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67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1F2698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50332.5
申请日:2015-01-30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詹芊芊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尹剑峰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0332.5,名称为“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2597944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保护的是拉伸显示之前显示元素之间存在间距区域,所述间距区域是位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的区域,拉伸操作针对的初始显示元素之间存在的间距区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是初始时显示元素之间设置有间距区域;本申请请求保护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拉伸显示,拉伸显示是指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将显示元素进行拉伸显示,拉伸显示是将显示元素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以及将通过在固定大小的项目之间形成空的空间(被称为“手风琴式拉伸”)来扭曲显示图像;图像看起来是拉伸位于联系人数据显示元素之间的粘性物;(2)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保护的是拉伸显示之前显示元素之间存在间距区域,所述间距区域是位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的区域,拉伸操作针对的初始显示元素之间存在的间距区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是初始时显示元素之间设置有间距区域;本申请请求保护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拉伸显示,拉伸显示是指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将显示元素进行拉伸显示,拉伸显示是将显示元素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以及将通过在固定大小的项目之间形成空的空间(被称为“手风琴式拉伸”)来扭曲显示图像;图像看起来是拉伸位于联系人数据显示元素之间的粘性物;(2)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保护的是拉伸显示之前显示元素之间存在间距区域,所述间距区域是位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的区域,拉伸操作针对的初始显示元素之间存在的间距区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是初始时显示元素之间设置有间距区域;本申请请求保护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拉伸显示,拉伸显示是指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将显示元素进行拉伸显示,拉伸显示是将显示元素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以及将通过在固定大小的项目之间形成空的空间(被称为“手风琴式拉伸”)来扭曲显示图像;图像看起来是拉伸位于联系人数据显示元素之间的粘性物;(2)第一拉伸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第二恢复模块,被配置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保护的是拉伸显示之前显示元素之间存在间距区域,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拉伸操作针对的初始显示元素之间存在的间距区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是初始时显示元素之间设置有间距区域;本申请请求保护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拉伸显示,拉伸显示是指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将显示元素进行拉伸显示,拉伸显示是将显示元素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以及将通过在固定大小的项目之间形成空的空间(被称为“手风琴式拉伸”)来扭曲显示图像;图像看起来是拉伸位于联系人数据显示元素之间的粘性物;(2)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保护的是拉伸显示之前显示元素之间存在间距区域,所述间距区域是位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的区域,拉伸操作针对的初始显示元素之间存在的间距区域,恢复操作针对的是被拉伸显示的后的间距区域,对比文件1公开了拉伸和恢复操作,没有公开的是初始时显示元素之间设置有间距区域;(2)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0段、摘要附图;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3;2018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
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
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包括:
将所述边缘区域中的全部显示元素和全部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相同;
或,
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与第一距离呈正相关关系,所述第一距离是所述显示元素或所述间距区域和所述边缘之间的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包括:
将位于所述边缘和对象位置之间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
其中,所述对象位置是所述对象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对应的作用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相同;
或,
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与第一距离呈正相关关系,所述第一距离是所述显示元素或所述间距区域和所述边缘之间的距离;
或,
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与第二距离呈正相关关系,所述第二距离是所述显示元素或所述间距区域和所述对象位置在垂直于所述边缘的直线上的投影距离。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保持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的显示状态不变。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将拉伸显示后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将拉伸显示后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包括: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将拉伸显示后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经过至少一次弹性伸缩显示,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包括:
响应于打开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一信号,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或,
响应于切换至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二信号,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或,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所述电子文档的部分区域,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电子文档的部分区域平移显示为所述边缘区域。
10.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
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进行平移显示为第二区域;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二区域继续进行平移显示;
若所述平移显示抵达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则将所述边缘区域中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所述间距区域是位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的区域,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
11.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区域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
运动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拉伸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第一拉伸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
第二恢复模块,被配置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拉伸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边缘区域中的全部显示元素和全部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相同;
或,
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与第一距离呈正相关关系,所述第一距离是所述显示元素或所述间距区域和所述边缘之间的距离。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拉伸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将位于所述边缘和对象位置之间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
其中,所述对象位置是所述对象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对应的作用位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相同;
或,
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与第一距离呈正相关关系,所述第一距离是所述显示元素或所述间距区域和所述边缘之间的距离;
或,
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与第二距离呈正相关关系,所述第二距离是所述显示元素或所述间距区域和所述对象位置在垂直于所述边缘的直线上的投影距离。
16.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5任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保持模块,被配置为保持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的显示状态不变。
17.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6任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恢复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将拉伸显示后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恢复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将拉伸显示后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经过至少一次弹性伸缩显示,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
19.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8任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域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显示子模块,被配置为响应于打开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一信号,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或,
第二显示子模块,被配置为响应于切换至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二信号,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或,
第三显示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所述电子文档的部分区域,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电子文档的部分区域平移显示为所述边缘区域。
20.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区域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
运动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第二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进行平移显示为第二区域;
平移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运动时,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二区域继续进行平移显示;
拉伸显示模块,被配置为若所述平移显示抵达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则将所述边缘区域中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所述间距区域是位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的区域,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恢复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
21.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的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与所述处理器电性相连的触控显示屏;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
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
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
22.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的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与所述处理器电性相连的触控显示屏;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
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进行平移显示为第二区域;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二区域继续进行平移显示;
若所述平移显示抵达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则将所述边缘区域中的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所述间距区域是位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的区域;
将所述拉伸显示后的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
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没有公开:“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二)对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元素是无缝排列的,并没有预先在显示元素之间形成间距区域,因此是在固定大小的项目之间新插入空的空间来扭曲显示图像。(2)驳回决定中的“当文档的数据显示元素之间具有间距时……”实质是把区别特征中的“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当成了现有技术,这是不合理的,也直接导致了后面的推论得不到事实支持。(3)驳回决定中的“拉伸数据显示之间的间距区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就直接认定为公知常识,不足以使人信服。(三)对于区别特征中与继续拉升及恢复相关的部分,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模拟跳动效应进行拉伸显示,首先收缩并再次拉伸并持续若干次,之后才回到其最初形式,与权利要求1的“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将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完全不同,前者首先要收缩,而后者首先要继续拉伸;前者收缩和拉伸要反复几次,后者只需要一次拉伸和收缩;前者对拉伸和收缩的时间并无规定,而后者限定在第一预设时长内拉伸,在第二预设时长内恢复。(2)对比文件1中对时长并无限定,而且由于拉伸和收缩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混杂在一起,所以也没办法单独对拉伸和收缩设定时长,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采用第一预设时长和第二预设时长的限定。(3)驳回决定中的“在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触摸对象时,在一段时长内继续对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进行拉伸显示,在一定时间内恢复回最初形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样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就直接认定为公知常识,不足以使人信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一)对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固定项目新插入空的空间来扭曲显示图像(图2B),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图1B所示的单纯拉伸项目,两个实施例都是用来提供当用户在拖曳、平移、滚动和轻拂手势将文档移动超过文档边界时提供视觉线索或信号来告知用户已经到达文档边界的技术方案,为了能够使得提示的效果更佳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两个方案结合在一起,使得同时拉伸项目和在项目之间添加空间。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项目之前存在间距区域,拉伸显示是拉伸项目之间的间距区域。但是文档显示时,显示元素之间存在间距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移动终端相册中一排排相片之间是具有间距区域的,当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应用到显示元素之存在间距区域的文档时,对比文件1中在拉伸时项目之间添加的空的空间与显示元素之间的间距区域的位置和作用具有相似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能够想到同时拉伸显示元素和显示元素之间的间距区域。(二)对于区别特征中与继续拉升及恢复相关的部分:首先权利要求中仅限定在不再检测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继续拉伸,第二预设时长内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并没有明确限定第一预设时长和第二预设时长的具体时间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被拉伸的显示图像还可在用户终止触摸事件时,自动恢复回其最初形式,可以以动画化的欠阻尼显示。动画的欠阻尼效应反映了弹性系统的特性,弹性系统被从拉紧释放时,继续在其最初形状周围来回跳动,之后才稳定于其最初状态中。在自动恢复过程中的时长内还存在着拉伸的动作,在自动恢复过程中的时长内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并且,拉伸和恢复操作,最后的动作必然是恢复操作,才可以恢复为最初的状态、因此,“不再检测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继续拉伸,第二预设时长内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这一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使申请人将“第二预设时长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加入权利要求中,也同样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在独立权利要求1、10、11、20、21、22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时长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
复审请求人认为:(一)对比文件1中由于新插入空的空间,且图像本身不进行拉伸显示,感觉是图像之间被撕裂,显示较为不自然。实际上列表项目一般是相邻的,且“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意味着在没有间距区域的情况下,本申请的方案还可以生成间距区域。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显示元素及其元素间的间距区域同时进行拉伸显示的技术方案,所谓容易想到是把发明点直接认为了惯用技术手段。(二)对比文件1中根据模拟跳动效应进行拉伸显示,首先收缩并再次拉伸并持续若干次,之后才回到其最初形式,与权利要求1的“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将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完全不同,前者首先要收缩,而后者首先要继续拉伸;前者要收缩和拉伸要反复几次,后者只需要一次拉伸和收缩;前者对拉伸和收缩的时间并无规定,后者限定在第一预设时长内拉伸,在第二预设时长内恢复,且第二预设时长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对比文件1中对时长并无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采用第一预设时长和第二预设时长的限定。在对时长没有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采用“第二预设时长大于第一预设时长”这样的特征。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10、11、20、21、22如下:
“1.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
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
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时长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
“10.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
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进行平移显示为第二区域;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二区域继续进行平移显示;
若所述平移显示抵达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则将所述边缘区域中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所述间距区域是位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的区域,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时长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
“11.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区域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
运动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拉伸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第一拉伸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
第二恢复模块,被配置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时长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
“20.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区域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
运动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第二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进行平移显示为第二区域;
平移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运动时,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二区域继续进行平移显示;
拉伸显示模块,被配置为若所述平移显示抵达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则将所述边缘区域中的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所述间距区域是位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的区域,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恢复显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时长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
“21.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的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与所述处理器电性相连的触控显示屏;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
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
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时长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
“22. 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的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与所述处理器电性相连的触控显示屏;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
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
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进行平移显示为第二区域;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二区域继续进行平移显示;
若所述平移显示抵达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则将所述边缘区域中的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所述间距区域是位于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的区域;
将所述拉伸显示后的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
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时长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0段、摘要附图;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3;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597944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计算装置上实施用户接口功能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2-0025段,0030-0043段,附图1A、1B、2A、2B):检测计算装置的用户接口装置上的文档移动手势的输入(例如,触摸表面上的触摸事件);基于移动手势输入而确定显示于计算装置上的文档的文档图像移动;基于所述文档图像的所述所确定的移动而确定是否到达所述文档的边界。“文档边界”指代在文档内文档图像无法延伸超过的任何末尾、边缘或边界(相当于: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各方面方法提供一种用户接口图像扭曲功能性,其在拖曳、平移、滚动和轻拂手势将文档移动超过文档边界时提供视觉线索或信号来告知计算装置用户。此视觉线索包括图像的直观扭曲,如同用户的手势正在扭曲实际文档一般。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检测何时到达文档边界且用户手势试图将文档移动超过所述边界,且与手势一致地扭曲显示图像(相当于: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各方面可使用不同类型的扭曲,例如通过在固定大小的项目之间形成空的空间(被称为“手风琴式拉伸”)来扭曲显示图像。图像看起来是拉伸位于联系人数据显示元素之间的粘性物(相当于: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图1A和1B说明列表末尾扭曲功能性,其中将均匀或平坦拉伸扭曲应用于列表文档以告知用户已到达联系人列表的末尾;如图1A中所说明,用户可通过如虚线箭头106所示在触摸屏表面上描绘手指108而滚动通过联系人列表。由于计算装置100的显示器102不包含显示指示符来允许用户确定联系人列表的边界,所以用户可能没有办法知道何时已到达列表的末尾。如图1B中所说明,计算装置100可经配置以通过响应于进一步的滚动(或其它)用户手势来扭曲显示图像而告知用户到达了列表的末尾。在所说明的实例中,计算装置100经配置以将均匀的扭曲应用于显示,其沿着滚动手势的方向均匀地拉伸显示图像(相当于: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显示元素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在拉伸显示前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形成有间距区域,拉伸时同时对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进行拉伸,对比文件1在拉伸显示前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没有间距区域,拉伸是对显示元素进行拉伸,或在显示元素之间形成间距区域并对间距区域进行拉伸;(2)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时长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文档进行拉伸显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作为示例,如图2B所示在项目之间形成空的空间,即手风琴式拉伸。虽然项目之间原来是没有空间的,拉伸后才形成空间,但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公开了:术语“文档”中所涵盖的数字文档的示例包含(但不限于)数字照片文件(例如,.tif、.JPG)、文档文件(例如,.pdf、.txt等)、字处理文件(例如,.doc、.rtf等)、图形和绘图文件(例如,.vsd)、电子数据表文件(例如,.xls)、数据库文件(例如,.xml、.sql等)、联系人数据库(例如,维持于蜂窝式电话上的地址簿应用文件)、文件列表、音乐库列表,和类似数字列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所述的文档包括文件列表、音乐库列表等各种列表类,而列表项目之间通常原本就具有一定的空间,即间距区域,这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及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此类项目间具有间距区域的文档时,容易想到拉伸显示其间距区域。并且,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对显示元素进行拉伸显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需要将显示元素及其元素间的间距区域同时进行拉伸显示,以增强拉伸显示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0037段公开了:被拉伸的显示图像还可在用户终止触摸事件时自动地恢复回其最初形式。显示图像自动恢复回其最初形状可以不同方式发生。举例来说,自动恢复可为扭曲的动画化的倒退,或动画化的欠阻尼。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图像不是在触摸停止后立刻恢复为拉伸前的状态,而是经历了一定的时长后才恢复为拉伸前状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该一定时长为一预设时长,限定在该预设时长内恢复到拉伸前状态。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8段公开了:计算装置100可经配置以将图像扭曲转变动画化以模仿此类自然效应,以便向用户提供与真实世界物体互动的感觉。第0053段公开了: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响应于轻拂手势而将文档的移动动画化,使得显示最初显得较快但随着时间减慢,直到到达快速平移或滚动的末尾为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触摸停止后,模拟自然效应中物体具有一定速度的情况下,停止受力后仍继续运动一段时间后才停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拉伸显示时模拟自然效应,即触摸停止后,在一预设时间内仍继续拉伸显示图像后再停止,以向用户提供与真实世界物体互动的感觉,增强用户体验。并且,在分别设置恢复拉伸前状态的时长和继续拉伸显示的时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恢复拉伸时长设置为大于继续拉伸时长,以更加贴近地模拟自然弹力效果,从而更符合用户对真实世界的感受。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2段,附图1A、1B、2A、2B):如图2B所示,将边缘区域中的全部的联系人条目都插入空间并向远离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相当于:将所述边缘区域中的全部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图1A和1B说明列表末尾扭曲功能性,其中将均匀或平坦拉伸扭曲应用于列表文档以告知用户已到达联系人列表的末尾。如图1B中所说明,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通过响应于进一步的滚动(或其它)用户手势来扭曲显示图像而告知用户到达了列表的末尾。在所说明的示例中,计算装置100经配置以均匀的扭曲应用于显示,其沿着滚动手势的方向均匀地拉伸显示图像。联系人列表的此视觉扭曲直观地告知用户到达了列表的末尾(相当于:将所述边缘区域中的全部显示元素向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2段,附图1A、1B、2A、2B):图1A和1B说明列表末尾扭曲功能性,其中将均匀或平坦拉伸扭曲应用于列表文档以告知用户已到达联系人列表的末尾。如图1B中所说明,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通过响应于进一步的滚动(或其它)用户手势来扭曲显示图像而告知用户到达了列表的末尾。在所说明的示例中,计算装置100经配置以均匀的扭曲应用于显示,其沿着滚动手势的方向均匀地拉伸显示图像。联系人列表的此视觉扭曲直观地告知用户到达了列表的末尾(相当于: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第0043段还公开了:显示图像可看起来是使用局部/对数拉伸方法被拉伸。在此式样的拉伸中,显示图像可看起来是以对数方式被拉伸,以允许正被拉伸的部分平滑地转变到文档图像的看起来未被拉伸的部分。如图2B所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离边缘距离越远,拉伸比例越小,即反相关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拉伸比例与离边缘距离还可以呈正相关,即离边缘越近,拉伸比例越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计算装置100可经配置以将部分拉伸效应应用于显示图像,使得在到达文档图像的边界时,仅显示图像的某些部分被拉伸而其余部分不变。举例来说,显示图像的被拉伸的部分可为位于手指108的触摸位置与文档图像的所到达的边界之间的部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2段,附图1A、1B、2A、2B):图1A和1B说明列表末尾扭曲功能性,其中将均匀或平坦拉伸扭曲应用于列表文档以告知用户已到达联系人列表的末尾。如图1B中所说明,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通过响应于进一步的滚动(或其它)用户手势来扭曲显示图像而告知用户到达了列表的末尾。在所说明的示例中,计算装置100经配置以均匀的扭曲应用于显示,其沿着滚动手势的方向均匀地拉伸显示图像。联系人列表的此视觉扭曲直观地告知用户到达了列表的末尾(相当于:每个显示元素和每个间距区域的拉伸比例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第0043段还公开了:显示图像可看起来是使用局部/对数拉伸方法被拉伸。在此式样的拉伸中,显示图像可看起来是以对数方式被拉伸,以允许正被拉伸的部分平滑地转变到文档图像的看起来未被拉伸的部分。如图2B所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离边缘距离越远,拉伸比例越小,即反相关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拉伸比例与离边缘距离还可以呈正相关,即离边缘越近,拉伸比例越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第0042段还公开了:计算装置100可经配置以将部分拉伸效应应用于显示图像,使得在到达文档图像的边界时,仅显示图像的某些部分被拉伸而其余部分不变。举例来说,显示图像的被拉伸的部分可为位于手指108的触摸位置与文档图像的所到达的边界之间的部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拉伸比例与离边缘距离反相关,以及对边缘与触摸位置之间的显示图像进行拉伸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边缘与触摸位置之间的显示图像根据其与边缘的距离呈正相关进行拉伸,即离边缘越近,拉伸比例越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至5的从属权利要求。如对比文件1的图2A、2B所示,拉伸前后文档边缘的显示状态保持不变。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至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当用户终止触摸事件时,被拉伸的显示图像自动恢复回其最初形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0038段):被拉伸的显示图像还可在用户终止触摸事件时自动地恢复回其最初形式。显示图像自动恢复回其最初形状可以不同方式发生。举例来说,自动恢复可为扭曲的动画化的倒退,或动画化的欠阻尼。动画化的欠阻尼效应反映了弹性系统的特性。实际上,当弹性系统从拉紧状态被释放时,通常会反复伸缩跳动几次后才回弹至其最初形状,即在其最初形状周围来回跳动,之后才稳定于其最初状态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至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3段):检测计算装置的用户接口装置上的文档移动手势的输入(例如,触摸表面上的触摸事件);基于移动手势输入而确定显示于计算装置上的文档的文档图像移动;基于所述文档图像的所述所确定的移动而确定是否到达所述文档的边界。由于文档的整个内容的图像可能不完全配合于计算装置的触摸屏显示器中,所以大多数图形用户接口提供滚动和平移功能性以使得能够在装置视图窗口内移动文档图像。为了允许用户在触摸屏显示器内移动文档图像,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检测显示器上的触摸手势的线路,且响应于触摸手势的方向而相对于视图窗口移动文档图像。举例来说,为了观看联系人列表的整个内容,用户可在触摸屏上描绘出滚动手势以向下滚动联系人列表。滚动功能允许用户将内容列表的不同部分带入计算装置显示器框架中(相当于: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所述电子文档的部分区域,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电子文档的部分区域平移显示为所述边缘区域)。此外,响应于指令信号打开文档或切换文档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而初始打开文档时或切换至某一文档时显示该文档的边缘区域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计算装置上实施用户接口功能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2-0025段,0030-0046段,附图1A、1B、2A、2B):检测计算装置的用户接口装置上的文档移动手势的输入(例如,触摸表面上的触摸事件);基于移动手势输入而确定显示于计算装置上的文档的文档图像移动;基于所述文档图像的所述所确定的移动而确定是否到达所述文档的边界。“文档边界”指代在文档内文档图像无法延伸超过的任何末尾、边缘或边界(相当于:所述边缘区域包括有所述边缘和若干个显示元素)。由于文档的整个内容的图像可能不完全配合于计算装置的触摸屏显示器中,所以大多数图形用户接口提供滚动和平移功能性以使得能够在装置视图窗口内移动文档图像。为了允许用户在触摸屏显示器内移动文档图像,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检测显示器上的触摸手势的线路,且响应于触摸手势的方向而相对于视图窗口移动文档图像。举例来说,为了观看联系人列表的整个内容,用户可在触摸屏上描绘出滚动手势以向下滚动联系人列表。滚动功能允许用户将内容列表的不同部分带入计算装置显示器框架中(相当于: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显示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检测作用于所述触控显示屏上的对象的运动;响应于所述对象的运动,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一区域进行平移显示为第二区域)。当在快速滚动期间到达文档边界时(例如,可发生在轻拂手势之后),图像可在跳动效应中被扭曲以告知用户已到达文档图像边界。计算装置100可经配置以确定在触摸屏表面104上描绘出的轻拂手势的速度,且基于所确定的速度来计算滚动或平移的终点,例如应滚动的列表元素的数目或图像应相对于显示器观看窗口移动的像素的数目。快速滚动手势可导致在到达所计算的终点之前已到达列表的末尾或图像的边界(相当于: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将所述电子文档的第二区域继续进行平移显示)。为告知用户轻拂手势已到达列表的末尾或文档的边界,计算装置100可经配置以使显示内的图像跳动来告知用户已到达边界。在跳动效应中,计算装置100还可应用上文关于图1和2所描述的拉伸或收缩效应。举例来说,一旦在快速滚动期间到达了文档图像的边界,且应用了跳动效应,则还可在文档图像的移动方向上应用拉伸效应。各方面可使用不同类型的扭曲,例如通过在固定大小的项目之间形成空的空间(被称为“手风琴式拉伸”)来扭曲显示图像。图像看起来是拉伸位于联系人数据显示元素之间的粘性物(相当于:若所述平移显示抵达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则将间距区域向远离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间距区域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图1A和1B说明列表末尾扭曲功能性,其中将均匀或平坦拉伸扭曲应用于列表文档以告知用户已到达联系人列表的末尾;如图1A中所说明,用户可通过如虚线箭头106所示在触摸屏表面上描绘手指108而滚动通过联系人列表。由于计算装置100的显示器102不包含显示指示符来允许用户确定联系人列表的边界,所以用户可能没有办法知道何时已到达列表的末尾。如图1B中所说明,计算装置100可经配置以通过响应于进一步的滚动(或其它)用户手势来扭曲显示图像而告知用户到达了列表的末尾。在所说明的实例中,计算装置100经配置以将均匀的扭曲应用于显示,其沿着滚动手势的方向均匀地拉伸显示图像(相当于:若所述平移显示抵达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区域,则将边缘区域中的显示元素向远离所述电子文档的边缘的方向进行拉伸显示,所述拉伸显示是指沿远离所述边缘的方向将所述显示元素进行放大的显示方式)。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在拉伸显示前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有间距区域,拉伸时同时对显示元素和间距区域进行拉伸,对比文件1在拉伸显示前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没有间距区域,拉伸是对显示元素进行拉伸,或在显示元素之间形成间距区域并对间距区域进行拉伸;(2)在所述触控显示屏上不再检测到所述对象时,在第一预设时长内将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继续进行拉伸显示;在第二预设时长内将拉伸显示后的所述显示元素和所述间距区域恢复为拉伸前的显示状态,其中所述第二预设时长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文档进行拉伸显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作为示例,如图2B所示在项目之间形成空的空间,即手风琴式拉伸。虽然项目之间原来是没有空间的,拉伸后才形成空间,但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公开了:术语“文档”中所涵盖的数字文档的示例包含(但不限于)数字照片文件(例如,.tif、.JPG)、文档文件(例如,.pdf、.txt等)、字处理文件(例如,.doc、.rtf等)、图形和绘图文件(例如,.vsd)、电子数据表文件(例如,.xls)、数据库文件(例如,.xml、.sql等)、联系人数据库(例如,维持于蜂窝式电话上的地址簿应用文件)、文件列表、音乐库列表,和类似数字列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所述的文档包括文件列表、音乐库列表等各种列表类,而列表项目之间通常原本就具有一定的空间,即间距区域,这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及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此类项目间具有间距区域的文档时,容易想到拉伸显示其间距区域。并且,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对显示元素进行拉伸显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需要将显示元素和元素间的间距区域同时进行拉伸显示,以增强拉伸显示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0037段公开了:被拉伸的显示图像还可在用户终止触摸事件时自动地恢复回其最初形式。显示图像自动恢复回其最初形状可以不同方式发生。举例来说,自动恢复可为扭曲的动画化的倒退,或动画化的欠阻尼。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图像不是在触摸停止后立刻恢复为拉伸前的状态,而是经历了一定的时长后才恢复为拉伸前状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该一定时长为一预设时长,限定在该预设时长内恢复到拉伸前状态。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8段公开了:计算装置100可经配置以将图像扭曲转变动画化以模仿此类自然效应,以便向用户提供与真实世界物体互动的感觉。第0053段公开了: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响应于轻拂手势而将文档的移动动画化,使得显示最初显得较快但随着时间减慢,直到到达快速平移或滚动的末尾为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触摸停止后,模拟自然效应中物体具有一定速度的情况下,停止受力后仍继续运动一段时间后才停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拉伸显示时模拟自然效应,即触摸停止后,在一预设时间内仍继续拉伸显示图像后再停止,以向用户提供与真实世界物体互动的感觉,增强用户体验。并且,在分别设置恢复拉伸前状态的时长和继续拉伸显示的时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恢复拉伸时长设置为大于继续拉伸时长,以更加贴近地模拟自然弹力效果,从而更符合用户对真实世界的感受。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1)权利要求1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20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装置,其实质是与实现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方法相对应的产品,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10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对应一致。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11-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2)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的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以及与所述处理器电性相连的触控显示屏,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电子装置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和与处理器电性相连的触控显示屏,以及处理器执行存储器中存储的可执行指令以实现方法,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3)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屏上的文档显示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的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以及与所述处理器电性相连的触控显示屏,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实现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而电子装置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和与处理器电性相连的触控显示屏,以及处理器执行存储器中存储的可执行指令以实现方法,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2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一)如对比文件1图2B所示,作为示例,拉伸时在项目之间形成空的空间,即对比文件1所述的手风琴式拉伸。虽然项目之间原来是没有空间的,拉伸后才形成空间,但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公开了:术语“文档”中所涵盖的数字文档的示例包含(但不限于)数字照片文件(例如,.tif、.JPG)、文档文件(例如,.pdf、.txt等)、字处理文件(例如,.doc、.rtf等)、图形和绘图文件(例如,.vsd)、电子数据表文件(例如,.xls)、数据库文件(例如,.xml、.sql等)、联系人数据库(例如,维持于蜂窝式电话上的地址簿应用文件)、文件列表、音乐库列表,和类似数字列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所述的文档包括文件列表、音乐库列表等各种列表类文档。通常,在显示列表类文档项目时,为了视觉清晰、美观,项目之间存在一定间距,以表明不同项目之间的界限,从而方便用户审阅和操作文档项目,这属于公知常识,例如,华为手机、苹果手机和三星手机的相册中图片元素之间均存在一定间距。在对比文件1及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此类项目间具有间距区域的文档时,容易想到拉伸显示其间距区域。并且,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对显示元素进行拉伸显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需要将显示元素和元素间的间距区域同时进行拉伸显示,以增强拉伸显示效果,这是符合界面显示自然效果的一种处理方式。此外,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相邻的显示元素之间还形成有间距区域’意味着在没有间距区域的情况下,本申请的方案还可以生成间距区域”,与对比文件1的项目之间原来没有空间、拉伸后形成空间的方案相同。(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0037段公开了:被拉伸的显示图像还可在用户终止触摸事件时自动地恢复回其最初形式。显示图像自动恢复回其最初形状可以不同方式发生。举例来说,自动恢复可为扭曲的动画化的倒退,或动画化的欠阻尼。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图像不是在触摸停止后立刻恢复为拉伸前的状态,而是经历了一定的时长后才恢复为拉伸前状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该一定时长为一预设时长,限定在该预设时长内恢复到拉伸前状态。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8段公开了:计算装置100可经配置以将图像扭曲转变动画化以模仿此类自然效应,以便向用户提供与真实世界物体互动的感觉。第0053段公开了: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响应于轻拂手势而将文档的移动动画化,使得显示最初显得较快但随着时间减慢,直到到达快速平移或滚动的末尾为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触摸停止后,模拟自然效应中物体具有一定速度的情况下,停止受力后仍继续运动一段时间后才停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拉伸显示时模拟自然效应,即触摸停止后,在一预设时间内仍继续拉伸显示图像后再停止,以向用户提供与真实世界物体互动的感觉,增强用户体验。并且,在分别设置恢复拉伸前状态的时长和继续拉伸显示的时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恢复拉伸时长设置为大于继续拉伸时长,以更加贴近地模拟自然弹力效果,从而更符合用户对真实世界的感受。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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