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炼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锻炼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94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1F282080
优先权日:2014-12-19
申请(专利)号:201580067894.9
申请日:2015-11-19
复审请求人:雕塑合伙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倩萍
合议组组长:李珊
参审员:樊云飞
国际分类号:A63B2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都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也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67894.9,名称为“锻炼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雕塑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7年6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8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以及其于2017年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3/0324374A1,公开日为2013年12月5日;
对比文件2:CN103648591A,公开日为2014年3月19日;
对比文件3:US5643147A,公开日为1997年7月1日;
对比文件4:EP0146274A1,公开日为1985年6月26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7和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锻炼设备还包括使用者脚步支撑斜坡,以及脚步支撑斜坡的位置和具体构造,立柱贯穿运动过程保持在固定位置,使用者把手不动,臀部支撑组件枢转地安装至立柱。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立柱和把手设置成固定不动,并给出了设置脚步支撑斜坡来使得腿部筋腱拉伸,以及将立柱保持在固定位置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锻炼臀部肌肉,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双手握住把手站立时,只要设置踏板的倾斜角度,使锻炼者臀部翘起,必然能达到锻炼臀部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17和20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立柱可枢转地安装至底座以及具有锁定机构,以便于折叠存放,并给出了调节臀部衬垫与立柱或脚踏板之间水平距离的技术启示,因而从属权利要求6-8、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可压缩联动装置与底座断开用于调节可压缩联动装置与底座之间的角度,进而使可压缩联动装置提供的相反力是可以调节的,因而从属权利要求9-10、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6、18-19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锻炼设备,通过供使用者从上部起始位置开始进行受支撑坐式下蹲和向上返回运动来锻炼使用者的臀肌,所述锻炼设备包括:
底座;
一对使用者脚部支撑斜坡,安装至所述底座以在脚跟位于地板上的情况下用于支撑脚的趾部,所述脚部支撑斜坡定位并定向成使使用者位于所述锻炼设备上,从而使得使用者的重量在整个锻炼运动范围期间受引导而通过脚跟;
一对隔开的固定立柱,安装至所述底座并位于所述脚部支撑的前方,所述立柱终止于一对不动的使用者把手,所述立柱构造成贯穿锻炼过程而保持在固定位置中;
臀部支撑组件,枢转地安装至所述立柱并在所述立柱的后方延伸,所述组件的远端具有臀部支撑衬垫,所述臀部支撑衬垫位于所述脚部支撑的后方;以及
可压缩联动装置,连接所述支撑组件和所述底座,所述可压缩联动装置提供与所述支撑组件的向下行进相反的力,并且与通过使用者的腿部延伸而使由所述衬垫支撑的使用者从下蹲位置的返回相结合而为所述支撑组件提供上升回复力,以使所述支撑衬垫返回至上部起始位置,从而锻炼使用者的臀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所述可压缩联动装置为阻尼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当所述衬垫支撑组件处于所述上部起始位置时,所述衬垫与水平面成锐角,从而在使用中使得使用者的臀部肌肉张紧以使使用者的臀部保持与所述衬垫接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所述角为45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座椅与所述脚部斜坡之间的水平距离选择成使得在使用中使用者的重量在下蹲和返回期间保持在使用者的脚跟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锻炼设备,还包括用于调节所述臀部衬垫与脚部斜坡之间的水平距离并在设备使用期间保持该距离的工具。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所述水平调节工具还包括用于调节所述臀部衬垫与所述把手之间的水平距离的工具。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所述立柱枢转地安装至所述底座,以允许所述立柱在固定的竖直工作位置与大体与所述底座平行的存储位置之间枢转。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所述可压缩联动装置通过断开机构而安装至所述底座组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所述底座由一对底座轨道组成,所述立柱和断开机构定位在所述轨道之间,所述脚部支撑斜坡定位在所述轨道的外侧。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锻炼设备,还包括用于所述立柱的锁定机构,以选择性地使所述立柱保持在固定的竖直位置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所述锁定机构在所述立柱与在所述底座轨道之间延伸的横梁之间提供能选择的接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炼设备,还包括用于调节所述把手在所述臀部支撑组件上方的高度的工具。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由所述可压缩联动装置提供的相反力是可调节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力的调节是通过当所述臀部支撑组件处于所述上部起始位置时改变所述可压缩联动装置与所述臀部支撑组件之间的角度而实现。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炼设备,其中所述臀部支撑衬垫相对于所述把手定位,从而在使用中使得使用者的手臂在整个锻炼运动范围中完全延伸。
17. 一种用于在锻炼装置上锻炼使用者人体的臀肌群的肌肉的方法,所述锻炼装置包括:底座,支撑具有把手的立柱;受偏压的臀部支撑组件,枢转地附接至所述立柱并支撑臀部支撑衬垫;以及安装至所述底座的一对脚部斜坡,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使所述臀部支撑衬垫相对于所述立柱和所述脚部斜坡定位,以使使用者的身体在所述锻炼装置上对准,这样使得使用者的臀部与所述衬垫接触且使用者的双手抓握所述把手,其中所述臀部支撑组件处于大体水平的初始位置中,这样使得臀肌处于初始张紧状态以使臀肌保持与所述衬垫接触,位于所述脚部斜坡上的使用者的脚仅仅是以脚的前部位于所述脚部斜坡上;
通过受控的臀肌群的动作允许所述臀部支撑组件以缓慢受控的运动向下枢转至下部位置;以及
通过受控的臀肌群的动作使所述臀部支撑组件返回至起始位置,其中,使用者的脚部在其初始定向中保持在所述脚部斜坡上;
并且其中,使用者的手臂贯穿整个锻炼运动范围保持在完全延伸的位置中,所述脚部斜坡的定位进一步保持使用者的定向,从而使得使用者的重量在脚部保持在所述脚部斜坡上的锻炼运动期间受引导而通过脚跟。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臀部支撑组件受偏压的方向与向下枢转的力相反。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臀部支撑组件受偏压以帮助所述臀部支撑组件返回起始位置。
20. 一种锻炼设备,通过供使用者从上部起始位置开始进行受支撑坐式下蹲和向上返回运动来锻炼使用者的臀肌,所述锻炼设备包括:
底座;
一对使用者脚部支撑斜坡,安装至所述底座以在脚后跟位于地板上的情况下支撑脚的趾部,所述脚部支撑斜坡定位并定向成使使用者位于所述锻炼设备上,从而使得使用者的重量在整个锻炼运动范围期间受引导而通过脚跟;
一对隔开的固定立柱,安装至所述底座并位于所述脚部支撑的前方,所述立柱终止于一对不动的使用者把手;
臀部支撑组件,枢转地安装至所述立柱并在所述立柱的后方延伸,所述组件的远端具有臀部支撑衬垫,所述臀部支撑衬垫位于所述脚部支撑的后方,所述臀部支撑衬垫相对于所述把手定位,从而在使用中使得使用者的手臂在整个锻炼运动范围中完全延伸;以及
联动装置,连接所述支撑组件和所述底座,所述联动装置提供与所述支撑组件的向下行进相反的力,并且与通过使用者的腿部延伸而使由所述衬垫支撑的使用者从下蹲位置的返回相结合而为所述支撑组件提供上升回复力,以使所述支撑衬垫返回上部起始位置,从而锻炼使用者的臀肌;
所述脚部支撑斜坡帮助定位使用者以操作所述锻炼设备,这样使得在使用中使用者的重量在整个锻炼运动范围期间保持受引导而通过脚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负荷训练机在整个锻炼过程中,需要手臂动作来施加与蹲坐相反的力,无法用固定的手臂来操纵,而本申请的把手是保持在固定位置中,仅需要使用用户的重量来降低臀部支撑组件,同时仅通过用户的重量而回到初始位置,两者的锻炼方式截然不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伸展器材其支柱部保持在固定位置,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会导致对比文件1的锻炼负荷机无法工作,而且对比文件2锻炼的是包括小腿、阿基里斯腱在内的肌肉伸展运动,不要求用户在蹲坐位置和站立位置之间转换,从而对臀部肌肉进行锻炼,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锻炼的部位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本申请的锻炼设备的改进之处在于其构造成确保使用者的形态及定位适当,设计成将身体重心转移至适当位置以将锻炼的重点集中于深层肌肉组织并允许使用者锻炼每一个主臀部肌肉,该设备还构造紧凑、易移动且可折叠存放;因此,本申请的锻炼设备和锻炼方法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5月1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锻炼设备工作原理相同,虽然其把手在锻炼过程中不是处于固定位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可知,把手在锻炼过程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即便把手不动,由于弹簧的力的作用也同样能达到锻炼臀肌的目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立柱和把手保持在固定位置,并给出了设置倾斜踏板进而使得腿部的筋腱拉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双手握住把手站立时,只要设置踏板的倾斜角度,使锻炼者的臀部翘起,必然能达到锻炼臀部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能够锻炼臀部肌肉的锻炼装置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使得对臀部肌肉的锻炼效果更好,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将对比文件2中设置的倾斜的脚步踏板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且使得锻炼装置的把手在整个锻炼过程中固定不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以及其于2017年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7、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都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也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锻炼设备。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锻炼设备和锻炼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95]-[0099]、[0120]段以及附图1、33、34):该锻炼设备10可以锻炼至少两组使用者的肌肉群,包括臀大肌,该设备包括基础支腿14、16(即底座),其具有很特殊的形状以提供设备10的支撑;把手34、36(相当于一对隔开的立柱,所述立柱终止于一对使用者把手)连接到基础支腿14、16上;杠杆24(相当于臀部支撑组件)连接于基础支腿14、16上,其可以为任意形状,只要能为臀部坐垫28(相当于臀部支撑衬垫)提供位置即可,图1中,坐垫28位于杠杆24的一端;杠杆24可旋转的连接到轴22的连接端部54,弹簧104(相当于可压缩联动装置)可操作的连接到杠杆24和基础支腿16,由图33、34可知,杠杆24在把手34、36后方延伸,弹簧104提供与基础支腿14、16的向下行进相反的力,并且与通过使用者的腿部延伸而使由坐垫28支撑的使用者从下蹲位置的返回相结合而为杠杆24提供上升回复力,以使坐垫28返回至上部起始位置,从而锻炼使用者的臀肌。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伸展器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6行到第4页第10行以及附图3-4):伸展器材1包括:踏板部10;以及支柱部30,配置于上述踏板部的中央,供使用人员用手握住,而不会失去重心;踏板部10包括:倾斜踏板11,以矩形的形状倾斜地进行配置;在上述倾斜踏板11的倾斜的下侧端部形成向上方突出的突出部14,使用人员使脚后跟与突出部14相接触的方式站到倾斜踏板11的倾斜的上表面,然后伸手握住把手36站立时,脚后跟在倾斜踏板中向下,从而阿基里斯腱和小腿肌肉得到拉伸进而伸展。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锻炼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栏以及附图1-7):立柱13枢转地安装于底座10,以便于将立柱13从竖直工作位置折叠至水平存储位置,而且具有用于调节臀部坐垫在臀部支撑架20上的水平位置,该锻炼设备不具有使使用者的重量在整个锻炼运动范围期间受引导而通过脚跟的脚步支撑斜坡。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锻炼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摘要以及附图1-2):可压缩联动装置提供的相反力是可调节的,其具有断开装置,可被断开用于调整可压缩联动装置与底座之间的角度,从而调整相反力,该锻炼设备不具有脚步支撑斜坡相关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锻炼设备还包括一对位于立柱后方、臀部支撑衬垫前方的使用者脚部支撑斜坡,安装至所述底座以在脚跟位于地板上的情况下用于支撑脚的趾部,所述脚部支撑斜坡定位并定向成使使用者位于所述锻炼设备上,从而使得使用者的重量在整个锻炼运动范围期间受引导而通过脚跟,立柱终止于一对不动的使用者把手,所述立柱构造成贯穿锻炼过程而保持在固定位置中;臀部支撑组件,枢转地安装至所述立柱。
对于上述区别,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立柱和把手保持在固定位置,并给出了设置倾斜踏板进而使得腿部的筋腱拉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双手握住把手站立时,只要设置踏板的倾斜角度,使锻炼者的臀部翘起,必然能达到锻炼臀部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能够锻炼臀部肌肉的锻炼装置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使得对臀部肌肉的锻炼效果更好,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的锻炼设备的基础上设置倾斜的脚步踏板进而进一步锻炼臀部肌肉,且使得锻炼设备的把手在整个过程中设置为固定不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中的锻炼设备不具有用于支撑脚的趾部,在锻炼过程中将使用者的重量引导通过脚跟的脚步支撑斜坡,也没有公开将脚的趾部垫起、在锻炼过程中将身体重心转移至脚跟以将锻炼的重点集中于深层肌肉组织并允许使用者锻炼主臀部肌肉的技术构思,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想到去设置一个支撑脚的趾部,在锻炼过程中将使用者的重量引导通过脚跟的脚步支撑斜坡,以对臀部肌肉进行加强锻炼。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锻炼设备在锻炼过程中需要使用者进行重复的下蹲和站立动作来对包括臀大肌在内的多个肌肉群进行锻炼,在进行下蹲和站立动作的同时还需要使用者握住立柱上的把手配合进行推和拉的动作,而对比文件2中的锻炼设备是一种为了阿基里斯腱、腰、大腿和小腿肌肉的伸展及姿势矫正的伸展器材,使用者在使用该伸展器材时手握不动的把手站立在倾斜踏板上,脚后跟在倾斜踏板向下,从而阿基里斯腱和小腿肌肉得到拉伸而伸展,倾斜踏板借助弹簧能够弹性上下移动,带动使用者整个身体上下运动,不用进行下蹲和站起的转换动作,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锻炼设备其锻炼目的或部位以及锻炼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的锻炼设备完全不同,使用者在使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锻炼设备时锻炼动作或身体形态及定向定位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中设置倾斜踏板的作用是为了拉伸阿基里斯腱和小腿肌肉,与臀部肌肉的锻炼并无关联,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将身体重心转移至脚跟以将锻炼的重点集中于深层肌肉组织并允许使用者锻炼主臀部肌肉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倾斜踏板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在锻炼设备中设置一个脚步支撑斜坡将使用者的脚的趾部升高,在锻炼过程中将使用者重量引导转移到脚跟,能够将锻炼的重点集中于臀部肌肉强化臀部肌肉的训练,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锻炼设备也都不具有使使用者的重量在整个锻炼运动范围期间受引导而通过脚跟的脚步支撑斜坡,因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也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4公开和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同理,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7和2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17的从属权利要求2-16、18-1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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