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处理通信运作的方法及通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714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8600
优先权日:2013-01-16
申请(专利)号:201410021147.9
申请日:2014-01-16
复审请求人: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佳
合议组组长:于洪蕊
参审员:杨晓曼
国际分类号:H04W72/04,H04W72/12,H04L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21147.9,名称为“处理通信运作的方法及通信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6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16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对比文件1:WO2012128558A2,公开日期为2012年09月27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将方法用装置来实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于申请日2014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即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处理一通信运作的方法,用在一通信装置中,该通信装置被配置有一网络端的一第一小区,该方法包含有:
从该网络端,接收一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
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一子讯框的一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一方向相同时,在该子讯框中,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一第一通信运作;以及
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该第一通信运作;
其中该通信装置接收该网络端所传送的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通信运作包含有:
当对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上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上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上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传送一下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以及
当对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上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上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上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传送该下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
其中该下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对应于一先前的子讯框中至少一接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通信运作包含有:
当对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下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下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下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 路/下链路组态,接收一上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以及
当对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下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下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下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接收该上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
其中该上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对应于一先前的子讯框中至少一传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通信运作包含有:
当对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下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下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下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执行一传送;以及
当对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下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下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下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执行该传送;
其中该传送是由在一先前的子讯框中所接收的一上链路允量所触发。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通信运作包含有:
当对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非冲突的下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非冲突的下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一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下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传送一下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
其中一下链路子讯框是否是非冲突的是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来决定。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通信运作包含有:
当对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非冲突的上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非冲突的上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一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上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接收一上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
其中一上链路子讯框是否是非冲突的是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来决定。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通信运作包含有:
当对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非冲突的上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非冲突的上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一调度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上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调度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执行一传送;
其中一上链路子讯框是否是非冲突的是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来决定。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通信装置被配置有该网络端的一第二小区,以及该第一通信运作包含有:
当根据该第二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一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相同时,在该子讯框中,通过该第二小区执行一第二通信运作;以及
当根据该第二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二小区执行该第二通信运作。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小区及该第二小区是分时双工小区。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小区是一主要小区,以及该第二小区是一次要小区。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小区是一分时双工小区,以及该第二小区是一分频双工小区。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小区是一分频双工小区,以及该第二小区是一分时双工小区。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小区是一分时双工小区或一分频双工小区。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小区是一主要小区或一次要小区。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该网络端所传送的一高层信令或一物理层信令中,该通信装置接收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该信息。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该网络端所传送的一通信装置特定信令或一群组特定信令中,该通信装置接收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该信息。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该网络端所传送的一单播、一群播或一广播中,该通信装置接收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该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通信装置是一半双工通信装置。
19. 一种通信装置,用来处理一通信运作,该通信装置被配置有一网络端的一第一小区,该通信装置包含有:
一储存单元,用来储存以下指令:
从该网络端,接收一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
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一子讯框的一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一方向相同时,在该子讯框中,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一第一通信运作;以及
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该第一通信运作;
其中该通信装置接收该网络端所传送的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信息;以及
一处理电路,耦接在所述储存单元,被设定以执行所述储存单元中的所述指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19中加入技术特征“以及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不同于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该第二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权利要求1,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是从网络端接收的。反之,根据对比文件1,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是从服务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中选择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及对比文件1中,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根据不同的方式被决定。(2)对比文件1教导UE根据UE本身一子讯框的方向(而不是根据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子讯框方向),来判断一小区的子讯框是否有效。相较之下,根据权利要求1,通信装置是否会在小区的子讯框中运作所依据的条件是“小区的子讯框的方向与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子讯框的方向是否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及对比文件1中,用来决定是否执行通信运作所依据的是不同的条件。(3)在对比文件1中,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是由UE决定为第一小区或第二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相较之下,权利要求1所述的是“该通信装置接收该网络端所传送的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信息”。也就是说,根据权利要求1,通信装置需要接收来自网络端所传送的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而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由网络端决定,并非一定为第一小区或第二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因此,在权利要求1及对比文件1中,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是由不同的装置所决定。(4)对比文件1中教导小区UL/DL配置被使用的时机为当用户端通过单一载波接入到小区时,或当用户端接入一主小区时;决定子讯框是否有效的条件是有无数据信道及控制信道在对应的子讯框中被传输;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必须从服务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中选择等等。由此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不是与运作有关的条件,对比文件1仅教导UE如何根据其一子讯框的方向来判断一小区的子讯框的方向是否有效。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19内容如下:
“1. 一种处理一通信运作的方法,用在一通信装置中,该通信装置被配置有一网络端的一第一小区,该方法包含有:
从该网络端,接收一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
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一子讯框的一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一方向相同时,在该子讯框中,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一第一通信运作;以及
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该第一通信运作;
其中该通信装置接收该网络端所传送的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信息,以及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不同于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该第二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
“19. 一种通信装置,用来处理一通信运作,该通信装置被配置有一网络端的一第一小区,该通信装置包含有:
一储存单元,用来储存以下指令:
从该网络端,接收一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
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一子讯框的一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一方向相同时,在该子讯框中,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一第一通信运作;以及
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该第一通信运作;
其中该通信装置接收该网络端所传送的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信息,以及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不同于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该第二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以及
一处理电路,耦接在所述储存单元,被设定以执行所述储存单元中的所述指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于申请日2014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19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7,并将权利要求5、6删除,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19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8、34,并补入从属权利要求2-4和7-18,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9-33。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决定子讯框是否有效的条件是有无数据信道及控制信道在对应的子讯框中被传输;(2)对比文件1的参考上/下链路组态是从服务小区的上/下链路组态中选择的,而权利要求1中参考上/下链路组态是从网络端接收的,不限制于第一小区或第二小区的上/下链路组态;(3)对比文件1仅教导根据UE本身子讯框的方向判断一小区的子讯框是否有效,而不是根据参考上/下链路组态的子讯框的方向;(4)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及“非冲突的下链路子讯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4项;于申请日2014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2012128558A2,公开日期为2012年09月2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处理一通信运作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时分双工的无线通信系统中执行HARQ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203段):当UE从BS接收到UL-DL配置时,UE可获知哪一帧是DL子帧或者UL子帧(即从网络端,接收上链路/下链路组态,该通信装置接收该网络端所传送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UL-DL配置相当于上链路/下链路组态,DL/UL子帧相当于子讯框);UE可接受三个服务小区的服务,服务小区可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服务小区使用的一种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比如,主小区使用的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也就是说三个服务小区中的其中一个小区的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那么,三个服务小区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意味着参考UL-DL配置不同于其余两个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该下链路子讯框是否是非冲突的是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来决定;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第一通信动作)。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2)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一子讯框的一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一方向相同时,在该子讯框中,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一第一通信运作;(3)该第一通信运作包含有当对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非冲突的下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非冲突的下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一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下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传送一下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传输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在传输小区与参考小区的子讯框方向发生矛盾时如何执行通信操作以及如何执行混合自动重传。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段):当UE从BS接收到UL-DL配置时,UE可获知哪一帧是DL子帧或者UL子帧。也就是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2段):服务小区使用的一种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指定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在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时,即指定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从而便于后续UE执行半双工传输。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 -203段)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第一通信动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当两者一致时,正常可以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相应的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6-181段,附图9、10):HARQ的执行方式为,UE与基站之间传输数据,当传输数据失败,则数据接收端反馈NACK消息,传输数据的进程重复直到接收到ACK消息(NACK,ACK即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附图9和附图10示出了当传输信号在子讯框中发送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消息在对应的子讯框发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消息之后传送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参见上述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子讯框是冲突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设置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下链路组态,在第一小区与参考小区的子讯框不冲突时,当第一小区的子讯框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的组态对应时,根据混合自动重传请求组态来传送对应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6-181段,附图9、10):HARQ的执行方式为,UE与基站之间传输数据,当传输数据失败,则数据接收端反馈NACK消息,传输数据的进程重复直到接收到ACK消息(NACK,ACK即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附图9和附图10示出了当传输信号在子讯框中发送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消息在对应的子讯框发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消息之后传送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第一小区的上/下链路组态以及参考上/下链路组态,以及如何根据组态中的子讯框传输信号,在此基础上,根据第一小区与参考的上下链路的子讯框的对应情况,设置根据第一小区或者参考上下链路组态传送/接收对应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的方向与数据方向相反,因此当数据为下链路传输时,对应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是上链路传输。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8段):数据传送失败后,间隔几个子帧传送NACK消息,是根据系统设定的。根据第一小区与参考的上/下链路的子讯框的对应情况,设置根据第一小区或者参考上/下链路组态执行传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的。另外,根据数据携带的指令来设置允量,从而触发传送数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203段):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冲突子讯框,其余子帧对应非冲突的子讯框),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链路子讯框是否是非冲突的是根据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来决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 -203段)UE可接受三个服务小区的服务,服务小区可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服务小区使用的一种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比如,主小区使用的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也就是说三个服务小区中的其中一个小区的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那么,三个服务小区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意味着参考UL-DL配置不同于其余两个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第一通信动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三个服务小区中的另一个小区与该特定小区一样,通过执行与参考UL-DL的比较,从而选择数据如何进行传输。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1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6或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166-181段,第185-203段,第222段):小区是半双工小区,TDD是时分双工,FDD是频分双工,参考小区是主小区。如何设置第一小区和第二小区的种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设定的,利用高层信令或物理层信令或者通信装置特定信令、群组特定信令来传输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单播、群播或者广播都是本领域常见的通信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6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通信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时分双工的无线通信系统中执行HARQ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203段):当UE从BS接收到UL-DL配置时,UE可获知哪一帧是DL子帧或者UL子帧(即从网络端,接收上链路/下链路组态,该通信装置接收该网络端所传送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UL-DL配置相当于上链路/下链路组态,DL/UL子帧相当于子讯框);UE可接受三个服务小区的服务,服务小区可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服务小区使用的一种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比如,主小区使用的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也就是说三个服务小区中的其中一个小区的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那么,三个服务小区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意味着参考UL-DL配置不同于其余两个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该下链路子讯框是否是非冲突的是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来决定;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第一通信动作)。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2)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一子讯框的一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一方向相同时,在该子讯框中,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一第一通信运作;(3)通信装置包括储存单元以及处理电路;(4)该第一通信运作包含有当对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非冲突的下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非冲突的下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一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下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传送一下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传输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在传输小区与参考小区的子讯框方向发生矛盾时如何执行通信操作、如何设置硬件组件以及如何执行混合自动重传。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段):当UE从BS接收到UL-DL配置时,UE可获知哪一帧是DL子帧或者UL子帧。也就是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2段):服务小区使用的一种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指定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在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时,即指定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从而便于后续UE执行半双工传输。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段-第203段)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第一通信动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当两者一致时,正常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相应的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3),在通信装置设置存储单元和处理电路,用于存储和执行指令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6-181段,附图9、10):HARQ的执行方式为,UE与基站之间传输数据,当传输数据失败,则数据接收端反馈NACK消息,传输数据的进程重复直到接收到ACK消息(NACK,ACK即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附图9和附图10示出了当传输信号在子讯框中发送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消息在对应的子讯框发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消息之后传送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参见上述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子讯框是冲突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设置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下链路组态,在第一小区与参考小区的子讯框不冲突时,当第一小区的子讯框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的组态对应时,根据混合自动重传请求组态来传送对应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处理一通信运作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时分双工的无线通信系统中执行HARQ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 -203段):当UE从BS接收到UL-DL配置时,UE可获知哪一帧是DL子帧或者UL子帧(即从网络端,接收上链路/下链路组态,该通信装置接收该网络端所传送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UL-DL配置相当于上链路/下链路组态,DL/UL子帧相当于子讯框);UE可接受三个服务小区的服务,服务小区可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服务小区使用的一种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比如,主小区使用的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也就是说三个服务小区中的其中一个小区的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那么,三个服务小区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意味着参考UL-DL配置不同于其余两个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该下链路子讯框是否是非冲突的是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来决定;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第一通信动作)。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2)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一子讯框的一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一方向相同时,在该子讯框中,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一第一通信运作;(3)该第一通信运作包含有当对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非冲突的上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非冲突的上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一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上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传送一上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传输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在传输小区与参考小区的子讯框方向发生矛盾时如何执行通信操作以及如何执行混合自动重传。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段):当UE从BS接收到UL-DL配置时,UE可获知哪一帧是DL子帧或者UL子帧。也就是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2段):服务小区使用的一种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指定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在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时,即指定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从而便于后续UE执行半双工传输。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段-第203段)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第一通信动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当两者一致时,正常可以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相应的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6-181段,附图9、10):HARQ的执行方式为,UE与基站之间传输数据,当传输数据失败,则数据接收端反馈NACK消息,传输数据的进程重复直到接收到ACK消息(NACK,ACK即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附图9和附图10示出了当传输信号在子讯框中发送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消息在对应的子讯框发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消息之后传送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参见上述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子讯框是冲突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设置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下链路组态,在第一小区与参考小区的子讯框不冲突时,当第一小区的子讯框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的组态对应时,根据混合自动重传请求组态来传送对应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9、2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6-181段,附图9、10):HARQ的执行方式为,UE与基站之间传输数据,当传输数据失败,则数据接收端反馈NACK消息,传输数据的进程重复直到接收到ACK消息(NACK,ACK即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附图9和附图10示出了当传输信号在子讯框中发送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消息在对应的子讯框发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消息之后传送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第一小区的上/下链路组态以及参考上/下链路组态,以及如何根据组态中的子讯框传输信号,在此基础上,根据第一小区与参考的上下链路的子讯框的对应情况,设置根据第一小区或者参考上下链路组态传送/接收对应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的方向与数据方向相反,因此当数据为下链路传输时,对应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是上链路传输。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20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8段):数据传送失败后,间隔几个子帧传送NACK消息,是根据系统设定的。根据第一小区与参考的上/下链路的子讯框的对应情况,设置根据第一小区或者参考上/下链路组态执行传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的。另外,根据数据携带的指令来设置允量,从而触发传送数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段-第203段):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冲突子讯框,其余子帧对应非冲突的子讯框),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链路子讯框是否是非冲突的是根据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来决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段-第203段)UE可接受三个服务小区的服务,服务小区可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服务小区使用的一种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比如,主小区使用的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也就是说三个服务小区中的其中一个小区的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那么,三个服务小区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意味着参考UL-DL配置不同于其余两个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第一通信动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三个服务小区中的另一个小区与该特定小区一样,通过执行与参考UL-DL的比较,从而选择数据如何进行传输。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24-3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8或23,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166-181段,第185段-第203段,第222段):小区是半双工小区,TDD是时分双工,FDD是频分双工,参考小区是主小区。如何设置第一小区和第二小区的种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设定的,利用高层信令或物理层信令或者通信装置特定信令、群组特定信令来传输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单播、群播或者广播都是本领域常见的通信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3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14、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通信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时分双工的无线通信系统中执行HARQ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203段):当UE从BS接收到UL-DL配置时,UE可获知哪一帧是DL子帧或者UL子帧(即从网络端,接收上链路/下链路组态,该通信装置接收该网络端所传送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UL-DL配置相当于上链路/下链路组态,DL/UL子帧相当于子讯框);UE可接受三个服务小区的服务,服务小区可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服务小区使用的一种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比如,主小区使用的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也就是说三个服务小区中的其中一个小区的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那么,三个服务小区使用不同的UL-DL配置意味着参考UL-DL配置不同于其余两个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该上链路子讯框是否是非冲突的是根据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及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来决定;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第一通信动作)。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3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2)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一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一子讯框的一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一方向相同时,在该子讯框中,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一第一通信运作;(3)通信装置包括储存单元以及处理电路;(4)该第一通信运作包含有当对该第一小区的该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每个非冲突的上链路子讯框而言,具有一子讯框指标的一非冲突的上链路子讯框对应于具有该子讯框指标的一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的一上链路子讯框时,根据该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传送一上链路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传输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在传输小区与参考小区的子讯框方向发生矛盾时如何执行通信操作、如何设置硬件组件以及如何执行混合自动重传。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段):当UE从BS接收到UL-DL配置时,UE可获知哪一帧是DL子帧或者UL子帧。也就是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2段):服务小区使用的一种UL-DL配置可用作参考UL-DL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指定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在网络端与通信装置之间传输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时,即指定参考上链路/下链路组态,从而便于后续UE执行半双工传输。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段,第185段-第203段)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当根据该第一小区的上链路/下链路组态所决定的子讯框的该方向与根据该参考上链路/下链路所决定的该子讯框的该方向不同时,在该子讯框中,停止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第一通信动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当两者一致时,正常通过该第一小区执行相应的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3),在通信装置设置存储单元和处理电路,用于存储和执行指令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6-181段,附图9、10):HARQ的执行方式为,UE与基站之间传输数据,当传输数据失败,则数据接收端反馈NACK消息,传输数据的进程重复直到接收到ACK消息(NACK,ACK即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附图9和附图10示出了当传输信号在子讯框中发送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消息在对应的子讯框发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消息之后传送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参见上述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子讯框是冲突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设置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下链路组态,在第一小区与参考小区的子讯框不冲突时,当第一小区的子讯框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的组态对应时,根据混合自动重传请求组态来传送对应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3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3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对应公开的部分(参见说明书第200段),子帧是否有效意味着有无数据在对应的上/下行子帧传输,这并非是子讯框是否有效的条件,而是子讯框是否有效的效果;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201段: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认定相应的该子帧为非有效子帧。这部分公开的是子帧是否有效的定义。(2)本申请权利要求没有限定参考上/下链路组态是如何确定,因此包括了从服务小区的上/下链路组态中选择,也包括其他组态形式,因此涵盖了对比文件1的参考上/下链路组态是从服务小区的上/下链路组态中选择的这种情况;即使申请人将参考上/下链路组态定义为其他组态形式,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因为,根据需要设定参考上/下链路组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201段: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认定相应的该子帧为非有效子帧。因此,对比文件1判断子帧是否有效考虑了参考上/下链路组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6-181段,附图9、10):HARQ的执行方式为,UE与基站之间传输数据,当传输数据失败,则数据接收端反馈NACK消息,传输数据的进程重复直到接收到ACK消息(NACK,ACK即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附图9和附图10示出了当传输信号在子讯框中发送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消息在对应的子讯框发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消息之后传送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参见上述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特定服务小区的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与参考UL-DL配置的传输方向不同时,UE可令相应的子帧设为“X”,从而相应的该子帧不被使用(即子讯框是冲突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设置混合自动重传请求上/下链路组态,在第一小区与参考小区的子讯框不冲突时,当第一小区的子讯框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的组态对应时,根据混合自动重传请求组态来传送对应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回传,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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