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音频处理方法和音频处理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26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85673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510048105.9
申请日:2015-01-2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R3/00,H04R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8105.9,名称为“音频处理方法和音频处理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037299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中,“第二阈值”是用于确定是使用“第一截止频率”还是“第二截止频率”的阈值,对比文件1中的“预定限制”不同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阈值”。(2)在对比文件1中,减少低频信号的方式是降低低频信号的幅度。而在本申请中,“当所述功率小于第二阈值时,以第一截止频率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滤波”;(3)权利要求1能够起到有效地滤除大功率信号中容易导致音圈过热的分量,避免音频输出单元中相关部件的热损坏的有益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不涉及这一技术问题;(4)在对比文件1中,当音频信号不超过所述预定功率限制时,进行的操作是“允许所述音频信号被放大器放大”,这与本申请中的“当所述功率大于等于第二阈值时,以大于所述第一截止频率的第二截止频率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滤波”完全相反。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理由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控制是基于输入信号220中的低频信号的功率,而本申请的控制是基于“输入的音频信号的功率”,和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至少可以不需要低通滤波器202和放大器206,从而可以简化音频控制单元的结构。(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仅仅是根据多个预定功率限制设置多个X值,而不是设置多个截止频率。(3)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在“输入的音频信号的功率”“小于第一阈值时”(即“输入的音频信号的功率”小于最小阈值时)这一特定条件下进行“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低频增强处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应用于音频输出单元的音频处理方法,包括:
检测输入的音频信号的功率;
判断所述功率是否小于第二阈值;
当判断所述功率大于等于第二阈值时,以第二截止频率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滤波;
当判断所述功率小于第二阈值时,判断所述功率是否大于等于第一阈值;
当判断所述功率大于等于第一阈值时,以第一截止频率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滤波,
当判断所述功率小于第一阈值时,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低频增强处理,以及输出滤波或低频增强处理后的音频信号,
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并且所述第一截止频率小于所述第二截止频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处理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功率大于等于第二阈值或者小于第二阈值但大于等于第一阈值时,在输出滤波后的音频信号之前,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频带衰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处理方法,所述滤波的步骤还包括:
当判断所述功率小于所述第一阈值时,以小于等于所述第一截止频率的第三截止频率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滤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处理方法,还包括:
在输出所述滤波或低频增强处理后的音频信号之前,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等响处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处理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和所述第二阈值基于所述音频输出单元的物理参数而确定。
6. 一种应用于音频输出单元的音频处理设备,包括:
检测单元,检测输入的音频信号的功率;
第一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功率是否小于第二阈值;
滤波单元,当所述功率大于等于第二阈值时,以第二截止频率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滤波,
第二判断单元,当所述功率小于第二阈值时,判断所述功率是否大于等于第一阈值;
第一滤波子单元,当所述功率大于等于第一阈值时,以第一截止频率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滤波
低频增强单元,当所述功率小于第一阈值时,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低频增强处理;以及
输出单元,输出滤波或低频增强处理后的音频信号,
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并且所述第一截止频率小于所述第二截止频率。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音频处理设备,还包括:
衰减单元,当所述功率大于等于第二阈值或者小于第二阈值但大于等于第一阈值时,在输出滤波后的音频信号之前,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频带衰减。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音频处理设备,所述滤波单元还包括:
第二滤波子单元,当判断所述功率小于所述第一阈值时,以小于等于所述第一截止频率的第三截止频率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滤波。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音频处理设备,还包括:
等响处理单元,在输出所述滤波或低频增强处理后的音频信号之前,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等响处理。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音频处理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和所述第二阈值基于所述音频输出单元的物理参数而确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应用于音频输出单元的音频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全文,权利要求1、14,图2-8)公开了一种用于扬声器的过冲程保护方法,具体包括:在图2中展示的本发明的实施例中,音频信号220分别施加到低通滤波器202、高通滤波器204,低通滤波器202允许低频率音频信号通过放大器206,通过放大器206的信号的电压被放大G倍。放大器206的输出信号224通过到控制器208及动态功率限制器210,控制器208基于预定功率限制来控制(通过信号228)被允许通过动态功率限制器210的低频率能量的量。动态功率限制器210基于信号228而使放大器206的输出224乘以X,其中X从0到1变化。举例来说,当输出信号224的功率非常高时,动态功率限制器210使输出信号224乘以0,从而导致实际上没有低频率能量离开动态功率限制器210。接着将动态功率限制器210的输出与高通滤波器204的输出的和施加到DAC 212,DAC 212将和其转换为模拟信号230,模拟信号230接着驱动功率放大器214,功率放大器214接着驱动电动态换能器216。图8中展示的过程继续监视隔膜109的冲程且监视音频信号224的功率以防止隔膜109的过冲程。在步骤804期间,测量音频信号224的功率(公开了检测输入的音频信号的功率),其中所述音频信号用于驱动放大器且其中所述放大器的输出电连接到所述电动态换能器。在步骤806期间,确定音频信号224的所测得的功率是否超过预定功率限制。当音频信号224的所测得的功率超过所述预定功率限制时,减少音频信号224的低频率含量(在对比文件1中,减少所述音频信号中的低频信号的方法是使放大器206的低频信号的输出乘以一个小于1的值,在使放大器206的低频信号的输出乘以0时,导致实际上没有低频率能量离开动态功率限制器,因此公开了判断所述功率是否小于第二阈值;当所述功率大于等于第二阈值时,以第二截止频率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滤波),如步骤810中所展示。当音频信号224的所测得的功率不超过所述预定功率限制时,在步骤808期间确定隔膜109的冲程是否超过预定过冲程限制。当隔膜109的冲程超过预定过冲程限制时,音频信号224减少低频率含量,如步骤810中所展示。当隔膜109的冲程不超过预定冲程限制时,不改变音频信号224的低频率含量且使音频信号224的低频率含量直接通过到放大器以被放大,如步骤812中所展示。如步骤814中所展示,所述放大器接着放大所述输入音频信号。接着,所述放大器引起隔膜109移动。当超过功率限制或过冲程限制时,来自步骤810的具有经减少的低频率含量的输入音频信号也在步骤814中被放大,放大后的信号连接到电动态换能器(公开了输出滤波后的音频信号)。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当判断所述功率小于第二阈值时,判断所述功率是否大于等于第一阈值;当判断所述功率大于等于第一阈值时,以第一截止频率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滤波,当判断所述功率小于第一阈值时,对所述音频信号进行低频增强处理,以及输出低频增强处理后的音频信号,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并且所述第一截止频率小于所述第二截止频率。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截止频率对音频信号滤波从而减小音圈发热以及振幅过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当音频信号224的所测得的功率超过所述预定功率限制时,减少音频信号224的低频率含量,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设置多个功率阈值,分段设置不同的截止频率对音频信号进行滤波,并且随着功率增加,截止频率也增大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特征能带来有效地滤除大功率信号中容易导致音圈过热的分量,并有效地改善所述音频输出单元的性能的有益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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