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照明排气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78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1F2667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98211.2
申请日:2011-10-11
复审请求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懿颖
合议组组长:杨莉莎
参审员:张瑞
国际分类号:F21S8/04;F21V33/00;F21V23/00;F21V29/70;F21V29/67;F21V3/04;F21V31/00;H05B33/08;;F04D25/08;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98211.2、名称为“照明排气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案为申请号为201110306297.0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申请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784747Y,公告日为2006年05月31日;
对比文件2:CN201269497Y,公告日为2009年07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01218457Y,公告日为2009年04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9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1-15,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排气扇;
一盖体,覆盖该排气扇的一进风口,该盖体包含多排气栅与一开口,所述多个排气栅至少排列于该开口的相对两侧;以及
一照明模块,嵌设于该盖体的该开口中;所述照明模块包含:一灯壳、一灯板、多个发光二极管、一灯罩、一导热垫片、一防水垫圈、至少一防水胶层及两侧垫片,所述防水垫圈夹设于该灯罩与该灯壳之间;所述防水胶层填满该灯罩、该防水垫圈、该灯壳及该锁固件之间的缝隙;两个所述侧垫片自该防水垫圈的相对两侧延伸,并沿着该灯罩折弯;
所述灯壳为高导热材质,所述灯壳包含一底壁及至少一侧壁,所述底壁承载该灯板,该侧壁相对于该底壁倾斜一角度;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排列于该灯板上;所述灯罩覆盖该灯壳,并与该灯壳共同形成一灯腔于该灯壳与该灯罩之间,该灯板与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位于该灯腔中;所述导热垫片为高导热绝缘材质,其热接触该灯板与该灯壳;流经所述排气栅的气流沿所述灯壳外表面流动;
相邻的所述排气栅之间形成出多个通风道,各所述通风道朝向所述照明模块倾斜为一夹角,所述夹角与所述灯壳的底壁及侧壁所夹的角度互为补角。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罩面对该灯腔的一内表面上突出形成多个散射微结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罩内混合有用于散射光线的散射粒子。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该角度与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的发光角度相同。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该侧壁相对于该底壁倾斜的角度为约120°。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排气扇,还包含:
一导光薄膜,覆盖该灯板与该灯壳面对该灯腔的一内表面,且该导光薄 膜具有多孔洞以暴露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该导光薄膜为白色聚酯薄膜。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该导光薄膜包含:
一底板,覆盖该灯板,且该底板具有多孔洞以暴露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以及
至少一侧板,该侧板相对于该底板倾斜一角度,该角度与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的发光角度相同。
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散射微结构呈角柱状、方柱状、曲柱状或上述的任意组合。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还包含:
至少一锁固件,锁合该灯罩与该灯壳。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相邻的所述多个排气栅相互至少部分遮蔽。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扇与该照明模块的间距为该进风口的深度的30-50%。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的开孔率为40%~45%。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壳是宽度与长度之比为1:1.8的矩形,并占所述盖体总面积的55%~60%。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还包含:
一防滴水闸,设置于该盖体面对该排气扇的一内表面,该防滴水闸围绕所述多个排气栅的外缘设置。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该盖体的边缘呈导圆角。
17. 如权利要求1至16任一项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另设有一控制电路,其包含:
一电源;
多个发光二极管,电性连接至该电源;
至少一开关;以及
一发光控制电路,电性连接该电源、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与该开关,该发光控制电路包含:
一主灯模块,用以点亮全部的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
一夜灯模块,该夜灯模块用以点亮全部的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但令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仅以部分的功率发光;
一关闭模块,用以关闭全部的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以及
一控制模块,用以根据该开关的状态,选择启动该主灯模块、该夜灯模块与该关闭模块其中之一。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照明排气扇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开关包含一第一开关与一第二开关;以及
其中该控制模块配置以在该第一开关开启时,启动该主灯模块。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照明排气扇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开关包含一第一开关与一第二开关;以及
其中该控制模块配置以在该第二开关开启时,启动该夜灯模块。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照明排气扇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开关包含一循环开关;以及
其中该控制模块配置以根据该循环开关的状态,循环启动该主灯模块、该夜灯模块与该关闭模块。
21.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照明排气扇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夜灯模块用以仅点亮部分的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
22. 一种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排气扇;
一盖体,覆盖该排气扇的一进风口,该盖体包含多排气栅与一开口,所述多个排气栅至少排列于该开口的相对两侧;以及
一照明模块,嵌设于该盖体的该开口中;所述照明模块包含:一灯壳、一灯板、多个发光二极管、一灯罩、一导热垫片、一防水垫圈、至少一防水胶层及两侧垫片,所述防水垫圈夹设于该灯罩与该灯壳之间;所述防水胶层填满该灯罩、该防水垫圈、该灯壳及该锁固件之间的缝隙;两个所述侧垫片自该防水垫圈的相对两侧延伸,并沿着该灯壳折弯;
所述灯壳为高导热材质,所述灯壳包含一底壁及至少一侧壁,所述底壁 承载该灯板,该侧壁相对于该底壁倾斜一角度;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排列于该灯板上;所述灯罩覆盖该灯壳,并与该灯壳共同形成一灯腔于该灯壳与该灯罩之间,该灯板与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位于该灯腔中;所述导热垫片为高导热绝缘材质,其热接触该灯板与该灯壳;流经所述排气栅的气流沿所述灯壳外表面流动;
相邻的所述排气栅之间形成出多个通风道,各所述通风道朝向所述照明模块倾斜为一夹角,所述夹角与所述灯壳的底壁及侧壁所夹的角度互为补角。”
驳回决定认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本申请的灯壳包含一底壁及至少一侧壁,底壁承载该灯板,侧壁相对于该底壁倾斜一角度;2、灯壳为高导热材质,且照明模块还包含一导热垫片,为高导热绝缘材质,其热接触该灯板与该灯壳;3、本申请中流经排气栅的气流沿灯壳的外表面流动;4、照明模块还包含一防水垫圈、至少一防水胶层及两侧垫片,防水垫圈夹设于该灯罩与该灯壳之间;防水胶层填满该灯罩、该防水垫圈、该灯壳及该锁固件之间的缝隙;两个侧垫片自该防水垫圈的相对两侧延伸,并沿着该灯罩折弯;5、相邻的排气栅之间形成多个通风道,各通风道朝向照明模块倾斜为一夹角,夹角与灯壳的底壁及侧壁所夹的角度互为补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9、11-16及18-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创造性。
申请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又于2018年12月06日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对代理人进行补正,没有进行意见陈述也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1月22日提交的复审请求中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将栅栏3233由垂直孔改为倾斜一角度,因为即便更改为倾斜角度,气流仍被固定盖323的外螺纹3234的内侧阻挡而不会吹向灯具、灯座和灯罩,故不会达到区别技术特征5所能达到流经通风道607的气流可更顺畅的沿着灯壳301流动,以降低入风阻抗,并增加导热面积约20%,以在无需增加额外的散热鳍片下达到照明模组所需的散热效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灯壳包含一底壁及至少一侧壁,底壁承载该灯板,侧壁相对于该底壁倾斜一角度;2、灯壳为高导热材质,且照明模块还包含一导热垫片,为高导热绝缘材质,其热接触该灯板与该灯壳;3、本申请中流经排气栅的气流沿灯壳的外表面流动,多个排气栅至少排列于开口的相对两侧;4、照明模块嵌设于盖体的开口中,还包含一防水垫圈、至少一防水胶层及两侧垫片,防水垫圈夹设于该灯罩与该灯壳之间;防水胶层填满该灯罩、该防水垫圈、该灯壳及该锁固件之间的缝隙;两个侧垫片自该防水垫圈的相对两侧延伸,并沿着该灯罩折弯;5、相邻的排气栅之间形成多个通风道,各通风道朝向照明模块倾斜为一夹角,夹角与灯壳的底壁及侧壁所夹的角度互为补角;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9、11-16及18-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此次修改包括:基于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6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6和8,删除了独立权利要22,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重新进行编号,并对应修改部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该部分建议写到前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排气扇;
一盖体,覆盖该排气扇的一进风口,该盖体包含多排气栅与一开口,所述多个排气栅至少排列于该开口的相对两侧;以及
一照明模块,嵌设于该盖体的该开口中;所述照明模块包含:一灯壳、一灯板、多个发光二极管、一灯罩、一导热垫片、一防水垫圈、至少一防水胶层及两侧垫片,所述防水垫圈夹设于该灯罩与该灯壳之间;所述防水胶层填满该灯罩、该防水垫圈、该灯壳及该锁固件之间的缝隙;两个所述侧垫片自该防水垫圈的相对两侧延伸,并沿着该灯罩折弯;
所述灯壳为高导热材质,所述灯壳包含一底壁及至少一侧壁,所述底壁承载该灯板,该侧壁相对于该底壁倾斜一角度;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排列于该灯板上;所述灯罩覆盖该灯壳,并与该灯壳共同形成一灯腔于该灯壳与该灯罩之间,该灯板与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位于该灯腔中,所述灯罩面对该灯腔的一内表面上突出形成多个散射微结构;所述导热垫片为高导热绝缘材质,其热接触该灯板与该灯壳;流经所述排气栅的气流沿所述灯壳外表面流动;
相邻的所述排气栅之间形成出多个通风道,各所述通风道朝向所述照明模块倾斜为一夹角,所述夹角与所述灯壳的底壁及侧壁所夹的角度互为补角;
所述照明排气扇还包括一导光薄膜,所述导光薄膜覆盖该灯板与该灯壳面对该灯腔的一内表面,且该导光薄膜具有多孔洞以暴露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该导光薄膜包含一底板以及至少一侧板,所述底板覆盖该灯板,且该底板具有多孔洞以暴露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该侧板相对于该底板倾斜一角度,该角度与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的发光角度相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罩内混合有用于散射光线的散射粒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该角度与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的发光角度相同。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该侧壁相对于该底壁倾斜的角度为约120°。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该导光薄膜为白色聚酯薄膜。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散射微结构呈角柱状、方柱状、曲柱状或上述的任意组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还包含:
至少一锁固件,锁合该灯罩与该灯壳。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相邻的所述多个排气栅相互至少部分遮蔽。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扇与该照明模块的间距为该进风口的深度的30-50%。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的开孔率为40%~45%。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壳是宽度与长度之比为1:1.8的矩形,并占所述盖体总面积的55%~60%。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还包含:
一防滴水闸,设置于该盖体面对该排气扇的一内表面,该防滴水闸围绕所述多个排气栅的外缘设置。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该盖体的边缘呈导圆角。
14. 如权利要求1至13任一项所述的照明排气扇,其特征在于,另设有一控制电路,其包含:
一电源;
多个发光二极管,电性连接至该电源;
至少一开关;以及
一发光控制电路,电性连接该电源、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与该开关,该发光控制电路包含:
一主灯模块,用以点亮全部的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
一夜灯模块,该夜灯模块用以点亮全部的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但令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仅以部分的功率发光;
一关闭模块,用以关闭全部的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以及
一控制模块,用以根据该开关的状态,选择启动该主灯模块、该夜灯模块与该关闭模块其中之一。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照明排气扇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开关包含一第一开关与一第二开关;以及
其中该控制模块配置以在该第一开关开启时,启动该主灯模块。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照明排气扇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开关包含一第一开关与一第二开关;以及
其中该控制模块配置以在该第二开关开启时,启动该夜灯模块。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照明排气扇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开关包含一循环开关;以及
其中该控制模块配置以根据该循环开关的状态,循环启动该主灯模块、该夜灯模块与该关闭模块。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照明排气扇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夜灯模块用以仅点亮部分的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照明模块的灯罩面对灯腔的一内表面上突出形成多个散射微结构。照明排气扇包括导光薄膜,导光薄膜覆盖照明模块的灯板与灯壳面对灯腔的一内表面,导光薄膜包含一底板以及至少一侧板,底板覆盖灯板,且底板具有多孔洞以暴露多个发光二极管,侧板相对于底板倾料一角度, 角度与多个发光二极管的发光角度相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具有将两者结合而得到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及“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选择”的评价,由于是在了解了本申请技术方案之后才做出判断,因而对本申请的创造性估计偏低。对申请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做出的,以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结合,是无法得到本申请权1所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9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1-15,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项为基础作出。
2、有关创造性的问题(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照明排气扇,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排气照明灯具,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16页以及图1-10):排风扇装置1包括排风扇11以及风扇底座12,风扇底座12包括有进风腔体121;进风口322的内孔与固定盖323的外圆以可拆卸固定盖连接结构3231相连接;固定盖323其中心设有进风孔3232,进风孔3232设有栅栏3233;灯座32以灯座结合结构321固定套接于风扇底座12内。排风扇装置1还包含照明灯具3,包括光源装置31、灯座32以及灯罩33;光源装置31包括灯具311及灯具插头312,灯具311固定设置在灯座32上;灯座32连接有灯罩33,灯罩33的形状是设置为与灯具311的形状相适应配合的形状;参考图5,灯具311是由发光二极管3114、绝缘基板3115以及铜电极针3113组成,发光二极管3114与铜电极针3113都固定设置在绝缘基板3115上。
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比较:对比文件1的固定盖323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盖体,对比文件1的覆盖排风扇11的进风口322,栅栏3233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排气栅。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绝缘基板311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灯板,对比文件1的多个发光二极管3114固定设置在绝缘基板3115上,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多个发光二极管排列于灯板上;对比文件1的灯座32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灯壳;对比文件1的灯座32连接有灯罩33,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覆盖灯壳的灯罩,并且对比文件1的灯罩33的形状是设置为与灯具311的形状相适应配合的形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灯罩与灯壳共同形成一灯腔于灯壳与灯罩之间,灯板与多个发光二极管位于灯腔中。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灯壳包含一底壁及至少一侧壁,底壁承载该灯板,侧壁相对于该底壁倾斜一角度;2、灯壳为高导热材质,且照明模块还包含一导热垫片,为高导热绝缘材质,其热接触该灯板与该灯壳;3、本申请中流经排气栅的气流沿灯壳的外表面流动,多个排气栅至少排列于开口的相对两侧;4、照明模块嵌设于盖体的开口中,还包含一防水垫圈、至少一防水胶层及两侧垫片,防水垫圈夹设于该灯罩与该灯壳之间;防水胶层填满该灯罩、该防水垫圈、该灯壳及该锁固件之间的缝隙;两个侧垫片自该防水垫圈的相对两侧延伸,并沿着该灯罩折弯;5、相邻的排气栅之间形成多个通风道,各通风道朝向照明模块倾斜为一夹角,夹角与灯壳的底壁及侧壁所夹的角度互为补角;6、所述灯罩面对该灯腔的一内表面上突出形成多个散射微结构;7、所述照明排气扇还包括一导光薄膜,所述导光薄膜覆盖该灯板与该灯壳面对该灯腔的一内表面,且该导光薄膜具有多孔洞以暴露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该导光薄膜包含一底板以及至少一侧板,所述底板覆盖该灯板,且该底板具有多孔洞以暴露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该侧板相对于该底板倾料一角度,该角度与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的发光角度相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降低入风阻抗、增加导热面积,散热防湿且照明效果好的照明排风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在技术方案中起的作用是提升照明能力。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及附图5的内容可知,绝缘基板3115必然需要安装在灯座32的内部,也就是说灯座32的内部必然存在与绝缘基板3115互相固定的部件,而绝缘基板3115具有一个平面形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灯座32内设置一个相对应的平面形的底壁,用以承载绝缘基板3115,也即是将绝缘基板3115固定在底壁上;进一步的,照明领域中一般都需要对光源发出的光线进行反射、折射等光学操作,从而提高光线的利用率以及所需的配光要求等,而设置侧壁对光源的光线进行反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容易想到在灯座32的内部设置反射光线的侧壁,从而提高照明能力,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中若要实现对光源发出的光线进行反射,只需在承载绝缘基板3115的底壁旁设置至少一侧壁,并且该侧壁相对于底壁倾斜一角度,就能实现对光线的反射。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升照明能力时,根据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能够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在技术方案中起的作用是更好的散热。然而,在灯板与灯壳之间设置导热垫片,从而将光源工作时发出的热量快速散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为了更好地进行散热和稳定地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灯壳设置为高导热材质以及将导热垫片设置为高导热绝缘材质,从而便于快速地将热量散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在技术方案中起的作用是配合灯具的结构而进行排气。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照明模块为环状,因此考虑到整个装置的合理布局,将排风扇和具有排气栅的盖体设置于环状灯具的中间,使流经排气栅的气流沿灯壳的内表面流动。集成的照明排气扇装置中,照明模块和排气扇的相对位置除照明模块环绕排气扇之外,本领域常规的设置还包括排气扇设置在照明模块之下,即,排风扇和照明模块的相对位置也相应的发生变化,此时排风扇被照明模块遮挡,只能从照明模块两侧出风,因此将排气栅设置在风道上,即,将具有排气栅的盖体设置在矩形灯具、即盖体上放置灯的开口的四周或两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流经排气栅的气流即沿灯壳的外表面流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其在技术方案中起的作用是防水。然而在照明灯具中,为了实现良好的防水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防水垫圈或者防水胶层。参见参考文件CN101666450A公开了一种LED路灯,在灯罩11和灯壳之间设置防水垫圈101;参考文件CN201110480Y公开了一种LED路灯,说明书第2页提到上罩盖与底座周边设置有防水胶层。进一步的,基于整体灯具的结构造型的考虑,在设置防水垫圈和防水胶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并且设置沿着灯罩弯折的两侧垫片来实现更好的防水效果,这些均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其在技术方案中起的作用是改善排气效果且防止水汽进入到照明排气扇的内部。在设计排气栅时,排气效果和防止水汽侵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考虑因素;相邻的排气栅之间形成出多个通风道,各通风道倾斜为一夹角是排气栅的常规设计;使气流可更顺畅地在照明排风扇内部流动,降低入风阻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照明排风扇内部的构造,选择夹角与灯壳的底壁及侧壁所夹的角度互为补角,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关于排气栅降低入风阻抗,增强排气效果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6,其在技术方案中作用是柔和光线。在照明灯具中,为了避免人眼直视光源从而造成不适感,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在出光面上设置扩散板、匀光板、磨砂玻璃等光学元件,通过在灯罩面对灯腔的内表面上设置多个突出的散射微结构等手段,将光线进行折射或散射,进而避免了光线直接出射,得到所需的配光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7,其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提升照明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背光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行至第3页第25行,附图5和6):主体51具有衬底511和环框512,环框512位于衬底511的外围,且界定出容纳空间53;反射层52位于环框512和衬底511面向容纳空间53的表面上,用以反射发光源42所发出的光线,发光源42可以是发光二极管。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反射层5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导光薄膜,容纳空间53相当于本申请的灯腔,衬底511相当于本申请的灯板,主体51相当于本申请的灯壳,反射层52覆盖衬底511与主体51面对容纳空间53的一内表面。
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光线进一步的反射,从而提升照明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2的反射层5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发光源42可以是发光二极管,当采用LED作为发光源时,由于LED必须贴合在衬底511的内表面上,此时反射层52必然具有多个孔洞以暴露多个发光二极管。并且参考图6,反射层52覆盖衬底511和环框512,相当于本申请导光薄膜包含覆盖灯板的底板,以及相对于底板倾斜一角度的至少一侧板。因而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由于采用了发光二极管作为光源,因此导光薄膜的底板必然具有多个孔洞以暴露多个发光二极管,并且导光薄膜侧板倾斜的角度与发光二极管的发光角度相同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关于“照明模块的灯罩面对灯腔的一内表面上突出形成多个散射微结构”的区别技术特征,如前所述,使照明装置的出射光均匀,并令人眼感觉舒适,是此类照明装置普遍要解决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采用了诸如扩散板、匀光板、磨砂玻璃等多种手段解决该问题,同时,扩散板及匀光板等片状光学元件内表面上设置多个突出的散射微结构,如散射粒子、散射微珠等等以实现扩散和匀光也是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涉及导光膜的区别技术特征,导光薄膜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反射光源的光线以提高照明效率;对比文件2所述照明模块中反射层具有相同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中光源也可采用LED,反射层也是设置在构成照明模块腔体的底板和侧板的内表面,对本文件2中虽未明确公开反射层是否具有多孔洞,但是,为了使光源的光线射出,必然不能使反射层覆盖发光源以遮挡光线,自然会在反射膜中设置孔洞;至于导光薄膜设有底板和侧板,导光薄膜覆盖在灯壳内,其要贴附在灯壳的底壁和侧壁上,所以,导光薄膜的底板和侧板必然要与灯壳的底壁和侧壁相对应,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并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灯罩内混合有用于散射光线的散射粒子。在照明灯具中,为了避免人眼直视光源从而造成不适感,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在出光面上设置扩散板、匀光板、磨砂玻璃等光学元件,通过在灯罩内设置多个散射粒子等手段,从而将光线进行折射或散射,进而避免了光线直接出射,得到所需的配光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侧壁与底壁之间的夹角,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所需的照明效果,根据发光二极管发光角度,以及侧壁相对于底壁倾斜的角度之间的相对关系,经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最佳的倾斜角度,从而得到最佳的照明效果。因此将侧壁相对于底壁倾斜的角度设置为与发光二极管的发光角度相同,具体设置为约120°,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导光薄膜为白色聚酯薄膜。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反射层52包括树脂基材、光稳定剂和白色反射剂,其中树脂基材包括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16行),因此,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散射微结构。采用角柱状、方柱状、曲柱状等形状来对光线进行散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该照明排气扇还具有锁固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1-8行):固定盖32的可拆卸固定盖连接结构3231可以设置为螺纹连接结构,亦可以设置为插卡式卡合连接结构,使灯罩33与灯座32形成可拆卸连接固定。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可拆卸固定盖连接结构3231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锁固件,锁合灯罩与灯壳。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相邻的多个排气栅相互至少部分遮蔽。在设计排气栅时,为了遮蔽内部器件,相邻的多个排气栅相互至少部分遮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关于排气栅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11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该照明排气扇。为了同时满足排气效果以及结构薄形化、产品节能化等的实际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实验,就能够得到排气扇与照明模块的间距与进风口深度的数值关系、盖体的开孔率、灯壳的宽度与长度比以及其占盖体的总面积。具体的,排气扇与该照明模块的间距为该进风口的深度的30-50%,盖体的开孔率为40%~45%,灯壳是宽度与长度之比为1:1.8的矩形,并占盖体总面积的55%~60%,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数值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1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该照明排气扇。为了防止凝结水直接滴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排气扇的内表面、排气栅外缘设置防滴水闸。为了防止盖体的边缘刮伤使用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盖体的边缘设置成导圆角的形状,从而起到保护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4引用如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照明排气扇,进一步限定了控制电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LED护眼台灯的控制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行至最后一行,附图4):底座12内设有电池盒,蓄电池即设于电池盒内;25个发光二极管分为两组,其中一组为主灯共15个(即L2至L16),剩下一组为辅灯共10个(即L17至L26),还有一个夜灯即L1;控制电路设于灯座1内,两组发光二极管及夜灯分别与控制电路电连接,灯座1上设有开关按钮111、调光按钮112及夜灯按钮113;控制电路的输入端与蓄电池BAT电连接,当电源电压低于2.7V时,单片机U1关闭主灯的信号输出,切换为辅灯照明,同时单片机U1的引脚7检测USB插座的电压,当使用USB插座进行供电时,单片机U1关闭辅灯输出,改为主灯照明;调光按钮112设置成按一下为最亮、再按一下为中亮、再按一下为低亮、再按一下为关闭,夜灯按钮113与单片机U1的引脚3连接,单片机U1的引脚12通过三极管Q1用于控制夜灯L1的点亮与熄灭。
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蓄电池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电源;15个主灯LED,10个辅灯LED和1个夜灯LED构成了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多个发光二极管,电性连接至电源;开关按钮111及夜灯按钮113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开关;控制电路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发光控制电路,电性连接蓄电池、26个LED及开关按钮112及夜灯按钮113;夜灯按钮113用于控制夜灯L1的点亮与熄灭;单片机U1用以根据开关按钮111和夜灯按钮113的状态,选择多个发光二极管的点亮与熄灭。
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设置照明排气扇的控制电路时,有动机在普通照明领域中寻找有关控制电路的解决方案,对比文件3给出了如何设置控制电路来实现光源控制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控制电路应用到照明排气扇中。
至于本申请中设置了主灯模块,用以点亮全部的多个发光二极管,夜灯模块,用以点亮全部的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但令所述多个发光二极管仅以部分的功率发光,和关闭模块,控制模块根据开关的状态,选择启动主灯模块、夜灯模块与关闭模块其中之一。虽然对比文件3中主灯照明和辅灯照明根据不同的电压条件,分别进行点亮,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电压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容易想到将主灯和辅灯设置成全部点亮,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常用的,并且夜灯模块令全部的多个发光二极管仅以部分的功率发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的,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单片机U1中对应的各个引脚分别实现了对多个LED的控制功能,在此基础上,将上述不同的功能采用主灯模块、夜灯模块和关闭模块来分别进行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5-18引用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了该控制电路。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开关按钮111和夜灯按钮113,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分别设定为控制主灯模块的第一开关和控制夜灯模块的第二开关。至于循环开关,将其设置用以循环启动主灯模块、夜灯模块与关闭模块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如对比文件3中的调光按钮112,设置成按一下为最亮、再按一下为中亮、再按一下为低亮、再按一下为关闭,该按钮即是一种循环开关,循环启动各种控制功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5-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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