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户外广告发布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13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604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3022.8
申请日:2015-01-06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越
合议组组长:王艳
参审员:孙蕾
国际分类号: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3022.8,名称为“一种户外广告发布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824215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8日)的区别在于:A、饮料瓶回收机的处理器计算每天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并将所述投瓶人数传送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用于接收所述投瓶人数,广告费还包括根据所述投瓶人数计算,其中,广告费与所述投瓶人数相关;显示屏位于饮料瓶回收机上;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还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计算广告费,并对不同位置参数的显示屏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以便于单个显示屏广告费的计算; B、广告可以是在PC端提交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新素材和广告需求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客服人员根据广告素材、广告需求编辑相应的广告内容;投放参数还包括播放周期;若用户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选择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 步骤S5中所述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编辑广告内容的步骤具体包括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对广告内容进行文字、图像和视频的编辑。区别特征A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CN203806474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03日)公开,其他特征有关根据投瓶人数和显示屏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广告费,实质是限定了广告费的定价规则,并非为了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是与权利要求1-2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2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户外广告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饮料瓶回收机的处理器计算每天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并将所述投瓶人数传送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S2、广告服务控制平台用于接收所述投瓶人数,并根据所述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该显示屏的广告费,其中,广告费与所述投瓶人数正相关;
S3、移动终端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所述二维码转化为引导移动终端连接到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的下载页面的二维码数据,并使用移动终端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
S4、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所述方法在步骤S4之后还包括: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根据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进行收费计算,给出收费提示并确认缴费情况;
S5、在PC端提交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编辑广告内容、并提交编辑后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新素材和广告需求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客服人员根据广告素材、广告需求编辑相应的广告内容;
S6、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审查广告内容,若广告内容未通过审查,则通知用户再修改或者提交新素材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用户自行放弃广告投放申请;若广告内容通过审查,
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广告内容至饮料瓶回收机的显示屏,并 根据投放信息发送控制信息至显示屏控制显示屏进行广告内容的显示;
S7、显示屏接收进行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的广告内容和控制信息,并根据控制信息对广告内容进行显示;
所述投放信息包括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
若用户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选择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
步骤S5中所述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编辑广告内容的步骤具体包括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对广告内容进行文字、图像和视频的编辑;
步骤S2中还包括: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和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相应时段内单位时间的广告费,并对不同位置参数的显示屏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以便于单个显示屏广告费的计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在步骤S6后还包括:饮料瓶回收机对广告内容进行存储。
3. 一种户外广告发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用于计算相应的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并将所述投瓶人数传送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广告费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该显示屏的广告费,其中,广告费与所述投瓶人数正相关;移动终端二维码扫描模块,用于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 示的二维码,所述二维码转化为引导移动终端连接到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的下载页面的二维码数据;
投放信息提交模块,用于将广告的提交模块提交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广告内容编辑提交模块,用于编辑广告内容、并提交编辑后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广告服务控制平台,用于接收用户提交的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若广告内容未通过审查,则通知用户再修改或者提交新素材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用户自行放弃广告投放申请;若广告内容通过审查,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广告内容至饮料瓶回收机的显示屏,并根据投放信息发送控制信息至显示屏控制显示屏进行广告内容的显示;显示屏,用于接收进行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的广告内容和控制信息,并根据控制信息对广告内容进行显示;
所述投放信息包括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
若用户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选择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
所述广告内容编辑提交模块用于对广告内容进行文字、图像和视频的编辑;
所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还包括计费模块,所述计费模块在广告的投放信息提交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之后根据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进行收费计算,给出收费提示并确认缴费情况;
所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还用于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和显示 屏的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相应时段内单位时间的广告费,并对不同位置参数的显示屏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以便于单个显示屏广告费的计算。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设置于饮料瓶回收机的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广告内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新特征“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为通过PC、移动终端按照一定格式编辑的广告内容;用户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后,通过PC端提交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打开,并在在按下结束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关闭,处理器根据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二者被按下的次数计算投瓶人数,开始投瓶按钮被按下后一段时间内结束投瓶按钮被按下记为投瓶人数加1,处理器据此计算该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按照针对饮料瓶回收机所处的位置或者按照闲时和忙时进行各个时间段的设置”,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3,并在权利要求3中加入新特征“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为通过PC、移动终端按照一定格式编辑的广告内容;用户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后,通过PC端提交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打开,并在在按下结束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关闭,处理器根据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二者被按下的次数计算投瓶人数,开始投瓶按钮被按下后一段时间内结束投瓶按钮被按下记为投瓶人数加1,处理器据此计算该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按照针对饮料瓶回收机所处的位置或者按照闲时和忙时进行各个时间段的设置”,删除权利要求2和4,重新编号后形成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根据投瓶人数计算广告费,具体根据位置参数进行等级设置,在进行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属于技术问题,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户外投放广告的自动收费问题,从而实现更加公正的实现自动户外广告收费,因此权利要求1中有关计算显示屏广告费的特征属于技术特征,也解决了技术问题,也取得了更加公平的收费效果;(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未涉及编辑、提交广告内容,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户外广告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饮料瓶回收机的处理器计算每天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并将所述投瓶人数传送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S2、广告服务控制平台用于接收所述投瓶人数,并根据所述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该显示屏的广告费,其中,广告费与所述投瓶人数正相关;
S3、移动终端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所述二维码转化为引导移动终端连接到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的下载页面的二维码数据,并使用移动终端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
S4、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所述方法在步骤S4之后还包括: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根据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进行收费计算,给出收费提示并确认缴费情况;其中,收费计算时根据用户选择的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位置参数的广告费、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等参数进行中的费用计算;
S5、在PC端提交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编辑广告内容、并提交编辑后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新素材和广告需求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客服人员根据广告素材、广告需求编辑相应的广告内容;
S6、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审查广告内容,若广告内容未通过审查,则通知用户再修改或者提交新素材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用户自 行放弃广告投放申请;若广告内容通过审查,
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广告内容至饮料瓶回收机的显示屏,并根据投放信息发送控制信息至显示屏控制显示屏进行广告内容的显示;
S7、显示屏接收进行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的广告内容和控制信息,并根据控制信息对广告内容进行显示;
所述投放信息包括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
若用户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选择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
步骤S5中所述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编辑广告内容的步骤具体包括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对广告内容进行文字、图像和视频的编辑;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为通过PC、移动终端按照一定格式编辑的广告内容;用户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后,通过PC端提交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步骤S2中还包括: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和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相应时段内单位时间的广告费,并对不同位置参数的显示屏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以便于单个显示屏广告费的计算;
所述方法在步骤S6后还包括:饮料瓶回收机对广告内容进行存储;
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打开,并在在按下结束投瓶按 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关闭,处理器根据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二者被按下的次数计算投瓶人数,开始投瓶按钮被按下后一段时间内结束投瓶按钮被按下记为投瓶人数加1,处理器据此计算该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按照针对饮料瓶回收机所处的位置或者按照闲时和忙时进行各个时间段的设置。
2. 一种户外广告发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用于计算相应的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并将所述投瓶人数传送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广告费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该显示屏的广告费,其中,广告费与所述投瓶人数正相关;移动终端二维码扫描模块,用于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所述二维码转化为引导移动终端连接到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的下载页面的二维码数据;
投放信息提交模块,用于将广告的提交模块提交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广告内容编辑提交模块,用于编辑广告内容、并提交编辑后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广告服务控制平台,用于接收用户提交的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若广告内容未通过审查,则通知用户再修改或者提交新素材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用户自行放弃广告投放申请;若广告内容通过审查,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广告内容至饮料瓶回收机的显示屏,并根据投放信息发送控制信息至显示屏控制显示屏进行广告内容的显示;显示屏,用于接收进行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的广告内容和控制信息,并根据控制信息对广告内容进行显示;
所述投放信息包括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显示屏的个 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
若用户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选择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
所述广告内容编辑提交模块用于对广告内容进行文字、图像和视频的编辑;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为通过PC、移动终端按照一定格式编辑的广告内容;用户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后,通过PC端提交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所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还包括计费模块,所述计费模块在广告的投放信息提交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之后根据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进行收费计算,给出收费提示并确认缴费情况;其中,收费计算时根据用户选择的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位置参数的广告费、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等参数进行中的费用计算;
所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还用于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和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相应时段内单位时间的广告费,并对不同位置参数的显示屏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以便于单个显示屏广告费的计算;
所述系统还包括设置于饮料瓶回收机的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广告内容;
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打开,并在在按下结束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关闭,处理器根据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二者被按下的次数计算投瓶人数,开始投瓶按钮被按下后一段时间内结束投瓶按钮被按下记为投瓶人数加1,处理器据此计算该饮料 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按照针对饮料瓶回收机所处的位置或者按照闲时和忙时进行各个时间段的设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广告费用与广告墙的位置参数(即广告的投放地点)相关,对比文件2公开了自动收瓶机能够计算投瓶数量,并根据投瓶数量显示有偿回报的知识内容。通常情况下,位置参数与人流量或投瓶数量是相关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取“根据投瓶人数和位置参数以更公平的收取广告费”的方案,权利要求1新加入的特征“计算投瓶人数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移动终端显示模块上通过广告编辑网页或广告编辑应用程序APP进行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的编辑。且通过PC或移动终端提交已存储的广告,或由客服人员根据用户提交的素材等编辑广告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提交广告内容的方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采用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来投放广告,而对比文件1采用广告墙显示屏;(2)S1、饮料瓶回收机的处理器计算每天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并将所述投瓶人数传送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S2、广告服务控制平台用于接收所述投瓶人数,并根据所述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该显示屏的广告费,其中,广告费与所述投瓶人数正相关;步骤S2中还包括: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和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相应时段内单位时间的广告费,并对不同位置参数的显示屏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以便于单个显示屏广告费的计算;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打开,并在在按下结束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关闭,处理器根据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二者被按下的次数计算投瓶人数,开始投瓶按钮被按下后一段时间内结束投瓶按钮被按下记为投瓶人数加1,处理器据此计算该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按照针对饮料瓶回收机所处的位置或者按照闲时和忙时进行各个时间段的设置;(3)S5、在PC端提交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新素材和广告需求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客服人员根据广告素材、广告需求编辑相应的广告内容;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为通过PC、移动终端按照一定格式编辑的广告内容;用户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后,通过PC端提交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S6、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审查广告内容未通过,则提交新素材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4)若用户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选择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3)、(4)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2采用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来投放广告,而对比文件1采用广告墙显示屏;(2)系统包括处理器,用于计算相应的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并将所述投瓶人数传送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广告费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该显示屏的广告费,其中,广告费与所述投瓶人数正相关;所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还用于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和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相应时段内单位时间的广告费,并对不同位置参数的显示屏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以便于单个显示屏广告费的计算;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打开,并在在按下结束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关闭,处理器根据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二者被按下的次数计算投瓶人数,开始投瓶按钮被按下后一段时间内结束投瓶按钮被按下记为投瓶人数加1,处理器据此计算该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按照针对饮料瓶回收机所处的位置或者按照闲时和忙时进行各个时间段的设置;(3)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为通过PC、移动终端按照一定格式编辑的广告内容;用户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后,通过PC端提交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若广告内容未通过审查,则通知用户提交新素材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4)若用户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选择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3)、(4)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2中增加新特征“其中,收费计算时根据用户选择的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位置参数的广告费、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等参数进行中的费用计算”。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如何计算广告费,也未公开基于哪些因素计算广告费,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具体公开了基于多种因素进行广告费的计算。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给出广告机将统计投瓶人数上报至服务器的技术启示,也未给出基于不同的投瓶人数、位置信息计算广告费用的启示。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与统计投瓶人数相关的技术特征的启示。(2)权利要求1的各个编辑并提交广告的方式并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也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也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户外广告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饮料瓶回收机的处理器计算每天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并将所述投瓶人数传送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S2、广告服务控制平台用于接收所述投瓶人数,并根据所述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该显示屏的广告费,其中,广告费与所述投瓶人数正相关;
S3、移动终端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所述二维码转化为引导移动终端连接到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的下载页面的二维码数据,并使用移动终端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
S4、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所述方法在步骤S4之后还包括: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根据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进行收费计算,给出收费提示并确认缴费情况;其中,收费计算时根据用户选择的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位置参数的广告费、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等参数进行中的费用计算;
S5、在PC端提交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编辑广告内容、并提交编辑后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新素材和广告需求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客服人员根据广告素材、广告需求编辑相应的广告内容;
S6、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审查广告内容,若广告内容未通过审查,则通知用户再修改或者提交新素材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用户自 行放弃广告投放申请;若广告内容通过审查,
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广告内容至饮料瓶回收机的显示屏,并根据投放信息发送控制信息至显示屏控制显示屏进行广告内容的显示;
S7、显示屏接收进行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的广告内容和控制信息,并根据控制信息对广告内容进行显示;
所述投放信息包括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
若用户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选择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
步骤S5中所述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编辑广告内容的步骤具体包括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对广告内容进行文字、图像和视频的编辑;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为通过PC、移动终端按照一定格式编辑的广告内容;用户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后,通过PC端提交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步骤S2中还包括: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和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相应时段内单位时间的广告费,并对不同位置参数的显示屏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以便于单个显示屏广告费的计算;
所述方法在步骤S6后还包括:饮料瓶回收机对广告内容进行存储;
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打开,并在在按下结束投瓶按 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关闭,处理器根据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二者被按下的次数计算投瓶人数,开始投瓶按钮被按下后一段时间内结束投瓶按钮被按下记为投瓶人数加1,处理器据此计算该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按照针对饮料瓶回收机所处的位置或者按照闲时和忙时进行各个时间段的设置。
2. 一种户外广告发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用于计算相应的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并将所述投瓶人数传送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广告费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该显示屏的广告费,其中,广告费与所述投瓶人数正相关;移动终端二维码扫描模块,用于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所述二维码转化为引导移动终端连接到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的下载页面的二维码数据;
投放信息提交模块,用于将广告的提交模块提交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广告内容编辑提交模块,用于编辑广告内容、并提交编辑后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广告服务控制平台,用于接收用户提交的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若广告内容未通过审查,则通知用户再修改或者提交新素材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用户自行放弃广告投放申请;若广告内容通过审查,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广告内容至饮料瓶回收机的显示屏,并根据投放信息发送控制信息至显示屏控制显示屏进行广告内容的显示;显示屏,用于接收进行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的广告内容和控制信息,并根据控制信息对广告内容进行显示;
所述投放信息包括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显示屏的个 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
若用户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选择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
所述广告内容编辑提交模块用于对广告内容进行文字、图像和视频的编辑;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为通过PC、移动终端按照一定格式编辑的广告内容;用户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后,通过PC端提交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
所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还包括计费模块,所述计费模块在广告的投放信息提交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之后根据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进行收费计算,给出收费提示并确认缴费情况;其中,收费计算时根据用户选择的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位置参数的广告费、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等参数进行中的费用计算;
所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还用于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和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相应时段内单位时间的广告费,并对不同位置参数的显示屏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以便于单个显示屏广告费的计算;
所述系统还包括设置于饮料瓶回收机的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广告内容;
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打开,并在在按下结束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关闭,处理器根据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二者被按下的次数计算投瓶人数,开始投瓶按钮被按下后一段时间内结束投瓶按钮被按下记为投瓶人数加1,处理器据此计算该饮料 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按照针对饮料瓶回收机所处的位置或者按照闲时和忙时进行各个时间段的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 CN103824215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8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 CN203806474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03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户外广告发布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二维码的移动通信终端自助投放广告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0]段):该方法(相当于一种户外广告发布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移动通讯终端二维码扫描模块扫描广告墙上某个显示模块中显示的二维码,转化为特定的二维码数据,其中,所述特定二维码包括互联网网址参数和广告墙位置参数;步骤二:这些二维码数据链接和引导移动通讯终端收发模块连接到互联网广告编辑网页或下载广告编辑应用程序APP(步骤一和步骤二,相当于S3、移动终端扫描终端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所述二维码转化为引导移动终端连接到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的下载页面的二维码数据,并使用移动终端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步骤三:在移动终端显示模块上通过广告编辑网页或广告编辑应用程序APP进行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编辑,在广告编辑界面上进行文字、图像、视频的编辑(相当于S5、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编辑广告内容,具体包括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对广告内容进行文字、图像和视频的编辑);步骤四:移动通讯终端提交自编辑的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到广告服务商控制平台模块(相当于S4、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S5、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编辑后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步骤五:广告服务商控制平台审查自编辑的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是否通过;步骤六:广告服务商控制平台模块未经过合法性审查后,通知用户再修改或者用户自行放弃广告投放申请(相当于S6、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审查广告内容,若广告内容未通过审查,则通知用户再修改或者用户自行放弃广告投放申请);步骤七:广告服务商控制平台模块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将合法性审查合格的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通过服务器端数据收发模块发送到广告墙接收模块(相当于若广告内容通过审查,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广告内容至终端显示屏,并根据投放信息发送控制信息至显示屏控制显示屏进行广告内容的显示),还利用收费模块,对于经过合法审查的广告进行收费提示,并对移动通讯终端的支付进行确认后(相当于步骤S4之后还包括: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根据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进行收费计算,给出收费提示并确认缴费情况)给出发送自编辑广告的指示;步骤八:广告墙接收模块接收服务器端数据收发模块通过无线通讯的方式发送的广告内容,在广告墙上及时显示编辑的广告内容(相当于S7、显示屏接收进行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的广告内容和控制信息,并根据控制信息对广告内容进行显示),步骤八中的广告墙显示模块还包括存储模块,其对广告墙显示模块中的广告内容进行存储(相当于所述方法在步骤S6后还包括:终端对广告内容进行存储)。实际运营中,用户可以编辑自己的广告内容,也可以选择该内容广告投放的地点(广告墙的地理位置和格子显示屏的某个编号)(隐含公开了当用户选择投放广告的显示屏的位置后,也就确定了显示屏的个数,相当于所述投放信息包括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和播出天数(相当于所述投放信息包括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完成这些编辑内容后,用户可将这些广告内容通过此网页提交给广告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此外,用户还可以通过手机移动支付。当用户提交上来的广告内容经广告服务提供商的审查通过后,并且相应的广告费已经支付完成,广告服务提供商把该用户的广告内容投放至该用户选择的那个广告墙的显示屏上进行显示和播放,达到即时投放广告的目的。
至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采用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来投放广告,而对比文件1采用广告墙显示屏;(2)S1、饮料瓶回收机的处理器计算每天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并将所述投瓶人数传送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S2、广告服务控制平台用于接收所述投瓶人数,并根据所述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该显示屏的广告费,其中,广告费与所述投瓶人数正相关;步骤S2中还包括: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和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相应时段内单位时间的广告费,并对不同位置参数的显示屏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以便于单个显示屏广告费的计算;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打开,并在在按下结束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关闭,处理器根据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二者被按下的次数计算投瓶人数,开始投瓶按钮被按下后一段时间内结束投瓶按钮被按下记为投瓶人数加1,处理器据此计算该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按照针对饮料瓶回收机所处的位置或者按照闲时和忙时进行各个时间段的设置;(3)S5、在PC端提交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或者,在移动终端上通过广告应用程序APP提交新素材和广告需求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客服人员根据广告素材、广告需求编辑相应的广告内容;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为通过PC、移动终端按照一定格式编辑的广告内容;用户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后,通过PC端提交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S6、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审查广告内容未通过,则提交新素材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4)若用户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选择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5)收费计算时根据用户选择的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位置参数的广告费、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等参数进行中的费用计算。
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采用哪种终端显示屏投放广告,如何计算显示屏的广告费,如何编辑、提交广告内容,如何简化投放信息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2-48段)公开了一种益智便捷自动收瓶机(相当于饮料瓶回收机),其主控模块控制触摸屏显示特定的广告画面,收瓶机与信息服务中心进行无线通讯,对广告画面即时更新。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具有饮料回收功能的装置的显示屏显示广告,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投放广告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众所周知的,广告费通常与(可能)观看广告的人数正相关,经常分时段定价,根据广告显示屏在各时段的观看人数和显示屏位置信息来给该显示屏定价,是常见的广告费定价规则。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收瓶机能够统计投瓶数量并与服务器通讯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对收瓶机显示屏的广告计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饮料瓶回收机统计每天各时段的投瓶人数,投瓶人数近似于观看广告的人数,并上报给服务器,服务器根据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的位置信息计算得到该饮料瓶回收机的显示屏的各时段广告费,根据显示屏的位置信息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加权。
对于区别特征(2)中具体描述饮料瓶回收机计算投瓶人数的过程的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46-47段):当参与者开始投瓶时,通过触摸触摸屏31,广告画面转变为投瓶动作模拟画面,用来指示投瓶者的投瓶动作和注意事项;若参与者完成交易后忘记退出,触摸屏31一定时间后自动返回广告页面(隐含公开了收瓶机具有物理按钮或触摸屏上的虚拟按钮,用户按下按钮来开始投瓶或退出投瓶,相当于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开始,并在按下结束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结束)。此外,收瓶机在投瓶开始时,打开投瓶口,结束投瓶时关闭投瓶口,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获得收瓶机的投瓶人数的问题时,容易想到根据收瓶机的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相继按下的次数来计算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以及根据应用需求进行时间段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3),步骤S5中限定了多个编辑、提交广告内容的方式,其中,利用移动终端上APP编辑并提交广告内容的方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他几个方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提交广告内容的方式。通常,PC端相比移动终端具有更高的处理性能、支持更多功能,常见采用PC端编辑、提交广告内容;此外,移动终端APP提交存储的广告内容,或者只提交广告素材和需求给广告服务方,由其负责编辑广告,也是常见的发布广告的方式。至于,PC、移动终端按照规定格式编辑广告内容并存储,是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的“S6、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审查广告内容未通过,则提交新素材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这个特征,当采用移动终端APP提交素材和广告需求给平台这种方式,且审查不通过时,用户重新提交素材给平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4),其限定了一种简化用户设置、根据默认参数来投放广告的方式。而应用程序运行时使用默认的参数,简化用户的设置,属于常用技术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允许用户不设置广告投放信息,即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显示屏个数及位置等参数,采用默认参数来播放广告。至于,默认参数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应用的需要来选择或设置,例如考虑用户以往设置习惯或当次行为的信息来确定。所以,区别特征(4)中“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广告特点和用户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5),众所周知的,向用户收取的广告费与用户选择的显示屏个数、每个显示屏广告单价、播放时间、播放周期有关,根据上述几个要素进行广告费用计算,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户外广告发布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二维码的移动通信终端自助投放广告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0]段):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移动通讯终端二维码扫描模块扫描广告墙上某个显示模块中显示的二维码,转化为特定的二维码数据,其中,所述特定二维码包括互联网网址参数和广告墙位置参数;步骤二:这些二维码数据链接和引导移动通讯终端收发模块连接到互联网广告编辑网页或下载广告编辑应用程序APP(相当于移动终端二维码扫描模块,用于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所述二维码转化为引导移动终端连接到下载广告应用程序APP的下载页面的二维码数据);步骤三:在移动终端显示模块上通过广告编辑网页或广告编辑应用程序APP进行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编辑,在广告编辑界面上进行文字、图像、视频的编辑;步骤四:移动通讯终端提交自编辑的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到广告服务商控制平台模块(相当于广告内容编辑提交模块,用于编辑广告内容、并提交编辑后的广告内容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投放信息提交模块,用于将广告的提交模块提交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所述广告内容编辑提交模块用于对广告内容进行文字、图像和视频的编辑);步骤五:广告服务商控制平台审查自编辑的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是否通过;步骤六:广告服务商控制平台模块未经过合法性审查后,通知用户再修改或者用户自行放弃广告投放申请(相当于广告服务控制平台,用于接收用户提交的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若广告内容未通过审查,则通知用户再修改或者用户自行放弃广告投放申请);步骤七:广告服务商控制平台模块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将合法性审查合格的自编辑的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通过服务器端数据收发模块发送到广告墙接收模块(相当于若广告内容通过审查,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广告内容至终端显示屏,并根据投放信息发送控制信息至显示屏控制显示屏进行广告内容的显示),还利用收费模块,对于经过合法审查的广告进行收费提示,并对移动通讯终端的支付进行确认后(相当于所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还包括计费模块,所述计费模块在广告的投放信息提交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之后根据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进行收费计算,给出收费提示并确认缴费情况)给出发送自编辑广告的指示;步骤八:广告墙接收模块接收服务器端数据收发模块通过无线通讯的方式发送的广告内容,在广告墙上及时显示编辑的广告内容(相当于显示屏,用于接收进行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发送的广告内容和控制信息,并根据控制信息对广告内容进行显示),步骤八中的广告墙显示模块还包括存储模块,其对广告墙显示模块中的广告内容进行存储(相当于所述系统还包括设置于终端的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广告内容)。实际运营中,用户可以编辑自己的广告内容,也可以选择该内容广告投放的地点(广告墙的地理位置和格子显示屏的某个编号)(隐含公开了当用户选择投放广告的显示屏的位置后,也就确定了显示屏的个数,相当于所述投放信息包括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和播出天数(相当于所述投放信息包括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完成这些编辑内容后,用户可将这些广告内容通过此网页提交给广告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此外,用户还可以通过手机移动支付。当用户提交上来的广告内容经广告服务提供商的审查通过后,并且相应的广告费已经支付完成,广告服务提供商把该用户的广告内容投放至该用户选择的那个广告墙的显示屏上进行显示和播放,达到即时投放广告的目的。
至此,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2采用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来投放广告,而对比文件1采用广告墙显示屏;(2)系统包括处理器,用于计算相应的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并将所述投瓶人数传送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广告费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该显示屏的广告费,其中,广告费与所述投瓶人数正相关;所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还用于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和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相应时段内单位时间的广告费,并对不同位置参数的显示屏进行等级设置,在计算广告费时进行相应的加权,以便于单个显示屏广告费的计算;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打开,并在在按下结束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口关闭,处理器根据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二者被按下的次数计算投瓶人数,开始投瓶按钮被按下后一段时间内结束投瓶按钮被按下记为投瓶人数加1,处理器据此计算该饮料瓶回收机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按照针对饮料瓶回收机所处的位置或者按照闲时和忙时进行各个时间段的设置;(3)移动终端中存储的广告内容为通过PC、移动终端按照一定格式编辑的广告内容;用户扫描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后,通过PC端提交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广告服务控制平台,若广告内容未通过审查,则通知用户提交新素材至广告服务控制平台;(4)若用户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选择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则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5)收费计算时根据用户选择的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位置参数的广告费、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等参数进行中的费用计算。
由此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问题是:采用哪种终端显示屏投放广告,如何计算显示屏的广告费,如何编辑、提交广告内容,如何简化投放信息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2-48段)公开了一种益智便捷自动收瓶机(相当于饮料瓶回收机),其主控模块控制触摸屏显示特定的广告画面,收瓶机与信息服务中心进行无线通讯,对广告画面即时更新。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户外显示屏显示广告,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饮料瓶回收机显示屏投放广告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众所周知,广告费通常与(可能)观看广告的人数正相关,经常分时段定价,根据广告显示屏在各时段的观看人数和显示屏位置信息来给该显示屏定价,是常见的广告费定价规则。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收瓶机能够统计投瓶数量并与服务器通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饮料瓶回收机统计每天各时段的投瓶人数,投瓶人数近似于观看广告的人数,并上报给服务器,服务器根据投瓶人数和饮料瓶回收机的位置信息计算得到该饮料瓶回收机的显示屏的各时段广告费,根据显示屏的位置信息进行等级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中具体描述饮料瓶回收机计算投瓶人数的过程,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46-47段):当参与者开始投瓶时,通过触摸触摸屏31,广告画面转变为投瓶动作模拟画面,用来指示投瓶者的投瓶动作和注意事项;若参与者完成交易后忘记退出,触摸屏31一定时间后自动返回广告页面(隐含公开了收瓶机具有物理按钮或触摸屏上的虚拟按钮,用户按下按钮来开始投瓶或退出投瓶,相当于饮料瓶回收机分别设有开始投瓶按钮和结束投瓶按钮,用户在按下开始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开始,并在按下结束投瓶按钮时,处理器控制投瓶结束)。此外,收瓶机在投瓶开始时,打开投瓶口,结束投瓶时关闭投瓶口,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获得收瓶机的投瓶人数的问题时,容易想到根据收瓶机的开始投瓶按钮与结束投瓶按钮相继按下的次数来计算每天各个时间段的投瓶人数,以及根据应用需求进行时间段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3),通常,PC端相比移动终端具有更高的处理性能、支持更多功能,常见采用PC端编辑、提交广告内容,所以在用户扫描显示屏的二维码后,过PC端提交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给平台,属于常规选择。此外,PC端、移动终端按照规定格式编辑广告内容并存储于移动终端,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当采用移动终端APP提交素材和广告需求给平台这种广告提交方式,且审查不通过时,用户重新提交素材给平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4),其限定了一种简化用户设置、根据默认参数来投放广告的方式。而应用程序运行时使用默认的参数,简化用户的设置,属于常用技术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允许用户不设置广告投放信息,即提交的投放信息中不包括播放时间、显示屏个数及位置等参数,采用默认参数来播放广告。至于,默认参数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应用的需要来选择或设置,例如考虑用户以往设置习惯或当次行为的信息来确定。所以,区别特征(4)中“广告服务控制平台默认播放时间为用户扫描显示屏二维码的时段为播放时间,所述显示屏为用户扫描后定制的广告默认投放的显示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广告特点和用户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5),众所周知的,向用户收取的广告费与用户选择的显示屏个数、每个显示屏广告单价、播放时间、播放周期有关,根据上述几个要素进行广告费用计算,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答复如下:(1)权利要求1中“收费计算时根据用户选择的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位置参数的广告费、广告内容的播放时间、播放周期等参数进行费用计算”,是常见的广告计费方式,其中计费要素是常见要素,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中根据各个时段的投瓶人数和显示屏的位置参数计算显示屏的广告费、根据各要素计算广告收费,都有关广告计费的规则和要素,是人为制定的广告计费规则,不属于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这些特征在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中所起作用就是广告合理计费,未解决技术问题。
对于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无法给予广告机将统计投瓶人数上报至服务器并用于计费的启示,合议组认为,这个启示并非来自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而是来自现有广告规则和相关现有技术,众所周知的,广告费通常与(可能)观看广告的人数正相关,根据广告显示屏在各时段的观看人数和显示屏位置信息来给该显示屏定价,是常见的广告费定价规则,此外,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显示屏(可能)观看广告的人数并用于计算广告费,已经是常见技术。所以,在确定根据(可能)观看广告的人数来计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广告显示设备(例如对比文件2的收瓶机)统计观看广告人数并上报服务器,用于计算广告费。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收瓶机能够统计投瓶数量并与服务器通讯,说明收瓶机有处理能力和通讯能力,根据业务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收瓶机统计并上报投瓶人数,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对比文件2的收瓶机的触摸屏作为参与者的操作接口,通过触摸触摸屏,收瓶机可以从待机状态进入投瓶状态,也可以完成交易后退出。可见,对比文件2的触摸屏本身或其上虚拟按键必然能够控制投瓶开始、结束。通过投瓶开始-投瓶结束来识别一个投瓶用户,由此统计出投瓶人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步骤七:广告服务商控制平台模块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将合法性审查合格的广告内容和投放信息通过服务器端数据收发模块发送到广告墙接收模块”,其中,投放信息即本申请的控制信息;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选择该内容广告投放的地点(广告墙的地理位置和格子显示屏的某个编号)(相当于投放信息包括显示屏的个数及对应的位置参数)和播出天数等(相当于投放信息包括播放时间、播放周期)。 此外,权利要求1步骤S5中实际上限定了多个编辑、提交广告内容的实现方式,其中,利用移动终端上APP编辑并提交广告内容的方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他几个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提交广告内容的方式(详见上文)。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收瓶机触摸屏显示广告,广告画面即时更新,可见,已经存在将广告通过饮料瓶回收机进行分布的技术启示,并非事后的判断。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低成本广告平台和方便用户编辑投放广告到广告墙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根据业务需要(例如为了利用更多显示屏、降低成本、合理计费、方便用户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获得启示,有动机应用已有技术手段进一步改进对比文件1的方案、优化广告计费规则与流程,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取得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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