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表面处理铜箔及层叠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14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67729
优先权日:2014-04-28
申请(专利)号:201510161887.7
申请日:2015-04-07
复审请求人:长春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震
合议组组长:陈龙
参审员:李阳
国际分类号:B32B15/01,B32B15/08,B32B15/20,C25D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由现有证据中的相关技术信息推及得到,则不能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61887.7,名称为“表面处理铜箔及层叠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长春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TW201406228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1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表面处理铜箔,其具备:
铜箔基材、
形成于所述铜箔基材上的镀铜层、和
形成于所述镀铜层上的粗糙化镀铜层,
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以如下方式形成:在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以使所述表面处理铜箔相对且设有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一侧的面与所述树脂基材接触的方式将所述表面处理铜箔贴合后,从所述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去除所述表面处理铜箔时,所述树脂基材的雾度值为80%以下、透明度为70%以上,
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与所述树脂基材之间的剥离强度为0.6N/mm以上,
其中,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以平均厚度成为0.05μm以上0.30μm以下的方式形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表面处理铜箔,其中,所述镀铜层使用添加有具有巯基的有机化合物的镀铜液来形成。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表面处理铜箔,其中,所述镀铜层以厚度成为0.1μm以上0.6μm以下的方式形成。
4. 一种层叠板,其具有:
具备铜箔基材、形成于所述铜箔基材上的镀铜层、和形成于所述镀铜层上的粗糙化镀铜层的表面处理铜箔;以及
以与设有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一侧的面接触的方式形成的树脂基材,
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以如下方式形成:在所述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使所述表面处理铜箔相对并将所述表面处理铜箔贴合后,从所述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去除所述表面处理铜箔时,所述树脂基材的雾度值为80%以下、透明度为70%以上,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与所述树脂基材之间的剥离强度为0.6N/mm以上,其中,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以 平均厚度成为0.05μm以上0.30μm以下的方式形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透过调整粗糙化镀铜层的粗化粒子特定长径的个数密度、光泽度、表面粗糙度和粒子面积比(对比文件1表9至表11)来降低除去铜箔后的树脂基材的雾度值,而完全没有任何对于粗糙化镀铜层厚度的描述,更没有认知到粗糙化镀铜层厚度对树脂基材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一个理性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对比文件1后,并不会认知到该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相关技术启示,从而无法得到本申请所要求“粗糙化镀铜层以平均厚度成为0.05μm以上0.30μm以下”的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5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权利要求1限定的粗糙化镀铜层的平均厚度为0.05μm以上0.3μm以下,即50nm-300nm之间,在本申请说明书第0064段中也提到“粗糙化镀铜层4主要由多个粗糙化颗粒构成。粗糙化镀铜层4以处于未产生粗糙化遗漏的状态为佳。例如,以从上表面看粗糙化镀铜层4时不露出镀铜层3的方式形成粗糙化镀铜层4为佳”。而从对比文件1的表11中可以看出,其实施例1-23的粗化粒子均在200nm以下,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粗糙化镀铜层的厚度是与粗化粒子的长径在一个数量级上的,即纳米级。其次,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制备粗糙化镀铜层的方法上看,两者在电解条件,例如液温、电流密度、镀敷时间等上也是相同的。由此可见,通过制备方法的控制,能够得到具有本申请粗糙化镀铜层的厚度。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上述厚度的粗糙化镀铜层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基础上得到去除铜箔后树脂基材的透明度为70%以上也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7 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3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认知到粗糙化镀铜层的厚度对树脂基材透明度的影响,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7段虽然披露了铜箔于粗化前可以实施镀铜的预处理,但其完全未披露形成镀铜层的步骤及条件,更未披露镀铜层的厚度对树脂基材透明度的影响。对比文件1的图1为实施例4的SEM观测照片,显示粗化粒子之间有重迭的情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粗化粒子并非是单层排列,而是在立体空间之中彼此堆栈,在此情况下,由粗化粒子所构成的粗化镀敷层的厚度不可能仅由粗化粒子的长径来推得。因此,即便对比文件1实施例1-23的粗化粒子的长径在200nm以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仍不可能得知对比文件1的粗化镀敷层的确切厚度。对比文件1的粗化镀敷处理与本申请粗糙化镀铜层的方法并不相同,两者在镀液成分的组成上并不相同,仅以液温、电流密度及镀敷时间的重迭来指称对比文件1的粗化合金镀敷层可以达到与本申请粗糙化镀铜层相同的厚度有失公允。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表面处理铜箔,其具备:
铜箔基材、
形成于所述铜箔基材上的镀铜层、和
形成于所述镀铜层上的粗糙化镀铜层,
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以如下方式形成:在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以使所述表面处理铜箔相对且设有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一侧的面与所述树脂基材接触的方式将所述表面处理铜箔贴合后,从所述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去除所述表面处理铜箔时,所述树脂基材的雾度值为80%以下、透明度为70%以上,
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与所述树脂基材之间的剥离强度为0.6N/mm以上,
其中,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以平均厚度成为0.05μm以上0.30μm以下的方式形成,且所述镀铜层以厚度成为0.1μm以上0.6μm以下的方式形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表面处理铜箔,其中,所述镀铜层使用添加有具有巯基的有机化合物的镀铜液来形成。
3. 一种层叠板,其具有:
具备铜箔基材、形成于所述铜箔基材上的镀铜层、和形成于所述镀铜层上的粗糙化镀铜层的表面处理铜箔;以及
以与设有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一侧的面接触的方式形成的树脂基材,
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以如下方式形成:在所述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使所述表面处理铜箔相对并将所述表面处理铜箔贴合后,从所述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去除所述表面处理铜箔时,所述树脂基材的雾度值为80%以下、透明度为70%以上,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与所述树脂基材之间的剥离强度为0.6N/mm以上,其中,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以平均厚度成为0.05μm以上0.30μm以下的方式形成。”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所述镀铜层以厚度成为0.1μm以上0.6μm以下的方式形成”补入权利要求3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3具有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技术特征,也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表面处理铜箔,其具备:
铜箔基材、
形成于所述铜箔基材上的镀铜层、和
形成于所述镀铜层上的粗糙化镀铜层,
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以如下方式形成:在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以使所述表面处理铜箔相对且设有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一侧的面与所述树脂基材接触的方式将所述表面处理铜箔贴合后,从所述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去除所述表面处理铜箔时,所述树脂基材的雾度值为80%以下、透明度为70%以上,
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与所述树脂基材之间的剥离强度为0.6N/mm以上,
其中,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以平均厚度成为0.05μm以上0.30μm以下的方式形成,且所述镀铜层以厚度成为0.1μm以上0.6μm以下的方式形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表面处理铜箔,其中,所述镀铜层使用添加有具有巯基的有机化合物的镀铜液来形成。
3. 一种层叠板,其具有:
具备铜箔基材、形成于所述铜箔基材上的镀铜层、和形成于所述镀铜层上的粗糙化镀铜层的表面处理铜箔;以及
以与设有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一侧的面接触的方式形成的树脂基材,
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以如下方式形成:在所述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使所述表面处理铜箔相对并将所述表面处理铜箔贴合后,从所述树脂基材的两个主面上去除所述表面处理铜箔时,所述树脂基材的雾度值为80%以下、透明度为70%以上,所述表面处理铜箔与所述树脂基材之间的剥离强度为0.6N/mm以上,其中,所述粗糙化镀铜层以平均厚度成为0.05μm以上0.30μm以下的方式形成,且所述镀铜层以厚度成为0.1μm以上0.6μm以下的方式形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由现有证据中的相关技术信息推及得到,则不能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表面处理铜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面处理铜箔,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6、0027、0035、0041、0060-0061、0076段):该铜箔在表面通过粗化处理,将铜箔自粗化处理表面侧贴合于厚度50μm的树脂基板的两面,之后经蚀刻除去上述两面的铜箔时,上述树脂基板的雾度值为20-70%。使用的铜箔可为电解铜箔或者压延铜箔中的任一者,对于铜箔的与树脂基板附着的面即粗化面,以提高积层后铜箔的剥离强度为目的而对脱脂后的铜箔表面实施粗化处理。该粗化处理可通过镀铜-钴-镍合金等而进行,可进行普遍的镀铜等作为粗化前的预处理(粗化前的镀铜预处理层即形成于铜箔基材上的镀铜层,粗化处理铜合金层即形成于镀铜层上的粗糙化镀铜层)。通过此种构成,剥离强度会增高,与树脂良好的附着,且经蚀刻除去铜箔后的树脂的浑浊程度(雾度值)减小,透明性增高,其树脂基板的雾度值优选为20-70%,更优选为30-55%。剥离强度为0.7N/mm以上设为可用于积层基板的用途,从表10中可以直接看到,实施例1-实施例23的剥离强度均大于0.7N/mm,视认性即树脂透明性均合格。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粗糙化镀铜层的平均厚度为0.05μm以上0.3μm以下,镀铜层的厚度为0.1μm以上0.6μm以下且去除铜箔后树脂基材的透明度为70%以上。
驳回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粗糙化镀铜层与树脂基材的附着性和透明度有关,粗糙化镀铜层的厚度太薄,则其附着力不够,厚度太厚,则影响其透明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试验对其平均厚度进行调整并确定。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树脂基板的雾度值在80%以下,虽然没有公开透明度,但是雾度值和透明度都是表征基材透明性的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对其透明度进行测试。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限定粗糙化镀铜层的平均厚度,而是通过调整粗化粒子的大小、数目等参数,即通过调整粗糙化镀铜层的表面粗糙度来降低除去铜箔后树脂基材的雾度值,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树脂基材的附着性是与粗糙化镀铜层的表面粗糙度有关,如果表面粗糙度太小,厚度太小,则其与树脂基材的附着力不够,如果表面粗糙度太大,与树脂基材结合时附着力够,但必然会在树脂基材上造成太大的凹凸,进而对其雾度和透明度有影响,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粗糙化镀铜层表面的粗糙度进行调整使其具有合适的附着性和透明性。在调整密合性和透明度时,表面粗糙度、粗化粒子大小等这些参数都是关于粗糙化镀铜层的常规表征参数。而对粗糙化镀铜层的平均厚度进行限定,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粗糙化镀铜层常规表征参数中的一种选择。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对镀铜层和粗糙化镀铜层厚度的控制以便获得令人满意的雾度、透明度以及铜箔与树脂基材间的剥离强度从而满足FPC生产的需要。其次,对比文件1通过调整粗糙化镀铜层粗化粒子特定长径的个数密度、光泽度和粒子面积比等参数来控制上述性能指标,并没有公开镀铜层和粗糙化镀铜层的厚度,也没有给出上述参数与厚度的关系。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认为粗糙化镀铜层与树脂基材的附着性和透明度有关,粗糙化镀铜层的厚度太薄,则其附着力不够,厚度太厚,则影响其透明度缺乏相关的证据支持。原审查部门在前置意见中认为表面粗糙度会影响产品的性能指标(透明性和附着性),但并没有给出层的厚度与粗糙度之间有何关系的相关证据和理由,因而无法建立起层的厚度与产品性能指标间的联系。尽管表面粗糙度、粗化粒子大小、层的厚度等这些参数都是关于粗糙化镀铜层的常规表征参数,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定其中任何一个参数的范围就是显而易见的。仅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信息中还不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层的厚度,即这种教导启示是不充分的。此外,从对比文件1的图1(实施例4的SEM观测照片)显示粗化粒子之间有重迭的情形,即对比文件1的粗化粒子并非是单层排列,而是在立体空间之中彼此堆栈,在此情况下,由粗化粒子所构成的粗化镀敷层的厚度不可能仅由粗化粒子的长径来推得。因此,即便对比文件1实施例1-23的粗化粒子的长径在200nm以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仍不可能得知对比文件1的粗化镀敷层的确切厚度。再有,对比文件1的粗化镀敷处理与本申请粗糙化镀铜层的方法并不完全相同,两者在镀液成分的组成上并不相同。
综上所述,仅基于对比文件1还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层叠板,该层叠板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的表面处理铜箔的构成,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具有表面处理铜箔的积层板(即层叠板)。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上述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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