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圆盘犁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00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1897
优先权日:2013-04-26
申请(专利)号:201480036650.X
申请日:2014-04-14
复审请求人:莱姆肯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焦红芳
合议组组长:杨雪玲
参审员:苑丛
国际分类号:A01C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6650.X,名称为“双圆盘犁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莱姆肯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附件提交的说明书第1-8段,2015年12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7幅;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 US6082276A,公开日为2000年07月04日(下称“对比文件1”);
2.DE1295260B,公告日为1969年05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双圆盘犁刀(1),具有两个相对于彼此V形地成角度的圆盘犁刀(2),所述圆盘犁刀借助于轴承单元(18)以能够转动的方式支承在空心轴端(3)上,并且以所述空心轴端(3)及其法兰面(5)朝犁刀架(4)的法兰面(8、9)预紧地得到固定,
其中,所述空心轴端(3)具有朝向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5),所述法兰面相对于所述空心轴端(3)的旋转轴线(6)的垂直的平面(24)带角度偏差地布置,并且所述空心轴端(3)确定了与在所述旋转轴线(6)中和在垂直于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8、9)的轴线(7)中相交的平面(13)的角度位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平面(13)的角度位置通过下述方式确定,所述空心轴端(3)的法兰面(5)和犁刀架侧的容纳部采用中央地布置到所述空心轴端(3)的多边形或棱角孔的形式彼此相一致地构成,其中,所述法兰面(5)被集成到所述空心轴端(3)中或者构造为单独的构件,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15)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空心轴端(3)与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8、9)之间。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犁刀架(4)的对置的法兰面(8、9)由扁平材料制成并且至少差不多彼此平行地布置。
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在两侧将空心轴端(3)装入所述犁刀架(4)中并且一起借助于连续的固定机构(10)来加以固定。
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心轴端(3)关于与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8、9)平行的平面彼此隔开地定位。
5.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心轴端(3)构造为能够用螺钉或者具有螺母的螺柱从其内侧面(29)朝所述犁刀架(4)夹紧。
6.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心轴端(3)以成型法或者成形法来制成。
7.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心轴端(3)由塑料制成。
8.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两个空心轴端(3、3’)之间并且/或者在所述空心轴端(3、3’)与所述固定机构(10)之间布置了支撑元件(30、31)。
9.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个圆盘犁刀(2)至少部分地由能够弹性变形的材料构成。
10.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两个圆盘犁刀(2)构成具有不同的外直径。”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以空心轴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主轴和副轴,所述空心轴端(3)及其法兰面(5)朝犁刀架(4)的法兰面(8、9)预紧地得到固定,所述空心轴端(3)具有朝向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5),所述法兰面相对于所述空心轴端(3)的旋转轴线(6)的垂直的平面(24)带角度偏差地布置,平面(13)的角度位置通过下述方式确定,所述空心轴端(3)的法兰面(5)和犁刀架侧的容纳部采用中央地布置在所述空心轴端(3)中的多边形或棱角孔的形式彼此相一致地构成;所述法兰面(5)被集成到所述空心轴端(3)中或者构造为单独的构件,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15)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空心轴端(3)与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8、9)之间;其中,区别技术特征“转轴轴端及其法兰面16、16a朝犁刀架3的法兰面预紧地得到固定,所述转轴轴端具有朝向所述犁刀架3的法兰面16、16a,所述法兰面相对于所述转轴轴端的旋转轴线的垂直的平面带角度偏差地布置,平面的角度位置通过下述方式确定,所述转轴轴端的法兰面和犁刀架侧的容纳部采用中央地布置在所述转轴轴端中的容纳孔的形式彼此相一致地构成,所述法兰面构造为单独的构件,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转轴轴端与所述犁刀架3的法兰面之间”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改型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平面(13)的角度位置通过被分配给所述空心轴端和/或所述犁刀架的形状配合的元件(15)来确定”,并将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所述两个圆盘犁刀(2)构成具有不同的外直径”修改为“所述两个圆盘犁刀(2)构造成具有不同的外直径”。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密封唇16或16a仅用于密封,然而,本申请的法兰面5能够限定空心轴端3的位置,两者并不能等同;根据权利要求1,法兰面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空心轴端与所述犁刀架的法兰面之间,对比文件2的密封唇是由弹性材料制成并且预压缩地地靠盘13,这意味着密封唇能够弹性变形,由此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唇16并非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附件10和犁刀架3之间。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本申请的特征“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15)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空心轴端(3)与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8、9)之间”,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2019年01月23日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双圆盘犁刀(1),具有两个相对于彼此V形地成角度的圆盘犁刀(2),所述圆盘犁刀借助于轴承单元(18)以能够转动的方式支承在空心轴端(3)上,并且以所述空心轴端(3)及其法兰面(5)朝犁刀架(4)的法兰面(8、9)预紧地得到固定,
其中,所述空心轴端(3)具有朝向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5),所述法兰面相对于所述空心轴端(3)的旋转轴线(6)的垂直的平面(24)带角度偏差地布置,并且所述空心轴端(3)确定了与在所述旋转轴线(6)中和在垂直于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8、9)的轴线(7)中相交的平面(13)的角度位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平面(13)的角度位置通过下述方式确定,所述空心轴端(3)的法兰面(5)和犁刀架侧的容纳部采用中央地布置到所述空心轴端(3)的多边形或棱角孔的形式彼此相一致地构成,其中,所述法兰面(5)被集成到所述空心轴端(3)中或者构造为单独的构件,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15)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空心轴端(3)与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8、9)之间,所述平面(13)的角度位置通过被分配给所述空心轴端和/或所述犁刀架的形状配合的元件(15)来确定。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犁刀架(4)的对置的法兰面(8、9)由扁平材料制成并且至少差不多彼此平行地布置。
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在两侧将空心轴端(3)装入所述犁刀架(4)中并且一起借助于连续的固定机构(10)来加以固定。
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心轴端(3)关于与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8、9)平行的平面彼此隔开地定位。
5.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心轴端(3)构造为能够用螺钉或者具有螺母的螺柱从其内侧面(29)朝所述犁刀架(4)夹紧。
6.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心轴端(3)以成型法或者成形法来制成。
7.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心轴端(3)由塑料制成。
8.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两个空心轴端(3、3’)之间并且/或者在所述空心轴端(3、3’)与所述固定机构(10)之间布置了支撑元件(30、31)。
9.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个圆盘犁刀(2)至少部分地由能够弹性变形的材料构成。
10.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圆盘犁刀,
其特征在于,
所述两个圆盘犁刀(2)构造成具有不同的外直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双圆盘犁刀,同样具有法兰面,16与16a仅为法兰零件的一部分,法兰面整体和犁刀架侧的容纳部采用中央地布置在所述转轴轴端中的容纳孔的形式彼此相一致地构成,所述法兰面构造为单独的构件,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转轴轴端与所述犁刀架3的法兰面之间(参见图2),作用相同。在本申请中所述的“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转轴轴端与所述犁刀架3的法兰面之间”的实质为法兰、转轴、刀架为固定连接,并不是扭转布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并没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2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5段、9-26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7幅,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附件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6-8段, 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圆盘犁刀。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双圆盘犁刀的条播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7栏,附图1-8):其包括双圆盘犁刀,具有两个相对于彼此V形地成角度的圆盘犁刀108、109,该圆盘犁刀借助于轴承单元以能够转动的方式分别支撑在主轴125和副轴126上,主轴125和副轴126确定了与旋转轴线108a和109a中和在垂直于犁刀架107的法兰面的轴线中相交的平面的角度位置(参见图2)。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以空心轴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主轴和副轴,所述空心轴端(3)及其法兰面(5)朝犁刀架(4)的法兰面(8、9)预紧地得到固定,所述空心轴端(3)具有朝向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5),所述法兰面相对于所述空心轴端(3)的旋转轴线(6)的垂直的平面(24)带角度偏差地布置,平面(13)的角度位置通过下述方式确定,所述空心轴端(3)的法兰面(5)和犁刀架侧的容纳部采用中央地布置在所述空心轴端(3)中的多边形或棱角孔的形式彼此相一致地构成;所述法兰面(5)被集成到所述空心轴端(3)中或者构造为单独的构件,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15)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空心轴端(3)与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8、9)之间,所述平面(13)的角度位置通过被分配给所述空心轴端和/或所述犁刀架的形状配合的元件(15)来确定。
再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圆盘犁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5栏、附图1-6):该犁包括犁架3、圆盘犁刀13、13a,在圆盘中央具有孔4,该孔用于容纳固定螺栓5,固定螺栓5设置用于连接两个轴体6和6a。在犁架3和轴体6和6a之间设有由塑料构成的插入件10和10a(参见图3和图4),插入件的端面11、11a以及12、12a分别一侧贴靠在轴体6和6a上,另一侧贴靠在犁架3上,分别倾斜成盘件13和13a所成角度(即垂直方向的整个张角)的半角。为了固定角度位置,每个插入件10和10a分别具有凸轮14和14a,凸轮分别从两侧咬合到犁架3的润滑剂孔7中。在插入件10和10a上,一体式构成有环状盘式密封唇16和16a,密封唇设计成具有弹性并且以预紧的方式贴靠在盘件13和13a上。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均认为:“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转轴轴端与所述犁刀架3的法兰面之间”的实质为法兰、转轴、刀架为固定连接,并不是扭转布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双圆盘犁刀,同样具有法兰面,16与16a仅为法兰零件的一部分,法兰面整体和犁刀架侧的容纳部采用中央地布置在所述转轴轴端中的容纳孔的形式彼此相一致地构成,所述法兰面构造为单独的构件,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转轴轴端与所述犁刀架3的法兰面之间,故区别技术特征“转轴轴端及其法兰面16、16a朝犁刀架3的法兰面预紧地得到固定,所述转轴轴端具有朝向所述犁刀架3的法兰面16、16a,所述法兰面相对于所述转轴轴端的旋转轴线的垂直的平面带角度偏差地布置,平面的角度位置通过下述方式确定,所述转轴轴端的法兰面和犁刀架侧的容纳部采用中央地布置在所述转轴轴端中的容纳孔的形式彼此相一致地构成,所述法兰面构造为单独的构件,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转轴轴端与所述犁刀架3的法兰面之间”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在犁架3和轴体6和6a之间设置由塑料构成的插入件10和10a,分别倾斜成盘件13和13a所成角度的半角,并为了固定角度位置,每个插入件10和10a分别具有凸轮14和14a,凸轮分别从两侧咬合到犁架3的润滑剂孔7中,而密封唇16和16a具有弹性并且以预紧的方式贴靠在盘件13和13a上,由于密封唇能够弹性变形,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唇并非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附件和犁刀架上。因此,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塑料插入件、凸轮配合形成圆盘的倾斜角度,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空心轴端(3)的法兰面(5)相对于所述空心轴端(3)的旋转轴线(6)的垂直的平面(24)带角度偏差地布置”以及“所述构件借助于形状配合的元件(15)不能相对扭转地布置在所述空心轴端(3)与所述犁刀架(4)的法兰面(8、9)之间,所述平面(13)的角度位置通过被分配给所述空心轴端和/或所述犁刀架的形状配合的元件(15)来确定”,也未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以比较容易制造装配的构件形成了双圆盘犁刀,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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