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到1毫秒内从质量劣化恢复的收发器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不到1毫秒内从质量劣化恢复的收发器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23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81677
优先权日:2015-01-25
申请(专利)号:201710733770.0
申请日:2016-01-25
复审请求人:瓦伦斯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博华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25/03,H04B17/21,H04B17/14,H04B1/40,H04B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而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一部分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结合两篇对比文件以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33770.0,名称为“在不到1毫秒内从质量劣化恢复的收发器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瓦伦斯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17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680007073.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7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US2012002711A1,公开日为2012年01月05日;对比文件2:CN101056342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7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0251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收发器,被配置为在不到1毫秒内从其操作点的质量劣化恢复,所述收发器包括:
接收器模拟前端(Rx AFE)、包括自适应数字均衡器和自适应数字消除器中至少一个的自适应模块(ADEC)、共模传感器AFE(CMS-AFE)、快速自适应模式转换消除器(FA-MCC)、和划分器;
所述Rx AFE在差分有线通信链路上从第二收发器接收超过500Mbps的信号,并且馈送给生成均衡信号的所述ADEC;
所述CMS-AFE感测所述差分有线通信链路的共模信号并且馈送给生成补偿信号的所述FA-MCC;其中所述补偿信号表示由共模信号的模式转换引起的差分干扰;
所述划分器利用所述均衡信号和所述补偿信号生成划分判决和划分误差;其中所述划分误差用于使所述ADEC和所述FA-MCC自适应;
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所述收发器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降低发送的数据的速率,以便改善所述收发器处的检测率;以及
在识别到质量劣化起的不到1毫秒内,所述收发器利用所改善的检测率来改善所述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其使所述ADEC能够快速自适应,这将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改善到使得所述收发器能够指示第二收发器增加所述速率的水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还包括利用所述划分判决来使所述ADEC和所述FA-MCC自适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包括识别到CRC误差的量高于预定阈值。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链路保持固定的数据传输的速率,使得在识别到质量劣化之前100微秒结束的第一2毫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一量和在与所述第一窗口相邻的第二2毫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二量之间存在小于2%的差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链路保持固定的数据传输的速率,使得在识别到质量劣化之前50微秒结束的第一500微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一量和在与所述第一窗口相邻的第二500微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二量之间存在小于1%的差异。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收发器,其中如果所述收发器未从其操作点的质量劣化恢复,则质量劣化将会导致在所述两个相邻的500微秒窗口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量之间的差异高于10%。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还包括利用重传来恢复从操作点的质量劣化的时间起直到恢复的时间丢失的分组。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ADEC包括从以下选择的一个或多个均衡器:判决反馈均衡器(DFE)和前馈均衡器(FFE),以及包括从以下选择的一个或多个消除器:FEXT消除器、NEXT消除器和DFE消除器。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ADEC包括具有多于50个抽头的自适应判决反馈均衡器(ADFE),由此所述划分判决越好,所述ADFE的误差传播越低。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还包括物理编码子层(PCS),所述PCS被配置为从所述划分判决中提取比特流,并且将所述比特流馈送到将所述比特流解析为分组的链路层组件。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链路是差分有线通信链路。
12. 一种用于在不到1毫秒内从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恢复的方法,包括:
接收器模拟前端(Rx AFE)、包括自适应数字均衡器和自适应数字消除器中至少一个的自适应模块(ADEC)、共模传感器AFE(CMS-AFE),快速自适应模式转换消除器(FA-MCC)、和划分器;
由所述收发器在差分有线通信链路上从第二收发器接收超过500Mbps的信号;
将所述信号馈送到包括自适应数字均衡器和自适应数字消除器中至少一个的所述自适应模块(ADEC),用于生成划分器输入信号;
感测所述差分有线通信链路的共模信号;
将感测到的信号馈送到生成补偿信号的快速自适应模式转换消除器(FA-MCC);其中所述补偿信号表示由共模信号的模式转换引起的差分干扰;
利用均衡信号和所述补偿信号来生成划分判决和划分误差;
利用所述划分误差来使所述ADEC和所述FA-MCC自适应;
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降低发送的数据的速率,以便改善所述收发器处的检测率;以及
在识别到质量劣化起的不到1毫秒内,利用所改善的检测率来改善所述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其使所述ADEC能够快速自适应,这将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改善到使得所述收发器能够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增加所述速率的水平。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链路保持固定的数据传输的速率,使得在识别到质量劣化之前100微秒结束的第一2毫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一量和在与所述第一窗口相邻的第二2毫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二量之间存在小于2%的差异。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链路保持固定的数据传输的速率,使得在识别到质量劣化之前50微秒结束的第一500微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一量和在与所述第一窗口相邻的第二500微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二量之间存在小于1%的差异。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利用重传来恢复从操作点的质量劣化的时间起直到恢复的时间丢失的分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误差生成器734所生成的划分误差不仅用于FA-MCC自适应,还用于ADEC自适应,以使得两个器件自适应;而对比文件1仅将划分误差213供应给误差复用器214,不将划分误差馈送到音调发生器218,音调发生器接收的是划分判决211,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不同;另外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特征。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0251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5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12中增加了特征“被直接馈送给ADEC和FA-MCC且”。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划分误差并非直接馈送给ADEC和FA-MCC,因此不能快速地使得ADEC和FA-MCC自适应,也无法实现快速改善质量劣化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并且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经审查,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0251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2002711A1,公开日为2012年01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01056342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收发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减轻电磁干扰影响的自适应音调消除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6段、第0015-0038段,及图2A-2C):在所有的通信系统中,无论是内部干扰还是外部干扰都制约着通信系统的性能。采用差分信号传输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项技术。然而差分信号传输虽然能够减小干扰,但是不能消除干扰。本发明的方法和系统用于减轻电磁干扰影响的自适应音调消除。以太网通过相应的物理链路接收信号并根据相应的干扰信号产生估计信号(相当于在差分有线通信链路上接收信号)。该以太网可以从接收的信号中去除估计信号,可以在以太网划分器的输入中进行去除。接收信号可以通过以太网的均衡器进行处理。共模传感器输出的共模信号也用来产生估计信号。利用划分器的划分判决和划分误差来产生一个或者多个估计信号。基于干扰信号的强度,被选择的划分判决和划分误差可以给自适应滤波器用来产生一个或者多个估计信号。图2A中描述了通信设备的部分示意图,所述通信设备(相当于收发器)包括磁性元件202、存储器222、处理器224、以及以太网PHY 200,本发明的以太网PHY200支持10GBASE-T(相当于从第二收发器接收超过500Mbps的信号),磁性元件202与以太网PHY相连,在一些实施例中,磁性元件302还包括共模传感电路,用于输出共模信号203给CM ADC220(相当于所述CMS-AFE感测共模信号);以太网PHY 200包括模数转换器ADCs 204(相当于收发器包括接收器模拟前端Rx AFE)和共模模数转换器CM ADC 220,均衡器206(相当于包括自适应数字均衡器的自适应模块),加法器208,划分器210,低密度奇偶校验LDPC解码器212,误差多路复用器214,自适应过滤器216(相当于快速自适应模式转换消除器FA-MCC),以及音调产生器218;其中,模数转换器ADCs 204将信号205馈送给均衡器206(相当于所述Rx AFE将信号馈送给生成均衡信号的所述ADEC);自适应过滤器216基于误差复用器214的输出产生估计信号217(相当于生成补偿信号的FA-MCC,隐含公开了所述补偿信号表示由共模信号的模式转换引起的差分干扰);均衡器206输出信号207与自适应过滤器216输出的信号217经过加法器208得到信号209并馈送到划分器210,划分器210处理上述馈送信号209,对每一取样值确定由电压表示的符号,每一划分器确定16个可能符号的哪个由信号209的电压表示,输出确定为信号211的符号和误差信号213(相当于所述划分器利用所述均衡信号和所述补偿信号生成划分判决和划分误差),误差信号213通过误差复用器馈送给自适应过滤器216(相当于所述划分误差馈送给FA-MCC且用于使所述FA-MCC自适应),并用于CM ADC馈送的信号221和均衡器输出信号207(相当于ADEC的输出信号)经过音调产生器生成的联合信号219(相当于所述划分误差用于使所述ADEC自适应)。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强调划分误差是直接馈送给ADEC和FA-MCC;(2)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所述收发器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降低发送的数据的速率,以便改善所述收发器处的检测率;以及在识别到质量劣化起的不到1毫秒内,所述收发器利用所改善的检测率来改善所述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将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改善到使得所述收发器能够指示第二收发器增加所述速率的水平。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通信链路传输质量劣化后进行数据的快速恢复。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正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划分误差只直接馈送给FA-MCC,没有直接馈送给ADEC,然而对比文件1中的划分误差同样也用于影响ADEC信号。此外,本申请虽然强调划分误差是直接馈送给FA-MCC和ADEC,但是本申请划分误差信号的最终作用与对比文件1相同,均是使得其对FA-MCC和ADEC两者产生影响。此外,通过划分器的划分误差信号进行反馈以实现对均衡信号和补偿信号等的自适应处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自适应的惯用手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包含区别特征(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数字用户线技术中进行通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1行至第3页最后一行、第9页第11行至12页第15行,及图2-3):为了降低双绞线上通过电磁耦合传输到另外双绞线而形成的串扰,双绞线采用了不同的绞距,而且xDSL本身采用差分信号传送和接收,因而利用双绞线的对称性抵消共模干扰信号;使用无缝速率适配SRA,当线路因为串扰导致信噪比降低时,SRA通过降低受影响的子载波上调制的比特数(相当于当通信链路传输质量劣化时降低发送的数据的速率)来保证信噪比容限,从而误码率不高于目标值;通过SRA手段得到一个通过快速降低速率适应噪声突然增加、慢速增加速率以适应噪声减少的动态速率调整过程;本发明能够根据线路的噪声变化情况动态适配传输速率,适用于噪声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大幅度的提高的情况,而当线路噪声降低时又能动态调高线路速率(相当于当链路传输质量改善时增加所述发送的数据的速率)。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操作点质量的好坏变化而增加和降低发送数据的速率,而且对比文件2也是用于抵消干扰和噪声,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在遇到突增噪声情况下的动态速率调整,实现通信链路质量劣化的快速恢复。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动态速率调整的方式进行质量劣化的恢复,在此基础上,在面对通信链路质量劣化进行数据恢复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对比文件2的速率调整方法对对比文件1中的收发器的自适应处理过程进行改进,利用所改善的检测率来改善所述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再者,收发器的操作点的通信质量劣化后进行数据恢复的时间还要取决于收发器中硬件的反应或处理速度,比如收发器感知到操作点质量劣化的速度以及自适应模块的自适应速度等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在1毫秒内恢复操作点质量劣化时,选取处理速度能够达到上述目的的硬件以实现当通信链路质量劣化后对数据进行快速恢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及图2A):所述划分器输出信号211作为自适应过滤器216的输入;划分器所选择的划分判决和划分误差用于自适应过滤器来产生一个或多个估计信号(相当于划分判决来使所述FA-MCC自适应)。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划分误差用于使所述ADEC和所述FA-MCC自适应,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划分判决也用于所述均衡器的自适应,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通过识别CRC误差高于预定阈值的比较结果来确定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处于劣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7是对权利要求1直接或间接地引用,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操作点质量劣化未恢复以及使链路保持固定的数据传输的速率时,对不同数据窗口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数据量的具体规定。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操作点质量劣化的具体设置以及通过设置窗口发送数据使链路保持固定的数据传输速度以及利用重传恢复丢失分组等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8-10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对于均衡器和消除器类型的选择以及对均衡器具体抽头参数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完成相关功能可以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收发器还包括物理编码子层以及PCS具体配置为从所述划分判决中提取比特流并馈送到将所述比特流解析为分组的链路层组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11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5段,及图2A):采用差分信号传输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项技术。然而差分信号传输虽然能够减小干扰,但是不能消除。本发明的方法和系统用于减轻电磁干扰影响的自适应音调消除。以太网通过相应的物理链路接收信号并根据相应的干扰信号产生估计信号(相当于所述链路是差分有线通信链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12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评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13-15是分别与权利要求4、5、7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评述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划分误差的作用也使得划分误差对ADEC和FA-MCC自适应产生影响,而且划分器的划分误差信号进行反馈以实现对均衡信号和补偿信号等的自适应处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自适应的惯用手段。另外,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操作点质量的好坏变化而增加或者降低发送数据的速率,而且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均是在遇到突增噪声情况下进行动态速率调整,从而实现通信链路质量劣化的快速恢复。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动态速率调整的方式进行质量劣化的恢复的基础上,在面对通信链路质量劣化进行数据恢复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对比文件2的速率调整方法对对比文件1中的收发器的自适应处理过程进行改进,利用所改善的检测率来改善所述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具体可以参见前面的评述。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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