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分配-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音频分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16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90320
优先权日:2013-10-07
申请(专利)号:201480061796.X
申请日:2014-10-03
复审请求人:伯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霞
合议组组长:崔宪丽
参审员:叶坚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L12/28,H04N21/422,H04N21/436,H04N21/4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同时尚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特征能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1796.X,名称为“音频分配”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伯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为:US2006149850A1,公开日为2006年07月06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6日(审查员在驳回决定正文中笔误写为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项;于2016年05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2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将多媒体回放设备限定为音频回放设备;每个从设备被连接到仅仅一个主设备,以及其中每个主设备控制音频数据仅向其所连接的所述从设备分配。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多媒体数据中显然包括音频数据,将多媒体设备限定为音频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设置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输出设备对从输出设备的数据传输速率进行控制的技术特征,对于主、从设备的物理连接关系的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3、8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向连接至网络的多个音频回放设备分配音频数据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多个音频回放设备的一个或多个网络相关的性能准则进行比较;
基于所述比较,将所述多个音频回放设备中的一个音频回放设备指定为第一现用主设备并且将所述多个音频回放设备中的其余的音频回放设备指定为从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现用主设备控制音频数据向所述从设备的分配;
监视所述第一现用主设备的性能准则并且作为响应将从设备指定为第二现用主设备,所述第二现用主设备控制音频数据向一个或多个其它从设备的分配;以及
在将从设备指定为第二现用主设备之后,在所述从设备中的每个从设备与所述第一现用主设备和所述第二现用主设备中的一个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其中每个从设备被连接到仅仅一个主设备,以及
其中每个主设备控制音频数据仅向其所连接的所述从设备的分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网络相关的性能准则包括所述多个音频回放设备的成功数据传送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功数据传送率包括由音频回放设备实现的网络吞吐量。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功数据传送率基于由分组错误率修改的物理数据率而被确定。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功数据传送率部分地基于数据传输错误率而被确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功数据传送率部分地基于所述数据传输错误率的标准差而被确定。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比较至少部分地基于 在预定时间段上的成功数据通信率。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通信率包括在所述预定时间段上由音频回放设备实现的所述成功数据传送率的移动平均。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音频数据源自音频源,并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主设备中的每个主设备与所述音频源之间建立数据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每个音频回放设备包括计算机存储器并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每个音频回放设备的存储器中存储每个主设备和每个从设备的标识。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监视所述第一现用主设备的性能准则包括确定由所述第一现用主设备实现的所述成功数据传送率。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功数据传送率基于由分组错误率修改的物理数据率而被确定。
13. 一种计算机设备,被配置为控制音频数据向连接至网络的多个音频回放设备的分配,包括:
存储器;以及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与所述存储器通信地耦合并且被配置为:
比较所述多个音频回放设备的一个或多个网络相关的性能准则;
基于所述比较,将所述多个音频回放设备中的一个音频回放设备指定为第一现用主设备并且将所述多个音频回放设备中的其余的音频回放设备指定为从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现用主设备控制音频数据向所述从设备的分配;
致使所述第一现用主设备和所述从设备的标识被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
监视所述第一现用主设备的性能准则并且作为响应将从设备指定为第二现用主设备,所述第二现用主设备控制音频数据向一个 或多个其它从设备的分配;以及
在将从设备指定为第二现用主设备之后,在所述从设备中的每个从设备与所述第一现用主设备和所述第二现用主设备中的一个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其中每个从设备被连接到仅仅一个主设备,以及
其中每个主设备控制音频数据仅向其所连接的所述从设备的分配。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网络相关的性能准则包括所述多个音频回放设备的成功数据通信率。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成功数据通信率包括由音频回放设备实现的网络吞吐量。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成功数据通信率包括在所述预定时间段上由音频回放设备实现的所述成功数据传送率的移动平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在各种情况下,主/从协商过程或重新协商过程仅生成一个主输出设备,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根据第一现用主设备的性能标准的监视结果来将从设备指定为第二现用主设备;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形式公开、教导和建议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每个从设备被连接到仅仅一个主设备,以及其中每个主设备控制音频数据仅向其所连接的所述从设备的分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记载的“在所述从设备中的每个从设备与所述第一现用主设备和所述第二现用主设备中的一个之间建立数据连接”限定了3种技术方案:(1)每个从设备仅与第一现用主设备连接;(2)每个从设备仅与第二现用主设备连接;(3)部分从设备与第一现用主设备连接,其余从设备与第二现用主设备连接。对于方案(1),属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形,该方案不能达到申请人声称的保持网络性能的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20段);对于方案(2),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即是通过替换主设备以实现维持系统性能的技术效果,这一点已被申请人认可;对于方案(3),以现有对比文件不能驳回,但是表述上存在问题,因而需要申请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13的表达,对“将剩余的从设备在两个主设备之间拆分”的含义加以限定(参见说明书第28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项;于2016年05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2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6149850A1,公开日为2006年07月06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连接至网络的多个音频回放设备分配音频数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多个输出设备中同步回放媒体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0035]-[0047]、[0071]-[0077]段,以及附图1、2、4):如图2,步骤201中,媒体服务器确定哪些输出设备注册接收数据流;步骤202,媒体服务器和输出设备协商确定主设备,典型地,设置一个主设备,其余的作为从设备;如果媒体服务器支持多个并发媒体流,则每个活动媒体流可以具有与自己关联的主设备;步骤203,媒体服务器将媒体流作为数据包序列发送给输出设备,后续的媒体数据根据指定为主设备的输出设备的请求发送;步骤204,每个从设备监测自身的缓存相对于正常缓存填充水平的状态,如果缓存填充水平过高或过低,从设备认为需要矫正回放速率;步骤205,执行所需的回放速率矫正;步骤206,如果主输出设备通知传输当前数据包,继续进行,但是,如果主输出设备通知失败,媒体服务器将开始步骤202中的协商过程以产生一个新的主输出设备。图4示出了媒体服务器和多个输出设备的协商过程,以确定哪个输出设备是主设备,哪些是从设备。步骤403,媒体服务器基于接收到的同步响应包确定主输出设备,在一些实施例中,媒体服务器基于输出设备过去的网络性能统计数据选取主设备(相当于一个或多个网络相关的性能准则),比如重传比例。如果主输出设备在预定时间间隔到达时不能请求下一个数据包,则主/从协商过程重新启动(相当于监视第一现用主设备的性能准则并作为响应将从设备指定为第二现用主设备)。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设备为音频回放设备,而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均为媒体设备;(2)在将从设备指定为第二现用主设备之后,在所述从设备中的每个从设备与所述第一现用主设备和所述第二现用主设备中的一个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其中每个从设备被连接到仅仅一个主设备,以及,其中每个主设备控制音频数据仅向其所连接的所述从设备分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保音频数据的分配质量。
对于区别特征(1),音频回放数据和视频回放数据均为常见的媒体回放数据,这是公知常识。将对比文件1中媒体播放设备设置为音频回放设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从协商过程后,将选择从设备为新的主设备,对于每一个数据流来说,同时只存在一个主设备,因而不会出现“第一现用主设备”和“第二现用主设备”同时存在的现象,更不存在每个从设备与第一现用主设备和第二现用主设备中的一个之间建立数据连接进而进行音频分配。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上述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当监视到第一现用主设备的性能不能满足当前要求时,设置第二现用主设备,以同时使用两个主设备进行音频分别,可以有效缓解音频数据分配质量下降的技术问题,提高音频回放设备的整体输出质量,避免单一主设备性能过差或更换主设备时造成音频丢失的现象发生,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设备,其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处理器完成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14-16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5月11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5月1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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