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94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808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23608.5
申请日:2016-01-14
复审请求人:瑞声光电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宋作志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R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23608.5,名称为“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声光电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935742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对比文件2:CN102630067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8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并联设置的第一信号通路和第二信号通路,所述第一信号通路包括电连接的第一功放器和受话器,所述第二信号通路包括电连接的第二功放器和振动电机,所述受话器和所述振动电机同时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所述第一功放器和所述第二功放器分别用于调节输出给所述受话器和所述振动电机的语音信号的增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号通路还包括低通滤波器,所述第二功放器串接于所述低通滤波器与所述振动电机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通路还包括高通滤波器,所述第一功放器串接于所述高通滤波器与所述受话器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还包括分频器,所述分频器分别与所述第一信号通路和所述第二信号通路电连接,所述分频器用于将所述语音信号分频成高频信号和低频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通路还包括第一均衡器,所述第一功放器串接于所述第一均衡器与所述受话器之间,所述第二信号通路还包括第二均衡器,所述第二功放器串接于所述第二均衡器与所述振动电机之间,所述第一均衡器和所述第二均衡器分别用于调节输出给所述受话器和所述振动电机的语音信号的增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号通路还包括串接于所述第二均衡器的输入端的低通滤波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通路还包括串接于所述第一均衡器的输入端的高通滤路器。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还包括分频器,所述分频器分别与所述第一信号通路和第二信号通路电连接,所述分频器用于将所述语音信号分频成高频信号和低频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通路还包括串接于所述第一均衡器的输入端的第一滤波器,所述第二信号通路还包括串接于所述第二均衡器的输入端的第二滤波器。
10. 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改善音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终端工作在听筒模式;
提供语音信号;
第一功放器和第二功放器分别调节所述语音信号增益;
受话器接收并播放经过所述第一功放器处理后的语音信号;
在所述受话器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的同时,振动电机接收并播放经过所述第二功放器处理后的语音信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振动电机即移动终端原有的振动电机,本申请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少引入一个发声器且对比文件1中移动终端原有的振动电机不能接收和发出音频信号。因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少引入一个发声器,但依然保持改善音质的功能,因此,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2)针对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的低频振动器需要驱动桌面发生共振,从而发出低频声音,而移动终端在听筒模式下是不存在桌面等共振介质的,若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即将第二发声器替换为低频振动器,在不存在共振介质的情况下,低频振动器是不能实现发声功能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权利要求1仍具有区别特征少引入一个发声器,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给出少引入一发声器可以提高听筒模式下移动终端通话音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理由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原始申请文件。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改善其在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方法(参见说明书全文,附图1-4),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移动通讯终端1,其具有听筒模式和免提模式两种工作模式,并在两种工作模式之间进行切换,该终端1包括:第一发声器11,其工作在听筒模式,用于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第一发声器11公开了受话器);第二发声器12,其工作在听筒模式和免提模式,用于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其中,当所述移动终端1工作在听筒模式时,所述第一发声器11和第二发声器12同时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公开了受话器和第二发声器同时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这样可以显著改善听筒模式下的音质。当所述第二发声器12相较于第一发声器11具有更好的低频性能时,可以显著改善所述移动通讯终端1在听筒模式下发出的低频声音的音质。所述移动通讯终端1包括与第一发声器11电连接的第一放大器13(公开了第一功放器)和与第二发声器12电连接的第二放大器14(公开了第二功放器),该第一放大器13和第二放大器14分别用于放大输出给第一发声器11和第二发声器12的语音信号的功率(公开了第一功放器和第二功放器分别用于调节输出给受话器和第二发声器的语音信号的增益)。此外,从附图1可知,移动通讯终端1包括并联设置的两个通路,第一信号通路包括第一均衡器15、第一放大器13和第一发声器11,第二信号通路包括低通滤波器17、第二均衡器16、第二放大器14和第二发声器12(公开了包括并联设置的第一信号通路和第二信号通路,所述第一信号通路包括电连接的第一功放器和受话器,所述第二信号通路包括电连接的第二功放器和第二发声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振动电机与第二功放连接,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对比文件1中第二发声器与第二功放连接,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第二发声器来获得更好的音质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媒体放声系统及其驱动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全文,附图1-3):图1-3所示,一种多媒体放声系统10,其包括共振介质5(本实施方式中即为木质桌面)和置于共振介质5上的多媒体单元1,多媒体单元1设有扬声器模块11和与扬声器模块11电连接的产生音频驱动信号的驱动电路模块12。多媒体放声系统10还包括设置于多媒体单元1上且与共振介质5相接触的若干低频振动器2,驱动电路模块12与低频振动器2电连接。驱动电路模块12与扬声器模块11及低频振动器2之间还设有将所述音频驱动信号分频为高、中频驱动信号和低频驱动信号的分频器3。分频器3将驱动电路模块12产生的音频驱动信号分频后输出高、中频驱动信号和低频驱动信号,高、中频驱动信号输出给扬声器模块11,低频驱动信号输出给低频振动器2。分频器3能将驱动信号分频后更精确的驱动扬声器模块11和低频振动器2。低频振动器2驱动桌面使桌面发生共振,共同形成共振体从而发出低频声音。本方法中,共振价质并非仅限于木质桌面,也包括多媒体单元的支架或者也可以为其它介质,如大理石、胶垫、泡沫板等都是可行的,但其原理一样。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低频振动器2接收音频信号中的低频成分,驱动桌面使桌面发生共振,共同形成共振体从而发出低频声音,也公开了“共振介质并非仅限于木质桌面,也包括多媒体单元的支架或者也可以为其它介质”,由于空气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一种介质,因此,即使脱离了桌面共振体,只要对比文件2的低频振动器2存在于空气中,也会产生低频音,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能够产生振动的低频振动器接收音频信号中的低频信号并产生低频音的技术启示。而现有手机中的振动电机振动时带动手机振动并同时发出振动声音,该振动电机在振动时也是与桌面等共振介质一起作用来形成振动音,来完成提醒功能的,因此,对比文件2的低频振动器的振动方式和发声方式是与现有手机中的仅具有提醒功能的振动电机是相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振动电机用于接收音频信号中的低频信号并产生低频音,由此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从附图1可知,移动通讯终端1包括并联设置的两个通路,第一信号通路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一均衡器15、第一放大器13和第一发声器11,第二信号通路包括依次连接的低通滤波器17、第二均衡器16、第二放大器14和第二发声器1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从附图1可知,移动通讯终端1包括并联设置的两个通路,第一信号通路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一均衡器15、第一放大器13和第一发声器11,第二信号通路包括依次连接的低通滤波器17、第二均衡器16、第二放大器14和第二发声器12。对比文件2中,分频器3将驱动电路模块12产生的音频驱动信号分频后,将高、中频驱动信号输出给扬声器模块11,低频驱动信号输出给低频振动器2。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也容易想到设置高通滤波器,过滤出高中频信号。而根据对比文件1中低通滤波器17的设置位置,也容易想到此时在第一通路中高通滤波器的设置位置应与低通滤波器17类似,在第一通路中,高通滤波器、第一均衡器、第一放大器、第一发声器11依次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频器3,将音频驱动信号分为高、中频驱动信号和低频驱动信号,并分别将高中频驱动信号发送到扬声器模块11,将低频驱动信号发送到低频振动器2(参见图3和说明书第0025段)。而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当第二发声器12相较于第一发声器11具有更好的低频性能时,可以显著改善移动通信终端1在听筒模式下发出的低频声音的音质(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和图1)。即对比文件1中隐含公开了,第一发声器11所在的第一通路是高中频通路,第二发声器12所在的第二通路是低频通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分频器3分别与第一和第二通路相连,并且当需要两路信号时也容易想到将信号仅分为高频和低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从附图1可知,移动通讯终端1包括并联设置的两个通路,第一信号通路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一均衡器15、第一放大器13和第一发声器11,第二信号通路包括依次连接的低通滤波器17、第二均衡器16、第二放大器14和第二发声器12。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所述移动通讯终端1还包括与第一放大器13电连接的第一均衡器15和与第二放大器14电连接的第二均衡器16,所述第一均衡器15和第二均衡器16分别用于调节输出给第一发声器11和第二发声器12的语音信号的增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的特征对应,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2-4的评述,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改善音质的方法,其中包含了权利要求1-9的任一项所述的改善移动终端听筒模式下的音质的系统,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移动终端1工作在听筒模式时,所述第一发声器11(公开了受话器)和第二发声器12同时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公开了移动终端工作在听筒模式,提供语音信号,受话器接收并播放经过所述第一功放器处理后的语音信号)。当第二发声器12相较于第一发声器11具有更好的低频性能时,可以显著改善移动通信终端1在听筒模式下发出的低频声音的音质(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和图1)。而由图1可知,第一放大器13和第二放大器14分别与第一发声器11和第二发声器12相连。该第一放大器13(公开了第一功放器)和第二放大器14(公开了第二功放器)分别用于放大输出给第一发声器11和第二发声器12的语音信号的功率(公开了第一功放器和第二功放器分别调节所述语音信号增益)。同时,参照权利要求1-9对系统的评述(具体见对权利要求1-9的评述),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0中振动电机与第二功放连接,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对比文件1中第二发声器与第二功放连接,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第二发声器来获得更好的音质效果。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振动电机即移动终端原有的振动电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少引入一个发声器且对比文件1中移动终端原有的振动电机不能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低频振动器发出低频声音的原理是低频振动器驱动介质产生共振从而发出声音,而本申请振动电机发出低频声音的原理是振动电机接收电信号然后转换成声音信号播放,两者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的发声方式是振动能转换为声能,本申请的发声方式是电能转换成声能。无论介质是空气还是桌面,对比文件2中的低频振动器都必须借助介质产生共振体才能发声,而本申请的振动电机只需要在第二通路中接入相应的电信号即可发声。因此,在振动电机的发声方式上,对比文件2并未揭示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比于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振动电机即移动终端原有的振动电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的“现有手机中都有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振动电机振动时带动手机振动并同时发出振动声音(声音很小,耳朵贴近手机才能听到),手机振动的声音频率与电机振动频率一致。受话器工作时,振动电机一般不会振动,即使振动了,该振动使用的信号是特定的振动信号,并非音频信号,其作用也只能起到提醒作用,例如,提示有新的消息时,振动电机会有短时的振动,该振动会发出恼人的声音,对音质是极大的损害,甚至影响了正常的通话”的内容可知,现有的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振动时带动手机振动并同时发出振动声音,振动使用的信号是特定的振动信号,并非音频信号。此外,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第一信号通路11和所述第二信号通路13分别用于传输语音信号。所述第一功放器111和所述第二功放器131分别用于调节输出给所述受话器113和所述振动电机133的语音信号的增益,所述受话器113和所述振动电机133同时接收并播放语音信号。所述振动电机133发出的声音很小,需移动终端贴近耳朵才能听清楚”(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通过在所述第二信号通路23增设低通滤波器231,使所述振动电机235只接收到低频段的语音信号,即所述振动电机235只发出低频的信号”(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所述振动电机333接收的是完整频带的音频信号,因此其通过带动所述移动终端(尤其是屏幕)振动发出的声音将是完整频带的,具有更好的音质”(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可见,本申请中说明书记载了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接收语音信号并播放语音信号、或者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只接收低频段的语音信号并发出低频的信号、或者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接收完整频带的音频信号,带动移动终端(尤其是屏幕)振动发出完整频带的声音,也就是说,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接收语音信号并播放语音信号,但未记载现有的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如何播放接收到的语音信号;记载了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只接收低频段的语音信号并发出低频的信号,未明确该发出的低频信号是语音信号;记载了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接收完整频带的音频信号,带动移动终端(尤其是屏幕)振动发出完整频带的声音,未明确不通过振动即可发出语音信号。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低频振动器2接收低频驱动信号后驱动桌面使桌面产生共振,从而形成共振体从而发出低频声音(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低频振动器2离开桌面就不能产生共振,实际上,空气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一种介质,因此,即使脱离了桌面共振体,只要对比文件2的低频振动器2存在于空气等中,其也会产生低频音。而现有的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也具有如此发声方式,其既可以与桌面一起产生共振,也可以独立存在于空气介质中,发出低频音。因此,对比文件2的低频振动器2的振动方式和发声方式是与现有的的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是相同的。由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能够产生振动的低频振动器接收音频信号中的低频信号并产生低频音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现有的振动电机(也称为马达)用于接收音频信号中的低频信号并产生低频音。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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