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及染料制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及染料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706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528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71156.X
申请日:2015-09-09
复审请求人: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沙磊
合议组组长:欧存
参审员:费嘉
国际分类号:C09B67/22,C09B67/36,C09B67/24,D06P1/38,D06P3/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本发明的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71156.X,名称为“一种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及染料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包含组分A、组分B和组分C,所述组分A选自至少一种式(Ⅰ)所示的化合物,所述组分B选自至少一种式(Ⅱ)所示的化合物,所述组分C选自至少一种式(Ⅲ)和/或式(Ⅳ)所示的化合物,基于所述的组分A、组分B和组分C,组分A的重量份为45~95份,组分B的重量份为5~55份,组分C的重量份为0~40份:

式(Ⅰ)中:
R1、R2、R3各自独立为-H、-C1~C4烷基、-C1~C4烷氧基或-SO3M1;Y1为-CH=CH2或-C2H4OSO3M1;M1为H或碱金属;
式(Ⅱ)中:
R4、R5两者中一个为其中R12为H、-OCH3或-SO3M2;另一个为其中R13为-NHCONH2、或-NHCOCH3;R14为H或-OCH3;R15为H、-OCH3或-SO3M2;M2为H或碱金属;
式(Ⅲ)中:
R6、R7各自独立为-H或-SO3M3,R8为-SO2Y2或-C1~C4烷基,Y2为-CH=CH2或-C2H4OSO3M3,M3为H或碱金属;
式(Ⅳ)中:
R9、R10各自独立为-H、-C1~C4烷基、-C1~C4烷氧基或-SO3M4;R11为-H或-SO3M4;Y3为-CH=CH2或-C2H4OSO3M4;M4为H或碱金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组分A~C质量之和,组分A的质量百分含量为45~95%,组分B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55%,组分C的质量百分含量为0~40%。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A为下列之一或其中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其中M1为H或Na:

……。
4.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B为下列之一或其中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其中M2为H或Na:

……。
5. 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 C为下列之一或其中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其中M3、M4为H或Na:
……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中组分C的含量为0,基于所述的组分A和组分B,其包含45~95%的组分A和5~55%的组分B:其中
组分A选自式(Ⅰ-1)、(Ⅰ-3)中的至少一种;
组分B选自式(Ⅱ-1)、(Ⅱ-5)、(Ⅱ-12)、(Ⅱ-18)中的至少一种。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基于所述的组分A、组分B和组分C,包含45~95%的组分A、5~55%的组分B和3~40%的组分C:其中
组分A选自式(Ⅰ-1)、(Ⅰ-3)中的至少一种;
组分B选自式(Ⅱ-1)、(Ⅱ-5)、(Ⅱ-12)、(Ⅱ-18)中的至少一种;
组分C选自式(Ⅲ-1)、(Ⅲ-2)、(Ⅲ-7)、(Ⅳ-1)、(Ⅳ-3)中的至少一种。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黑染料组合物由组分A、组分B和组分C组成,基于所述的组分A、组分B及组分C,组分A的质量百分含量为45~95%,组分B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55%,组分C的质量百分含量为0~40%。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基于所述的组分A、组分B及组分C,由45~95%的组分A、5~55%的组分B和3~40%的组分C组成:其中
组分A选自式(Ⅰ-1)、(Ⅰ-3)中的至少一种;
组分B选自式(Ⅱ-1)、(Ⅱ-5)、(Ⅱ-12)、(Ⅱ-18)中的至少一种;
组分C选自式(Ⅲ-1)、(Ⅲ-2)、(Ⅲ-7)、(Ⅳ-1)、(Ⅳ-3)中的至少一种。
10. 如权利要求1~9之一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式(Ⅰ)和/或式(Ⅳ)所示的染料化合物的酚羟基氧化形成醌腙结构,式(Ⅰ)、式(Ⅳ)所示的染料化合物的醌腙结构分别如下所示:

上述两式中各个取代基的定义同式(Ⅰ)、(Ⅳ)。
11. 一种活性黑染料制品,含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 ”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4(CH695613A5,公开日2006年07月14日)公开了一种活性染料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实施例10的染料组合物:包括wt.的染料化合物(1c)(与权利要求1式Ⅱ主环结构相同)和wt.�的染料化合物(2b)(落入该权利要求式Ⅰ范围内)(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9-10页实施例10)。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仅在于组分B染料化合物主环结构上的取代基(末端苯环上的取代基以及R14)存在差异,该权利要求R14为H或-OCH3,末端苯环上为-SO2CH2CH2OSO3M2,而对比文件1相应为-SO3Na、-SO3Na。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一种活性染料组合物,其包含式(1)所示染料化合物(其中R1为-OM,R2为-CH=CH2或-CH2CH2Z或R2为-OM,R1为-CH=CH2或-CH2CH2Z;X2可为-H、-NH2、-NHCOCH3、-NHCH2COOM、C1-C3烷基、C1-C3烷氧基、-NO2、-SO3M)和式(2)所示染料化合物(参见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1)。即对比文件4对于式1、式2主环结构上各取代基的可选范围也给出了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更多结构相近性质相似的染料组合物,容易想到在保持各组分染料化合物主环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对主环结构上的取代基进行替换。而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式1染料化合物两端苯环上的取代基均可以为-SO2C2H4SO3M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染色效果,也容易想到将上述结构染料化合物两端苯环上的取代基均替换为上述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活性基团;而磺酸基是染料领域常规使用的取代基,基于染料组分溶解性等方面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容易想到使用磺酸基替换H等常规基团。对于该权利要求中组分C含量不为0且组分C为式Ⅲ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还公开了一种活性染料组合物,其包含式(1)所示染料化合物、式(2)所示染料化合物以及至少一种式(3)-式(6)所示的活性染料化合物,其中式3落入权利要求1式Ⅲ范围内(参见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6),即对比文件4对于组分ABC形成的染料组合物给出了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容易想到选择上述染料化合物形成染料组合物,根据各组分染料化合物的性质以及染料组合物所要达到的染色效果等,即可确定合适的各组分的含量配比,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对于该权利要求中组分C含量不为0且组分C为式Ⅲ和/或式Ⅳ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活性藏青至黑色染料组合物,包含组分A、组分B和组分C,所述组分A选自至少一种式(Ⅰ)所示的化合物,所述组分B选自至少一种式(Ⅱ)所示的化合物,所述组分C选自至少一种式(Ⅲ)和/或式(Ⅳ)所示的化合物,基于所述的组分A、组分B和组分C,组分A的重量份为45~95份,组分B的重量份为5~55份,组分C的重量份为0~40份,并限定了上述通式中各取代基的范围(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组分B主环结构上存在差异,但苯环、萘环具有相似的结构,通常可进行相互替换,得到的染料化合物具有相似的性质;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式Ⅰ、式Ⅱ、式Ⅲ、式Ⅳ染料化合物或其相似化合物可形成染料组合物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染料组合物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式Ⅳ组分形成新的染料组合物,根据各组分染料化合物的性质以及染料组合物所要达到的染色效果等,即可确定合适的各组分的含量配比,并可以预期其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4和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式(1)、式(2)所示的通式染料以及式(3)染料化合物,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式(Ⅰ)、式(Ⅱ)、式(Ⅲ)、式(Ⅳ)所示的通式染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更多结构相近性质相似的染料组合物,容易想到对实施例所示的染料组合物中的各组分染料化合物主环结构上的取代基进行常规替换,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容易想到将实施例组合物中的各组分染料化合物替换为其它一种或多种主环结构相同仅取代基存在差异的相似的染料化合物,并根据所要得到的染料组合物的染色性能调整各组分的含量,而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9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申请的染料组合物中的式Ⅰ和/或式Ⅲ中的酚羟基易氧化形成醌腙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一段至第14页第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容易想到本申请中相似结构染料化合物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互变效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规定。(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含有染料组合物的染料制品,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染料组合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容易想到将上述染料组合物利用本领域常规方法配制成染料制品。因此,在染料化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4)虽然申请人列举了某些因基团替换导致性质完全不同的染料化合物,然而其仅属于个例,且其主环结构性质与本申请任何组分的染料化合物都相差较大,不能作为本申请染料化合物也性质差异显著的证据;而本申请说明书中仅实施例有限量的具体染料化合物组成的染料组合物,但是权利要求却请求保护仅主环结构确定取代基可选范围庞大导致囊括大量染料组合物的宽范围,也正是基于本领域公知的染料化合物的性质大多受主环结构决定的基本原则。对比例2染料化合物并未落入对比文件4范围内;本申请实施例1、实施例2较对比例2相比,染料结构的主要差别在于R14(实施例中为H,对比例中为磺酸基)、R13基团(实施例中为-NHCONH2,对比例中为-NHCOCH3),对比数据的差异仅能证明上述取代基对于提升力的特殊影响,且是对于特定结构染料组合物而言,并不能作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4均具备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证据。且提升力是指染料在纤维上的颜色深度随所使用的染料量增加而递增的性质,正如申请人所举的例子证实,即便在母体和取代基十分接近的情况下,各染料提升性能也没有规律可循。由此可见,提升力的影响因素很多很杂,没有规律性,该实验效果数据不适合作为某一类染料或某通式染料相对于另一类染料具备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参数证明,即提升力的对比数据仅适合作为个别特定染料化合物相对于另外某特定染料化合物具备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证据,即提升力相关的对比数据无以支撑目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技术方案具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结论。
申请人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2项)。相对于驳回决定的文本,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B限定为原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并对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相较于对比文件4实施例10公开的染料混合物,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在于:组分B的染料化合物,存在至少两个或以上取代基的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目的是提供一种染深性好,提升力优异,固色率高,配伍性好及色牢度优异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众所周知,染料化合物母体70%以上为偶氮结构,具有同一性,其染料颜色和应用性能的变化多是通过改变苯环上和/或氨基上的取代基团来实现的,而这种取代基的变化从化学上来说常常是很微小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B并未包含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式(1)的化合物的范围中。(2)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式1染料化合物两端苯环上的取代基同时为-SO2C2H4SO3M的情形,而是一端为-SO2C2H4SO3M,另一端则为-SO3M,况且也没有提到将另一端-SO3M替换为本乙烯砜基会带来性能改善(如提升力)的技术启示。另外,本申请中并非是使用磺酸基替换H,而是用H或OCH3来替换磺酸基,同样,对比文件4也未给出这种替换能给混合物带来何种性能改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缺乏相关试验的情况下,并不能从对比文件4直接推导出,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染料化合物,也能取得优异的染色效果。本发明实施例部分的对比例2、对比例4所对应的染料化合物,参见【0106】~【0112】段,相较于对比文件4实施例10公开的染料组合物,与本申请更为接近,尽管审查员提到对比例2中化合物偶合的位点不同,但本申请人做对比试验时,实际是采用跟本发明位点相同的染料化合物进行的对比试验。由对比试验数据可知,本申请提升力要明显优于对比例。本申请对比例数据旨在表明:本申请的染料混合物即便与最接近的染料组合物进行对比,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与对比文件4差异更大的染料组合相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则更无法预期其技术效果。对比例只是更好的阐述本申请相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不用简单用来限制本申请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第【0061】段对优异效果的定性描述中,不难确定本申请所有技术方案都具有优异的提升力。对比文件1公开的活性黑染料混合物的组分B的中间连接基则存在更大的差异,对比文件1为取代萘环,而本申请为取代苯环,且取代基也存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萘环相较苯环具有明显的深色效应,而染料色相也是评价染料最基础的指标之一,色相不同的染料通常我们不归为同一类。况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不同取代基的萘环和苯环具有类似的性质,可以相互替换。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包含组分A、组分B和组分C,所述组分A选自至少一种式(Ⅰ)所示的化合物,所述组分C选自至少一种式(Ⅲ)和/或式(Ⅳ)所示的化合物,基于所述的组分A、组分B和组分C,组分A的重量份为45~95份,组分B的重量份为5~55份,组分C的重量份为0~40份:

式(Ⅰ)中:
R1、R2、R3各自独立为-H、-C1~C4烷基、-C1~C4烷氧基或-SO3M1;Y1为-CH=CH2或-C2H4OSO3M1;M1为H或碱金属;
式(Ⅲ)中:
R6、R7各自独立为-H或-SO3M3,R8为-SO2Y2或-C1~C4烷基,Y2为-CH=CH2或-C2H4OSO3M3,M3为H或碱金属;
式(Ⅳ)中:
R9、R10各自独立为-H、-C1~C4烷基、-C1~C4烷氧基或-SO3M4;R11为-H或-SO3M4;Y3为-CH=CH2或-C2H4OSO3M4;M4为H或碱金属; 所述组分B为下列之一或其中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其中M2为H或Na: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组分A~C质量之和,组分A的质量百分含量为45~95%,组分B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55%,组分C的质量百分含量为0~4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A为下列之一或其中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其中M1为H或Na: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A为下列之一或其中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其中M1为H或Na:


5. 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C为下列之一或其中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其中M3、M4为H或Na: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中组分C的含量为0,基于所述的组分A和组分B,其包含45~95%的组分A和5~55%的组分B:其中
组分A选自式(Ⅰ-1)、(Ⅰ-3)中的至少一种;
组分B选自式(Ⅱ-1)、(Ⅱ-5)、(Ⅱ-12)、(Ⅱ-18)中的至少一种。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基于所述的组分A、组分B和组分C,包含45~95%的组分A、5~55%的组分B和3~40%的组分C:其中
组分A选自式(Ⅰ-1)、(Ⅰ-3)中的至少一种;
组分B选自式(Ⅱ-1)、(Ⅱ-5)、(Ⅱ-12)、(Ⅱ-18)中的至少一种;
组分C选自式(Ⅲ-1)、(Ⅲ-2)、(Ⅲ-7)、(Ⅳ-1)、(Ⅳ-3)中的至少一种。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黑染料组合物由组分A、组分B和组分C组成,基于所述的组分A、组分B及组分C,组分A的质量百分含量为45~95%,组分B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55%,组分C的质量百分含量为0~40%。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基于所述的组分A、组分B及组分C,由45~95%的组分A、5~55%的组分B和3~40%的组分C组成:其中
组分A选自式(Ⅰ-1)、(Ⅰ-3)中的至少一种;
组分B选自式(Ⅱ-1)、(Ⅱ-5)、(Ⅱ-12)、(Ⅱ-18)中的至少一种;
组分C选自式(Ⅲ-1)、(Ⅲ-2)、(Ⅲ-7)、(Ⅳ-1)、(Ⅳ-3)中的至少一种。
10. 如权利要求1~4之一或6~9之一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式(Ⅰ)和/或式(Ⅳ)所示的染料化合物的酚羟基氧化形成醌腙结构,式(Ⅰ)、式(Ⅳ)所示的染料化合物的醌腙结构分别如下所示:


上述两式中各个取代基的定义同式(Ⅰ)、(Ⅳ)。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式(Ⅰ)和/或式(Ⅳ)所示的染料化合物的酚羟基氧化形成醌腙结构,式(Ⅰ)、式(Ⅳ)所示的染料化合物的醌腙结构分别如下所示:

上述两式中各个取代基的定义同式(Ⅰ)、(Ⅳ)。
12. 一种活性黑染料制品,含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由完全相同主环结构的各染料化合物组分形成的染料组合物,并对各组分染料化合物主环结构上的取代基给出了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更多结构相近性质相似的染料组合物,完全容易想到对各组分染料化合物的取代基进行常规替换。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化合物两端均为乙烯砜基的情况,然而在其公开了两端取代基均可以选择乙烯砜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化合物的活性,完全容易想到增加化合物中活性基团的数量;而增加或减少磺酸基的数量以调节其化合物的溶剂性和其他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2)对比例2染料化合物并未落入对比文件4范围内(式2中间苯环上-NH2的取代位点不同);本申请实施例1、实施例2较对比例2相比,染料结构的主要差别在于R14、R13基团,对比数据的差异仅能证明具体取代基对于提升力的特殊影响,且是对于特定结构染料组合物而言,并不能作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4均具备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证据。且提升力是指染料在纤维上的颜色深度随所使用的染料量增加而递增的性质,正如申请人所举的例子证实,即便在母体和取代基十分接近的情况下,各染料提升性能也没有规律可循。由此可见,提升力的影响因素很多很杂,没有规律性,该实验效果数据不适合作为某一类染料或某通式染料相对于另一类染料具备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参数证明,即提升力的对比数据仅适合作为个别特定染料化合物相对于另外某特定染料化合物具备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证据,提升力相关的对比数据无以支撑目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技术方案具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结论。(3)在染料领域,苯环和萘环通常作为相似的结构替换使用,得到的染料化合物具有相似的效果。且对比文件1仅是给出几种主环结构染料化合物可拼色使用的技术启示,结合其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4的染料组分进行增改,而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增改后的染料组合物具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2项)。经审查,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本发明的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活性黑燃料组合物(具体技术方案请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三偶氮物的无金属纤维活性染料混合物,其用作黑色或深海蓝色染料并产生非常深的着色效果(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7-0031段),所述混合物包含一种或多种,优选一种或两种,通式(1)所示的三偶氮物组分a),

与一种或多种优选通式(2)的染料的组分b),

以及任选地,c)至少一种另外的纤维活性染料作为共混或遮蔽组分,和d)根据现有技术的任选地另外的无色添加剂,
其中,i)R1为-O-M且R2为-CH=CH2或CH2CH2-Z,或者ii)R2为-O-M且R1为-CH=CH2或CH2CH2-Z,式(1)仅包含-CH=CH2或CH2CH2-Z中的一个纤维活性基团;R3和R4为-CH=CH2或CH2CH2-Z,其中Z表示羟基、氯化物、溴化物或特别优选硫酸盐;L1、L2和L3独立地表示-H、-CH2COO-M、-CH2CH2COO-M、-CH2CH2OH或-CH2SO3-M;X1、 X2和X3独立地表示-H、-NH2、-NH-乙酰基、-NH-CH2COO-M、-(C1-C3)-烷基、--(C1-C3)烷氧基、-N02或-S03-M; Y1、Y2、Y3和Y4独立地表示-H、-NH2、-NH-乙酰基、-NH-CH2COO-M、-(C1-C3)-烷基、--(C1-C3)烷氧基、-N02或-S03-M;M在式(1)和式(2)中表示氢、铵,三烷基铵、四烷基铵、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的等价物;根据式(1)的三偶氮化合物的基团X1-X3和特定取代模式影响其溶解度,并且影响纤维素纤维的纤维细化;与式(2)化合物相比,式(1)化合物的类似纤维细化允许纤维材料和染料部分之间的混合物中存在类似的相互作用,这在许多染色过程中是纤维材料均匀染色的先决条件。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在其所述混合物中,包括3-55wt%的三偶氮化合物a)和45-97wt%的染料组分b);任选地,可以另外添加作为共混或遮蔽组分的按重量计1-20%的其他纤维反应性染料组分c),而不会失去原始混合物的有利性能;特别优选20至40重量%的三偶氮化合物a),60至80重量%的染料组分b)和另外3至10重量%的其他纤维反应性染料c)的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18-0019段)。对比文件4公开了优选的三偶氮化合物a)是化合物(1a)、(1b)、(1c)和(1d):
;优选三偶氮化合物,特别是三偶氮化合物(1a)至(1d)与式(2a)的染料组分b)的混合物,以获得所需的深色,例如黑色或海军蓝色(参见实施例5 至11)(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27-0028段)
;组分c)选自式(3)、(4)、(5)或(6)。
对比文件4还具体公开了一系列具体染料混合物及其用于纤维素或含氮纤维的染色和印花的实施例(参见对比文件4实施例5-24)。对比文件4实施例13-24公开了实施例5-8、10-12的染料混合物的染色效果(其中实施例5-8、10-12的混合物分别为:29%(1a) 79%(2a),26%(1a) 6%(6) 68%(2a),25%(1b) 75%(2a),24%(1b) 8%(3) 68%(2a),10%(1c) 90%(2b),70%水 20%(2a) 7%(1a) 1%(5) 2%乙二醇,4%(1a) 9%(2a)的水性黑色反应性油墨),其中实施例5-8、11-12的染料混合物将纤维或含氮纤维染黑,实施例10的染料混合物获得深绿海军蓝的纤维染色效果。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活性黑染料组合物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纤维活性染料混合物相比,区别主要在于三偶氮化合物结构不同,即本申请组分B与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1的结构不同:本申请组分B两端均为SO2CH2CH2OSO3M2,而对比文件4中两端基不相同,一为-SO2-O-M(例如SO3Na),另一为-SO2CH2CH2-Z等(如-SO2CH2CH2-OSO3Na);本申请组分B的酰胺取代的苯基上不含有取代基SO3M,而对比文件4相应的苯基上必须被SO3M取代。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及由其制得的染料制品,染深性好,提升力优异,固色率高,配伍性好,色牢度优异,印染过程染料用量少、易水洗、残液清,耐盐碱性能稳定,染色性能稳定,适用于浸染、轧染和印花等不同工艺”(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组分B的式(II)化合物的制备实施例1以及获得的化合物(II-1)的λmax,表1中列出了具体的组分B的式(II)化合物及其波长λ,本申请化合物(II-1)至化合物(II-22)的波长λ在480-540 nm的范围内。本申请实施例23-72记载了组分B为化合物(II-1)、(II-2)、(II-3)、(II-4)、(II-5)、(II-6)、(II-7)、(II-8)、(II-9)、(II-10)、(II-12)、(II-13)、(II-14)、(II-16)、(II-17)、(II-18)、(II-19)、(II-21)、(II-22)、(II-15)和(II-20)的组合、(II-5)和(II-7)的组合、(II-1)和(II-2)的组合、或(II-11)和(II-12)的组合(即权利要求1限定的B组分)与组分A和组分C存在或不存在以不同比例混合获得的一系列染料组合物及其染棉为黑色的染色效果,其中包括波长λ=480 nm的化合物(II-14)作为组分B,也包括λ=540 nm的化合物(II-5)作为组分B。可见,在A组分和C组分选自本领域惯用组分和比例的基础上,B组分是影响染色效果的关键组分。本申请说明书的应用实施例还记载了本申请实施例22-72制得的活性黑染料染色的色牢度和耐盐碱性性能;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了对比染色实验,对比例1-4与本申请实施例23、26、27、41进行提升力对比,表4中数据表明随着染色深度的增加本申请的染料组合物的染深性好于对比例1-4。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组分B与组分A和组分C及按照其限定的各自重量份获得的活性染料组合物均能够实现作为活性黑染料的染色效果。
根据上述分析,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其染深性好,提升力优异,固色率高,配伍性好,色牢度优异,耐盐碱性能稳定,染色性能稳定。
对比文件4的金属纤维活性染料混合物,其用作黑色或深海蓝色染料并产生非常深的着色效果(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7-0031段),其通式(1)的三偶氮化合物的结构不同于本申请组分B化合物,在其对于通式(1)三偶氮化合物的基团定义中清楚地给出了三偶氮化合物两个端基不能够为相同取代基且其一为-CH=CH2或CH2CH2-Z、另一必为-O-M的技术教导。对比文件4中化合物(1a)、(1b)、(1c)、(1d)具有相同的主要环链结构,其区别仅在于第3个苯环上SO3Na对位基团不同,化合物(1a)和(1b)为H,(1c)和(1d)为乙酰氨基,但是其实现的染色效果不同,特别是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组分B结构最为接近的化合物(1c)所组成的实施例10的染料组合物其染色效果为深绿海军蓝,而非黑色。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主要环链结构上的取代基对于两个端基其一为-CH=CH2或CH2CH2-Z、另一必为-O-M的通式(1)的三偶氮化合物的染色效果具有影响。对比文件4中对于如何通过对通式(1)的三偶氮化合物进行结构修饰从而使得含有其的活性染料为活性黑染料,并无明确教导,因此,对比文件4并无教导能够将三偶氮化合物的两端基均修饰为-SO2CH2CH2OSO3M2和/或将苯环上NHCOCH3对位上的SO3M修饰为H或OCH3,并且无法预期对对比文件4的三偶氮化合物进行结构修饰所获得的化合物所实现的染色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开发一种黑色染料时,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并不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活性藏青至黑色染料组合物,包含组分A、组分B和组分C,所述组分A选自至少一种式(Ⅰ)所示的化合物,所述组分B选自至少一种式(Ⅱ) 所示的化合物,所述组分C选自至少一种式(Ⅲ)和/或式(Ⅳ)所示的化合物, 基于所述的组分A、组分B和组分C,组分A的重量份为45~95份,组分B的 重量份为5~55份,组分C的重量份为0~40份(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主要在于组分B结构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组分B的具体化合物结构中包含含有被NHCOCH2或NHCONH2取代的苯基或对位NHCOCH3和OCH3取代的苯基,而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组分B化合物结构中相应位置为-SO3M2取代的萘基。
对比文件1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活性藏青至黑色染料组合物及染料制品,染深性好,提升力优异,上染率高,固色率高,配伍性好,色牢度优异,印染过程染料用量少、易水洗、残液清,耐盐碱性能稳定,且具有优良的同色异谱性,染色性能稳定,适用于浸染、轧染和印花等不同工艺”。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了,对比文件1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的染料组合物染棉为藏青色,实施例3-50的染料组合物染棉为藏青色至黑色(并未具体指出哪个实施例的染料组合物染棉为藏青色,哪个实施例的染料组合物染棉为黑色)。
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活性黑色染料组合物。
对比文件1的活性藏青至黑色染料组合,其三偶氮化合物式(1)的结构不同于本申请组分B化合物;对比文件1的部分染料组合物染棉为藏青色。对比文件1并无教导能够将-SO3M2取代的萘基修饰为被NHCOCH3或NHCONH2取代的苯基或对位NHCOCH3和OCH3取代的苯基,并且无法预期对对比文件1的三偶氮化合物进行结构修饰所获得的化合物所实现的染色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开发一种黑色染料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中组分B化合物的两个端基为-SO2CH2CH2OSO3M2,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开发一种黑色染料时,并无动机将对比文件4式(II)化合物的两个端基修饰为-SO2CH2CH2OSO3M2并进一步修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组分B化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并无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4和1的结合的基础上不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基于上述评述相同的理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4和1的结合的基础上不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1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活性黑染料制品,含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在权利要求1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4和1的结合的基础上不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4中化合物(1a)、(1b)、(1c)、(1d)具有相同的主环结构,但是其实现的染色效果不同,特别是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组分B结构最为接近的化合物(1c)所组成的实施例10的染料组合物其染色效果为深绿海军蓝,而非黑色。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主环上的取代基对于化合物的染色效果具有影响;为了开发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如何对对比文件4的化合物的取代基进行修饰,现有技术并未给出明确教导。(2)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结构中含有-SO3M2取代的萘基结构单元的组分B化合物所形成的染料组合物其染色效果包括了为染棉为藏青色的染色效果,而本申请含有对应结构单元为被NHCOCH2或NHCONH2取代的苯基或对位NHCOCH3和OCH3取代的苯基的组分B的实施例23-72的染料组合物的染色效果为染棉为黑色。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公开的技术内容来看,化合物组成结构单元对于化合物组成的组合物的染色效果具有影响;为了开发新的活性黑染料组合物,如何对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的结构单元进行修饰替换,现有技术并未给出明确教导。结合前述所有理由,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或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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