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47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493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8519.3
申请日:2015-04-29
复审请求人:赛青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博
合议组组长:段小晋
参审员:戴丽娟
国际分类号:G06F15/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书未对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进行清楚、简要地限定,则该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8519.3,名称为“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赛青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4;2017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书第1段记载了“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是一种综合类别的多功能电子产品,……,具有突出特点和综合应用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确该段内容与后面的各项权利要求之间是何种关系,权利要求1-10的主题名称不清楚;权利要求1-10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确该权利要求的具体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10中大量使用了括号、“等”、“其他”等表述方式,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边界不清楚,且多处将上下位概念作为并列选择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是一种综合类别的多功能电子产品,以事物的原理特性和本质为基础,根据需求以可行性思维,采选各类别(新)原材料,并以创新思想研制产生新物质的方法(包括用元素周期表所列举的物质元素、以及人工再制造),制造各类别(新)材料和元器件、芯片,以独特性思想进行可行化布图设计电路板、卡、芯片,通过电在其中的可控运行,制造功能性电子产品,其特征是将《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或者《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所列举记载和没有列举记载到的电子类别产品,并汇集在此之前世界上所有已发明的各类别不同电子器件或者板卡、芯片以及电子类别产品功能,压缩其物理空间属性,全部或者部分细微化设计于一个或者可以相连接的两个以上电路板卡中(并有一个或者相连接的多个电扩缩放触屏显示屏显示),有电脑计算机网络设备及配套产品、操作系统、中央处理器、路由器、WIFI、蓝牙和各类别压缩软件(包)可以图标显示存储、下载、输出入(收发)、备份和恢复,并有多端口将不能设计其中的电子类别产品通过无线或者连线与其相连接使用,达到薄、快、清、准、轻、小并且视听(同步)兼备。区别于之前的各类别电子产品比较单一化功能设计,达到高效节约利用资源,集多功能化于一体的便捷目的,具有突出特点和综合应用的技术特征。
1.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是以独特的思想研制产生新物质、元素的方法进行研制和采选不同电子类别产品所用(原)材料,并制造和采选一种物质、元素以上组合制造成的电子元器件、芯片、管件、线材以及磁性和敏感材料,进行可行性布图设计电路板、芯片、管件等部件,并设置障碍或者阻碍,通过电在其中的可控运行,制造多功能电子产品;区别于之前的波、光、电的数学、文字、图案(不同动植物图案)、符号记录和显示;电的功能和特性(包括颜色)的数字化检测、分析和电量(包括数学化在内的)不同显示形式的产品;声与图形(像)的数字化、聚集性、可控的扩散性之间相互转换、显示的产品;一种以上不同物质、元素组合或者合成制造的新材料、电路板、线材、电路、器件;电路板及其连接器件的模拟人脑化设计;有针对性对波、电、光信号或者设备发射装置进行量化、筛选、收发和存储进行监控并查询的传感器和显示器。
2.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其特征是将《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或者《(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所列举记载和没有列举记载到的其他电子类别器件和设备产品,包括波、光和电子勘探、测绘、测量、检测、有镜类的电子产品,用于人体学各部位和器官以及毛发、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骨骼、牙齿、指甲、皮肤等用不同方法检查、化验、分析的(便携式)电子类别产品,并汇集在此之前世界上所有已发明的各类别不同电子器件及电子类别产品功能,压缩其物理空间属性,除了不能添加的具有物理、化学属性的功能性产品或者器具(件)以外,全部或者部分设计于一个或者相连接的两个以上电路板中(并有一个或者相连接的二个以上电扩缩放触屏显示屏显示),有微型发电机(并可将之设计安装于任何用电或用电池的电子电器产品中)和高存量电池以及电脑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中央处理器、路由器、WIFI、蓝牙和各类别压缩软件(包)可以图标显示存储、下载、输出入、收发(并可以将其设计于如箱包等任何非通信类别的物件或者产品当中,使之前不具备该功能的产品具备该功能),并有多端口将不能设计其中的电子类别产品通过无线或者连线与其相连接使用,达到薄、快、清、准、小、轻并且视听(同步)兼备,并在相关位置对之后可能发明的功能性电子类别产品(器件、板卡、芯片、接口卡)留有空余物理空间位置(板卡、芯片)或者通道;可制作和(无线)收发(网络)电视、电影以及其他(电视)信号功能;用一种以上物质、元素(组合)合成制造的高存量电池(板),并可用于制作(太阳能)电路板、显示板;可给予带电池(如移动电信产品、各类别电炊具、笔记本电脑、手机、平面电脑、手机电脑、手握(提)式电筒、多功能智能钟表、智能腕表、箱包以及其他电动类别交通工具)进行补给电的可移动便携式充电电池;电的视网膜技术;光标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都能删除功能控制设置;有选择的将之前的电脑一些功能、以及显示屏和邮箱、word文档置入设计于其中的传真、打印、扫描、复印、印刷一体机(或者单机以及一个以上单机功能组合而成的一体机),并可以有端口可插入存储卡,可以与电脑相连接也可以通过连线(无线)收发,进行通信、传真、打印、复印、印刷;将表格、边框、剪切、复制、粘贴、备份、恢复和画板以及字体、字号、加粗、倾斜、下划线、缩放、编辑器以及图标显示等文档功能性设置、显示适用于除台式、笔记本电脑以外的,如手机电脑、平面电脑等其他电子产品或者微型计算机设备;多功能(视听兼备)服装、鞋帽、钟表(机械、电子、石英)、眼镜、箱包、首饰、中外各种乐器、电子电声弦乐器、触屏式作曲合成器、电子炊具或者(工具)器具以及家用各种电器(将其置入不同功能的电子器件、芯片或者组件,使其具备该功能)。平面电脑的(悬挂、镶嵌)画框式设计;及其带有微型计算机、路由器、蓝牙、wifi等广播、摄录、通信功能的设计。
3.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将《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或者《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所列举记载和没有列举记载到的电子类别器件、组件、芯片和设备,根据需求全部或者有选择地部分布图设计于一体(集成电路板卡);其特征是:使之前不具备该功能特性的产品置入不同功能性的电子元器件、组件、芯片、集成电路而布图设计制造成具备不同功能特性的产品;包括透明可视物在内的树脂,以及通过摩擦或者电的作用可产生气味有添加剂的有机香玻璃显示屏(表屏);与内置的磁体相连接通过传感器在(荧光)显示屏指向方位的指南针方位仪;通过不同类别传感器,以电子数码显示测温、测速、测光、测量、测绘(包括距离和面积)、测高低(海拔),测气压、血压、液压、电压、噪声分贝、液体和气体不同指标含量功能,带有可拆卸探测、检测头(装置)并将探测试结果以电子数码化显示,有相关指标、参数和提示功能存储、显示;除固定电话机以外,设计于带有移动通信功能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手机电脑、平面电脑中的按键或者拨号转接(交换机)功能。
4.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根据权利要求1,区别于之前的,以独特思想研制产生新物质、元素以后,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或者《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中所列举记载和没列举记载到的以同种或者以第二种以上方法对声、光、电、场、波、压、频、源、温、速、率、湿、脉、极、传感、图形、气体和液体成分及含量等现象、物质元素、表现形式(态)以及成分密度含量和器件进行(传感式)检测、化验、分析、监测、质检、处理并且音像(视听)兼备、通信收发(输出入)以及应用、查询而制造的电子数码化、智能化的仪器和产品(包括机械、电子和石英钟表、腕表,中外各种电子弦乐器、乐器、作曲合成器,箱包、电子炊具或者器具、家用各种电器),以及电数码化或者数学化的表现、显示方式或功能(屏);(电器)电路故障自动检测仪(软件)。
5.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可以与人体静电相关,设计制造的电传感器,并包括可以以接触产生电流而使用的设计微型电路于其中的多功能(视听兼备)服装、鞋帽、钟表、眼镜、首饰、箱包、其他物和件、中外各种乐器、(工具)器具、物品,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或者《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所列举记载和没有列举记载到的电数码化类别产品;将信号收集、收发(音、影)器件以及电脑或者微机组件、芯片、零部件设计于照相机、摄像机或者摄照相机,可直接将摄录的音像资料存储、下载、收发或者传输至有显示屏(电脑、电视,并可以有广角或者3D收视功能),并可以收发的视听兼备的电子数码化类别终端产品;手机电脑、平面电脑、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与互联网电视机、智能电视之间相互传输、收发;可以模拟、添加、美饰(包括不同字体的书法和山水、油画、素描等不同表现形式的字画)图片和声音;以及(包括雨、雪、雾、闪电、云在内的)自然气象,并区别于之前明暗度调整的有艺术特效的音频和图形(音视频)压缩处理调整器以及应用或功能性软件;用于有通风换气(风扇)装置的制冷保温家用电器或者器具的电数码化电子开关温控器;区别于之前的设计相关器件有相连遥控和定时(关闭)功能的不同类别电子产品(板卡)。
6.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通过电的作用,将不同动植物物种以分离提取和植入融合细胞(一种以上或者动植物细胞之间,包括生长期更新的细胞)而产生的新品种(物种)或者元素,以及用其研制的洗涤化妆品、肥料、农药、饲料、可食物(食品、药品、保健品、佐料、饮料),进行检测、化验、分析而设计制造的(集多功能电数码智能化)的电子仪器产品。
7.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与个人身份证号码相一致的数字化编码排列顺序,并将其以打印扫描等不同方法留印在各类别物和件或者其他(电子)类别产品上,并可以通过技术更改号码的电子类别产品;以不同类别(波、光、电)传感器设计制造,并通过(自动)发射装置或者线路连接,可以数字化、点距化、(视听)音像化收发显示和警示自然现象、气象、(地震)自然灾害、水文、天象预测、预报、测绘、检测的电数码化的电子产品。
8.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申请号为201410449441.x名称为多功能智能通信系统(固定和可移动网络视听、通信、办公设备及终端)申请文件所列举记载的,权利要求书中除第14项以外的各权项。
9.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本发明申请应用或者设计安装于各类别交通工具、建筑设施、卫星或者人造(可悬空)物体上以及其他产品中的电数码化类别电子产品;可以将影音资料存储于激光束中的存储器(管)、发射装置;将激光用于做动力推进系统的相关电子类别产品;与本发明相连接使用的可进行人体学、医学检查诊断、检测、监测、治疗以及环保或者质检检测、监测的产品和激光器;通过无线或者连线以窥镜、B超(超声)或者两者结合(视听)兼备对人体学各部位(包括耳鼓膜、鼻、口、喉、胃、肛肠腔)进行检查的(镜类)医疗器械、X光摄照像产品,区别于之前的胃镜、喉镜产品。
10.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区别于之前的,以塑料或者橡胶以及其他材料取代陶瓷的包括砖、洗漱用具(包括池盆、杯具)、马桶各类别装饰装修用品和家居器具用品,并对此进行检测、分析、化验而制造的电数码化电子产品;本发明申请文件涉及到的产品相关软件的设计、制作。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0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服驳回决定。2.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的部分修改内容。3.专利法所保护的不是发明名称,而是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涉及的新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中是不是有新的技术特征,这种新的技术特征体现在哪件产品上,应该有明确的认识。4.“本领域技术人员”因为技术能力和水平各有不同,因此该用语也有人员数量上的限定。但是对新技术特征和之前有没有该种技术特征都有明确的认识。有一些是不是现有技术查询不到。对于该种新技术特征之前没有,而现在出现了(包括申请的文件)就是专利法应当保护的内容。5.有些习惯用语“等”在某些句子中还是不可缺少。上下位概念是相互依存关系,并列选择项之间不一定是必须的依存关系,缺少其一不影响其他并列项。换句话说也就是一件产品上多一个或者少一个技术特征功能而已。6.一个编号内有多少权利要求数量没有限制,因为一件新发明产生的新技术特征有时会很多,在一个编号内能更好的明确具体的新技术特征、以及是什么,有的新技术特征可以单独作为一件发明内容另外申请。因为在前序部分已经提到该发明的内容,在具体编号内可以省略其相重复的内容,而仅体现出新的技术特征即可。7.发明名称有的可以确定是新发明的产品,也可以是新方法。但有的不能体现出来,得具体看发明的内容和权利要求项。从本申请发明名称中可以看出是一种新产品“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包含了对发明某种新产品的发明方法。方法是新的制作过程,也就是怎样制造这种新产品;有时新的技术特征是包含在新方法里。8.所要求保护的范围都是新产品所体现出的技术特征才写入在权利要求书中,否则没必要申请。9-1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无关的一些内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是一系列产品名称的统称,其特征是将《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或者《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所列举记载和没有列举记载到的电子类别产品,并汇集在此之前世界上所有已发明的各类别不同电子器件或者板卡、芯片以及电子类别产品功能,压缩其物理空间属性,全部或者部分细微化设计于一个或者可以相连接的两个以上电路板卡中(并有一个或者相连接的多个电扩缩放触屏显示屏显示),有电脑计算机网络设备及配套产品、操作系统、中央处理器、路由器、WIFI、蓝牙和各类别压缩软件(包)可以图标显示存储、下载、输出入(收发)、备份和恢复,并有多端口将不能设计其中的电子类别产品通过无线或者连线与其相连接使用,达到薄、快、清、准、轻、小并且视听同步兼备。
2. 根据权利要求项1,区别于之前波、光和电的数学、文字、图案(不同动植物图案)、符号记录和显示。电的功能和特性(包括颜色)的数字化检测、分析和电量(包括数学化在内的)不同显示形式的产品;声与图形(像)的数字化、聚集性、可控的扩散性之间相互转换和显示的产品;一种以上不同物质、元素组合或者合成制造的新材料、电路板、线材、电路、器件;有针对性对波、电、光信号或者设备发射装置进行量化、筛选、收发和存储进行监控并查询的传感器和显示器。
3. 根据权利要求项1,将所述技术方案应用设计于包括波、光和电子勘探、测绘、测量、检测、有镜类的电子产品,用于人体学各部位和器官以及毛发、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骨骼、牙齿、指甲、皮肤用不同方法检查、化验、分析的(便携式)电子类别产品。根据权利要求项1,有微型发电机,并可将之设计安装于任何用电或用电池的电子电器产品中。并将电脑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中央处理器、路由器、WIFI、蓝牙和各类别压缩软件(包)可以图标显示存储、下载、输出入、收发功能设计于如箱包等任何非通信类别的物件或者产品当中,使之前不具备该功能的产品具备该功能。根据权利要求项1,并在相关位置对之后可能发明的功能性电子类别产品(器件、板卡、芯片、接口卡)留有空余物理空间位置(板卡、芯片)或者通道;可制作和无线收发(网络)电视、电影以及其他(电视)信号功能;用一种以上物质、元素(组合)合成制造的高存量电池(板)和太阳能电路板、显示板;可给予带电池产品,如移动电信产品、各类别电炊具、、平面电脑、手机电脑、手握(提)式电筒、多功能智能钟表和腕表、箱包以及电动类别交通工具进行补给电的可移动便携式充电电池;电的视网膜技术;光标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方向都能删除的功能性控制设置;有选择的将之前的电脑所具备的功能、以及显示屏和邮箱、word文档置入设计于其中的传真、打印、扫描、复印、印刷一体机或者单机,以及一个以上单机功能组合而成的一体机,并可以有端口可插入存储卡,可以与电脑相连接也可以不通过连线进行无线收发,而进行通信、传真、打印、复印、印刷;将表格、边框、剪切、复制、粘贴、备份、恢复和画板以及字体、字号、加粗、倾斜、下划线、缩放、编辑器以及图标显示等文档功能性设置、显示适用于除台式、笔记本电脑以外的,如手机电脑、平面电脑、电子产品或者微型计算机设备;多功能视听兼备服装、鞋帽、钟表(机械、电子、石英)、眼镜、箱包、首饰、中外各种乐器和电子电声弦乐器、触屏式作曲合成器、电子炊具或者(工具)器具以及家用各种电器,将其置入不同功能的电子器件、芯片或者组件,使其具备该功能。平面电脑的悬挂、镶嵌画框式设计;及其带有微型计算机、路由器、蓝牙、wifi的广播、摄录、通信功能。
4. 根据权利要求项1,使之前不具备该功能特性的产品置入不同功能性的电子元器件、组件、芯片、集成电路而布图设计制造成具备不同功能特性的产品;包括透明可视物在内的树脂,以及通过摩擦或者电的作用可产生气味有添加剂的有机香玻璃显示屏、表屏;与内置的磁体相连接通过传感器在荧光显示屏指向方位的指南针、方位仪;通过不同类别传感器,以电子数码显示测温、测速、测光、测量、测绘(包括距离和面积)、测高低(海拔),测气压、血压、液压、电压、噪声分贝、液体和气体不同指标含量功能,带有可拆卸探测、检测头装置并将探测试结果以电子数码化显示,有相关指标、参数和提示功能存储、显示;除固定电话机以外,设计于带有移动通信功能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手机电脑、平面电脑中的按键或者拨号转接(交换机)功能。
5. 根据权利要求项1,将该技术方案适用于《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或者《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中所列举记载和没列举记载到的以同种或者以第二种以上方法对声、光、电、场、波、压、频、源、温、速、率、湿、脉、极、传感、图形、气体和液体成分及含量等现象、物质元素、表现形式(态),以及成分、密度、含量和器件进行(传感式)检测、化验、分析、监测、质检、处理并且音像(视听)兼备、有通信收发(输出入),以及应用、查询而制造的电子数码化、智能化的仪器和产品,包括的有:机械、电子和石英钟表、腕表,中外各种电子弦乐器、乐器、作曲合成器,箱包、电子炊具或者器具、家用各种电器,以及电数码化或者数学化的表现、显示方式或功能(屏);(电器)电路故障自动检测仪(软件)。
6. 根据权利要求项1,可以与人体静电相关,设计制造的电传感器,并包括可以以接触产生电流而使用的,设计微型电路于其中的多功能视听兼备服装、鞋帽、钟表、眼镜、首饰、箱包、物和件、中外各种乐器、(工具)器具、物品,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或者《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所列举记载和没有列举记载到的电数码化类别产品;将信号收集、收发(音、影)器件以及电脑或者微机组件、芯片、零部件设计于照相机、摄像机或者摄照相机,可直接登录将摄录的音像资料存储、下载、收发或者传输至有显示屏(电脑、电视,并可以有广角或者3D立体收视功能),并可以收发、视听兼备的电子数码化类别终端产品;手机电脑、平面电脑、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与互联网电视机和智能电视之间相互传输、收发;可以模拟、添加、美饰包括不同字体的书法和山水、油画、素描等不同表现形式的字画而制成的图片和声音,以及包括雨、雪、雾、闪电、云在内的自然气象,并区别于之前明暗度调整的有艺术特效的音频和图形(音视频)压缩处理调整器以及应用或功能性软件;用于有通风换气(风扇)装置的制冷、保温家用电器或者器具的电数码化电子开关温控器;区别于之前的设计相关器件有相连遥控和定时(关闭)功能的不同类别电子产品(板卡)。
7. 根据权利要求项1,通过电的作用,将不同动植物物种以分离提取和植入融合细胞(一种以上或者动植物细胞之间,包括生长期更新的细胞)而产生的新品种(物种)或者元素,以及用其研制的洗涤化妆品、肥料、农药、饲料、可食物(食品、药品、保健品、佐料、饮料),进行检测、化验、分析而设计制造的集多功能电数码智能化的电子仪器产品。根据权利要求项1,与个人身份证号码相一致的数字化编码排列顺序,并将其以打印扫描等不同方法留印在各类别物和件或者其他(电子)类别产品上,并可以通过扫描、读卡显示,以及技术更改号码的电子类别产品;以不同类别(波、光、电)传感器设计制造,并通过(自动)发射装置或者线路连接,可以数字化、点距化、(视听)兼备音像化收发,显示和警示自然现象、气象、(地震)自然灾害、水文、天象的预测、预报、测绘、检测、人体学或者医学检测、检测的电数码化显示的电子产品。
8. 根据权利要求项1,申请号为201410449441.x名称为多功能智能通信系统(固定和可移动网络视听、通信、办公设备及终端)申请文件所列举记载的,权利要求书中除第14项以外的各权项。
9. 根据权利要求项1,应用或者设计安装于各类别交通工具、建筑设施、卫星或者人造(可悬空)物体上以及其他产品中的电数码化类别电子产品;可以将影音资料存储于激光束中的存储器(管)、发射装置;将激光用于做动力推进系统的相关电子类别产品;与本发明相连接使用的可进行人体学、医学检查诊断、检测、监测、治疗以及环保或者质检检测、监测的产品和激光器;通过无线或者连线以窥镜、B超(超声)或者两者结合(视听)兼备对人体学各部位(包括耳鼓膜、鼻、口、喉、胃、肛肠腔)进行检查的(镜类)医疗器械、X光摄照像产品,区别于之前的胃镜、喉镜产品。
10. 根据权利要求项1,区别于之前的,应用于以塑料或者橡胶以及其他材料取代陶瓷的包括砖、洗漱用具(包括池盆、杯具)、马桶各类别装饰装修用品和家居器具用品,并对此进行检测、分析、化验而制造的电数码化电子产品;本发明申请文件涉及到的产品相关软件的设计、制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意见陈述的第一点中指出不服审查员发出的驳回决定;在意见陈述的第二点中指出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内容。2.针对意见陈述的第三点,“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这一主题名称既包括产品主题(集成器、终端),也包括不能明确属于产品还是方法的主题(附加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确权利要求想要保护的是何种产品或方法。2.针对意见陈述的第四点,在权利要求1-10中罗列了大量的元件,但并未说明这些元件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3.针对意见陈述的第五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依然存在“等”、“其他”,使用了大量的括号,将上下位概念作为并列选项,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4.针对意见陈述的第六点,在驳回中所述“一个编号为一个权利要求”是针对原权利要求书中的第一段指出的问题,是为了提醒申请人不能将一个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独立出来。5.针对意见陈述的第七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该明确其保护的是产品还是方法,而“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并不能明确想要保护的技术主题。6.针对意见陈述的第八点,权利要求书中未对其罗列的大量内容之间的关系作具体限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7.意见陈述的第九、十点,其意见陈述内容与本案无关。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意见陈述的第1点中仅指出不服驳回决定;在意见陈述的第2点中仅指出新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内容。2.针对第3点,“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这一主题名称既包括产品主题(集成器、终端),也包括不能明确属于产品还是方法的主题(附加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具体想要保护的是产品或方法。3.针对第4点,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10中罗列了大量的元件,但并未说明这些元件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4.针对第5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依然存在“等”、“其他”,使用了大量的括号,将上下位概念作为并列选项,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5.针对第6点,复审请求人不能将一个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独立出来,一个权利要求是一个整体。6.针对第7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7.针对第8点,权利要求书中未对其罗列的大量内容之间的具体关系作具体限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8.意见陈述的第9-11点,其意见陈述内容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无关。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坚持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答复的意见。2.(1)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产品权利要求,产品一般有具体名称或者特征,如电视机、手机。而本发明产品是一系列电子产品的总称,是一种集成器终端,包含该两种产品,也可以包含其中之一。发明方法一般指制作新产品的方式、程序、过程。主题名称即本申请发明一系列产品名称的统称,要求保护的是该发明内容及权利要求项。任何申请文件的发明名称有的能体现出该产品发明特征,有的体现不出来。但专利法所保护的不是发明名称,而是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涉及的新产品及其新技术特征。目前的大多数电子产品都是集成电路,终端是指具体产品通俗的称呼,附加功能是指该类别电子产品所具有的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因为技术能力和水平各有不同,因此该用语也有人员数量上的限定。但是对新技术特征和之前有没有该种技术特征都有明确的认识。对于该种新技术特征此前没有,而现在出现(包括申请的文件)就是专利法应当保护的内容。如何研制新物质、元素,如何用研制得到的新物质、元素组合制造成电子元器件、芯片等,属于研制方法。本申请没有提出具体用哪一种新物质和元素。因为科研人员都可以进行研制新物质和新元素。明确的意思是用新物质、元素替代原来的制作材料,不用也可以,只是提出区别于申请日之前的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即可,是对后面的新的技术特征的一种铺垫,也是该产品的特色。也许产品技术特征或者结果相同,但是所用的原材料不同。为了便于理解,重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该段句。“电子元器件是如何集成的,元器件之间是如何连接的”。在历次意见陈述书中也答复过,电子元器件属于在该电路板中的工作项,元器件一般不能集成(个别除外),电路板可以汇集备种功能元器件组合成一个整体。这里的集成指的是汇集而成。元器件如何连接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现有技术,也就是同一电路连接、两者之间相接触连接、有线连接、无线连接(遥感、扫描、感应)等几种方式。这可以根据元器件、零部件工作运行原理和体现出来的功能特性,有选择采用连接方式。可以明确的是在权利要求项中新的技术特征体现明显,专利法所保护的也是之前没有而现在在某种产品体现出来的新技术特征。3.针对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10中大量使用了括号、等、其他表述方式——。”“括号”和“等”、“其他”已经在重新提交的修改文件中做了删除,保护范围的边界已经清楚、明确。上下位概念是相互依存关系,依存关系属于相互依赖,缺少则无法实现下一步。并列选择项之间不一定是必须的依存关系,缺少其一不影响其他并列项。换句话说,并列项就是一件产品上所体现的多一个或者少一个技术特征、功能而已。对此,技术人员应当能够理解。4.对于合议组意见,除了已做答复的以外,对于审查意见5、6和7、8,审查员认为一个编号为一个权利要求,同时,一个独立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该记录于一个编号下。这也属于审查员对条款理解上的偏差。一个编号内有多少权利要求数量在法规中没有限制规定,因为一件新发明产品产生的新技术特征有时会很多,在一个编号内能更好明确具体新技术特征是什么。有的新技术特征可以单独作为一件发明内容另外申请。因为在权利要求1中的前序部分已经提到该发明内容,在具体编号内可以省略与其相重复内容,而仅体现出新技术特征即可。当不属于同一种产品时,另外的新技术特征可以用另一个编号表述,在本申请中数字序列号内第一句是总的发明统称,具体是哪一件产品可以在表述中明确提到具体名称及其体现出的新技术特征。其余答复意见未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05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4;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26条第4款
专利法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书未对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进行清楚、简要地限定,则该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0的主题名称为“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确该权利要求想要保护何种产品或方法。
权利要求1-10中罗列了大量内容,但是并未明确记载这些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如何研制新物质、元素,如何使用研制得到的新物质、元素组合制造成电子元器件、芯片等,电子元器件是如何集成的,元器件之间是如何连接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均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确该权利要求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10中大量使用了括号、“等”、“其他”等表述方式,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边界不清楚,且多次将上下位概念作为并列选项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确该权利要求的具体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上述内容均导致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确权利要求1-10的具体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充分尊重复审请求人坚持答复的权利。2.(1)“多功能电子产品集成器、终端及附加功能”这一主题名称既包括产品主题(集成器、终端),也包括不能明确属于产品还是方法的主题(附加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具体想要保护的是产品或方法。(2)在权利要求1-10中罗列了大量的元件,但并未说明这些元件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3.复审请求人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没有克服权利要求存在“等”、“其他”,使用了大量的括号以及将上下位概念作为并列选项,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复审请求人关于一个编号下可以有多个权利要求的理解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其他意见陈述内容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无关,对是否符合驳回决定涉及的26条第4款的规定并无影响。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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