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光敏元件的安全插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96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494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0230.3
申请日:2015-10-1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丽伟
合议组组长:陈晓华
参审员:刘铭
国际分类号:H01R13/66,H01R13/7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替代手段,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作用相同,则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技术方案,那么,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0230.3、名称为“一种具有光敏元件的安全插座”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光敏元件的安全插座,包括插座本体(1)和设置在所述插座本体(1)上的插孔,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本体(1)的内部设置有光敏元件(3)、弹性遮光件和光源(5),所述光敏元件(3)和光源(5)对应设置;
还包括控制器(6),所述控制器(6)与所述光敏元件(3)相连接,所述控制器(6)用于在所述光敏元件(3)获得所述光源(5)的照射后控制所述插孔中断电;
插头(2)插入到所述插孔中,所述插头(2)挤压所述弹性遮光件,所述弹性遮光件移动至所述光敏元件(3)与光源(5)之间,遮挡住所述光源(5)发出的光,所述插孔中通电;
插头(2)松动或脱落时,所述弹性遮光件回弹,所述光源(5)发出的光照射至所述光敏元件(3)上,所述插孔中断电;
所述插座本体(1)的上表面在所述插孔的周围设置有光敏器件,所述光敏器件与所述控制器(6)相连接;
所述光敏器件接收环境中的自然光时,所述插孔中通电,所述光敏器件被遮挡接收不到自然光时,所述插孔中断电;
所述弹性遮光件为弹片(4);
所述插座水平放置时,所述弹片(4)在所述插头的作用下沿水平方向在所述光敏元件(3)和光源(5)中移动,以遮挡或释放光源(5)发出的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光敏元件的安全插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继电器(7),所述继电器(7)与所述控制器(6)相连接;
所述继电器(7)用于在所述光敏元件(3)接收到所述光源(5)发出的光时,断开所述继电器(7)。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光敏元件的安全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光 源(5)为发光二级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光敏元件的安全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敏元件(3)和光敏器件为光敏二极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红外感应器与本申请的光敏器件工作原理不同,所检测的对象范围也不完全重合,且对比文件3误判概率高,本申请精度更高,不会出现误断电的情况;(2)弹片结构更为简单,更易于实现。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遮光件为弹片,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回复遮挡件由推杆131和弹簧132构成;(2)插座本体的上表面在插孔的周围设置有光敏器件,光敏器件与控制器相连接;光敏器件接收环境中的自然光时,插孔中通电,光敏器件被遮挡接收不到自然光时,插孔中断电。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插座的安全性,防止在插孔通电时人靠近插座时发生触电。但是,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替代手段;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感应器以检测人是否靠近、进而控制插座通断电的技术启示,而光敏器件属于本技术领域常用的感应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除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区别特征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包括:插座水平放置时,所述弹片(4)在所述插头的作用下沿水平方向在所述光敏元件(3)和光源(5)中移动,以遮挡或释放光源(5)发出的光;(2)利用光检测来判断是否有物体靠近不属于判断是否有物体靠近的常用技术手段;(3)弹片使在插头插接过程中更为容易,更易于实现,有利于光敏元件准确、迅速地检测环境亮度。对比文件1没有使用光敏元件的技术方案或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增加光敏元件,并将由推杆和弹簧构成的弹性部件遮挡在光敏元件和光源之间。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替代手段,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作用相同,则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技术方案,那么,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决定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即: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16403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2749622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20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光敏元件的安全插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式防触电插座,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6):具有光电开关14的触摸式防触电插座1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具有光敏元件的安全插座),包括壳体10(相当于插座本体)和设置在所述壳体10上的电极触片11和对应设置于壳体表面的插孔12(相当于插孔),所述壳体10内部设置有光电开关14、自动回复遮挡件13(相当于弹性遮光件)。光电开关14还包括光检测点(A),用于检测光线强度有无。由附图6可以看出,光电开关14包括发光二极管作为光发射器(相当于光源)和三极管作为光接收-转换器(相当于光敏元件),发光二极管和光接收三极管对应设置,二者之间即为光检测点(A);自动回复遮挡件13设于插孔12和电极触片11之间,包括推杆131和弹性体132,推杆131和弹性体132一端连接,弹性体132另一端与壳体10固接,推杆131遮设于插孔内。壳体10内还设有隔离继电器,用于根据光电开关等传来的信号控制电极触片11通电或断电。通过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的记载以及图6示出的电路图可知,由第一模拟开关、第二模拟开关、第三模拟开关、第四模拟开关及周边电路共同组成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光电开关14相连接,用于根据光电开关和触摸式开关的输出信号控制隔离继电器工作与否,从而控制插孔中的电极触片的通/断电(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及其功能)。自动回复遮挡件13通过插头插片与推杆131的配合在一遮挡位置和一打开位置之间活动。插头插入插座100后,自动回复遮挡件13在打开位置,插孔12打开,推杆131挡住光电开关14及其光检测点,光电开关14处于打开状态,当触摸式开关15也处于打开状态时,光电开关14的输出信号与触摸式开关15的输出信号共同作用隔离继电器,使隔离继电器工作,从而电极触片11通电;插头松动或脱落时,所述自动回复遮挡件13回弹,自动回复遮挡件13在遮挡位置,插孔12封闭,推杆131不遮挡光电开关14及其光检测点,光电开关14处于关闭状态,所述电极触片11中断电(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插头插入或松动、脱落时插孔通/断电的过程)。由图1、图4和图6可以看出,插座100水平放置时,所述推杆131在插头作用下沿水平方向移动,以遮挡或不遮挡光电开关14的光检测点(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遮光件在插头作用下沿水平方向在光敏元件和光源中移动,以遮挡或释放光源发出的光)。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遮光件为弹片,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回复遮挡件由推杆131和弹簧132构成;(2)插座本体的上表面在插孔的周围设置有光敏器件,光敏器件与控制器相连接;光敏器件接收环境中的自然光时,插孔中通电,光敏器件被遮挡接收不到自然光时,插孔中断电。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插座的安全性,防止在插孔通电时人靠近插座时发生触电。
复审请求人认为:除上述区别特征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包括:插座水平放置时,所述弹片(4)在所述插头的作用下沿水平方向在所述光敏元件(3)和光源(5)中移动,以遮挡或释放光源(5)发出的光。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自动回复遮挡件13,即弹性遮光件,在插头作用下沿水平方向在光发射器和光接收-转换器之间移动,即在光源和光敏元件之间移动,以遮挡或释放光源发出的光。由此可见,该特征不能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推杆和弹簧构成自动回复遮挡件,即公开了利用弹性部件作为遮光件的技术手段,而弹片是本技术领域常见的弹性部件,其作用与推杆和弹簧构成的弹性部件相同,都是在外力作用下运动或自动回弹,二者都是本技术领域为解决弹性回复的惯用技术手段,其相互替代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回复遮挡件替换为弹片以实现相同的作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感应插座,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9]段,附图1):感应插座的面板1的上表面(相当于插座本体的上表面)在插孔单元3的周围设置有红外感应器2,所述红外感应器2与控制电路模块(相当于控制器)相连接,当人靠近此插座时,所述红外感应器2感应并发送信号给面板1内的控制电路模块(相当于控制器),控制电路模块接收、处理信号,并控制插孔单元3内的金属触片与外电路断开(相当于插孔中断电),使得插座不带电,当人离开时,红外感应器2感应并发送给面板1内的控制电路模块,控制电路模块接收、处理信号,并控制金属触片与外电路重新通上电(相当于插孔中通电),电器可以正常工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在插座插孔通电时避免人靠近插座发生触电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技术启示,即在插座上表面设置感应器以检测人是否靠近,进而通过控制器控制插座的通电或断电。红外感应器和光敏器件都是本技术领域用于检测人是否靠近的常用技术手段,二者可以相互替换,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给出设置感应器以检测人是否靠近的技术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红外感应器替换为光敏器件,并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并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6):插座100还包括隔离继电器,所述隔离继电器与所述控制器相连接,所述隔离继电器用于在所述光电开关14的光检测点未被遮挡时,即光敏元件接收到光发射器发出的光时,断开所述隔离继电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的光电开关包括发光二极管作为光发射端(参见附图6),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常用的光敏元件有光敏电阻、光敏二极管、光敏三极管等,将光敏元件和光敏器件设置为光敏二极管仅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利用光检测来判断是否有物体靠近不属于判断是否有物体靠近的常用技术手段;弹片使在插头插接过程中更为容易,更易于实现,有利于光敏元件准确、迅速地检测环境亮度。对比文件1没有使用光敏元件的技术方案或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增加光敏元件,并将由推杆和弹簧构成的弹性部件遮挡在光敏元件和光源之间。
对此,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红外检测来判断是否有人靠近,给出了利用感应器判断是否有物体靠近以便控制插座通断电的技术启示,而红外检测和光检测都是本技术领域用于检测是否有物体的常用技术手段,二者属于可以相互替代的技术手段,尽管技术效果略有不同,但不论采用哪种器件进行检测,其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采用光敏器件代替对比文件3中的红外感应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包括光电开关,具体而言,光电开关包括作为光源的光发射器和作为光敏元件的三极管转换器,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未公开包括光敏元件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由推杆和弹簧构成的弹性部件作为弹性遮光部件的技术手段,而弹片的作用与推杆和弹簧构成的弹性部件相同,且属于本技术领域常用的弹性部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弹片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推杆和弹簧,且其技术效果也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足以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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