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送装置、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输送装置、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52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629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65219.6
申请日:2011-06-14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代玲莉
合议组组长:李珊
参审员:万红波
国际分类号:C10J3/50,B65G53/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65219.6,名称为“输送装置、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1110158617.2,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6月14日,分案递交日为2016年3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37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GB2268976A,公开日为1994年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装置,包括:
开设有入口和出口的输送管道,该输送管道包括:
扩大部,其开设有所述入口;
收缩部,其开设有所述出口;及
中间部,其设置在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
该输送管道用于将入口接收到的流动不均匀的气固混合物调整为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并通过出口将所述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输送至气化炉中进行气化;
其中该入口通过第一输料管道与进料装置流体相通,该气固混合物在第一输料管道中以活塞流的形式流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出口与第二输料管道流体相通,该出口用于将所述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通过第二输料管道输送至气化炉中进行气化。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所述扩大部和收缩部中至少一个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输送装置还包括:
补充气管道,该补充气管道设置于中间部上且延伸进输送管道内,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收缩部内。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输送管道设置在气化炉上方且相对于水平方向竖直设置,该第一输料管道及第二输送管道设置在气化炉上方且相对于水平方向竖直设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输送装置还包括:
存储装置,该入口通过存储装置与进料装置流体相通,该入口通过第一输料管道与存储装置流体相通;
该存储装置设置有载气管道,该载气管道用于将载气输入存储装置使得存储装置内的压力增加至期望的压力,该期望的压力大于气化炉中的压力。
7. 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系统,包括:
进料装置;
输送管道,其设置于进料装置的下游并与其连通,该输送管道包括:
扩大部,其开设有入口;
收缩部,其开设有出口;及
中间部,其设置在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及
第一输料管道,其设置于进料装置和输送管道的入口之间;
该输送管道用于将入口接收到的流动不均匀的气固混合物调整为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并通过出口将所述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输送至气化炉中进行气化;该气固混合物在第一输料管道中以活塞流的形式流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大部的直径沿着从入口到出口的方向增大使得来自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中的气体的速率降低,所述收缩部的直径沿着从入口到出口的方向减小使得来自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中的气体的流速增大;所述中间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扩大部和收缩部中至少一个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输送系统还包括:
补充气管道,该补充气管道设置于中间部上且延伸进输送管道内,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收缩部内。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输送系统还包括:
存储装置,该入口通过存储装置与进料装置流体相通,该入口通过第一输料管道与存储装置流体相通;
该存储装置设置有载气管道,该载气管道用于将载气输入存储装置使得存储装置内的压力增加至期望的压力,该期望的压力大于气化炉中的压力。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输送系统进一步包括第二输料管道,该第二输料管道设置于输送管道下游并通过收缩部的出口与输送管道相连通。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扩大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第一输料管道的直径;该收缩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第二输料管道的直径。
13. 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方法,包括:
将来自进料装置的固体粉料输送入存储装置;
输送载气进入存储装置以与固体粉料相混合形成气固混合物;
将来自存储装置的气固混合物输送入第一输料管道;
通过输送装置的入口将来自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输入其内,其中输送装置包括输送管道和与该输送管道相连通的补充气管道,输送管道包括:
扩大部,其开设有所述入口;
收缩部,其开设有出口;及
中间部,其设置在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及
将入口接收到的流动不均匀的气固混合物调整为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并通过出口输出所述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该气固混合物在第一输料管道中以活塞流的形式流动。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输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输送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把所述调整过的气固混合物输送出输送装置后,通过第二输料管道把其输送进气化炉中进行气化。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输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来自存储装置的气固混合物输入输送装置内进行调整的步骤包括:
随着气固混合物进入输送装置内,在扩大部,把气固混合物中的至少一部分气体与固体粉料分离;及
在收缩部,混合并输送所述气体和固体粉料。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输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输送方法还包括:
通过补充气管道将补充气输入收缩部以与固体粉料混合并输送该固体粉料;该补充气管道设置于中间部上且延伸进输送管道内,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收缩部内。”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出口将所述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输送至气化炉中进行气化”,且限定了“通过第一输料管道与进料装置流体相通”。对于入口的前端设置,其作用就是要将固体粉料送入输送装置,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入口前设置进料装置,同时,进料装置与第一输料管流体相通是实现粉料通过输送装置的必要手段;将气固混合物输送至气化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2对装置的部件、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了细化的限定,然而这些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属于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6、8-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限定了输送固体粉料进入存储装置、输送载气进入存储装置以与固体粉料相混合形成气固混合物、将存储装置中的气固混合物输入第一输料管道;(2)限定了“气固混合物在第一输料管道中以活塞流的形式流动”。对于上述区别,通过设置带有载气管的存储装置,以便形成压力稳定的气固混合物,以及以活塞流的形式输送气固混合物,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6对装置的部件、结构和连接关系的设置方式进行了细化的限定,然而这些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属于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通用电气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装置,包括:
开设有入口和出口的输送管道,该输送管道包括:
扩大部,其开设有所述入口;
收缩部,其开设有所述出口;及
中间部,其设置在所述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及
延伸进所述输送管道内的补充气管道,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大部的直径沿着从所述入口到所述出口的方向增大,所述收缩部的直径沿着从所述入口到所述出口的方向减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所述扩大部和收缩部中至少一个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管道的纵向轴线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在70度到90度的范围内。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口通过第一输料管道与进料装置流体相通,所述出口与第二输料管道流体相通,使得所述输送管道中的气固混合物通过该第二输料管道输送至气化炉中进行气化,所述第一输料管道、所述输送管道及所述第二输料管道设置在所述气化炉上方且相对于水平方向竖直设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装置还包括:
存储装置,其与进料装置流体相通,其中,
所述入口通过第一输料管道与所述存储装置流体相通;
所述存储装置设置有载气管道,该载气管道用于将载气输入所述存储装置使得存储装置内的压力增加至期望的压力,该期望的压力大于气化炉中的压力。
7. 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系统,包括:
进料装置;
输送管道,其设置于所述进料装置的下游并与其连通,该输送管道包括:
扩大部,其开设有入口;
收缩部,其开设有出口;及
中间部,其设置在所述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
第一输料管道,其设置于所述进料装置和所述输送管道的入口之间;及延伸进所述输送管道内的补充气管道,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大部的直径沿着从所述入口到所述出口的方向增大使得来自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中的气体的速率降低,所述收缩部的直径沿着从入口到出口的方向减小使得来自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中的气体的流速增大,所述中间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扩大部和收缩部中至少一个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输送装置还包括:
存储装置,其与进料装置流体相通,其中,
所述入口通过第一输料管道与所述存储装置流体相通;
所述存储装置设置有载气管道,该载气管道用于将载气输入所述存储装置使得存储装置内的压力增加至期望的压力,该期望的压力大于气化炉中的压力。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输送装置进一步包括第二输料管道,该第二输料管道设置于所述输送管道下游并通过所述收缩部的出口与所述输送管道相连通。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大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所述第一输料管道的直径;所述收缩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输料管道的直径。
12. 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方法,包括:
将固体粉料输送入存储装置;
将载气输送入所述存储装置,以与所述固体粉料相混合形成气固混合物;
将来自存储装置的气固混合物通过第一输料管道输送入输送管道,其中,在所述第一输料管道中气固混合物以活塞流的形式流动,所述输送管道包括:
扩大部,其开设有所述入口;
收缩部,其开设有出口;及
中间部,其设置在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
在所述气固混合物依次流经所述扩大部、中间部和收缩部的过程中,将来自所述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调整为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并在 所述出口输出所述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及
通过延伸进所述输送管道内的补充气管道将补充气输入所述收缩部,其中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输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输送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来自所述输送管道的气固混合物通过第二输料管道输送进气化炉中进行气化。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输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来自所述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调整为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的步骤包括:
随着所述气固混合物进入所述输送管道内,在所述扩大部,使所述气固混合物中的至少一部分气体与固体粉料分离;及
在所述收缩部,混合并输送所述气体和固体粉料。
15. 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系统,其包括:
存储装置,其用来接收固体粉料;
载气管道,其连接于所述存储装置,用于将载气输入所述存储装置,以与所述固体粉料相混合形成气固混合物。
输送管道,其设置于所述存储装置的下游并与其连通,该输送管道包括:
扩大部,其开设有入口;
收缩部,其开设有出口;及
中间部,其设置在所述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
其中,所述输送管道设置成使得所述气固混合物依次流经所述扩大部、中间部和收缩部;及
延伸进所述输送管道内的补充气管道,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管道的纵向轴线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在70度到90度的范围内。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管道相对于水平方向竖直设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具有“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这一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喷射器6的出口最多伸到圆柱体2和凸出连接部件4的过渡段,而本申请的设置可最大程度地实现其“加速烟灰或煤灰的输送过程”,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22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的管道没有伸入至收缩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传输的物料,速率等因素来合理的调整该管道伸入的位置,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而对比文件1限定喷射器6的出口设置在圆柱体2与部件4的过渡区域部分。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补充气管道的出口位置,以进一步增加收缩部处气体的流速。对比文件1给出了补充的气体是与收缩部叠加起加速作用的,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的示例(见附图1)也是将喷射器的出口处设置在了圆柱体2与部件4的过渡区域部分,即靠近收缩部,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在收缩部附近设置补充气管道出口的选择,具体设置在收缩部内,也是容易进行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区别,进一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限定了具有与第一输料管道入口连接的进料装置,对比文件1对此没有明确;然而,通过进料装置进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区别,进一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2限定了输送固体粉料进入存储装置、输送载气进入存储装置以与固体粉料相混合形成气固混合物、在第一输料管道中气固混合物以活塞流的形式流动,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然而,使用带有载气管道的存储装置,以便于形成需要输送的具有一定压力的气固混合物,以及以活塞流流体形式进行气固混合物的输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区别,进一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5限定了具有载气管道的存储装置,对比文件1对此没有明确;然而,使用带有载气管道的存储装置,以便于形成需要输送的具有一定压力的气固混合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1、13-14、16-17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主要为:将权利要求6和9的内容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和7中,删除了权利要求6和9,并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装置,包括:
开设有入口和出口的输送管道,该输送管道包括:
扩大部,其开设有所述入口;
收缩部,其开设有所述出口;及
中间部,其设置在所述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及
延伸进所述输送管道内的补充气管道,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
存储装置,其与进料装置流体相通,其中,
所述入口通过第一输料管道与所述存储装置流体相通;
所述存储装置设置有载气管道,该载气管道用于将载气输入所述存储装置使得存储装置内的压力增加至期望的压力,该期望的压力大于气化炉中的压力。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大部的直径沿着从所述入口到所述出口的方向增大,所述收缩部的直径沿着从所述入口到所述出口的方向减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所述扩大部和收缩部中至少一个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管道的纵向轴线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在70度到90度的范围内。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口与第二输料管道流体相通,使得所述输送管道中的气固混合物通过该第二输料管道输送至气化炉中进行气化,所述第一输料管道、所述输送管道及所述第二输料管道设置在所述气化炉上方且相对于水平方向竖直设置。
延伸进所述输送管道内的补充气管道,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
6. 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系统,包括:
进料装置;
输送管道,其设置于所述进料装置的下游并与其连通,该输送管道包括:
扩大部,其开设有入口;
收缩部,其开设有出口;及
中间部,其设置在所述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
第一输料管道,其设置于所述进料装置和所述输送管道的入口之间;及延伸进所述输送管道内的补充气管道,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
存储装置,其与进料装置流体相通,其中,
所述入口通过第一输料管道与所述存储装置流体相通;
所述存储装置设置有载气管道,该载气管道用于将载气输入所述存储装置使得存储装置内的压力增加至期望的压力,该期望的压力大于气化炉中的压力。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大部的直径沿着从所述入口到所述出口的方向增大使得来自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中的气体的速率降低,所述收缩部的直径沿着从入口到出口的方向减小使得来自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中的气体的流速增大,所述中间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扩大部和收缩部中至少一个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
延伸进所述输送管道内的补充气管道,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输送装置进一步包括第二输料管道,该第二输料管道设置于所述输送管道下游并通过所述收缩部的出口与所述输送管道相连通。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大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所述第一输料管道的直径;所述收缩部的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输料管道的直径。
10. 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方法,包括:
将固体粉料输送入存储装置;
将载气输送入所述存储装置,以与所述固体粉料相混合形成气固混合物;
将来自存储装置的气固混合物通过第一输料管道输送入输送管道,其中,在所述第一输料管道中气固混合物以活塞流的形式流动,所述输送管道包括:
扩大部,其开设有所述入口;
收缩部,其开设有出口;及
中间部,其设置在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
在所述气固混合物依次流经所述扩大部、中间部和收缩部的过程中,将来自所述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调整为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并在 所述出口输出所述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及
通过延伸进所述输送管道内的补充气管道将补充气输入所述收缩部,其中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输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输送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来自所述输送管道的气固混合物通过第二输料管道输送进气化炉中进行气化。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输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来自所述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调整为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的步骤包括:
随着所述气固混合物进入所述输送管道内,在所述扩大部,使所述气固混合物中的至少一部分气体与固体粉料分离;及
在所述收缩部,混合并输送所述气体和固体粉料。
13. 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系统,其包括:
存储装置,其用来接收固体粉料;
载气管道,其连接于所述存储装置,用于将载气输入所述存储装置,以与所述固体粉料相混合形成气固混合物。
输送管道,其设置于所述存储装置的下游并与其连通,该输送管道包括:
扩大部,其开设有入口;
收缩部,其开设有出口;及
中间部,其设置在所述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
其中,所述输送管道设置成使得所述气固混合物依次流经所述扩大部、中间部和收缩部;及
延伸进所述输送管道内的补充气管道,该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管道的纵向轴线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在70度到90度的范围内。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管道相对于水平方向竖直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以及其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装置。对比文件1(GB2268976A,公开日为1994年1月26日)公开了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装置,其具体公开了:装置1为一种气力输送颗粒物质流体的加速装置,所述气力输送颗粒物质流体可以为空气输送的煤粉,在输送管道5中,输送装置包括一个圆柱体2,一个位于圆柱体2进口端起扩散作用的锥形连接部件3,及一个位于圆柱体2出口端的凸出连接部件4。部件3、部件4分别与横截面面积要小于圆柱体2横截面面积的输送管道5连接。一个呈弯管状的喷射器6,其具有一个水平管道部分6a,且该水平管道部分6a在圆柱体2水平轴线7的方向进行延伸。喷射器6径向穿过圆柱体2的管壁,连接到外部的一个辅助气体源,如被鼓入或吸入装置1的压缩空气。喷射器管道延伸到圆柱体2与部件4的过渡区域部分,一个辅助气体喷出口6b被设置在这个过渡区域(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及附图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利用气体对固体粉料进行输送的装置,是为了防止其内部输送的固体物质在长距离输送管道内因输送气体压力损失使输送管道内发生固体沉降现象(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25行)。
可见,对比文件1的装置1也是一种利用气体对固体粉料进行输送的装置(即本申请的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装置),其也具有开设有入口和出口的输送管道,输送管道包括了开设有入口的锥形连接部件3(即本申请的扩大部,其开设有所述入口),开设有出口的凸出连接部件4,从附图1中可以看到,该凸出连接部件4是呈收缩状的(即本申请的收缩部,其开设有所述出口),设置在部件3与部件4之间的可供流体输送的圆柱体2(即本申请的中间部,其设置在所述扩大部和收缩部之间并与其流体相通),输送管道还包括一个呈弯管状的、径向穿过圆柱体2管壁的辅助气体喷射器6(即本申请的补充气管道,其延伸进所述输送管道)。其中入口端的输送管道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输料管道。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而对比文件1限定喷射器6的出口设置在圆柱体2与部件4的过渡区域部分;(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具有进料装置、设置有载气管道的存储装置,存储装置与进料装置流体相通,所述入口通过第一输料管道与存储装置流体相通,载气通过载气管道输入存储装置增压,使存储装置的压力大于气化炉中的压力。
基于上述区别及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第[0027]段):在收缩部处由于其空间的缩小,分离气体的流速朝着出口的方向增大,并与固体粉料重新混合来运载固体粉料,另外,补充气管道通过其出口把补充气输入进收缩部中以进一步的增加气体的流速以与固体粉料混合。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补充气管道的出口位置,以进一步增加收缩部处气体的流速,以及如何进料。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的第2页第3段描述了输送装置发挥的功能作用,压力在截面积缩小的凸出连接部件处升高同时结合喷射器的喷射效果压力进一步增加,从而加速了物质的输送效果,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补充的气体是与收缩部叠加起加速作用的,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的示例(见附图1)也是将喷射器的出口处设置在了圆柱体2与部件4的过渡区域部分,即靠近收缩部,从而使喷射加速与收缩部加速二者同时发挥作用,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进一步增加收缩部处气体流速的技术问题时,容易做出在收缩部附近设置补充气管道出口的选择,至于将出口具体设置在收缩部内,还是收缩部入口附近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速效果的需要经过简单的试验容易进行的选择,只要二者发挥的效能能叠加起作用即可,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的入口端的输送管道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输料管道,而使用进料装置进行进料,并使用带有载气管道的存储装置,以便于形成需要输送的具有一定压力的气固混合物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气力输送粉料的需要,在输送管道入口端依次设置相应的进料装置、存储装置,以及在输送管道出口端设置最终要进入的处理设备气化炉,而将存储装置中起始端的压力设定为大于目标装置气化炉中的压力,以便于流体在压差下进行输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确定锥形连接部件3的直径沿着从所述入口到所述出口的方向增大,凸出连接部件4的直径沿着从所述入口到所述出口的方向减小,圆柱体2的截面直径大于锥形连接部件3和凸出连接部件4中至少一个截面的直径;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输送管道纵向轴线与水平方向的夹角范围也属于本领域的一个常规选择范围,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两端的输送管道5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输送料道和第二输料管道,至于与第二输料管道流体相通的气化炉,以及第一输料管道、输送管道、第二输料管道它们之间的相对设置位置,这些限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气力输送的粉料的需要,以及其最终需要进行的处理容易进行的选择,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6-9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入口端的输送管道5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第一输料管道。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6限定了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而对比文件1限定喷射器6的出口设置在圆柱体2与部件4的过渡区域部分;(2)权利要求6还限定了具有进料装置、设置有载气管道的存储装置,存储装置与进料装置流体相通,所述入口通过第一输料管道与存储装置流体相通,载气通过载气管道输入存储装置增压,使存储装置的压力大于气化炉中的压力。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料以及如何设置补充气管道的出口位置,以进一步增加收缩部处气体的流速。
对于上述区别(1)和(2),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的限定,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权利要求8所进一步限定的第二输料管道相当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出口端的输送管道5,因此该特征的相关内容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0-12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装置(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也相应公开了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方法。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入口端的输送管道5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第一输料管道,很显然对比文件1的气固混合物在输送管道中必然依次流经锥形连接部件3(即扩大部)、圆柱体2(即中间部)、凸出连接部件4(即收缩部)。由于对比文件1的装置是为了防止其内部输送的固体物质在长距离输送管道内因输送气体压力损失使输送管道内发生固体沉降现象,简言之,其也是将流动不均匀的气固混合物调整为流动均匀的混合物,因而权利要求10中所限定的“将来自所述第一输料管道的气固混合物调整为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并在所述出口输出所述流动均匀稳定的气固混合物”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0限定了输送固体粉料进入存储装置、输送载气进入存储装置以与固体粉料相混合形成气固混合物、在第一输料管道中气固混合物以活塞流的形式流动,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2)权利要求10限定了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而对比文件1限定喷射器6的出口设置在圆柱体2与部件4的过渡区域部分。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气固混合物以及对其进行初步输送,以及如何设置补充气管道的出口位置,以进一步增加收缩部处气体的流速。
对于区别(1),使用带有载气管道的存储装置,以便于形成需要输送的具有一定压力的气固混合物,以及以活塞流流体形式进行气固混合物的输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参见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1的限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出口端的输送管道5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的第二输料管道,而根据气固混合物最终需要进行的处理,将其输送入相应的设备,如气化炉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的选择;关于权利要求12的限定,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输送管道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结构一样,因此气固混合物进入对比文件1的输送管道内,也必然在锥形连接部件3(即扩大部)中使所述气固混合物中的至少一部分气体与固体粉料分离,在凸出连接部件4(即收缩部)混合并输送所述气体和固体粉料,即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3-15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气力输送固体粉料的输送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很显然对比文件1的气固混合物在输送管道中必然依次流经锥形连接部件3(即扩大部)、圆柱体2(即中间部)、凸出连接部件4(即收缩部)。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3限定了具有载气管道的存储装置,对比文件1对此没有明确;(2)权利要求13限定了补充气管道的出口设置于所述收缩部内,而对比文件1限定喷射器6的出口设置在圆柱体2与部件4的过渡区域部分。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输送的气固混合物以及如何设置补充气管道的出口位置,以进一步增加收缩部处气体的流速。
对于区别(1),使用带有载气管道的存储装置,以便于形成需要输送的具有一定压力的气固混合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5所进一步限定的输送管道相对于水平方向的设置角度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的范围,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管道部件虽然在结构上类似于本申请中输送管道的扩大部、中间部和收缩部,但是其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完全不同的,本申请的输送管道用于均匀化气固混合物的流动,而在对比文件1中,圆柱主体2的较大直径实际上仅为了方便在其中安装注入器6等部件,因此,对比文件1也不会将注入器6的管的出口伸到连接元件4内,这与设置圆柱主体2的目的是直接相悖的;(2)对比文件1是为了尽快地将燃烧剩下的固体废料(如烟灰或煤灰)从锅炉带走,相应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输送系统中加入存储装置,这与其目的直接相悖,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的装置是为了防止其内部输送的固体物质在长距离输送管道内因输送气体压力损失使输送管道内发生固体沉降现象,简言之,其也是将流动不均匀的气固混合物调整为流动均匀的混合物,以便于固体的输送以免未达目的地之前发生固体沉降,所以二者的技术效果是类似或相同的;其次,对比文件1中并未记载其圆柱主体2的较大直径是为了方便在其中安装注入器6等部件,也没有限制其喷射器出口的位置不能伸到连接元件4内,出口设置在过渡段只是对比文件1的一个示例;此外,对比文件1的第2页第3段描述了输送装置发挥的功能作用,压力在截面积缩小的凸出连接部件处升高同时结合喷射器的喷射效果压力进一步增加,从而加速了物质的输送效果,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补充的气体是与收缩部叠加起加速作用的,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的示例(见附图1)也是将喷射器的出口处设置在了圆柱体2与部件4的过渡区域部分,即靠近收缩部,从而使喷射加速与收缩部加速二者同时发挥作用,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在收缩部附近设置补充气管道出口的选择,至于将出口具体设置在收缩部内,还是收缩部入口附近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速效果的需要经过简单的试验容易进行的选择,只要二者发挥的效能能叠加起作用即可,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2)对比文件1公开的输送管道实现的是通过气力输送固体物质的功能,在涉及到气固输送的情况下均是可以适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输送对象的需要,完全可以做出是否设置存储装置的选择,而存储装置本身也是气固输送领域的常规装置。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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