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动麻醉呼吸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84
决定日:2019-10-20
委内编号:1F2636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80017307.0
申请日:2014-12-02
复审请求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迈瑞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海英
合议组组长:田蕴青
参审员:崔文昊
国际分类号:A61M1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应认为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7307.0,名称为“一种电动麻醉呼吸装置”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申请人原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6日变更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迈瑞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896216 A 公开日:2010年11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30段、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包括:
用以输入氧气和麻醉剂的气体输入口;
用以供病人进行呼气和吸气的呼吸端口;
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一气体通道,所述第一气体通道中接入吸气单向阀;以及
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二气体通道,所述第二气体通道中接入呼气单向阀,用以建立通过所述呼吸端口进行吸气或呼气时相互独立的气体通道,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接入用以吸收二氧化碳的吸收装置;
所述电动麻醉呼吸装置还包括:
用以向所述麻醉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
连接在所述增压泵上的反射装置,所述反射装置包括驱动气体入口和驱动气体出口,所述增压泵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在驱动气体入口上还连接有一排气阀;
所述驱动气体出口接入在所述吸收装置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
所述反射装置为容量反射器,所述容量反射器包括细小管路,用以对由所述增压泵推进至所述容量反射器中的驱动气体和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中的气体进行隔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电动麻醉呼吸装置还包括接入在所述第二气体通道中的用以测定呼出气体peep值的呼气阀。
3. 一种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包括:麻醉呼吸系统,所述麻醉呼吸系统包括:用以输入氧气和麻醉剂的气体输入口;用以供病人进行呼气和吸气的呼吸端口;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一气体通道,所述第一气体通道中接入吸气单向阀;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二气体通道,所述第二气体通道中接入呼气单向阀,用以建立通过所述呼吸端口进行吸气或呼气时相互独立的气体通道;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接入用以吸收二氧化碳的吸收装置;其中,所述电动麻醉呼吸装置还包括:
用以向所述麻醉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电动增压装置;
连接在所述电动增压装置上用以向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传递和施加驱动动力的反射装置,所述反射装置包括驱动气体入口和驱动气体出口,所述电动增压装置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所述驱动气体出口连接在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上,其中:
所述电动增压装置包括: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的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
所述反射装置为容量反射器,所述容量反射器包括细小管路,用以对由所述增压泵推进至所述容量反射器中的驱动气体和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中的气体进行隔离。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驱动气体出口接入在吸收装置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电动麻醉呼吸装置还包括接入在所述第二气体通道中的用以测定呼出气体peep值的呼气阀。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电动增压装置包括: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的用以测定呼出气体peep值的呼气阀。”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麻醉呼吸装置是电动的,还包括增压泵、排气阀,且增压泵为涡轮;第一气体通道和第二气体通道中均接入单向阀,用以建立通过所述呼吸端口进行吸气或呼气时相互独立的气体通道;二氧化碳吸收装置位于气体输入口和呼气单向阀之间而非吸气支部上;驱动气体出口接入在吸收装置和呼气单向阀之间。但上述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麻醉呼吸装置是电动的,还包括电动涡轮增压泵;第一气体通道和第二气体通道中均接入单向阀,用以建立通过所述呼吸端口进行吸气或呼气时相互独立的气体通道;二氧化碳吸收装置位于气体输入口和呼气单向阀之间而非吸气支部上;驱动气体出口接入在吸收装置和呼气单向阀之间。但上述区别特征也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迈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7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6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5,并适应性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同时根据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适应性地修改了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包括:
用以输入氧气和麻醉剂的气体输入口;
用以供病人进行呼气和吸气的呼吸端口;
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一气体通道,所述第一气体通道中接入吸气单向阀;以及
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二气体通道,所述第二气体通道中接入呼气单向阀,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接入用以吸收二氧化碳的吸收装置;
所述电动麻醉呼吸装置还包括:
用以向所述麻醉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
连接在所述增压泵上的反射装置,所述反射装置包括驱动气体入口和驱动气体出口,所述增压泵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在驱动气体入口上还连接有一排气阀;
所述驱动气体出口接入在所述吸收装置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反射装置为容量反射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容量反射器包括细小管路,用以对由所述增压泵推进至所述容量反射器中的驱动气体和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中的气体进行隔离。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电动麻醉呼吸装置还包括接入在所述第二气体通道中的用以测定呼出气体peep值的呼气阀。
5. 一种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包括:麻醉呼吸系统,其中,所述电动麻醉呼吸装置还包括:
用以向所述麻醉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电动增压装置;
连接在所述电动增压装置上用以向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传递和施加驱动动力的反射装置,所述反射装置包括驱动气体入口和驱动气体出口,所述电动增压装置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所述驱动气体出口连接在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上,其中:
所述电动增压装置包括: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的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反射装置为容量反射器、折叠囊或隔膜反射装置。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容量反射器包括细小管路,用以对由所述增压泵推进至所述容量反射器中的驱动气体和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中的气体进行隔离。
8. 如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麻醉呼吸系统包括:
用以输入氧气和麻醉剂的气体输入口;
用以供病人进行呼气和吸气的呼吸端口;
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一气体通道,所述第一气体通道中接入吸气单向阀;
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二气体通道,所述第二气体通道中接入呼气单向阀,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接入用以吸收二氧化碳的吸收装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驱动气体出口接入在吸收装置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电动麻醉呼吸装置还包括接入在所述第二气体通道中的用以测定呼出气体peep值的呼气阀。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电动增压装置包括: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的用以测定呼出气体peep值的呼气阀。”
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涡轮作为增压泵在本领域并非公知常识,涡轮增压泵仅为工业领域常用,在麻醉呼吸设备上并非常规器材;(2)进一步,涡轮增压泵领域常用的使用方式是将其置于系统的呼吸回路内部,以保证增压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掌握如何将涡轮增压泵应用于麻醉呼吸装置中呼吸回路的外部,以驱动麻醉呼吸装置进行电动增压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将涡轮增压泵设置在麻醉呼吸系统的呼吸回路外部,相对于传动气动方式更加省气并降低对电动增压装置的清洁维护成本。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为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为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为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是机械呼吸机;(2)本申请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在驱动气体入口还设置有排气阀,而对比文件1的附图1A所示的现有技术中设置的是呼气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驱动气体的动力源,同时当过量气体流过容量反射器时可以通过排气阀自动排出。但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三)权利要求2-4、6-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四)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涡轮增压泵是常见的气体加压设备,采用涡轮作为增压泵在本领域是公知常识。其次,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将涡轮增压泵设置在麻醉呼吸系统外部需要做的压力传递、延时补偿以及对应的算法控制等后续改进,均未记载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更没有记载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因此将本申请与常规的涡轮增压泵设在呼吸系统内部的情况相比,其仅是内置和外置的简单替换。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认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照页,但未提交正式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仅在意见陈述书中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照页上,陈述对权利要求书作出如下修改:
(1)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电动麻醉呼吸装置还包括:用以向所述麻醉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连接在所述增压泵上的反射装置,所述发射装置包括驱动气体入口和驱动气体出口,所述增压泵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在驱动气体入口上还连接有一排气阀;所述驱动气体出口接入在所述吸收装置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修改为“提供呼吸驱动动力的电动增压装置;和连接在所述电动增压装置上的反射装置,所述反射装置包括驱动气体入口和驱动气体出口,所述电动增压装置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所述驱动气体出口与所述呼气阀和所述吸收二氧化碳的吸收装置连接;所述电动增压装置包括:提供驱动动力的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以及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的呼气阀,通过所述呼气阀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
(2)将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反射装置为折叠囊或隔膜反射装置”增加到权利要求2中;
(3)在独立权利要求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中增加技术特征“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呼气阀,所述增压泵通过所述呼气阀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
(4)删除原权利要求4、10、11,其余权利要求对应修改序号及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机械呼吸机,呼气阀111设置在吸气部分112,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电动增压装置,也没有公开将呼气阀设置在驱动气体入口上,通过呼气阀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而本申请将涡轮增压泵和呼气阀设置在麻醉呼吸系统外部,与第一和第二气体通道隔离,一方面需要克服很多技术上的难点,也即证明将电动增压装置和呼气阀设置在麻醉呼吸系统外部的非常规性,另一方面这样设置也能明显降低对电动增压装置的清洁维护成本,而且外置的电动增压装置,还能通过呼气阀实现对呼出气体peep值的控制。综上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5-8也具备创造性。
由于复审请求人未提交正式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因此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拟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拟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为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为电动增压装置,其中所述电动增压装置包括提供驱动动力的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为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是机械呼吸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以电动增压泵作为动力源的电动呼吸系统。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拟修改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和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同理拟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去2-3、5-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首先指出特征“连接在驱动气体入口上的呼气阀,通过所述呼气阀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再构成与本申请的区别。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为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源不同,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机械呼吸机为麻醉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基础上,仅将机械呼吸机简单替换为本领域通用的电动机械呼吸机(即电动增压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照页的基础上,仅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表述不清晰的地方,并适应性修改了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包括:
用以输入氧气和麻醉剂的气体输入口;
用以供病人进行呼气和吸气的呼吸端口;
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一气体通道,所述第一气体通道中接入吸气单向阀;以及
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二气体通道,所述第二气体通道中接入呼气单向阀,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接入用以吸收二氧化碳的吸收装置;
提供呼吸驱动动力的电动增压装置;和
连接在所述电动增压装置上的反射装置,所述反射装置包括驱动气体入口和驱动气体出口,所述电动增压装置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所述驱动气体出口与所述呼气单向阀和所述吸收二氧化碳的吸收装置连接;
所述电动增压装置包括:提供驱动动力的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以及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的呼气阀,涡轮通过所述呼气阀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反射装置为容量反射器、折叠囊或隔膜反射装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容量反射器包括细小管路,用以对由所述增压泵推进至所述容量反射器中的驱动气体和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中的气体进行隔离。
4. 一种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包括:麻醉呼吸系统,其中,所述电动麻醉呼吸装置还包括:
用以向所述麻醉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电动增压装置;
连接在所述电动增压装置上用以向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传递和施加驱动动力的反射装置,所述反射装置包括驱动气体入口和驱动气体出口,所述电动增压装置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所述驱动气体出口连接在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上,其中:
所述电动增压装置包括:
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的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和
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的呼气阀,所述增压泵通过所述呼气阀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反射装置为容量反射器、折叠囊或隔膜反射装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容量反射器包括细小管路,用以对由所述增压泵推进至所述容量反射器中的驱动气体和所述麻醉呼吸系统中的气体进行隔离。
7. 如权利要求4-6任一项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麻醉呼吸系统包括:
用以输入氧气和麻醉剂的气体输入口;
用以供病人进行呼气和吸气的呼吸端口;
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一气体通道,所述第一气体通道中接入吸气单向阀;
分别连接在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吸端口之间的第二气体通道,所述第二气体通道中接入呼气单向阀,所述气体输入口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接入用以吸收二氧化碳的吸收装置。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其中,所述驱动气体出口接入在吸收装置和所述呼气单向阀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存在如下区别特征:“电动增压装置包括:提供驱动动力的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以及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的呼气阀,涡轮通过所述呼气阀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机械呼吸机106,并没有公开电动增压装置,也没有公开涡轮通过呼气阀117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的方案;另外,将涡轮增压泵设置在麻醉呼吸系统外部,与麻醉呼吸系统隔离,并通过涡轮控制呼气阀实现对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控制,需要克服很多技术上的难点,而且外置的电动增压装置能够明显降低对电动增压装置的清洁维护成本。综上认为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4-8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10月10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8项、说明书第1-31段以及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应认为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可变患者回路容量的患者盒,在其背景技术部分披露了一种用于患者再呼吸回路的环形系统100,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10、14段以及附图1A-1C):该环形系统包括:驱动回路101A,在图1A所示的环形系统中,驱动回路是机械呼吸机106,呼吸机106包括呼气部分118和吸气部分112,在吸气部分上设置吸气阀111,在呼气部分上设置呼气阀117,其中该机械呼吸机106被设置成输送受控的驱动气流;容量反射器108,其连接至机械呼吸机106,其中来自机械呼吸机的受控的驱动气流经由容量反射器108直接作用于来自患者的呼出气体;患者的呼吸回路,包括用以输入包括氧气、一氧化二氮和麻醉剂的新鲜气体的供应管线116、呼气支部110、吸气支部113、二氧化碳吸收器114以及设置在患者呼吸回路上的两个止回阀(具体参见附图1A以及说明书第14段第3-6行);患者连接器104,其将来自呼吸回路的气体返回给患者,同时将患者呼出的气体返回到呼吸回路。其中,在呼气期间,患者102呼出的气体通过患者连接器104进入到呼气支部110中,并且进一步进入到容量反射器108中。同时,在呼气期间,关闭吸气阀111并且打开呼气阀117,以引导被呼出气体推出容量反射器的驱动气体经由呼气部分118离开环形系统100A。然后呼吸机106打开吸气阀111启动患者的吸入,在吸气期间,通过该吸气阀111将驱动气流经由吸气部分112输送至容量反射器108,典型地为氧气的驱动气体经由吸气支部113和患者连接器104“推动”呼出的气体返回到患者,在将呼出气体供应给患者之前,由二氧化碳吸收器114去除二氧化碳,并且从新鲜气体供应管线116加入包括氧气、一氧化二氮和麻醉剂的混合物的补充的新鲜气体,一并由患者连接器返回给患者。此外,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6段进一步公开了:“通常,呼吸机的呼气部分中的呼气阀被构造成在患者呼气所抵抗的预定压力下打开,由此构成本领域中通称的呼吸终了正压(PEEP)阀”。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内容相比,其中,用以输入包括氧气、一氧化二氮和麻醉剂的新鲜气体供应管线116对应本申请的气体输入口;患者连接器104与患者环形呼吸回路连接的地方对应本申请的呼吸端口;新鲜气体供应管线116和患者连接器104接口(即呼吸端口)之间的部分吸气支部对应本申请的第一气体通道,其中止回阀连接在该部分吸气支部上(参见附图1A),该止回阀对应本申请的吸气单向阀;从新鲜气体供应管线116到患者连接器104接口之间的另外部分吸气支部和全部呼气支部110对应本申请的第二气体通道,在该气体通道中接入的止回阀相当于本申请的呼气单向阀,并且二氧化碳吸收器114连接在新鲜气体供应管线116和该止回阀(即呼气止回阀)之间;容量反射器108对应本申请的反射装置,其包括驱动气体入口和驱动气体出口,机械呼吸机连接在容量反射器的驱动气体入口上,容量反射器的驱动气体出口连接在二氧化碳吸收器114和呼气单向阀之间;提供呼吸驱动动力的机械呼吸机106,其连接在容量发射器108的驱动气体入口处,并包括吸气阀111和呼气阀117。另外,由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6段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呼气阀117也必然起到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的作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为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为电动增压装置,其中所述电动增压装置包括提供驱动动力的增压泵,所述增压泵为涡轮,涡轮通过所述呼气阀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以电动增压泵作为动力源的电动呼吸系统。
本领域公知,机械呼吸机常用的驱动方式有气动和电动,在电动驱动方式中,电动涡轮增压泵由于其体积小、成本相对低等优点已经成为常见的气体加压设备,采用涡轮作为增压泵在本领域是公知常识,例如教科书《医疗仪器原理》(2008年5月1日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王成编著)的第82页4.3.2.1机械呼吸机的动力部分记载“电动机械呼吸机通过涡轮泵产生压缩气体作为机械通气的动力”。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机械呼吸机作为提供驱动动力源的麻醉呼吸系统的基础上,仅将机械呼吸机具体选取为包括电动涡轮增压泵的电动机械呼吸机(即电动增压装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的,涡轮提供呼吸驱动动力,经由环形系统100,促使病人呼吸,并通过呼吸阀117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因而“涡轮通过所述呼气阀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动麻醉呼吸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可变患者回路容量的患者盒,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本通知书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参见说明书第8-10、14段以及附图1A-1C):由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10段以及附图1A-1C所公开的环形系统100具有麻醉剂输入口即新鲜气体供应管线116,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环形系统100就对应本申请的麻醉呼吸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的机械呼吸机为环形系统提供驱动气流,其与容量反射器108的驱动气体入口连接,容量反射器的驱动气体出口连接在环形系统上,通过容量反射器向环形系统100传递和施加来自机械呼吸机的受控的驱动气流。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反射装置为容量反射器、折叠囊或隔膜反射装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段及附图1A公开的就是容量反射器;另外,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0段及附图1C中公开的弹性波纹管124也属于折叠囊形式,因此容量反射器和折叠囊这两种反射装置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隔膜反射装置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反射装置,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3、6进一步限定了容量反射器包括细小管路。对比文件1的附图1A公开的容量反射器优选被设计为,使得在驱动气体与呼出气体之间形成明确界定的锋面以便在气体容量之间出现最少量的混合物,从附图1A中也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容量反射器为波形管路设计,属于细小管路范畴,其作用也是为了使得驱动气体和麻醉呼吸系统中的气体尽可能隔离,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了麻醉呼吸系统的具体结构,但这些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10段、附图1A-1C),因此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段以及附图1A公开了机械呼吸机106,其连接在容量发射器108的驱动气体入口处,并包括吸气阀111和呼气阀117。另外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6段进一步公开了:“通常,呼吸机的呼气部分中的呼气阀被构造成在患者呼气所抵抗的预定压力下打开,由此构成本领域中通称的呼吸终了正压(PEEP)阀。”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连接在所述驱动气体入口上的呼气阀117,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呼气阀117其功能也是用于控制病人的呼气末正压peep值。进一步,涡轮提供呼吸驱动动力,经由环形系统100,促使病人呼吸,并通过呼吸阀117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因而“涡轮增压泵通过所述呼气阀控制病人呼出气体的peep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为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源不同,即本申请用电动增压装置替换了对比文件1的机械呼吸机,但根据前面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机械呼吸机为麻醉呼吸系统提供驱动动力的基础上,仅将机械呼吸机简单替换为本领域通用的电动机械呼吸机(即电动增压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3)另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机械呼吸机及其呼气阀也都是设置在麻醉呼吸系统的外部,即将提供驱动动力的装置及相关呼气阀设置在麻醉呼吸系统外部的相关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电动增压装置及呼气阀设置在系统外部的非常规性以及降低清洁维护成本等理由已经不具备说服力。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