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高斯消元法快速求解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高斯消元法快速求解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11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697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27728.7
申请日:2014-11-10
复审请求人:南昌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燕
合议组组长:李晨
参审员:孙泽竑
国际分类号:G06F17/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中虽然记载了一些技术手段,但该方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且上述技术手段与该方案要解决的问题之间没有技术相关性,即在解决所述问题时没有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的相应效果并非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不是一个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27728.7,名称为“一种基于高斯消元法快速求解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昌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电力系统潮流分析软件开发”,邱莉,《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学辑》,2009年第11期,第I138-756页,公开日:2009年11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高斯消元法快速求解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输入节点导纳矩阵Y阵数据;
步骤2:Y阵与E阵最后一列的En阵形成增广阵Bn=[YEn];
步骤3:对Bn阵进行n-1次含规格化的高斯消元得B(n-1)′=[Y(n-1)′En′];
步骤4:根据Y(n-1)′Zn=En′求解Z阵中的Zn阵;
步骤5:根据对称性得Znn以左的所有元素;
步骤6:根据Y(k-1)′Zk=Ek′等回代求解Z阵第n-1~1列的Zk阵中对角元Zkk及其以上的元素;
其中,由于Y(k-1)′阵第k行及以上的元素与Y(n-1)′阵第k行及以上的元素完全相同,直接用Y(n-1)′阵第k行及以上的元素代替Y(k-1)′阵,并与Ek′阵一起求解Zk阵;而Ek′阵与Ek阵对角元及其以上元素唯一的不同就是其对角元素从1变成Y(n-1)′阵中第k行实际对角元素的倒数且在求解Zk阵时,其对角元以下的元素前期计算已经得出,无需计算;用Ek′阵求解Zk阵时,Zk阵与Ek′阵对角元以下的元素根本无需考虑;依次从右向左、从下向上逐列、逐行地求取Z阵元素,其回代求解Zk阵元素的个数将逐步减少,到第一列时只需求解Z11一个元素;
步骤7:根据对称性得Zkk以左的所有元素;
步骤8:求出Z阵并输出结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并且陈述了以下与本申请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相关的内容:本申请对高斯消元算法没有做任何改进,而是在对高斯消元法计算过程的特点和规律进行详尽地分析后,找出其计算规律,并详细地拆分其整个计算过程,并详细地分析归纳了高斯消元法与Z阵元素的对称性、Z阵的求解顺序、Z阵元素的计算顺序、Z阵元素结构之间的关系等,并加以灵活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新型数据文件,读写数据文件速度,即求取Z阵速度大大提高。电力系统Y阵和Z阵在电力系统计算中应用极为广泛。数学计算的重点是结果的准确性,而工程计算是在保证结果正确性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计算速度。根据不同的计算对象选择最适合的工程计算方法,就是与具体技术领域紧密结合并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申请将传统方法中的纯数学计算与电力系统特性紧密结合,变成相应的工程计算,并提出了各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案,有相应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中虽然记载了一些技术手段,但该方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且上述技术手段与该方案要解决的问题之间没有技术相关性,即在解决所述问题时没有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的相应效果并非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不是一个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高斯消元法快速求解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方法。该权利要求除了在主题名称中限定为是求取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在输入数据步骤中明确了是输入节点导纳矩阵Y阵数据之外,并未包括其它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只是笼统地提及矩阵的求解方法应用于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并未与电力系统领域有任何具体的结合,并未在该领域提出一个解决某个具体技术问题的具体的技术方案。整个权利要求并没有描述在电力系统领域哪个应用场景要解决什么样技术性的问题。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加快阻抗矩阵的求解速度,而这个问题并不属于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输入节点导纳矩阵Y阵数据的技术手段与上述要解决的问题之间也没有直接的技术相关性,也未符合任何自然规律的约束。权利要求1的解决方案获得的提高阻抗矩阵求解速度的效果,该效果完全是由于数学算法本身带来的,而不是通过采用任何技术手段获得的,因此该解决方案也没有获得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方案解决的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在解决所述问题时也没有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的相应效果并非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有关采用新型数据文件来提高读写数据文件速度的任何特征,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有关新型数据文件对Z阵求取速度有影响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尽管在电力系统中,Y阵、Z阵广泛应用,但并不是说求解Z阵就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如何从Y阵求解得到Z阵,在没有具体应用场景,没有具体要解决何种技术性问题的情况下,其仍然只是数学层面的求解和计算。复审请求人强调的针对的不同的计算对象,并不是具体技术领域的对象,而是数学领域的一个计算对象,与具体的电力系统工程领域并无关系,本申请采用的手段也只是通过含规格化的高斯消元法这种数学算法来进行对Z阵的求解,其带来的计算速度的提高,就如同把N个相同的数M连加转换为乘法M*N,从而提高了计算速度一样,这种速度的提高是纯粹由算法带来的,其并未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未解决技术问题,也未产生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