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70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483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47532.8
申请日:2013-08-0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丽颖
合议组组长:谭颖
参审员:吴风静
国际分类号:G06F1/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所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47532.8,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489409U,公开日为2010年05月26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CN202647080U,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公开,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第一侧面和所述第二侧面之间形成一缺口”。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三个侧面均是由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这一技术特征,其不仅能防滑,还能保持两个本体侧面的完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三个侧面均采用第二类型材料形成。(2)针对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三个侧面均突出于各自壳体第一表面、第二表面这一技术特征,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中指出,三个侧面均突出于壳体形成台阶,使得在270度放置方式下,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均能够与接触面紧密接触,对比文件1中两个本体的三个侧面均没有突出于壳体,对比文件1中电子设备处于如其图6所示的站立状态下时,两个侧面乃至防滑部件都无法紧密的与接触面接触。(3)针对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之间形成一缺口这一技术特征,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中指出,缺口是由于侧面突出于壳体而形成,能够便于用户开合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中用户只能在防滑部件上施加外力实现开合。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包括由第一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一表面和由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一侧面,其中,所述第二类型材料的柔性大于所述第一类型材料的柔性;
第二本体,包括由所述第一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二表面和由所述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二侧面;
连接件,分别与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本体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二本体转动;
所述第一侧面位于所述第一本体远离所述连接件的第一端;所述第二侧面位于所述第二本体远离所述连接件的第二端;
所述第一本体还包括由所述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三侧面和与所述第三侧面相对的第四侧面;所述第二本体还包括由所述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五侧面和与所述第五侧面相对的第六侧面,使得当用户俯视所述电子设备时,能够同时观察到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一侧面、所述第三侧面和所述第四侧面;当用户仰视所述电子设备时,能够同时观察到所述第二表面、所述第二侧面、所述第五侧面和所述第六侧面;
所述第一侧面和所述第二侧面之间形成一缺口。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本体相对于所述第二本体转动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使用模式,使得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与一支撑面接触,共同支撑所述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三表面的中心到所述第二表面的中心的距离大于所述第一表面的中心到所述第二表面的中心的距离,所述第三表面为所述第一本体上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表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本体相对于所述第二本体转动到第二相对位置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使用模式,其中, 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三表面的中心到所述第二表面的中心的距离小于所述第一表面的中心到所述第二表面的中心的距离,且所述第三表面与所述第二本体接触,所述第三表面为所述第一本体上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表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使用模式时,所述第一表面向垂直于所述第二本体的方向延伸,再斜向所述第三表面延伸,形成所述第一侧面;所述第二表面向垂直于所述第一本体的方向延伸,再斜向第四表面延伸,形成所述第二侧面,使得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之间形成所述缺口,用户能够通过所述缺口开合所述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四表面为所述第二本体上与所述第二表面相对的表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类型材料具有至少一个可移动腔体,使得当所述第一本体和/或所述第二本体与一支撑面接触并发生挤压时,所述至少一个可移动腔体的位置发生改变,以增大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支撑面的接触面积。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表面,由第一类型材料构成;
第二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设置有一显示单元;
侧面,由第二类型材料构成,连接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二类型材料的柔性大于所述第一类型材料的柔性;
所述侧面垂直于所述第一表面和/或所述第二表面向外延伸,使得所述电子设备在放置在一支撑面上时,所述侧面能够与所述支撑面接触,且所述第一表面和/或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支撑面不接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03月21日,合议组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壳体外侧采用防滑材料提供更大摩擦力以实现防滑效果的技术启示,在需要对侧面同时进行防滑和握持时,同时在电子设备的多个侧面直接采用第二类型的材料来制造,同样实现防滑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图5b示出了防滑部件截面形状的示意图,防滑部件从本体的侧面突出,且结合说明书第40-44段,防滑部件可以设置为半圆形、矩形、梯形等多种合适的形状,只要是能够维持立起状态的形状均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电子设备处于站立状态下时,防滑部件从本体侧面突出,能够实现与接触面的紧密接触。进一步地,如上第(1)点所述,在电子设备的多个侧面直接采用第二类型的材料来制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容易想到直接使电子设备侧面突出,形成如41段所述的形状, 以便于更好的与接触面接触维持站立状态。(3)如对比文件1图9和图10中所示出的,第一端面A实际上为有一定弧度的端面,因而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B之间能够在客观上形成缺口,进而使得设置于端面之上的防滑部件之间也能在客观上存在缺口(相当于在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之间的缺口)。此外,为了便于打开,这种在需要闭合的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之间形成缺口的设计,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为: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由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侧面、第三侧面和第四侧面形成的第一本体的侧面与所述第一表面之间形成台阶,由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侧面、第五侧面和第六侧面形成的第二本体的侧面与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形成台阶”。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第一侧面、第二侧面、第三侧面、第四侧面、第五侧面和第六侧面由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由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侧面、第三侧面和第四侧面形成的第一本体的侧面与所述第一表面之间形成台阶,由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侧面、第五侧面和第六侧面形成的第二本体的侧面与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形成台阶,当用户俯视所述电子设备时,能够同时观察到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一侧面、所述第三侧面和所述第四侧面;当用户仰视所述电子设备时,能够同时观察到所述第二表面、所述第二侧面、所述第五侧面和所述第六侧面。(2)对比文件1中,虽然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的端面处存在一个坡度,电子设备处于闭合状态时可以形成一个缝隙,但是,由于防滑部件是设置在端面的平齐结构处,而不是设置在端面坡度结构处,因此,用户开合电子设备的过程中,用户手直接接触的位置是坡度结构而没有设置防滑部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壳体的上下表面之间形成台阶的内容,并不是对本体生成过程的改进,在此基础上不能想到选择第二类型材料生成本体的侧面,也无法实现壳体的侧面与接触面紧密接触的效果。,而本申请是对本体生成过程的改进,是不容易想到的。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包括由第一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一表面和由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一侧面,其中,所述第二类型材料的柔性大于所述第一类型材料的柔性;
第二本体,包括由所述第一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二表面和由所述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二侧面;
连接件,分别与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本体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二本体转动;
所述第一侧面位于所述第一本体远离所述连接件的第一端;所述第二侧面位于所述第二本体远离所述连接件的第二端;
所述第一本体还包括由所述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三侧面和与所述第三侧面相对的第四侧面;所述第二本体还包括由所述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五侧面和与所述第五侧面相对的第六侧面;由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侧面、第三侧面和第四侧面形成的第一本体的侧面与所述第一表面之间形成台阶,由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侧面、第五侧面和第六侧面形成的第二本体的侧面与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形成台阶,使得当用户俯视所述电子设备时,能够同时观察到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一侧面、所述第三侧面和所述第四侧面;当用户仰视所述电子设备时,能够同时观察到所述第二表面、所述第二侧面、所述第五侧面和所述第六侧面;所述第一侧面和所述第二侧面之间形成一缺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申请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489409U,公开/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
对比文件2:CN202647080U,公开/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2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8-0057段,图8-10):电子设备为一笔记本电脑,该笔记本电脑的包含键盘部分的第一壳体1(相当于第二本体)和包含显示单元的第二壳体2(相当于第一本体),其中,第一壳体1由第一端面A、与第一端面A相对的第三端面C(后端面)、两个侧表面,上表面和底面构成,第一端面A上设有第一防滑部件11(设有第一防滑部件的第一端面相当于第一侧面)。第二壳体2由第二端面B、与第二端面B相对的第四端面D(后端面)、两个侧表面、上表面和下表面构成,在第二壳体2的第二端面B上设有第二防滑部件22(设有第二防滑部件的第二端面相当于第二侧面)。第一壳体1的第三端面C与第二壳体2的第四端面D通过转轴X(相当于连接件)相连接(相当于连接件分别与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连接),结合附图10,可以确定连接件可以使得第一本体能够相对于第二本体转动。
构成第一防滑部件11和第二防滑部件22的材料可以采用防滑橡胶、防滑树脂、防滑塑料等多种防滑材料中的任意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第一防滑部件和第二防滑部件的柔性大于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的柔性,即第二类型材料的柔性大于第一类型材料的柔性)。
参考图10,可以确定第一端面A位于第一壳体1远离转轴的一端,第二端面B位于第二壳体2远离转轴的一端。
第一壳体1由第一端面A、与第一端面A相对的第三端面C(后端面)、两个侧表面(相当于第二本体还包括第五侧面和与第五侧面相对的第六侧面),上表面和底面构成,第一端面A上设有第一防滑部件11。第二壳体2由第二端面B、与第二端面B相对的第四端面D(后端面)、两个侧表面(相当于第一本体还包括第三侧面和与第三侧面相对的第四侧面)、上表面和下表面构成,在第二壳体2的第二端面B上设有第二防滑部件22。
同时,如图9和图10中所示出的,第一端面A实际上为有一定弧度的端面,因而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B之间能够在客观上形成缺口,进而使得设置于端面之上的防滑部件之间也能在客观上存在缺口(相当于在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之间的缺口)。此外,为了便于打开,这种在需要闭合的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之间形成缺口的设计,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用第二类型材料分别包围第一和第二本体外侧的三个侧面。即,(1)第一侧面、第二侧面、第三侧面、第四侧面、第五侧面和第六侧面由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2)由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侧面、第三侧面和第四侧面形成的第一本体的侧面与所述第一表面之间形成台阶,由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侧面、第五侧面和第六侧面形成的第二本体的侧面与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形成台阶,当用户俯视所述电子设备时,能够同时观察到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一侧面、所述第三侧面和所述第四侧面;当用户仰视所述电子设备时,能够同时观察到所述第二表面、所述第二侧面、所述第五侧面和所述第六侧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护电子设备本体的同时,让握持电子设备的用户具备更好的手感。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电子设备的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增加防滑部件的技术方案,且防滑部件的长度与侧面的长度相同,以使得防滑部件在长度方向上占满电子设备的两个侧面(同时参见附图8)。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随着电子产品愈发轻薄化,更便于用户手持,用户在使用电子设备时可能采用多种握持、放置方式,这都使得电子设备的多个侧面在放置状态下均可能成为接触面,进而导致本体本身因轻薄化而缺少保护措施更容易受损,因此在本体周围设置一圈可拆卸或不可拆卸的保护层已经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采用防滑结构的基础上,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在电子设备的多个侧面上均设置防滑材料。同时,正如前面评述时所指出,如对比文件1图9和图10中所示出的,第一端面A实际上为有一定弧度的端面,因而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B之间能够在客观上形成缺口,进而使得设置于端面之上的防滑部件之间也能在客观上存在缺口(相当于在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之间的缺口),在此基础上,当在电子设备的侧面设置保护层时,也会在本体的侧面与表面之间形成台阶结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而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通时的理由(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图5b示出了防滑部件截面形状的示意图,防滑部件从本体的侧面突出,且结合说明书第40-44段,防滑部件可以设置为半圆形、矩形、梯形等多种合适的形状,只要是能够维持立起状态的形状均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电子设备处于站立状态下时,防滑部件从本体侧面突出,能够实现与接触面的紧密接触。而关于防滑部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构成第一防滑部件11和第二防滑部件22的材料可以采用防滑橡胶、防滑树脂、防滑塑料等多种防滑材料中的任意一种,因此公开了用不同于本体的第二种材料制作防滑部件。当防滑部件沿着电子产品本体的至少3个侧面设置时,必然包围了电子产品的三个侧面,用户开合电子设备的过程中最容易接触到的也将是防滑部件,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用户手指直接接触本体上的坡度结构的问题。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8-0057段,图8-10):如图10所示的方式(相当于当所述第一本体相对于所述第二本体转动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使用模式)来摆放所述笔记本,第一壳体1和第二壳体2通过转轴X相连接,在将笔记本电脑摆放成由支撑面来支撑第一壳体1的第一端面A和第二壳体2的第二端面B(相当于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与一支撑面接触,共同支撑所述电子设备)、并使显示单元的显示面朝向使用者的立起状态时,由于第一防滑部件11和第二防滑部件22都与支撑面相接触,由此能够实现比第一实施方式更为稳定的立起状态。结合图10,可以确定具有显示器的表面(相当于第三表面)到第二壳体的距离大于第一壳体中与具有显示器的表面相对应的表面(相当于第一表面)到第二壳体的距离(相当于第一本体的第三表面的中心到所述第二表面的中心的距离大于所述第一表面的中心到所述第二表面的中心的距离,所述第三表面为所述第一本体上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表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电子设备具有闭合状态(相当于当所述第一本体相对于所述第二本体转动到第二相对位置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使用模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电子设备在闭合状态下,具有显示器的表面(相当于第三表面)与第二壳体中相接触,且其到第二壳体的距离小于第一壳体中与具有显示器的表面相对应的表面(相当于第一表面)到第二壳体的距离(相当于第一本体的第三表面的中心到所述第二表面的中心的距离小于所述第一表面的中心到所述第二表面的中心的距离,且所述第三表面与所述第二本体接触,所述第三表面为所述第一本体上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表面),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8-0057段,图8-10):该笔记本电脑的包含键盘部分的第一壳体1(相当于第二本体)和包含显示单元的第二壳体2(相当于第一本体),其中,第一壳体1由第一端面A(前端面)、与第一端面A相对的第三端面C(后端面)、两个侧表面,上表面(相当于与第二本体上与第二表面相对的第四表面)和底面(相当于第二表面)构成,第一端面A上设有第一防滑部件11。结合附图9可以确定第二表面向垂直于所述第一本体的方向延伸,再斜向第四表面延伸,形成所述第二侧面,使得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之间形成一缺口,用户能够通过所述缺口开合所述电子设备。第二壳体2由第二端面B(相当于第一侧面)、与第二端面B相对的第四端面D(后端面)、两个侧表面、上表面(相当于第一表面)和下表面构成。结合附图9可以确定第一表面向垂直于所述第二本体的方向延伸,形成所述第一侧面。对比文件1未公开第一侧面斜向第三表面延伸,配合形成一缺口。但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侧面具有类似于第二侧面的结构,即也具有一缺口,使笔记本电脑在闭合状态时,更容易开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支撑垫,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6-0027段):仪器设备用于支撑的底面,例如笔记本、鼠标、音箱等的底面都设有脚垫用于支撑或缓冲。一实施例的支撑垫10包括弹性主体100。弹性主体100的一面为支撑接触面101、另一面为安装面102。弹性主体100开设有自安装面102中间部分开口并向支撑接触面101延伸的气室103。弹性主体 100上还开设有自气室103侧壁向弹性主体100外缘延伸并贯通的排气通道104,排气通道104的数量为4个(气室与4个排气通道共同相当于至少一个可移动腔体)。仪器设备20重力的作用下(相当于当第一本体和/或第二本体与支撑面接触并发生挤压时),球状的支撑部发生弹性形变(相当于增大电子设备与支撑面的接触面积),气室103被挤压并通过排气通道104排出空气(相当于至少一个可移动腔体的位置发生改变)。
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得到了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5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增大电子设备与支撑面的接触面积实现电子设备的支撑更加稳固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8-0057段,图8-10):电子设备为一笔记本电脑,该笔记本电脑的包含键盘部分的第一壳体1(相当于由第一类型材料构成的第一表面)和包含显示单元的第二壳体2(相当于设置有一显示单元的第二表面,结合附图9可以确定第二表面与第一表面相对),其中,第一壳体1由第一端面A、与第一端面A相对的第三端面C(后端面)、两个侧表面,上表面和底面构成,第一端面A上设有第一防滑部件11。第二壳体2由第二端面B、与第二端面B相对的第四端面D(后端面)、两个侧表面、上表面和下表面构成,在第二壳体2的第二端面B上设有第二防滑部件22。第一壳体1的第三端面C与第二壳体2的第四端面D通过转轴X相连接(相当于侧面,连接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构成第一防滑部件11和第二防滑部件22的材料可以采用防滑橡胶、防滑树脂、防滑塑料等多种防滑材料中的任意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第一防滑部件和第二防滑部件的柔性大于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的柔性,即第二类型材料的柔性大于第一类型材料的柔性)。参见图9、10,可以确定侧面垂直于所述第一表面和/或所述第二表面向外延伸,使得所述电子设备在放置在一支撑面上时,所述侧面能够与所述支撑面接触,且所述第一表面和/或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支撑面不接触。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侧面由第二类型材料构成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护电子设备本体的同时,让握持电子设备的用户具备更好的手感。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上分别设有第一防滑部件和第二防滑部件,且防滑部件可以为长条状(参见图8),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在保护电子设备本体的同时,让握持电子设备的用户具备更好的手感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将具有防滑部件的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的全部端面使用该防滑材料制作而成。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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