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提供内容以及辅助提供内容的方法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10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681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22756.4
申请日:2014-12-24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妍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刘芳
国际分类号: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22756.4,名称为“一种用于提供内容以及辅助提供内容的方法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552033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是通过网络设备接收内容相关信息并处理,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对比文件1是通过服务器接收内容相关信息并处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是通过网络设备接收来自用户设备的内容相关信息,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所述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步骤包括: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对比文件1是通过服务器接收用户所请求的内容相关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6与权利要求17-20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6、7-10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所完全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提供内容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将内容相关信息发送至网络设备;
-从所述网络设备接收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其中,包括: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
-将经过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所述内容提供至用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步骤包括: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设置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显示方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
-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和
-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脚本;
其中,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 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步骤包括: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设置所述操作选项;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设置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所述操作选项与所述操作脚本之间的关联关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将经过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所述内容提供至用户的步骤还包括:
-基于所述用户对经过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选择,显示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所述操作选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还包括:
-基于所述用户对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所述操作选项的选择,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与所述操作选项相关联的操作脚本。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电话号码;
-地址;
-网址;
-电子邮件地址;
-即时通信地址。
7.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辅助提供内容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接收来自用户设备的内容相关信息以获取内容;
-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以确定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
-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所述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步骤包括:
-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
-将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提供至所述用户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的可操作相关处理包括设置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显示方式。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
-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和
-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脚本;
其中,所述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步骤包括: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类型,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以及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所述操作选项,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脚本;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类型、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脚本来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的可操作相关处理包括:
-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设置所述操作选项;和
-设置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所述操作选项与所述操作脚本之间的关联关系。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电话号码;
-地址;
-网址;
-电子邮件地址;
-即时通信地址。
11.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提供内容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将内容相关信息发送至网络设备的装置;
-用于从所述网络设备接收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其中,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
-用于将经过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所述内容提供至用户的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用于: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设置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显示方式。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
-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和
-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脚本;
其中,所述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用于: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设置所述操作选项;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设置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所述操作选项与所述操作脚本之间的关联关系。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将经过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所述内容提供至用户的装置还用于:
-基于所述用户对经过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选择,显示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所述操作选项。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还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用户对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所述操作选项的选择,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与所述操作选项相关联的操作脚本的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电话号码;
-地址;
-网址;
-电子邮件地址;
-即时通信地址。
17.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辅助提供内容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用户设备的内容相关信息以获取内容的装置;
-用于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以确定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装置;
-用于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所述用于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包括:
-用于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以及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提供至所述用户设备的装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所述的装置,其中,当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的可操作相关处理包括设置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显示方式。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
-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和
-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脚本;
其中,所述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类型,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类型,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以及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所述操作选项,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脚本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类型、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操作脚本来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的装置,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的可操作相关处理包括:
-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设置所述操作选项;和
-设置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所述操作选项与所述操作脚本之间的关联关系。
20. 根据权利要求17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电话号码;
-地址;
-网址;
-电子邮件地址;
-即时通信地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7、11、17。在权利要求1、7、11、17中增加了对“内容相关信息”具体限定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是从服务器到无线设备方向传输编辑的网页的过程。也就是说,从服务器到无线设备方向的交互信息是以网页为基本单位的。而在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用户设备与网络设备一定存在双向的信息交互,即本申请中的网络设备会响应于无线设备传输来的信息,而执行相应的操作,然后,向用户设备回复相应的信息,用户设备会根据网络设备回复的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形成用于显示给用户的内容,并向用户呈现其执行了相应的操作后而形成的内容。且无论是用户设备向网络设备传输的内容相关信息,还是网络设备向用户设备传输的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均不是以网页为基本单位的,且通常会远远小于网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11、17如下:
“1.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提供内容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将内容相关信息发送至网络设备,其中,所述内容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
-从所述网络设备接收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其中,包括: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
-将经过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所述内容提供至用户。”
“7.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辅助提供内容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接收来自用户设备的内容相关信息以获取内容,其中,所述内容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
-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以确定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
-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所述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步骤包括:
-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
-将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提供至所述用户设备。”
“11.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提供内容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将内容相关信息发送至网络设备的装置,其中,所述内容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
-用于从所述网络设备接收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对所述内容 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其中,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
-用于将经过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所述内容提供至用户的装置。”
“17.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辅助提供内容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用户设备的内容相关信息以获取内容的装置,其中,所述内容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
-用于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以确定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装置;
-用于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 作相关处理脚本,所述用于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包括:
-用于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以及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提供至所述用户设备的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分析网页以检测包含在网页中的电话号码并对其进行代码转换的方法,使得用户可以对网页中存在的电话或地址等信息进行自动识别并在提供给用户的内容中标识此类可操作项目,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发送网页至服务器进行编辑,但并未限定发送的具体数据格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发送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给服务器,使得服务器可以针对网页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关处理;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脚本被广泛应用于网页中,一般是一系列控制计算机进行操作动作的组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使用脚本来描述相关操作信息的操作流程,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在其他替换中,转换检测的电话号码可以在服务器端实现,或者在用户终端/客户机中实现,因此,在用户设备中,基于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对应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再显示给用户,这种处理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分析网页以检测包含在网页中的电话号码并对其进行代码转换的方法,使得用户可以对网页中存在的电话等信息进行自动识别并在提供给用户的内容中标识此类可操作项目以供用户进行打电话或发传真等相关操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发送网页至服务器进行编辑,虽然并未限定发送的具体数据格式,但是网页由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无论是在网页的设计、编程、交互、实现过程中实际构成网页的也是上述相关内容。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脚本被广泛应用于网页中,一般是一系列控制计算机进行操作动作的组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使用脚本来描述相关操作信息的操作流程,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在其他替换中,转换检测的电话号码可以在服务器端实现,或者在用户终端/客户机中实现,因此,在用户设备中,基于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对应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再显示给用户,这种处理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7、11、17。在权利要求1、7、11、17中增加了与“确定可操作项目类型”以及“设置与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相关联的脚本”相关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确定可操作项目类型以及设置与类型相关联的脚本。内容包括多个相同类型的可操作项目时,一个脚本可以为多个可操作项目服务,有利于系统简洁可维护。不认为网页由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超文本标记语言构成是公知常识。脚本是公知常识,但不必然影响使用脚本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方案需要用户设备与网络“交互”操作完成,不是任一方单方面完成。对比文件1可以在任一方单独实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11、17如下:
“1.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提供内容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将内容相关信息发送至网络设备,其中,所述内容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
-从所述网络设备接收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其中,包括:
-确定该可操作项目的类型,基于该可操作项目的类型,设置与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相关联的脚本;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
-将经过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所述内容提供至用户。”
“7.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辅助提供内容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接收来自用户设备的内容相关信息以获取内容,其中,所述内容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
-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以确定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
-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所述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步骤包括:
-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
-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所述可操作项目的类型用于用户设备设置与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相关联的脚本;
-将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提供至所述用户设备。”
“11.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提供内容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将内容相关信息发送至网络设备的装置,其中,所述内容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
-用于从所述网络设备接收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 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其中,包括:
-用于确定该可操作项目的类型,基于该可操作项目的类型,设置与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相关联的脚本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
-用于将经过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所述内容提供至用户的装置。”
“17.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辅助提供内容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用户设备的内容相关信息以获取内容的装置,其中,所述内容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
-用于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以确定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装置;
-用于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所述用于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包括:
-用于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以及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装置;所述可操作项目的类型用于用户设备设置与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相关联的脚本;
-用于将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提供至所述用户设备的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552033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1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提供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网页中的电话号码进行代码转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23,说明书第1页第9至第5页第2行):接收一个网页,其中该网页包括电话号码,接收网页包括在服务器中接收网页(相当于将内容相关信息发送至网络设备);从服务器输出编辑的网页,以及在无线设备中接收该编辑的网页,其中该无线设备包括拨号应用程序,在一个实施方案中,用户终端是一个网络电话,服务器分析网页从中检测电话号码(服务器识别网页中的电话号码相关信息并输出至用户终端,相当于从所述网络设备接收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然后修改该网页以包含转换的电话号码/链接,在其他替换中,转换检测的电话号码可以在服务器端实现,或者在用户终端/客户机中实现,替换地,可以随后将电话号码已经转换的修改网页,下载到同样包含拨号应用程序的用户终端(转换电话号码也可以在用户终端中实现,相当于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当选择转换的电话号码/链接时,自动激活网络电话的拨号应用程序,并且通过网络电话的电话拨号应用程序自动拨打检测的电话号码,然后该用户便可与电话连接另一端的人交谈(相当于将经过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的所述内容提供至用户)。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内容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2)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其中包括确定该可操作项目的类型,基于该可操作项目的类型,设置与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相关的脚本。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成内容相关信息以及如何设置可操作相关信息的具体实现方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网页信息的获取及编辑进行内容提供的技术方案,而网页是超文本标记语言格式,并且包括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等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脚本被广泛应用于网页中,一般是一系列控制计算机进行操作动作的组合,在此基础上,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使用脚本来描述相关操作信息的操作流程,并且,基于可操作相关信息,设置相关脚本,执行对应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脚本被广泛应用于网页中,一般是一系列控制计算机进行操作动作的组合,因此,基于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设置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的显示方式,这种处理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脚本被广泛应用于网页中,一般是一系列控制计算机进行操作动作的组合,因此,针对可操作项目,可操作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操作选项和操作脚本,并且基于可操作相关信息,执行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可操作项目设置操作选项及设置操作项目与操作脚本之间的关联关系,这种通过脚本进行操作的处理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针对可操作项目进行处理时,针对可操作项目的选择显示对应的操作选项,这种设置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脚本被广泛应用于网页中,一般是一系列控制计算机进行操作动作的组合,因此基于用户对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的选择,执行相关联的操作脚本,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20行):互联网具有大量网页,网页可以包括所有类型和种类的信息,商家信息通常包括联络信息,诸如名字,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其他信息,联络信息框110包括街道地址155,城市和国家120,九位数的邮政编码或邮政代码125,电话号码130,传真号码135,以及电邮地址1400(相当于所述可操作项目包括:电话号码)。在此基础上,可操作项目还可以包括地址、网址、电子邮件和即时通信地址等其他有用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辅助提供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网页中的电话号码进行代码转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23,说明书第1页第9至第5页第2行):接收一个网页,其中该网页包括电话号码,接收网页包括在服务器中接收网页(相当于接收来自用户设备的内容相关信息);分析用户所请求的网页以识别网页中的电话号码(相当于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以确定所述内容中所包括的可操作项目;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在一个实施方案中,用户终端是一个网络电话,在其他替换中,转换检测的电话号码可以在服务器端实现,或者在用户终端/客户机中实现,随后将电话号码已经转换的修改网页下载到用户终端(相当于将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提供至所述用户设备)。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内容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内容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源代码;2)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所述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的步骤包括:生成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其中,当所述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所述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基于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确定所述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信息,所述可操作项目的类型用于用户设备设置与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相关联的脚本。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成内容相关信息以及如何设置可操作相关信息的具体实现方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网页信息的获取及编辑进行内容提供的技术方案,而网页是超文本标记语言格式,并且包括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符等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脚本被广泛应用于网页中,一般是一系列控制计算机进行操作动作的组合,在此基础上,可操作相关信息包括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使用脚本来描述相关操作信息的操作流程,并且,基于可操作相关信息,设置相关脚本,执行对应的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以对可操作项目进行可操作相关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脚本被广泛应用于网页中,一般是一系列控制计算机进行操作动作的组合,因此,当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可操作项目进行的可操作相关处理包括设置所述可操作项目的显示方式,这种设置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7或8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脚本被广泛应用于网页中,一般是一系列控制计算机进行操作动作的组合,因此,针对可操作项目,可操作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操作选项和操作脚本,当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基于可操作项目的类型,确定操作选项,基于可操作项目以及操作选项,生成对应的操作脚本,基于可操作项目的类型、操作选项、操作脚本来生成可操作项目的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当可操作相关处理脚本被执行时,对可操作项目设置操作选项,以及设置可操作项目的操作选项与操作脚本之间的关联关系,这种设置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20行):互联网具有大量网页,网页可以包括所有类型和种类的信息,商家信息通常包括联络信息,诸如名字,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其他信息,联络信息框110包括街道地址155,城市和国家120,九位数的邮政编码或邮政代码125,电话号码130,传真号码135,以及电邮地址1400(相当于所述可操作项目包括电话号码)。在此基础上,可操作项目还可以包括地址、网址、电子邮件地址和即时通信地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2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6请求保护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提供内容的装置,权利要求17-20请求保护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辅助提供内容的装置,其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6及权利要求7-10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所完全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10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详见本复审决定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认为:通过可操作的项目的具体类型确定其对应的脚本以执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可操作项目是拨打电话类型的操作,那通过打电话相关脚本执行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见处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了解:网页本身由超文本标记语言表示,由URL识别与存取,因此网页信息的传递通过URL和超文本标记语言的传递来实现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通过脚本实现各可操作项目的运行也是本领域普遍采用的技术手段。最后,在客户机服务器系统中,无论是在客户机一端还是服务器一端,亦或通过客户机服务器之间交互特定信息来实现相应功能都是本领域非常常见的技术手段。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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