客户机计算机确定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因此,权利要求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是否启动了高速缓存以及提高数据传输效率。而区别1)-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8确定客户机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且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客户机计算机进入高速缓存模式来确定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基于客户机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中的任一方拒绝使用散列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而对比文件1则由应用服务器判断客户机是否支持托管高速缓存;2)基于服务器计算机将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与提供所述数据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客户机设备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3)请求来自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如果所述客户机计算机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4)客户机计算机执行指令来使客户机计算机进行相应处理。因此,权利要求8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是否启动了高速缓存以及提高数据传输效率。而区别1)-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并未针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可以基于客户机设备是否选择使用哈希或者用户是否启用哈希模式来管理哈希,服务器计算机托管分布式高速缓存管理服务,且每个客户机设备和客户机对等体都可执行高速缓存模块以生成和/或维护高速缓存。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公开的是以服务器为主体进行客户机处高速缓存状态的控制和判断。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由所述客户机设备请求来自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所述散列与所述数据相对应;(2)基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对关联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的大小以及时间与关联于提供所述数据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在所述客户机设备处,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3)如果所述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服务器计算机返回了所述散列,由所述客户机设备检查高速缓存以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是否包括与所返回的所述散列相对应的所述数据,其中,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如果所述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正是因为区别(2),而没有考虑该数据是否被客户机设备所在的分布式系统中的任何用户请求过,所以区别(2)和区别(3)关联使用,形成完整的能进一步增加效率的技术方案。并且通过上述区别(1)-(3)可在获取数据时使用在服务器计算机和客户机设备或客户机对等体中的一个或多个之间的更少的带宽或其他资源并用更少的等待时间实现增加的效率。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20667557A,公开日是2011年05月18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管理高速缓存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本地托管高速缓存和密码散列函数来减少网络通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2],[0054]-[0061]段):客户机计算机311可以与服务器315通信以请求和检索在数据中心302处存储和管理的数据;
托管高速缓存320可以在特定计算设备上实现,或者可以表示在多个计算机设备中实现的分布式高速缓存;例如,当客户机以对等方式操作时,托管高速缓存320可以经由局域网通信地耦合到客户机;在一些实施例中,托管高速缓存可以驻留在于请求数据的客户机相同的设备上;
客户机311可以被编程为向服务器315发送对数据的请求(相当于在客户机设备处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应用服务器315可以被编程为确定是否允许请求数据的客户机311使用托管的高速缓存320(即由应用服务器确定客户机设备是否启用了托管高速缓存);
应用服务器315可以提供客户机311请求的数据或具体地标识客户机311请求的数据的标识符的列表(即散列与数据相对应),标识符的示例是由散列函数产生的散列;如果服务器确定客户机不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则服务器可以通过提供所请求的数据来处理请求;如果服务器确定客户机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则服务器可以提供数据的散列而非数据本身(即在服务器处基于客户机是否支持托管高速缓存来向客户机发送数据或散列,且基于判断结果,由服务器向客户机返回散列,所述散列与数据相对应);
客户机311可以适用于使用散列从托管高速缓存320而非应用服务器327检索高速缓存数据;分布式高速缓存600可以在形成对等网络的一组对等体实体610-604上维护,服务器可被配置成将数据的散列提供给请求信息的客户机中的任一个,然后,客户机可以向对等网络发送包括散列的广播请求消息以便在对等网络中定位包含对应于该散列的数据的对等体节点;如果对等体先前已经请求并存储数据,则该对等体可以回复该请求并将数据提供给发送该广播消息的对等体(相当于如果客户机设备确定服务器计算机返回了散列,由所述客户机设备检查高速缓存以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是否包括与返回的所述散列相对应的所述数据,其中,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设备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由客户机设备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客户机设备进入高速缓存模式来确定客户机设备处启用了高速缓存;而对比文件1则由应用服务器判断客户机是否支持托管高速缓存;2)基于服务器计算机将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与提供所述数据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客户机设备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3)由客户机设备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如果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有技术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是否启动了高速缓存以及提高数据传输效率。
对于区别1),尽管对比文件1是利用应用服务器来判断客户机是否支持/启用托管高速缓存,但利用服务器来执行相应处理以减少客户机处理负荷,或者利用客户机执行相应处理来减少服务器与客户机间的数据传输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根据应用场合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利用客户机还是服务器来判断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进一步地,直接开启或进入相应模式是本领域进行模式触发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用户启动高速缓存模式或客户机设备进入高速缓存模式来确定客户机设备是否启动了高速缓存。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中应用服务器被编程为确定是否允许请求数据的客户机使用托管高速缓存,然后应用服务器可以提供客户机请求的数据或数据的散列。即对比文件1的应用服务器在客户机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时可提供数据的散列,在客户机不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时可以直接提供数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直接提供数据或散列的启示。进一步地,当获取的数据的大小与获取的散列的大小接近时,或直接获取数据的时间消耗与获取散列的时间消耗接近时,直接从服务器获取数据,将提高数据获取效率;而当获取的数据大小远大于散列的大小,或直接获取数据的时间消耗要远长于获取散列的时间时,直接获取散列将降低服务器和客户机间的数据量。从而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服务器和客户机间的数据传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生成和/或提供散列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与提供数据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选择客户机设备从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
对于区别3),通过标识符来访问数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散列函数产生的散列可用作标识符,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服务器计算机请求散列以访问相应数据;进一步地,当本地不存在要访问的数据时,再次生成数据访问请求以请求访问服务器中的数据以及将接收的数据及其散列存在高速缓存中以提高数据的后续访问效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66]-[0069]段、附图9):在框902,客户机被编程为确定响应是包括数据还是包括散列集而非数据;如果客户机接收到散列集而非实际数据集,且散列可以充当所请求的数据的指纹(相当于确定从服务器计算机接收到了所述散列,所接收的散列中的每一个散列包括与所请求的数据相对应的唯一数据),客户机可以基于散列来向托管高速缓存查询数据905(相当于访问高速缓存);托管高速缓存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应于散列集的数据906(相当于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如果托管高速缓存包含该数据,则客户机可以基于其从应用服务器接收到的散列来从托管高速缓存中检索该数据907。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6]-[0069]段、附图9):如果客户机接收到散列集而非实际数据集,客户机可以基于散列来向托管高速缓存查询数据905(即从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搜索所述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托管高速缓存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应于散列集的数据906;如果托管高速缓存包含该数据,则客户机可以基于其从应用服务器接收到的散列来从托管高速缓存中检索该数据907;如果托管高速缓存不包含所请求的数据,则可以实现用数据集来填充托管高速缓存911,并将该数据集提供给客户机912;在一个实施例中,托管高速缓存可以实现检索由客户机请求的其当前未存储的数据的功能,例如,托管高速缓存可以被编程为向应用服务器请求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服务器可以将具有或不具有散列的数据返回给托管高速缓存,且然后托管高速缓存可以将所请求的数据提供给作出请求的客户机;然后,托管高速缓存可以连同从服务器接收到的散列一起或基于其基于数据生成的散列来存储新数据(即当高速缓存中没有存储所述散列时,生成对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的请求,服务器可将具有散列的数据返回高速缓存中进行存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66]-[0069]段、附图9):在框902,客户机被编程为确定响应是包括数据还是包括散列集而非数据;如果客户机接收到散列集而非实际数据集(相当于确定从服务器计算机接收到了所述散列),客户机可以基于散列来向托管高速缓存查询数据905(相当于访问高速缓存);托管高速缓存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应于散列集的数据906(相当于搜索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如果托管高速缓存包含该数据,则客户机可以基于其从应用服务器接收到的散列来从托管高速缓存中检索该数据907。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客户机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本地托管高速缓存和密码散列函数来减少网络通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2],[0054]-[0061]段):客户机计算机311可以与服务器315通信以请求和检索在数据中心302处存储和管理的数据;
托管高速缓存320可以在特定计算设备上实现,或者可以表示在多个计算机设备中实现的分布式高速缓存;例如,当客户机以对等方式操作时,托管高速缓存320可以经由局域网通信地耦合到客户机;在一些实施例中,托管高速缓存可以驻留在于请求数据的客户机相同的设备上;
客户机311可以被编程为向服务器315发送对数据的请求(相当于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应用服务器315可以被编程为确定是否允许请求数据的客户机311使用托管的高速缓存320(即由应用服务器确定客户机是否启用了托管高速缓存);
应用服务器315可以提供客户机311请求的数据或具体地标识客户机311请求的数据的标识符的列表(即散列与数据相对应),标识符的示例是由散列函数产生的散列;如果服务器确定客户机不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则服务器可以通过提供所请求的数据来处理请求(即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没有启用高速缓存时,请求来自服务器计算机的数据);如果服务器确定客户机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则服务器可以提供数据的散列而非数据本身(即在服务器计算机处基于客户机计算机是否支持托管高速缓存来向客户机计算机发送数据或散列,且在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时,由服务器计算机向客户机计算机返回散列,所述散列与数据相对应);
客户机311可以适用于使用散列从托管高速缓存320而非应用服务器327检索高速缓存数据;分布式高速缓存600可以在形成对等网络的一组对等体实体610-604上维护,服务器可被配置成将数据的散列提供给请求信息的客户机中的任一个,然后,客户机可以向对等网络发送包括散列的广播请求消息以便在对等网络中定位包含对应于该散列的数据的对等体节点;如果对等体先前已经请求并存储数据,则该对等体可以回复该请求并将数据提供给发送该广播消息的对等体(相当于如果客户机计算机确定服务器计算机返回了散列,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检查高速缓存以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是否包括与返回的所述散列相对应的所述数据,其中,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确定客户机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处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且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客户机设备进入高速缓存模式来确定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基于客户机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的任一方拒绝使用散列来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而对比文件1则由应用服务器判断客户机是否支持托管高速缓存;2)基于服务器计算机将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与提供所述数据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客户机计算机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3)请求来自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如果所述客户机计算机确定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有技术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是否启动了高速缓存以及提高数据传输效率。
对于区别1),尽管对比文件1是利用应用服务器来判断客户机是否支持/启用托管高速缓存,但利用服务器来执行相应处理以减少客户机处理负荷,或者利用客户机执行相应处理来减少服务器与客户机间的数据传输,或者在服务器和客户机同时进行处理以提高控制的准确性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根据应用场合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利用客户机还是服务器来判断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而选择何种方式进行高速缓存的启用判断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中应用服务器被编程为确定是否允许请求数据的客户机使用托管高速缓存,然后应用服务器可以提供客户机请求的数据或数据的散列。即对比文件1的应用服务器在客户机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时可提供数据的散列,在客户机不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时可以直接提供数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直接提供数据或散列的启示。进一步地,当获取的数据的大小与获取的散列的大小接近时,或直接获取数据的时间消耗与获取散列的时间消耗接近时,直接从服务器获取数据,将提高数据获取效率;而当获取的数据大小远大于散列的大小,或直接获取数据的时间消耗要远长于获取散列的时间时,直接获取散列将降低服务器和客户机间的数据量。从而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服务器和客户机间的数据传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生成和/或提供散列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与提供数据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选择客户机设备从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
对于区别3),通过标识符来访问数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散列函数产生的散列可用作标识符,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服务器计算机请求散列以访问相应数据;进一步地,当本地不存在要访问的数据时,再次生成数据访问请求以请求访问服务器中的数据以及将接收的数据及其散列存在高速缓存中以提高数据的后续访问效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6]-[0069]段、附图9):如果客户机接收到散列集而非实际数据集,客户机可以基于散列来向托管高速缓存查询数据905(即从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搜索所述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托管高速缓存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应于散列集的数据906;如果托管高速缓存包含该数据,则客户机可以基于其从应用服务器接收到的散列来从托管高速缓存中检索该数据907;如果托管高速缓存不包含所请求的数据,则可以实现用数据集来填充托管高速缓存911,并将该数据集提供给客户机912;在一个实施例中,托管高速缓存可以实现检索由客户机请求的其当前未存储的数据的功能,例如,托管高速缓存可以被编程为向应用服务器请求数据(即生成对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服务器可以将具有或不具有散列的数据返回给托管高速缓存,且然后托管高速缓存可以将所请求的数据提供给作出请求的客户机;然后,托管高速缓存可以连同从服务器接收到的散列一起或基于其基于数据生成的散列来存储新数据(即将具有散列的数据返回高速缓存中进行存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6]-[0069]段、附图9):如果客户机接收到散列集而非实际数据集,客户机可以基于散列来向托管高速缓存查询数据905(即从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搜索所述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托管高速缓存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应于散列集的数据906;如果托管高速缓存包含该数据,则客户机可以基于其从应用服务器接收到的散列来从托管高速缓存中检索该数据907(即响应于在高速缓存中标识出所述散列,从高速缓存中获取所述数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客户机计算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本地托管高速缓存和密码散列函数来减少网络通信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2],[0054]-[0061]段):客户机计算机311可以与服务器315通信以请求和检索在数据中心302处存储和管理的数据;
托管高速缓存320可以在特定计算设备上实现,或者可以表示在多个计算机设备中实现的分布式高速缓存;例如,当客户机以对等方式操作时,托管高速缓存320可以经由局域网通信地耦合到客户机;在一些实施例中,托管高速缓存可以驻留在于请求数据的客户机相同的设备上;
客户机311可以被编程为项服务器315发送对数据的请求(相当于在客户机计算机处接收获取存储在服务器计算机处的数据的请求);应用服务器315可以被编程为确定是否允许请求数据的客户机311使用托管的高速缓存320(即由应用服务器确定客户机是否启用了托管高速缓存);
应用服务器315可以提供客户机311请求的数据或具体地标识客户机311请求的数据的标识符的列表(即散列与数据相对应),标识符的示例是由散列函数产生的散列;如果服务器确定客户机不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则服务器可以通过提供所请求的数据来处理请求(即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所述数据);如果服务器确定客户机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则服务器可以提供数据的散列而非数据本身(即在服务器计算机处基于客户机计算机是否支持托管高速缓存来向客户机计算机发送数据或散列,且当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时,由服务器计算机向客户机计算机返回散列,所述散列与数据相对应);
客户机311可以适用于使用散列从托管高速缓存320而非应用服务器327检索高速缓存数据;分布式高速缓存600可以在形成对等网络的一组对等体实体610-604上维护,服务器可被配置成将数据的散列提供给请求信息的客户机中的任一个,然后,客户机可以向对等网络发送包括散列的广播请求消息以便在对等网络中定位包含对应于该散列的数据的对等体节点;如果对等体先前已经请求并存储数据,则该对等体可以回复该请求并将数据提供给发送该广播消息的对等体(相当于如果客户机设备确定服务器计算机返回了散列,由所述客户机设备检查高速缓存以确定所述高速缓存是否包括与返回的所述散列相对应的所述数据,其中,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设备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
用于实现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和装置的系统包括计算机110形式的通用计算设备,包括处理单元或处理器120,各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RAM通常包含数据和/或程序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处理器,以及其上存储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存储介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8确定客户机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且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客户机计算机进入高速缓存模式来确定客户机计算机处启用了高速缓存,基于客户机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中的任一方拒绝使用散列确定在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处没有启用高速缓存;而对比文件1则由应用服务器判断客户机是否支持托管高速缓存;2)基于服务器计算机将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与提供所述数据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客户机设备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3)请求来自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如果所述客户机计算机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4)客户机计算机执行指令来使客户机计算机进行相应处理。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有技术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是否启动了高速缓存以及提高数据传输效率。
对于区别1),尽管对比文件1是利用应用服务器来判断客户机是否支持/启用托管高速缓存,但利用服务器来执行相应处理以减少客户机处理负荷,或者利用客户机执行相应处理来减少服务器与客户机间的数据传输,或者在服务器和客户机同时进行处理以提高控制的准确性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根据应用场合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利用客户机还是服务器来判断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而选择何种方式进行高速缓存的启用判断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中应用服务器被编程为确定是否允许请求数据的客户机使用托管高速缓存,然后应用服务器可以提供客户机请求的数据或数据的散列。即对比文件1的应用服务器在客户机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时可提供数据的散列,在客户机不能够使用托管高速缓存时可以直接提供数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直接提供数据或散列的启示。进一步地,当获取的数据的大小与获取的散列的大小接近时,或直接获取数据的时间消耗与获取散列的时间消耗接近时,直接从服务器获取数据,将提高数据获取效率;而当获取的数据大小远大于散列的大小,或直接获取数据的时间消耗要远长于获取散列的时间时,直接获取散列将降低服务器和客户机间的数据量。从而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服务器和客户机间的数据传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生成和/或提供散列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与提供数据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选择客户机设备从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
对于区别3),通过标识符来访问数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散列函数产生的散列可用作标识符,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服务器计算机请求散列以访问相应数据;进一步地,当本地不存在要访问的数据时,再次生成数据访问请求以请求访问服务器中的数据以及将接收的数据及其散列存在高速缓存中以提高数据的后续访问效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4),利用计算机执行程序指令来进行相应处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6]-[0069]段、附图9):如果客户机接收到散列集而非实际数据集,客户机可以基于散列来向托管高速缓存查询数据905(即从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搜索所述高速缓存以查找所述散列);托管高速缓存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应于散列集的数据906;如果托管高速缓存包含该数据,则客户机可以基于其从应用服务器接收到的散列来从托管高速缓存中检索该数据907;如果托管高速缓存不包含所请求的数据,则可以实现用数据集来填充托管高速缓存911,并将该数据集提供给客户机912;在一个实施例中,托管高速缓存可以实现检索由客户机请求的其当前未存储的数据的功能,例如,托管高速缓存可以被编程为向应用服务器请求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服务器可以将具有或不具有散列的数据返回给托管高速缓存,且然后托管高速缓存可以将所请求的数据提供给作出请求的客户机;然后,托管高速缓存可以连同从服务器接收到的散列一起或基于其基于数据生成的散列来存储新数据(即当高速缓存中没有存储所述散列时,向服务器请求数据,服务器可将具有散列的数据返回高速缓存中进行存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4]-[0055]段、附图6):服务器可被配置成将数据的散列提供给请求信息的客户机601-604中的任一个。然后,客户机可以向对等网络605发送包括散列内的广播请求消息以便在对等网络中定位包含对应于该散列的数据的对等体节点。如果对等体先前已经请求并存储数据,则该对等体可以回复该请求并将数据提供给发送该广播消息的对等体。以此方式,可以跨越对等网络的多个不同的对等体(对等体节点)维护托管高速缓存。由此,分支处的客户机可以返回基于由应用服务器提供的散列而请求的数据。在此实施例中,对等网络中的对等体可以协作以高速缓存数据(即所述客户机计算机和所述客户机对等体位于分支机构,其中所述服务器计算机位于所述分支机构的远程,并且其中从所述高速缓存中获取所述数据包括从所述客户机对等体中获取所述数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相应公开了“应用服务器315可以提供客户机311请求的数据或具体地标识客户机311请求的数据的标识符的列表;标识符的示例是由散列函数产生的散列。客户机311可适于使用散列从托管高速缓存而非应用服务器检索高速缓存的数据”及“分布式高速缓存600可以形成对等网络605的一组对等实体601-604上维护。客户机可以向对等网络605发送包括散列的广播请求消息以便在对等网络中定位包含对应于该散列的数据的对等体节点;如果对等体已先前已经请求并存储数据,则该对等体可以回复该请求并将数据提供给发送该广播消息的对等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散列与数据相对应”及“客户机设备确定服务器计算机返回了散列时,客户机设备检查高速缓存以确定高速缓存是否包括与所返回的所述散列相对应的数据,且所述高速缓存包括由所述客户机设备和客户机对等体所提供的分布式高速缓存”。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由客户机设备基于用户启用了高速缓存模式或客户机设备进入高速缓存模式来确定客户机设备处启用了高速缓存;而对比文件1则由应用服务器判断客户机是否支持托管高速缓存;2)基于服务器计算机将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与提供所述数据相关联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客户机设备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3)由客户机设备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如果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其次,尽管对比文件1是利用应用服务器来判断客户机是否支持/启用托管高速缓存,但利用服务器来执行相应处理以减少客户机处理负荷,或者利用客户机执行相应处理来减少服务器与客户机间的数据传输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根据应用场合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利用客户机还是服务器来判断是否启用了高速缓存。进一步地,对于“所述客户机设备请求来自所述服务器计算机的散列;如果所述客户机设备确定所述高速缓存不包括所述数据,则生成对所述数据的第二请求,并且将所接收的所述数据和所述散列存储在所述高速缓存中”,通过标识符来访问数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散列函数产生的散列可用作标识符,从而容易想到向服务器计算机请求散列以访问相应数据;进一步地,当本地不存在要访问的数据时,再次生成数据访问请求以请求访问服务器中的数据以及将接收的数据及其散列存在高速缓存中以提高数据的后续访问效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最后,对于“基于所述服务器计算机对关联于生成和/或提供所述散列的大小以及时间与关联于提供所述数据的大小以及时间的比较,在所述客户机设备处,接收所述散列或所述数据”,从服务器获取散列,进而基于散列从高速缓存获取数据能够减少服务器和客户机间的数据传输,而当数据的大小接近散列的大小或获取数据的时间消耗接近与获取散列的时间消耗时,直接获取数据会提高数据获取效率。而当数据大小远大于散列的大小,或获取数据的时间消耗远大小获取散列的时间消耗时,从服务器来获取散列则会降低服务器与客户机间的数据传输。从而为了进一步优化处理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发送散列和发送数据中选择更高效的方案。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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