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大气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监测的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31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693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9333.4
申请日:2016-07-04
复审请求人: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汪磊
合议组组长:张晶
参审员:韩杰
国际分类号:G01N21/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9333.4、名称为“用于大气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监测的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申请人为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ater vapor δ2H and δ18O measurements using off-axis integrated cavity output spectroscopy,P. Sturm et.al,《Atmos. Meas. Tech.》,第3卷第67-77页,公开日期为2010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2175817A,公开日期为2011年09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大气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监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雾化输出系统、以及控制系统,其中:
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和所述进样系统分别与所述雾化输出系统连接,所述控制系统与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以及所述雾化输出系统连接;
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用于产生湿度符合预设标准的干燥空气;
所述进样系统用于产生具有同样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同时具有不同水汽浓度梯级的标准水汽;
所述雾化输出系统用于对来自于所述进样系统的标准水汽进行雾化,然后向同位素光谱仪输出;
所述控制系统用于控制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以及所述雾化输出系统的运行,并且用于接收和分析所述同位素光谱仪提供的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检测数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大气水汽导入系统、三通阀、第一气泵、第一流量控制器,其中:
所述大气水汽导入系统用于将大气水汽导入所述同位素光谱仪;
所述三通阀的第一端与所述雾化输出系统的输出端连接,第二端与所述大气水汽导入系统的输出端连接,第三端与所述第一气泵、第一流量控制器依次连接;
所述第一流量控制器用于连接所述同位素光谱仪。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大气水汽导入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大气水汽进气口、第一过滤片、气体缓冲瓶、以及第二气泵,其中所述第二气泵的第二端与所述三通阀的第二端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包括互相连接的个人计算机和控制器,其中:
所述个人计算机用于接收和分析所述同位素光谱仪提供的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检测数据,以及控制所述控制器的运行;
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雾化输出系统、大 气水汽导入系统、三通阀、第一气泵、以及第一流量控制器的运行。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三气泵、铜管、干燥器、除水分子筛、第二过滤片、以及第一流量控制器;其中:
所述第三气泵用于接收外部空气;
所述第一流量控制器与所述雾化系统连接;
所述铜管用于使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内的空气的温度与外部环境温度相同;
所述干燥器是无热再生式干燥器。
6、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样系统中包含针式自动进样器,以及多个标准水水瓶,其中:
所述标准水水瓶用于容纳标准水;
所述针式自动进样器用于将所述标准水输入所述雾化输出系统。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瓶标准水是3至5瓶标准水。
8、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输出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真空机、脉冲阀、以及雾化器。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器从内层至外层分别是玻璃腔室、加热层、保温层。”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监测系统是用于大气水汽监测。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因而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6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6和8及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具体如下:
“1、一种用于大气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监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雾化输出系统、以及控制系统,其中:
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和所述进样系统分别与所述雾化输出系统连接,所述控制系统与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以及所述雾化输出系统连接;
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用于产生湿度符合预设标准的干燥空气;
所述进样系统用于产生具有同样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同时具有不同水汽浓度梯级的标准水汽,并且所述进样系统中包含针式自动进样器,以及多个标准水水瓶,其中所述标准水水瓶用于容纳标准水;所述针式自动进样器用于将所述标准水输入所述雾化输出系统;
所述雾化输出系统用于对来自于所述进样系统的标准水汽进行雾化,然后向同位素光谱仪输出;并且所述雾化输出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真空机、脉冲阀、以及雾化器;
所述控制系统用于控制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以及所述雾化输出系统的运行,并且用于接收和分析所述同位素光谱仪提供的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检测数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大气水汽导入系统、三通阀、第一气泵、第一流量控制器,其中:
所述大气水汽导入系统用于将大气水汽导入所述同位素光谱仪;
所述三通阀的第一端与所述雾化输出系统的输出端连接,第二端与所述大气水汽导入系统的输出端连接,第三端与所述第一气泵、第一流量控制器依次连接;
所述第一流量控制器用于连接所述同位素光谱仪。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大气水汽导入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大气水汽进气口、第一过滤片、气体缓冲瓶、以及第二气泵,其中所述第二气泵的第二端与所述三通阀的第二端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包括互相连接的个人计算机和控制器,其中:
所述个人计算机用于接收和分析所述同位素光谱仪提供的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检测数据,以及控制所述控制器的运行;
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雾化输出系统、大气水汽导入系统、三通阀、第一气泵、以及第一流量控制器的运行。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三气泵、铜管、干燥器、除水分子筛、第二过滤片、以及第一流量控制器;其中:
所述第三气泵用于接收外部空气;
所述第一流量控制器与所述雾化系统连接;
所述铜管用于使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内的空气的温度与外部环境温度相同;
所述干燥器是无热再生式干燥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瓶标准水是3至5瓶标准水。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器从内层至外层分别是玻璃腔室、加热层、保温层。”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本申请的雾化输出系统包含真空机,再结合针式进样器,能够瞬间得到指定气压和浓度的标准水,包括浓度极低的水汽标准,且不受走航环境的影响,并节约标准水的用量。对比文件1受到水滴本身精度和速度的限制,无法达到此效果,且进样系统、雾化输出系统和控制系统均不同。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相关启示。因此本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水滴体积大约144pL,比本申请中的进样器进样量(如分别以1.5μL、1.4μL、1.3μL、1.2μL、1.1μL、……、0.7μL、0.6μL进样)小得多,通过控制喷嘴的喷液速度或选用具有不同性能的喷嘴可获得比本申请更为精确的进样量控制水平,而针式自动进样器是常用的进样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其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进样装置。2、真空机和脉冲阀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在测试前将雾化器中的残留水汽排出以防止干扰测试结果,与进样器并不具有直接联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置真空机和脉冲阀。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用于监测大气水汽;(2)权利要求1的进样系统用于产生具有同样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同时具有不同水汽浓度梯级的标准水汽,进样系统包含针式自动进样器以及多个标准水水瓶,标准水水瓶用于容纳标准水,针式自动进样器用于将标准水输入雾化输出系统,雾化输出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真空机、脉冲阀以及雾化器。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参见本领域教科书《分析化学手册 第6分册 液相色谱分析》(张玉奎等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12月第2版)可知,针式自动进样器是一种公知的进样装置,可方便快捷地实现不同样品之间的切换和进样,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而能够想到将其用作本申请的进样系统,而控制压强以及采用真空机和脉冲阀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特征“其包含流量控制器,该流量控制器与雾化器连接,用于控制该雾化器内气压”,并将“雾化器”改为“所述雾化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大气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监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雾化输出系统、以及控制系统,其中:
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和所述进样系统分别与所述雾化输出系统连接,所述控制系统与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以及所述雾化输出系统连接;
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用于产生湿度符合预设标准的干燥空气;其包含流量控制器,该流量控制器与雾化器连接,用于控制该雾化器内气压;
所述进样系统用于产生具有同样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同时具有不同水汽浓度梯级的标准水汽,并且所述进样系统中包含针式自动进样器,以及多个标准水水瓶,其中所述标准水水瓶用于容纳标准水;所述针式自动进样器用于将所述标准水输入所述雾化输出系统;
所述雾化输出系统用于对来自于所述进样系统的标准水汽进行雾化,然后向同位素光谱仪输出;并且所述雾化输出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真空机、脉冲阀、以及所述雾化器;
所述控制系统用于控制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以及所述雾化输出系统的运行,并且用于接收和分析所述同位素光谱仪提供的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检测数据。”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采用滴水的方式来得到水汽,由于滴水过程的缓慢性,对比文件1得到水汽的速度与本申请的“瞬时得到水汽”存在质的区别,而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颠簸或起伏较大的走航环境中准确、高效地生成具有多个浓度梯度的标准水汽,该技术问题本身就不是显而易见的。2、针式自动进样器主要是给出进样精确性,其特性不必然地启示高效地生成具有多个浓度梯级的标准水汽的技术方案。理想气体状态方程是物理公式,不意味着控制其中某个物理量必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大气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监测技术领域,真空机并非常规部件。将一定真空度与受控的流量相结合,再加上精确给出的标准水的进样,从而瞬间得到准确的标准水汽,这种方式是本申请针对前述技术问题而专门的设计。3、对比文件1的水滴的突出问题是不准确,而使用针式自动进样器就要完全颠覆对比文件1的基础,针式自动进样器、物理公式等公知常识难以与对比文件1结合。因此本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大气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监测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汽δ2H和δ18O同位素比率同时原位测量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测量系统基于离轴积分腔输出光谱仪,包括基于液滴产生器的校正系统(参见第67页左栏第1段)。用压电注射器来进行校正,其包括分配头和驱动电路,玻璃毛细管由于向压电激励器施加短脉冲而受压,向毛细管内的流体引入短波,使得液滴从喷嘴发射出去,液滴直径由喷嘴尺寸和驱动脉冲电压及长短决定,喷嘴内径50μm对应的液滴尺寸为约65μm,体积约144pL,外部信号触发分配头的驱动电路,最大滴液速率是2000Hz,液滴体积及滴液速率、气体流速共同决定了能被产生的水混合比例的范围;参见图1,干空气从压力气罐引出,依次经过阀门、填充高氯酸镁的干燥剂管以去除任何剩余水分、以及过滤器,然后被通入滴液装置,滴液装置由圆柱玻璃烧瓶构成,顶部通过螺帽连接分配头,底部被康铜丝加热至110oC,康铜丝缠绕在玻璃烧瓶和隔离泡沫之间,分配头产生的液滴以2-3m/s的速度发射,撞击到烧瓶底部时立即被蒸发,确保水汽的同位素组成与水源相同,分配头通过PTFE管连接至储水容器,水通过毛细力引至分配头,储水容器头部空间的气压需与烧瓶内相同以便分配头可靠地产生液滴,因而烧瓶入口与储水容器之间通过阀门连通(参见第68页右栏倒数第1段至第70页左栏第1段)。滴液速度和各阀门均由外部计算机控制,分析器的原始数据储存在分析器的内部硬盘并额外地传送至外部计算机,所有的校正均在线应用以获得δ2H和δ18O值,校正测量在预定的时间间隔被自动地实施;在目前的设置下,不同水标准之间的切换需要通过手动连接不同的小瓶至分配头,小瓶与分配头之间的管中的剩余水通过与小瓶的头部空间连接的注射器抽回至小瓶中,在连接新的小瓶后,水被以同样的方式用注射器推至喷嘴尖端,然后可启动液滴产生器,更换两个不同的水标准大体需要10分钟,为进行自动范围校正,需使用两个分配头按自动顺序测量两种不同的水标准(参见第70页左栏第3段至右栏第1段)。校正气体的水汽混合比例由气体流速、滴液速度和液滴大小来估算,但这些变量的不确定性会限制该估算的准确性,水汽混合比例更精确的确定方式是通过湿气流的已知露点来获得(参见第74页左栏第4段)。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水汽δ2H和δ18O同位素比率同时原位测量的系统,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监测的系统”。对比文件1中干空气从压力气罐引出并依次经过阀门、干燥剂管和过滤器等部件,则压力气罐、阀门、干燥剂管和过滤器所构成的系统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干空气产生系统”,干空气经过填充高氯酸镁的干燥剂管以去除任何剩余水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用于产生湿度符合预设标准的干燥空气”。权利要求1的校正气体由储水容器、分配头和圆柱玻璃烧瓶所组成的系统产生,储水容器中的水通过毛细管引导至分配头,毛细管受压使得液滴发射出去,撞击到被加热至110oC的烧瓶底部时立即被蒸发,则储水容器、分配头及其内部的毛细管所构成的系统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进样系统”,烧瓶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雾化输出系统”,并且结合图1可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和所述进样系统分别与所述雾化输出系统连接”和“所述雾化输出系统用于对来自于所述进样系统的标准水汽进行雾化,然后向同位素光谱仪输出”。对比文件1中滴液装置由圆柱玻璃烧瓶构成,顶部通过螺帽连接分配头,底部被康铜丝加热至110oC,康铜丝缠绕在玻璃烧瓶和隔离泡沫之间,分配头产生的液滴以2-3m/s的速度发射,撞击到烧瓶底部时立即被蒸发,则其中的圆柱玻璃烧瓶、康铜丝和隔离泡沫共同构成权利要求1中的“雾化器”。对比文件1中滴液速度和各阀门均由外部计算机控制,分析器的原始数据也传送至外部计算机,则外部计算机及与之连接的控制电路和数据采集电路共同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系统”,分析器为离轴积分腔输出光谱仪,则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同位素光谱仪”;由于压力气罐与阀门连接,储水容器和烧瓶之间也由阀门连通,而各阀门均由外部计算机控制,且分配头的滴液速度也由外部计算机控制,因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控制系统与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以及所述雾化输出系统连接”和“所述控制系统用于控制所述干空气产生系统、进样系统、以及所述雾化输出系统的运行,并且用于接收和分析所述同位素光谱仪提供的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检测数据”。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用于监测大气水汽;(2)权利要求1的干空气产生系统包含流量控制器,该流量控制器与雾化器连接,用于控制该雾化器内气压;进样系统用于产生具有同样氢氧稳定同位素比率同时具有不同水汽浓度梯级的标准水汽,进样系统包含针式自动进样器以及多个标准水水瓶,标准水水瓶用于容纳标准水,针式自动进样器用于将标准水输入雾化输出系统;雾化输出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真空机、脉冲阀以及雾化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颠簸起伏的环境中准确地、高效地生成具有多个浓度梯级的标准水汽。
关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是否能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问题,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对检测对象作出了限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测量大气中的水汽,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将大气样品通入对比文件1的检测装置,即可对大气水汽的氢氧同位素比率进行检测。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是否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首先,前述本领域教科书《分析化学手册 第6分册 液相色谱分析》第72页记载了“自动进样器在程序控制器或微机控制下可自动完成取样、进样、清洗等一系列操作,操作者只需将样品按顺序装入贮样装置即可”,图6-18所示的圆盘式自动进样装置是一种典型的自动进样装置,包括电机1、贮样圆盘2、样品瓶3、取样针4、滑块5、进样阀6、丝杆7和定体积量管8。由此可知,针式自动进样器是检测领域公知的一种进样装置,其自动提供多种样品,可用于形成不同浓度梯度,并且可由定体积量管8保证单次注入量的精确控制。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基于液滴的水汽氢氧同位素比率测量系统,单个液滴体积低至144pL(参见第69页右栏第2段),旨在提供准确的、高分辨率的水汽同位素测量(参见摘要),对水汽浓度梯度的形成速度没有特别要求,而本申请是为了解决现有测量系统不能用于颠簸或起伏较大的走航环境中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旨在提出一种测量系统,可不受颠簸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对雾化速度要求更高,同时还需兼顾准确性。可见两者的发明目的不同,从而选择的进样系统也不同。因而,在本领域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未明确教导针式自动进样器可用于颠簸环境中的水汽样品的快速、准确进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出发进行改进,去掉对比文件1中进样量小、分辨率高的液滴装置,而采用针式自动进样器加以替换,这种改进也与对比文件1本身的发明目的相违背。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校正气体的水汽混合比例由气体流速、滴液速度和液滴大小来估算,且这些变量的不确定性会限制该估算的准确性,水汽混合比例更精确的确定方式是通过湿气流的已知露点来获得从图3可看出同位素测量是在不同的水混合比例下进行的(参见第74页左栏第4段,图3),即对比文件1中即便液滴本身的体积小,基于液滴的测量系统也存在水汽混合比例主要靠估算、准确性有待提高的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1还提出了通过露点法来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而在本申请中,先是采用雾化输出系统的真空机和脉冲阀使雾化器内抽成真空,再采用干空气产生系统的流量控制器控制雾化器内的气压,以配合针式自动进样器以准确、迅速地产生不同标准水汽浓度梯级。对于真空系统来说,公知的技术手段包括在实验或检测之前通过真空机使腔室达到所需的真空度,在实验或检测过程中利用真空机维持所需的真空度,以及基于理想气态方程所呈现的物理原理,从恒定体积中气体量与气压的关系出发,在监测气压的同时利用流量控制器控制所通入气体的量,以达到控制气压的目的,也就是说,以真空机和流量控制器来得到和维持所需的气压属于该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是,在从对比文件1出发进行改进时,对比文件1本身已经针对液滴装置通过露点法解决了准确性的问题,并且目前也没有动机将液滴装置替换成针式自动进样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出发得到利用真空机和流量控制器配合针式自动进样器来快速、准确地获得不同标准水汽浓度梯度的测量装置。而本申请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技术手段,以一定的真空度与受控的流量相结合,配合针式自动进样器所提供的不同标准水样,可在颠簸起伏的走航环境中快速、准确地得到不同标准水汽浓度梯度,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目前尚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来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汽氢氧稳定同位素通量的模拟装置,包括水汽采样装置、水汽分析装置、干空气制造装置和平衡水汽发生器,其中水汽采样装置包括两个大气水汽样品采样口111,该装置可用于大气水汽δ18O和δD同位素比值和通量的连续或定期的性能评价或标定(参见说明书第23、27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类似的水汽氢氧同位素比率检测系统,用于对大气水汽进行检测,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会想到将大气样品通入对比文件1的检测装置,即可对大气水汽的氢氧同位素比率进行检测。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无水干空气通过精准流量控制器43分别进入水汽平衡装置41和水汽混合室44(参见说明书第32段)。然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作出改进,以针式自动进样器替换液滴装置,并配合流量控制器和真空机分别用于控制雾化器气压和对雾化器抽真空,即对比文件2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来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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